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与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
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第一部分证据质证一、如何组织证据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
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
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
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
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
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
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
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
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
)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
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
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
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
上诉人举证及质证意见
上诉人举证及质证意见摘要:一、引言二、上诉人举证分析1.证据真实性分析2.证据关联性分析3.证据合法性分析三、上诉人质证意见1.对对方证据真实性的质证2.对对方证据关联性的质证3.对对方证据合法性的质证四、结论与建议正文:【引言】在司法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对自己的举证及质证意见进行充分阐述。
本文将对上诉人的举证及质证意见进行分析,以期为上诉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上诉人举证分析】1.证据真实性分析: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应确保所提交的证据真实可靠。
这包括对证据来源的说明、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等要素进行详细阐述,以便法院对证据真实性进行审查。
2.证据关联性分析: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关键事实。
为此,上诉人需在举证过程中阐述证据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以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
3.证据合法性分析:上诉人在提交证据时,还需注意证据的合法性。
这包括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等环节均需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若证据来源于非法途径,上诉人需说明理由,以免影响证据的采纳。
【上诉人质证意见】1.对对方证据真实性的质证: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可能会提交一些真实性质疑的证据。
上诉人应针对这些证据展开质证,从证据来源、形成时间、地点等方面进行分析,揭示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2.对对方证据关联性的质证:针对对方提交的与案件无关或关联性弱的证据,上诉人应指出其不足以支持对方主张的事实,要求法院不予采纳。
3.对对方证据合法性的质证:对于对方提交的非法证据,上诉人应说明其非法性,要求法院排除在案件审理之外。
同时,对于合法性存在疑问的证据,上诉人也应提出质疑,要求法院审查。
【结论与建议】综上所述,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应充分阐述自己的举证及质证意见,以便法院全面、客观地审理案件。
为此,上诉人需关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针对对方的证据展开有效的质证。
同时,建议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与律师沟通,以确保举证及质证意见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内容提要]:民事证据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缺陷,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证人出庭作证、质证和认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民事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民事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亦称“民事证据制度”。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推行的“一步到庭”、“排期开庭”、“庭前交换证据”等等程序规则,已得到绝大多数法院的认同。
但是,由于民事证据立法尚在制定研讨之中,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或证据失权)、质证和认证,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专家证人等问题,对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来说,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拟就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作进一步探讨。
一、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缺陷随着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传统的审判方式在立法上被基本否定。
然而,作为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如关于举证、质证、庭前交换证据等程序规则,除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外,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程序规范和司法解释又出台了大量的内部文件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民事证据规则就难免不带有现行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存在的双重缺陷:既不能保持已有辩论式审判方式下的诉讼效率,又难以体现我国现有审判方式改革后所要求达到的司法公正目标。
表现之一:证据立法滞后,司法解释又囿于效力位阶的限制,而各法院之间的证据规则地方化、司法割据现象较为严重。
一般而言,民事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者包括后者而且是后者的集中与概括;后者从属于前者而且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
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民事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证据立法滞后。
关于民事诉讼案件举证质证的几个小技巧
