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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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全面提高我县供

水工程建设、运行及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满足广大群众用

水需求,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委、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覆盖了3个行政村以上,供水人口超过1万人,供水规模达到1000

立方米的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覆盖1-2个行政村, 一个自然村或一个村民小组的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联户出资修建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鼓励发展集中供水工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经营城乡供水工程,鼓励城区供水向周边农村覆盖延伸,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应明晰产权,落实建设及管理责

任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起工程良性运行管理科学规范 境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及各供水单位和用水受益户, 遵守本办

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成立以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 副总指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由水利、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物价、国土资源、电力、公安 和各镇(中心)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供水

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服务总站,在镇(中心)、联村集

中供水工程设立供水管理派出机构, 完善抢险服务,大力培育和发展 农民用水协会。

(三)落实中、省、市有关农村供水的惠民政策,保护好农民的

合法利益。

保水质卫生达标。

(五)制定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以行政

首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饮水安全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饮 水突发事件。

的长效机制, 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五条

县水利局负责本办法实施,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我县境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

必须

(四)建立农村供水水质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水质监测经费,确

第八条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管理模式,各镇(中心),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 认真负责地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

各镇(中心)是农村供水入户工程建设和单村、分散供水工程管护的责任主体,配合水利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县水利局搞好年度规划计划编报工作,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计划落实。

县卫生局负责村镇供水工程的卫生监督,负责地氟病、苦咸水地区改水工作的指导,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检测费用由县财政负责落实,并指导水利部门搞好水质监测和消毒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县农林局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投肥(药)养殖,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水源,防止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

县物价局负责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价格市场管理,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及其监管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运行管理经费、维修基金补助金的落实并监督使用。

县审计局、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村镇供水事业的持续发展。

县国土资源局要积极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原则上作为农业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总量审批,优先安排。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 可由村集体组织自行落实耕地。

县电力局要搞好用电服务。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实行与农业灌溉同价优惠政策,结合新的农村电网改造,电力部门应为农村饮水工程发展预留供电增容空间,架选输变电设施只收取成本费,免除增容费等其他收费。

农村供水工程保本微利,税务、工商等部门可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相关规费。

县公安局要加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阻碍建设工程施工、偷盗破坏供水及其配套设施的不法分子,维护正常的建设运营秩序。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局联合编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初步设计等, 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农村供水总体规划及村镇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改部门以工代赈、农发部门扶贫开发、财政部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农村供水工程必须符合农村供水规划,并报水利部门备案,坚持项目

整合,集中连片,板块推进。

未经审查批准的供水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建设供水工程。

第^一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前应科学合理选择水源、水厂位置。做好勘测设计、水源论证等前期工作,确保方案合理可行。农村供水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入户工程由农村居民按照“一事一议” 自行筹资解决,各镇(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县水利局搞好技术指导。

对联户自建自用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县水利局搞好技术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县级初验由县水利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资料交由工程管理单位存档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因其它项目建设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必须征得供水管理单位同意。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补偿和改建、迁建费用由其他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需要新装或改造自来水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用户应向供水单位缴纳相应的工程费用。严禁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和私自接水。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建一处工程,明晰一处产权,落实一处管理, 核定一处水价,服务一方群众”的原则,农村供水工程要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确产权归属,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确保工程良性运营。

县水利局要组建专门的农村供水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以县为单位设立农村供水管理服务总站和农村供水水质检测中心,以镇(中心)为单位,由县管理服务总站向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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