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期抑郁症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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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抑郁症的诊断
孕产期抑郁症又称围产期抑郁症, 是妊娠期及分娩后或流产后出现的抑郁症状, 包括产前抑郁症和产后抑郁症。孕产期抑郁症是围产期最常见的并发症之一, 未经治疗的孕产期抑郁症可能对家庭、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长发育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孕产期抑郁症并非一个独立的诊断条目, 而是指在妊娠期或产后4周内出现的抑郁障碍, 统称为重性抑郁障碍,伴围产期发作;或不完全符合重性抑郁障碍的诊断标准, 但最近一次的发作是重性抑郁发作。
有研究表明, 产后6周是重性抑郁发作的高峰期, 而产后2~3个月和6个月则是轻度抑郁障碍发生的高峰期。在临床和研究中, 即使在上述“围产期”或“产褥期”的范围内没有发作, 妊娠及产后1年的妇女
仍然可以满足产前抑郁症或产后抑郁症的诊断标准, 可被诊断为孕产期抑郁症。
由于缺乏客观性的躯体、实验室或影像学检查作为依据, 诊断孕产期抑郁症主要通过询问病史、精神检查、体格检查、心理评估和其他辅助检查, 诊断主要建立在对症状学与病程的分析之上。采集病史的过程中, 应特别关注(尤其与妊娠相关的) 抑郁、产后精神病、双相障碍个人史和家族史。
除体质量的变化和自杀观念外, 孕产期抑郁症的诊断标准中的症状必须是几乎每天都存在或能被观察到的, 即患者几乎每天或大部分时间都存在抑郁心境。患者的主诉经常是失眠(深夜难眠、早醒) 、嗜睡或疲劳, 而有些患者则专注于抱怨无体征的身体不适, 临床上应判断这些主诉是否与特定的抑郁症状相关,如出现精神活动的紊乱, 如激越、迟滞则往往提示病情较严重。
对于怀疑孕产期抑郁症女性, 还应询问有关社会支持、物质/药物滥用及伴侣暴力等问题;若怀疑产后抑郁症存在躯体病因, 需要进一步进行体格检查。如有需要, 应开展相关实验室检查, 一般推荐检查血红蛋白及促甲状腺激素。产科应与精神心理科建立合作体系, 当患者存在伤害自己、婴儿或其他人的想法, 或已不能充分照顾自己或婴儿, 应立即转诊接受精神科评估, 以保障安全。
目前为止, 国际上主要沿用两个诊断标准: ①2010年, WHO制定和发布ICD-10抑郁发作诊断标准;②2013年, 美国精神医学会在DSM-5中提出的重性抑郁障碍诊断标准。2001年, 在中国卫生部的支持下, 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发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 , 提出了我国抑郁发作诊断标准。虽然对孕产期抑郁症的诊断标准仍不统一, 但各标准描述相似, 孕产期抑郁症与其他时期发生的抑郁症临床表现和诊断病程基本相同, 其特征是悲伤、无价值或空虚感, 伴有意志活动减少、食欲不振和睡眠不足等身体症状, 严重者伴发消极意念和行为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