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处理过的大大小小民事案件不下几百件,在举证、质证的问题方面,总是在寻找一些技巧,尤其是案件走向对己方不利的情况下,总要有办法通过争议焦点归纳、举证责任分配、质证等为己方当事人争取利益。
因此,在这几百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积累了几个小技巧与大家分享,共勉。
一、争议焦点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一)争议焦点的确定邱联恭说过:“在确定争点之前,法官不得判断证据。
”我们认为审判应当从整理争议焦点开始,逻辑思路应为先整理争点,再分配举证责任,最后对证据予以认定。
争议焦点的确定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是首要问题,而在庭审时法官归纳完争议焦点,双方一般不会提出什么异议。
笔者认为,如果想要引导案件向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首先,至少代理案件时能够先一步将争议焦点明确,围绕争议焦点准备证据,其次,在庭审时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一些“有力”的看法。
就如前不久笔者代理的一起商事仲裁案件,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对我方有利,笔者窃喜,对方代理律师就非常有经验,特意强调了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超裁的可能,并且一二三四归纳出为何会超裁,有理有据,同时,他也将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换了一种说法表达,明显比较中立,仲裁庭也采纳了他的观点。
由此可见,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但是第二百二十六条也有后半句:“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争议焦点的内容不仅仅是法官说了算,作为代理律师也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因此,在技巧上一定要对争议焦点有充分的准备。
虽然说到法院应当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但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不能说出“有力”的意见,并不会影响到法院对争议焦点的判断,因此,作为代理人要有充分的准备和对案件事实的把握,甚至包括对争议焦点的理解问题,争议焦点是诉辩双方有分歧、有争议的。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形式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形式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院作出合理判决的基础,它能够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因此,证据要求和证据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证据要求1. 事实性证据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
这意味着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并能够提供对案件的证明。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要提供合同的签订文件、相关的书面证据或者相关的电子邮件等。
此外,证据还必须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
真实性要求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进行伪造或者篡改。
合法性要求证据的获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 充分性证据要求证据的充分性要求证据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来推断争议事实。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证据的充分性来判断案件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才能够充分证明责任方。
二、证据形式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据,包括书籍、文件、合同、信件等。
书证对于证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执行状况非常重要。
在提供书证时,应当注意提供原件或者加盖有权威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一种通过当事人口述来提供的证据。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真实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人本人的信誉和口述内容的一致性。
因此,在提供证人证言时,应当尽量选择与案件事实相关并且提供真实、详细、一致的证人。
3.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由专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和结论。
在一些专业性较高的案件中,法院常会依据鉴定结论来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例如,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医疗鉴定结论对于确定医疗事故的原因具有重要意义。
4.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视听方式记录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摄影等。
视听资料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
例如,在侵权案件中,提供监控录像可以明确当事人的行为和责任。
除了上述常见的证据形式外,还有其他形式的证据,如电子数据、勘验笔录等。
关于深化民事庭审改革的辩证思考
对简易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 . 凡运用简 易程序审理 的案 件, 务必要正确理解 ( 民事诉讼法 》 15 第 4 条的规定 , 突
出一个“ 宇 , 简” 不但起诉受理 、 送达方式、 诉讼期间等程 序一 定要简化 , 对庭审也要灵活运用 , 争不举 . 无 质辩结
的限翻 , 可直接通 知双方 当事人到场开庭调解 . 调解不
成又无新的理由和证据 的, 可径行判决 , 而使之成为 从 简便 、 灵活 、 快捷 、 高效 的审理方式 。同时必须 的诉讼程 序不能在违法中简化 , 必要的工作仍要做好做细 , 例如 质证 、 调解两个工作阶段 必不可少 在质证中 , 法官在听取当事人 陈述后, 应当根据陈 述 的内容归纳出双方 无争议 的事 实和争议 的焦点 。对
单予 以否认 , 不可能 深层地揭示他方 证据 的内在矛盾。 所以应 兰对直接到庭 进行 具体分析 , i 根据案情的繁简和
兰、 强调 当事人举证 责任 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忽视
履行 自己的责任
强化当事人 的举证 责任是 民事 审判方式改革 的核
心之一。当 事人举 证原则也普遍为各国的民诉法所采 纳。但 是 , 绝对地强调有证据举在庭上 , 什么证据 都让
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对简易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凡运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务必要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第பைடு நூலகம்的规定突出一个简字不但起诉受理送达方式诉讼期间等程序一定要简化对庭审也要灵活运用无争不举质辩结合突出说理不必拘泥于普通程序的庭审阶段的划分只要对方当事人不主动申请亦可不受普通程序答辩期的限制可直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开庭调解调解不成又无新的理由和证据的可径行判决从而使之成为简便灵活快捷高效的审理方式
解庭审中的一些举证质证情况及案件带来的一些思索及启示
解庭审中的一些举证质证情况及案件带来的一些思索及启示好嘞,咱们今天聊聊庭审那些事儿,真是个让人又爱又恨的话题。
你想啊,法庭就像是一场戏剧,每个人都在扮演自己的角色,法官是导演,律师是演员,而证人嘛,偶尔也来插科打诨。
说到举证质证,那可真是个大工程。
就拿最近的一个案件来说吧,大家围在一起,气氛紧张得就像过年时的包饺子,真是别提多热闹了。
证人站上证人席的时候,那神情可真是五味杂陈,有的人面色苍白得像刚吃完酸梅,有的人则一脸坚定,仿佛在说“你们快来考我,我可是内行”。
举证时,律师就像是个小调皮,拿着文件一通乱甩,偶尔还抛出几个“我有证据”的狠话,让人听得热血沸腾。
那份气势,简直让人觉得,这就是真理的化身,根本不容置疑!可证据一拿出来,大家的表情都变了,哎,真是“山中无老虎,猴子称大王”,不一定是你想的那样。
然后就是质证了,律师们一上场就像是站在擂台上的拳击手,真是你来我往,毫不留情。
有的律师就喜欢用那种“您说的对,但是...”的方式来反击,顿时气氛紧绷。
每当这时,旁听席上总有几位大叔大妈忍不住窃窃私语,仿佛在说“这小子真会绕圈子”。
其实你仔细看,质证不仅仅是为了争辩,更是为了找出真相。
就像小孩子玩捉迷藏,捂住眼睛的那一刻,真相有时候就在你身边。
在这场“游戏”中,证据也显得格外重要。
拿着各种材料的律师们,就像是打开了宝箱,里面满是神奇的道具。
照片、录音、视频,简直是应有尽有,谁也不想错过这场大戏。
有的证据甚至让人觉得,“哎呀,这可真是‘真相大白’啊!”结果法庭里那些紧张的面孔瞬间变得放松,仿佛刚刚经历了一场大考,终于等到了放榜的时刻。
不过,庭审可不止是辩论那么简单,背后还有很多道道。
每个证人站出来,都是在勇敢地说出自己的故事。
他们有的因为压力变得语无伦次,有的则沉稳得像颗大石头。
那种情感啊,真是让人心疼,毕竟他们的证词不仅关系到案件的结果,还可能改变一些人的命运。
在庭审中,有时候你能感受到一种无形的责任感,真的是“举手之劳,岂能轻言?”。
举证质证小结
举证质证小结
举证质证是法庭审判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能力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胜败。
举证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其主张而提供证据,而质证则是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在举证质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举证应当针对争议点,提供直接证明或间接证明的证据。
证据应当是合法、合规的,并且应当尽可能完整、真实、可信。
2. 质证应当着重于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
质证应当通过提问、辩论等方式进行,尽可能地挖掘出证据的真实情况。
3. 在质证时,需要注意对方当事人的权益,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辱骂等不当言行。
同时也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展现出良好的素质和职业操守。
4. 在法庭辩论时,需要遵守辩论规则和庭审程序。
应当尊重法官、遵守庭审纪律,不得干扰法庭秩序。
总之,举证质证是诉讼活动中重要的环节,需要当事人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准确把握证据的力量,尽可能地争取自己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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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质证制度的思考
证 主 体 。 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把 审 判 主 体 列 为举 证 责 任 的主体 , 因而 也 就 无 须赋 予 审 判 主体 以 质 证 权 , 使 之 成 为 质 证 主 体 。此 为其 . ; 二 , 判 人 员 在 庭 审 一 其 审 中对 证 据 的 提 供 者 进 行 发 问 、 询 是 基 于 审 判 权 而 质 实施 的 行 为 , 其 本 质 而 言 , 于人 民 法 院调 查 审 核 就 属 证据 的 一 种 职 权 性 行 为 , 不 是 质 证 权 的 外 化 行 为 ; 而 其 三 、 审 中 全 部 证 据 ( 括 人 民法 院 收 集 的 证 据 ) 庭 包
9 5次 会 议 通 过 的 < 于 民 事 经 济 审判 方 式 改 革 问 题 9 关
的 若 干 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干 规 定 》 亦 明 确 规 定 未 ( 若 )
经 庭 审 质 证 的证 据 , 能 作 为定 案 的根 据 。这 样 , 不 质 证 遂 成 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一 种 程 序 。 那 么 , 证 究 质
加 强对 民事质 证 、 证 翻度 的 理论 研 究 。文章 在 对质 证 的 构造 、 证 程序 及 存 在 同题 进 行讨 论 的基础 上 . 为 应 亟待 建设 若 认 质 认
干 配套翻 度 。
关 键 词 : 证 ; 证 程 序 ; 套 翻度 质 质 配 中 围 分 类 号 :)1 2 I 5. 9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0—54 (02 0 0 5 1( 3 4 7 20 )3— 07—0 4
新 的 要求 , 中 如 何 完 善 庭 审 质 证 制 度 是 重 要 问题 其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举证质证是指在法律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希望证明自己的主张时,通过合法的手段向法庭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的过程。
举证质证对于争议的解决和公正的实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介绍一些举证质证的方法和技巧。
一、举证方法1.书证:书面材料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它包括合同、发票、账单、信函、报纸、杂志等,适用于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支付等。
2.人证:人证是指亲友、同事、邻居、员工等可以出庭作证的人。
他们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明和判断,例如目击事件、听到对方的承诺等。
3.物证:物证是指可以在庭审中呈现给法庭的物理证据,如衣物、器物、文件、影像资料等。
它能直观地证明事件的发生和相关的事实。
4.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是由专业人员对一些特殊物品或情况进行专门的技术鉴定,以达到明确和确凿的目的。
例如DNA鉴定、医学鉴定、财务鉴定等。
5.承认: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指控或主张进行承认,表示自己同意该事实或法律主张的正确性。
承认是最简单和直接的证据形式之一二、质证技巧1.开展充分的调查:在举证质证前,当事人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收集证据,以确保提供的证据足够充分和可靠。
2.预防反质询:当事人需要提前预料到对方可能对自己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以便提前准备应对的策略。
3.选择合适的证人:选择合适的证人对于证据的成功质证至关重要。
证人应具备亲身经历、可靠性、无偏见等特点。
4.整理证据材料: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进行整理,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条理性。
5.引导证人作证:当事人可以通过适当的引导和提问,引导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提供更加有利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6.保持冷静:当事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需要保持冷静和专注,适时反驳对方的质疑,但不宜过度争辩和攻击性。
7.合法获取证据:当事人在获取证据时需要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总之,举证质证在法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当事人充分准备、选择合适的证据和提供合适的证人,并运用正确的技巧和方法进行质证,以增加自己主张的可信度和成功的可能性。
民事管辖异议制度中举证、质证和认证问题探析
管辖权提 出的。若认为原告是提起管辖异 议权的主体 , 会 则 出现其既是管辖权举证责任 主体 , 是管辖异议举证 责任主 亦 体 的悖论 。而且 , 就笔 者的实 务经验 , 发现 原告提 起管 尚未 辖异议 的情形 。当被告 对人 民法 院根据 原告 提交的 管辖证 据材料受理案件后 , 提 出异 议时 , 其 应就 法 院没有 管辖 权提 出证据材料。否则 , 可视 为其并 未完成 举证 , 并应 承担 对 自 己不利 的法律后果 , 即根据原告 提交 的证据材料确定管辖 。 () 3 第三人不是管辖异议权的举 证责任主体 笔者认为 , 是有独立 请求 权的 第三人 , 是无独 立 无论 还 请求权的第三人 , 均不是管辖异议 权的举证责任 主体 。因 其 为, 正如实体 审理 中的举证责 任 “ 只能 从诉 权 ( 括起 诉权 包 与应诉权 ) 中引申出来 ”且其主体不包括法院及第三人 的道 ,
只有原 告。
() 2 被告 是管辖异议权的举证责任主体 笔者认为 , 被告在 管辖案 件 中作 为举证 主体 的情形 , 存 在于其 管辖异议案 件 中。被告 作为举 证责任 主体是 基于其
管辖异议权 。虽然 ,民事诉讼 法》 《 第三 十八条 规定 , 有权 提 起 管辖异 议的是 当事人 , 而不 是被告 。但 笔者认 为 , 里 的 这
《 民事诉讼 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人 民法院受理案 件后 , “ 当事 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当在 提交答辩状 期间提 出。人 应 民法院对当事 人提 出的异议 , 当审查 。异 议成 立的 , 应 裁定 将案件移送 有 管辖 权 的人 民法 院 ; 议 不成 立 的, 定驳 异 裁 回。据此 , ” 对管辖异议案件 , 民法院应 当采 用审查的方式 。 人 但 怎样审查 , 的 内容和范 围包括 哪些却 无 明确 、 审查 细致 的 规定 。在理论界 , 对管辖案件 中的证据 是实行形式 审查还是 实质审查 尚有争论 的情形 下 , 之上述 规定 太过原 则 , 加 缺乏 可造作性 , 致使审判 实务 中的各行 其是 。据 笔者所 知 , 有仅 根据原告提交的起 诉证据 , 确定 管辖 权 的; 有对 双方 当事人 提交 的证据仅实行 书面 审查 , 即作 出裁定 的 ; 有 以通 知双 也 方当事人谈 话 的方式 , 对证据 进行 质 证 后 , 方作 出裁 定 的。 现实做法可谓五 花八 门。这不 仅影 响着 当事人 诉讼权 利 的 保护, 更损害了法律 的权威 性和统 一性 。众所 周知 , 判实 审 务中 , 管辖异 议案件 中 , 要对据 以确 定 管辖 的事 实 的 在 仍需 认定 , 作为认定事 实基 础的证据 , 仍需 要 当事人 的提 出 以及 法官的认证等 。因此 , 有必要在 民事管 辖异议制度 中确定举 证、 质证及 认 证程 序。这不 仅可 以完 善 丰 富我 国 的证据 制 度, 还可充分保 护 当事 人 的诉 讼权利 , 实现程 序正义 。要对 管辖异议制度中的举 证 、 质证及认 证 问题 作 全景式 阐述 , 是 极 为困难和复杂的。本文仅就管辖 异议制 度中有别于一 审 、 二 审审理程序 中的举证 、 质证 、 认证 问题 阐述 于后 :
浅论我国民事质证制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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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20 0 2年 第 3期 ( 第 5 总 9期 )
应 当 明 确 的是 , 先 , 证 与 举 证 不 能 完 全 苟 同 ; 次 , 证 与 案 件 是 否 有 直 接 利 害关 系 也 首 质 其 质
没有 必 然 的联 系 。 因为 , 为 质 证 , 广 泛 的意 义 来 理 解 , 与 有 关 国 家 的 文 化 背 景 、 律 传 统 、 作 从 它 法
能够成为质证 的主体还存在广泛的争议 。 目前 主 要 有 两 种 观 点 , 一 认 为 当事 人 和人 民法 院都 其
属 于 质 证 主 体 , 外 一 种 对 立 的 观点 是 , 证 的 主 体 仅 限 于 当 事 人 , 括 原 告 、 告 和 诉 讼 第 三 另 质 包 被
人 , 民 法 院 不 能 成 为 质 证 的 主体 。我 对 上 述 两 种 观 点 都 不 能完 全 赞 同 , 主 要 涉 及 这 个 问题 人 这 的 视 角 的广 度 和深 度 。 在 我 国现 实 的 审 判 实 务 中 , 律 上 赋 予 法 院依 职 权 调查 收集 证 据 , 般 法 一
认 为 , 事具 体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的应 当是 审理 该 案 的合 议 庭 或 独 任 审判 员 之外 的人 , 司法 警 察 从 如
等 , 果 庭 审 当 事 人 对 其 调 查 收 集 者 提 出应 当 出庭 与 当 事 人 质 证 , 便 与 当事 人 一 并 成 为 质 证 如 他
吕 惠
( 原 广播 电视 大学 , 太 山西 太 原 0 0 0 ) 3 0 1
摘 要 : 着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会 对 民主 与 法 制 进 一 步 健 全 的 呼 唤 和 世 界 大 潮 的 随 社 冲 击 。 判 实 践 暴 露 了许 多 问 题 。 因此 , 年 来 我 国 推 行 了 审 判 改 革 , 审 近 旨在 强 化 庭 审 功 能 和 当 事 人 的 举 证 责 任 , 强 诉 讼 的 对 抗 性 和 司 法 的 公 正 性 。 达 到 提 高庭 审 质 量 和 诉 讼 效 益 的 目 增 以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质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质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质证中,证人的证言和证据质证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直接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过程需要严谨、客观和科学,以确保案件的审判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证人证言的重要性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据之一,可以提供案件事实的真实记录。
证人的话语对于裁判机关的判断具有决定性作用,对案件的结果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分类根据证言的关系以及所涉及的事实内容,证人证言可以分为直接证言和间接证言。
直接证言是指证人对于自己亲身所见、所闻的事实作证。
间接证言是指证人对于自己听别人说的事实作证。
在质证过程中,了解证人证言的分类可以帮助裁判人员正确评估证人证言的证据力。
三、证人证言的质证过程1. 询问证人的基本信息在开庭前,裁判人员应先询问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有助于法庭对证人的身份和背景进行初步了解。
2. 宣誓和说明责任在证人作证之前,法庭会要求证人宣誓并明确其承担的法律责任。
宣誓的目的在于提醒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且对证言的可能影响负有法律责任。
这一步骤有助于维护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直接证人证言的质证对于直接证人,裁判人员会依次询问证人关于案件事实的相关情况,确保证人的证言真实、准确。
审判人员需要专注听取证人的回答,不要干扰证人陈述,也不要提前下结论。
4. 间接证人证言的质证对于间接证人,裁判人员需要详细询问证人对于听闻的事实的来源以及听闻时的情况等。
同时,裁判人员需要对证人的证言进行逻辑分析和推敲,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据力。
5. 交叉质证在证人完成证言陈述后,对方当事人和其代理人也有权利进行交叉质证。
交叉质证的目的在于进一步了解证人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信度,揭示证人证言的可能矛盾或不足之处。
6. 补充质证如果证人在交叉质证过程中的陈述存在不一致或漏洞,法庭可以要求补充质证。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民事证据的影响
浅议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民事证据的影响摘要:本文从审判方式的改革中最重要的民事证据的改革,来对民事证据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影响的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通过对民事证据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性,以及举证和举证责任、认证和证人出庭在实践中的现实运用来进行进行探讨。
关键词:举证责任;司法公正;认证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059-01一、引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一直以来都是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主要在把那些不适宜于中国的审判方式的陈旧的观念和习惯,以及影响到司法公正的不合理因素从中进行剔除,进而来保障裁判的公正和办案效率的不断提高,极致的发挥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建立与现在社会状况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的审判方式。
法院系统提出了三个强化: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强化合议庭职责。
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对民事诉讼证据的改革。
二、民事证据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重要性第一、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可以说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迈出了很大的一步。
第二、弱化了法院的收集证据的职能以防法官在收集完证据后不能在中立的角度来审判案件,对于法院可以收集的证据规定的特别严格,即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法院认为案件需要证据时,才应当调查收集证据。
第三、明确规定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中当众出示的并且经过当事人互相质证的证据,这从一定意义上对程序的公正也进行了完善。
《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的缺乏,不合理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都和审判方式的改革紧密相关,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也都围绕民事证据制度所产生的问题来进行改革。
因为审判方式改革继续深化时,最最最重要的就是表现在证据制度方面的问题。
我认为,民事诉讼证据能否完善直接会影响到审判方式的改革的能否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
基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视角下证据制度的完善
才 查明案情 , 做到 以 庭 审功能来实现, 种强化 , 这 必然要求全 部庭审活动在“ 阳光 ” 对证 明材料互相对质, 能使 审判人员审清 、 下进行 , 采取公开审判 的方式 , 弃“ 摒 背对背 ” 的调解和“ 暗箱 ” 事实为根据 , 保障裁判 的公正性 。 操作 。这应当是最起码 的要求 , 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和社会
4 .对认证的影响。我国法 院的现状、 国法官的整体素质 我
在 各界认识到审判对社会 的规范和 引导作用—— 法庭最讲理 , 法 以及我国现行 状况 下的审判机制使得 当庭认证难 以做到 , 实 庭最廉洁, 法庭最公正, 法庭最文 明。事实证 明,阳光 ” “ 下的庭 施 过 程 中 遇 到 了层 层 阻 力和 困难 。首 先 是 当庭 认 证 被 动 性 大 , 特别是有部分审判人 员的素质 不具 备 审, 当事人的服判率极高。19 年全 国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 使得当庭 认证难 以操作 , 98 召开, 标志着我国民事审判 方式 改革 由局部试 点走 向全 面实施 把握当庭认证 的能力 , 加之 当庭认 证缺 乏法律依据 , 导致不利 阶段 。19 98年 6月 1 9日, 最高人 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了《 关 于庭 审 的顺 利 进行 。
为定案 的依据。’ ' , 这样 强化庭审功能便成为继举证责任制度 改
革之 后 的又 一 项 审判 方 式 改 革 的 重要 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关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问题一、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
二、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三、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关于做好庭前必要准备及时开庭审理问题五、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2、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4、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5、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6、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7、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8、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六、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民事案件举证质证提纲
民事案件举证质证提纲一、举证方的举证要点(一)明确举证目的首先要清楚自己举证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证明案件的事实、反驳对方的主张,还是为了加强自己主张的可信度。
只有明确了目的,才能有针对性地选择证据和组织举证。
(二)收集充分证据1、书证:如合同、借条、收据、发票等,应确保书证的原件完整、清晰,内容真实有效。
2、物证:对于物证,要注意保存其原始状态,说明其来源和与案件的关联性。
3、证人证言:证人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应客观、真实,并能在法庭上接受质询。
4、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要保证其取得方式合法,未经过剪辑、篡改。
5、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要注意保存其原始载体,证明其来源和真实性。
(三)整理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
证据清单应包括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内容等。
(四)提交证据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将证据提交给法庭,并按照法庭的要求进行交换。
(五)说明证据在庭审中,举证方应简要说明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证明内容等,以便法庭和对方当事人能够理解。
二、质证方的质证要点(一)审查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如是否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非法手段获取。
2、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书证是否有签名、盖章,证人证言是否有证人的签名等。
(二)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2、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篡改、伪造的痕迹。
3、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与客观实际相符。
(三)审查证据的关联性1、证据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关联,能否证明案件的关键事实。
2、证据与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有逻辑上的联系。
(四)提出质证意见在庭审中,质证方应明确提出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不认可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或关联性,并说明理由。
对于存在疑点的证据,可以要求对方进一步说明或提供补充证据。
三、常见证据的举证质证方法(一)合同类证据1、举证方:提供合同的原件,说明合同的签订时间、双方当事人、合同的主要条款、履行情况等。
举证质证发言稿
举证质证发言稿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我在此为您详细阐述我们的举证质证,愿意倾听和回答任何相关问题。
首先,我想澄清一下什么是举证质证。
在任何民事案件中,举证质证是为了证明我们所主张的事实或法律依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举证是指我们提供证据来支持我们的主张,而质证则是要求对方承认或予以证实我们所提供的证据。
在进行举证质证时,我们有责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以便法庭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本次案件中,我们所主张的事实是被告方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导致原告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为了证明这一事实,我们将提供以下证据:首先,我们将提供合同文件作为书证来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这些合同文件显示了被告方明确承诺了某种行为或承担了某种责任。
我们将通过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方违反了这些合同约定。
其次,我们将提供电子邮件和短信等电子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内容。
这些证据将显示被告方明确表达了他们的意图、承诺或承担责任,并且我们的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他们的义务。
这些通信记录将进一步支持我们的主张。
此外,我们还将提供交易记录、财务报表、票据等相关财务证据,以证明原告方因被告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
这些证据将清楚地显示损失的金额、时间、原因以及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财务事项。
最后,我们还将提供专家证据来支持我们的主张。
我们将邀请专家证人就被告方的违约行为的性质、影响和合同规定等问题进行鉴定和解释。
专家的证言将有助于法庭对案件进行更准确和客观的评估。
这些证据的提供将有助于我们证明被告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并且原告方应该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我们相信这些证据是真实、合法和可靠的,且可以为原告方主张的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在举证质证过程中,我们将抱着诚实、公正和尊重的态度,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
举证质证是解决争议的重要环节,它帮助法庭理解案件的真相,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我们愿意积极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律师的质询,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解释。
民事诉讼中如何发表质证意见
民事诉讼中如何发表质证意见原创吴云飞法眼View 2018-04-19证据是民事诉讼活动开展的核心,民间流传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虽然有一定的瑕疵,但大体上说的还是对的。
因此,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以及他们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如何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走向。
今天,笔者想利用自己有限的一点点经验,谈谈我自己的一点点微薄经验,希望能够给比我更年轻的律师带来一点帮助,更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让更多大牛分享、交流各自的经验,以期提高大家的业务水平。
1什么是质证?这个问题我想作为律师同仁来看是很“傻”的一个问题,但我觉得还是有必要说说。
我们民事案件庭审流程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庭前准备(核对身份、宣布纪律)、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第三人发表意见(如有)、各方举证质证、法庭询问问题(各方也可以互相发问)、各方进行辩论、各方发表最后陈述。
这就是简单民事案件的主要庭审流程。
法官不是神,不可能“开天眼”来看到原被告双方当初产生纠纷的真实情况是什么样的,他们只能利用各方提交的证据来综合判断、还原案件事实,因此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这其中的“质证”指的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俗称“三性”)以及他想要证明的证明对象发表意见。
在质证过程中,我们如果能够否定对方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证明对象,或是能够降低其证明力,那么一旦法官据此对对方的证据不予采信,我方就在诉讼程序中占得了有利地位。
因此,一言以蔽之,就是要通过对举证方所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从而使法庭最终做出对我方有利的事实认定。
2质证的准备律师不是当事人本人,无法直接判断证据三性,因此发表质证意见前必须做相应的准备。
我认为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庭前收到的证据副本必须提供给客户,让客户发表基本意见,并根据客户的基本意见整理律师的质证意见。
2、与客户讨论并确认核心证据是哪些,并充分了解核心证据的形成过程,评估该证据对案件走向的影响。
举证、质证、认证应在判决书中表述
举证、质证、认证应在判决书中表述
宋存国
【期刊名称】《律师世界》
【年(卷),期】1999(000)001
【摘要】审判方式改革到今天,举证、质证、认证已经成为庭审的核心环节。
作
为集中反映审判主要过程和处理当事人实体问题的判决书,是对审判的反映,是审判结果的载体。
因此我们审判方式每前进一步、突破一点,都应该在判决书中结晶出来。
但目前我们的判决书所反映的形式和内容,举证不分彼此、内容笼统、没有质证内容、认证不讲理,只顾夫子自道,远远没有跟上审判方式改革的步伐。
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特别是给付之诉中,金额、数字的来龙去脉,无从知晓,大大削弱了公开审理、公开宣判的效果,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因此为了正确反映审判方式改革成就,在审判中善始善终完整体现举证、质证、认证等核心内容,保证公开审理效果,
【总页数】1页(P41-41)
【作者】宋存国
【作者单位】浙江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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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提要:在审判实践中,笔者感到,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质证、认证仍是个需要认真探索的课题。
特别是如何准确把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的调查取证之间的情况界限是一个关键问题。
笔者在此结合审判实践工作,谈谈自己几点粗浅的看法,求教于同行。
一、关于对民事审判方式的几点反思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前,法官对证据的收集、调查大包大揽,而当事人处于相对消极被动状态。
这种过于倚重法官职权作用的审判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弊病:第一,不利于法官公正审判。
主观上,法官包揽收集、调查证据的工作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一旦法官在证据的收集、调查中投入太多的精力,他就很难对自己收集的证据保持超脱状态,也很难改变预先根据这些证据得出的结论,由此形成的判决就不容易做到客观公正。
第二,不利于培养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
即使法官根据自行收集、调查的证据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决,但当事人双方对这些证据并不了解,对其客观性心存怀疑,庭审调查、辩论又仅仅是走走过场,故对判决结果难以信服。
第三,影响法院的工作效率。
法院的工作以审理判决为核心,如果把大量的精力投入调查收集证据,势必大大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效率。
面对日益增多的民事经济案件,法院将不堪重负。
第四,当事人易对法院产生依赖心态及诉讼惰性。
在诉讼开始后,当事人往往心安理得地等待法院替自己查明案情;而当其一但败诉,或指责法院未深入调查,或指责法院偏袒对方,却从未反省自己的诉讼请求是需要必要证据支持的。
当然,作为诉讼参与人其也确实无从得知法官定案的证据来源。
由此可以看出,述审判方式已不再适应当今改革开放的社会形势,亦难与国际上通行的审判方式相接轨,更不利于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审判的公开性、公正性难以得到真正的体现。
鉴于以上问题,民事审判方式开始由纠问式向辩论式过渡。
这一审判方式要求法官尽量保持中立,不再承担主要的查证责任,改由诉讼当事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就其所主张的事实予以最充分的证明。
不举证或举证不力的一方承担败诉风险。
在庭审方式中,改由当事人示证,双方质证,法官听证认证。
上述审判规范的改革有利于革除旧的审判方式的弊端,极大地提高了审判的透明度与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无疑是人民司法的一大进步。
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一些当事人利用法官只听证,不主动取证这一制度的变化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一些值得注意的行为倾向。
例如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代理人的参与下向法庭提供伪证,伪证的形式也不仅仅限于证人证言,还有一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书证。
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法官是否应参与调查取证,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取消法官调查取证的权利,完全保持中立状态;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只听证、认证而不参与质证。
这样做可以保证法律上的公正,即只承认证据形式上的真实,而客观上是否真实并非法官所追求的目标。
笔者认为,上述这种主张存在着明显的弊病:第一,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
以笔者承办的案子为例,如果法官完全不参与调查取证,仅要求当事人凭个人的能力去对抗法人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材料无疑难度是非常大的。
而法庭仅凭一方提供的虚伪证据定案,又势必有失执法公正。
第二,鼓励了在诉讼中弄虚做假的行为。
以此种方式投机胜诉者,如以此为“经验”再行讼事或加以推广,如败诉方亦从中吸取“教训”,学着做假,长此以往必将使人民法院丧失威信,对法律的公正性亦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
第三,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法官完全消极听任当事人双方辩论,难免会使审判纠缠于细枝末节,既可能遗漏主干,又使多种证据产生“胶合”状态,造成诉讼效率有所下降。
反思过去和今天的审判经验及教训,笔者认为,一种科学的审判方式应该汲取过去及今天审判方式的优点,革除其弊端,在法律原则准许的前提下,在新旧两种审判方式之间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
二、关于改革民事审判举证方式的几点设想我国的审判制度,也包括举证制度明显遵循了大陆法系的司法传统,其中以严格的法律规定限制证据来源及效力的作法近年来已纷纷被大陆法系的国家所修改,逐渐与英美法系的庭审对抗性极强的当事人举证方式相吸收和融合。
如何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法律环境中成功地完成这一引进国外先进审判经验的司法革新举措呢?笔者在体会新的审判方式之余,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个“平衡式”审判方式的设想。
这种“平衡式”的审判方式应当保留辩论式审判方式的精髓-一方面主要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抗辩积极推进诉讼。
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法官基本不承担查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而不能举证、举证不力或所举证据材料为伪证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
败诉风险。
在庭审实践中,由当事人示证、质证,法官以听证为主。
这样做法的意义在于:在社会生活日益民主化的今天,司法执法环境亦应日趋进化;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正是司法民主和文明的大势所趋。
另一方面,考虑到现在大多数诉讼参与人的法律水平及社会相关部门对查证取证的支持程度,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发挥其相对的主动作用。
第一,在必要时应当调查取证。
所谓必要时,是指当事人已经就举证尽了最大的努力,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到需要的而法官能够依法定职权收集的证据;或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着虚假嫌疑及相互间明显的矛盾冲突,需要法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二,在庭审中,法官不应只局限于单纯地“听”,还应当适时发挥其指挥和引导作用。
对于某些当事人的无理缠讼,应及时加以制止。
第三,应当在庭审中主动出示自行调查的证据。
但这种依法官职权调查而取得的证据并不当然就是定案的根据,它应当和当事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一样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
发挥法官的相对主动作用,首先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行使其抗辩权。
实践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往往会遭到证人,尤其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不配合甚至拒绝。
法官如不在此时出面取证,体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就会丧失。
若因此而导致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显然有失公允。
特别是在自然人与法人的对抗中,上述问题就尤为突出。
其次可以真正实现审判的完整和公正。
把证明责任完全交给当事人,必然导致法庭对一方优势证据的依赖,由此做出的判决只能实现形式公正。
如果当事人利用法官并不调查核证的漏洞,营造貌似合理的所谓证据体系并在抗辩中居于优势,法官据此做出的判决则是用形式的合法掩盖了实质的不公正。
法官针对当事人证据的不实之处进行调查,并就收集到的证据接受质证,才能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使判决在形式与实质上都能做到客观公正。
第三,法庭出示自行调查的证据,并由当事人质证,可以保持法官的中立性,增加庭审的透明度,减少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和对立心态。
所谓“平衡式”的审理制度是笔者在工作实践中的心得总结,仅供探讨。
另外,为了制约诉讼中的不良举证行为,笔者感觉应当设立举证中的风险责任这样一种制度。
所谓举证中的风险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并被法庭认定为伪证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
这里所言的诉讼后果,不但有诉讼法中的制裁措施,还应包括对其诉讼主张的不利判决。
而在以往的审判方式中,提供伪证的一方当事人只会受到相应的民事制裁,而其诉讼主张不会受到任何不利的影响;法庭进行审理仍遵循“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进行,败诉仅仅是一种可能。
诉辩式的庭审方式要求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尽量多的证据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首先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个别当事人难免不采取某种方式制造和提交伪证以欺骗法庭。
如果针对上述不法行为缺乏制裁力度,使其不断在法庭重演,就将使新的审判制度难以体现其优越性。
因此在诉讼实践中有必要设立这种风险责任制度。
风险责任制度的核心在于制裁向法庭提供伪证的一方当事人。
其内容应为:在当事人所提供的全部证据中,如果有一证被法庭认定为伪证,那么法庭有权对其所提供的其他证据不论真伪均不予采信;证人(包括法人和团体)证言的采信亦应遵循上述制约原则。
由此而产生的败诉后果由该当事人承担,同时对方当事人由于调查和补充证据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亦应完全由提供伪证的一方负责。
在必要时,提供伪证的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所说的伪证,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而故意向法庭提供的不真实的证据,包括授意他人提供同类证据。
在认定伪证的过程中,法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须为不真实的证据。
此不真实之证据形成情况有两种,或是当事人依据自己的主观愿望亲自或授意他人制作,或是当事人发现的已形成的证据不实,但仍向法庭提供。
第二,主观目的是为了诱导法庭形成对自己有利的错误认知并依此作出判决。
三、关于改革民事审判质证方式的设想全面的庭审方式所涉及的质证既指当事人之间对证据材料的相互质询亦包含对法庭所收集证据的提出疑义。
质证阶段是整个庭审活动的关键。
一个案件的事实,一般来说是不会只被一个证据所证明,而是由诸多相关证据所印证。
单一的证据只能证明事实环节的一部分。
在实践中,尤其在法庭审理程序进行中,对一个证据的质证很少从该证据本身的真伪性开始-此种真伪性既包括实质上的真实也包括来源上的可靠程度-法庭不应单纯强调对方提交相反证据而忽略了对证据本身性质的认定。
其实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原证据之间有时也并非具有直接对立性,甚至有时对方连这种有对抗成份的间接证据亦不能提供,而仅能提出怀疑。
如果机械的判定未能举出反证的一方败诉,并非诉辩审判方式所追求的效果。
笔者认为:质证的核心在于“质”,即质证的最终目的是要求举证一方接受对方就该证据本身、该证据与其他证据间的关联性及该证据与所要证明的客观事实之间具有何种逻辑关系等事项所产生的一系列疑问,并予以合乎常理的回答和解释。
如果举证方的这种解释能令法庭信服,则该证据应被采信;否则,法庭可不予采信或责令其另行提供新证据。
总之,笔者对庭审质证方式的理解为:质证并非单纯指双方证据的直接对抗,还应包括接受对方对该证据的质疑并予以解答。
这种质疑并非盲目地无中生有,而应以自己的合理证据为后盾;相应的解答亦需证据的支持,由此而形成证据链。
在诉讼中,如果虽未能直接提供反证,却对对方所提证据提出“合理怀疑”-此种“怀疑”往往是建立在间接证据的基础上-那么法官就应要求原举证一方提供新的补充证据以解答质询。
法庭运用此种手段合理引导庭审的节奏发展可防止当事人用大量的无关材料将诉讼导人歧路,也应成为法官听证、认证中新的实践方向。
另外,对于法庭依法定职权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参与庭审质证应在何种范围之内并采取何种理想的模式,亦是规范革新后出现的又一新问题和新难点。
试想,如果法官以自己收集的证据与单纯一方当事人相对辩,必然会导致法庭丧失“中立立场”而形成当事人与法官打官司的畸形局面,甚至会为某些不公正审理披上堂而皇之的外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