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5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59号2005年11月29日)《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和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属行政机关从事电子政务建设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信息系统建设。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市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主管部门。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第五条电子政务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保障安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电子政务规划与实施第六条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西安市电子政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可以根据市电子政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7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推进政务公开、业务协同,拓宽服务范围,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通过电子化、网络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共享需求、供方响应、协调确认、统一标准、保障安全、无偿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重点信息资源建设和维护,应当列入全市信息化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第六条对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信息提供与维护第七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编制《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共享目录》)。
第八条《共享目录》应当详细列明各单位所需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标明共享信息的名称、提供单位、存储格式、字段定义、密级、类型、共享范围及更新时限等。
第九条各单位的共享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经协调确认后,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共享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政务已成为政府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治理效率、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政务信息的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电子政务的定义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政务活动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处理,以提高政务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决策科学性。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开展的电子政务活动。
(三)管理原则电子政务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一)领导机构成立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电子政务工作,制定发展战略和政策。
(二)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在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中的职责,避免职责不清导致工作推诿。
(三)人员配备配备专业的信息技术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确保电子政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基础设施建设(一)网络建设构建安全稳定的政务网络,实现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
(二)数据中心建立集中统一的数据中心,实现政务数据的存储、管理和共享。
(三)硬件设备配备满足工作需求的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硬件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四、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一)信息采集规范政务信息的采集渠道和方式,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分类对政务信息进行科学分类,便于管理和利用。
(三)信息共享建立政务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的跨部门、跨层级共享。
(四)信息安全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保障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五、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一)需求分析充分调研业务需求,确保应用系统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二)系统设计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的设计原则,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和扩展性。
(三)开发建设选择具有资质和实力的开发团队,按照合同和规范进行开发建设。
(四)测试验收对应用系统进行严格的测试和验收,确保系统质量和功能符合要求。
六、运行维护管理(一)日常运维建立健全日常运维制度,包括设备巡检、系统监控、故障处理等。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政务已成为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将政府机构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更加高效便捷。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电子政务,确保其顺利运行并提供优质的服务,制定一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成为迫切需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为了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加强对电子政务的管理,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子政务管理。
第三条电子政务管理的目标是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提升政府的透明度、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四条政府机构在推行电子政务时应遵循便民、高效、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运作,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第二章: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第五条政府机构应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协同办公效率。
第六条政府机构应完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可靠的网络系统,确保电子政务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政府机构应加强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电子政务中的应用,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电子政务服务第八条政府机构应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公民、企业便捷的在线服务,如在线办理证件、申请业务等。
第九条政府机构应积极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政府行政决策、政策法规等相关信息,加强与公众的沟通。
第十条政府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电子政务安全可靠。
第四章:电子政务管理第十一条政府机构应制定电子政务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保障电子政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政府机构应加强对电子政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政府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监督机制,接受公众对电子政务服务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反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在推行电子政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权力,保护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政务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增强透明度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电子政务的安全可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的电子政务活动。
(二)电子政务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原则,以公众需求为导向,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组织管理(一)成立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电子政务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明确各部门在电子政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三)加强电子政务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三、基础设施建设(一)加强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实现各级政府机关网络的互联互通,保障数据传输的安全稳定。
(二)建设统一的数据中心,整合各类政务数据资源,实现数据的集中存储和共享利用。
(三)推进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提高基础设施的集约化水平,降低建设和运维成本。
四、信息资源管理(一)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明确信息资源的分类、采集、更新和共享规则。
(二)加强政务数据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的流通和应用。
五、应用系统建设(一)按照“需求导向、急用先建”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各类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二)加强应用系统的整合集成,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三)建立应用系统的评估机制,定期对系统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进行优化和改进。
六、安全保障(一)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二)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采取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保障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
(三)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防止数据泄露和丢失。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政务逐渐成为现代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推动公共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提高政府效能和服务质量,制定一部科学合理的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重要性1. 规范电子政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使之符合国家整体发展战略。
2. 统一电子政务的标准和规范,确保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
3. 优化政务流程,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4. 加强对电子政务的监督和评估,保障其可持续稳定发展。
三、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内容1. 电子政务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战略,确定电子政务服务对象、目标和指标,明确与现实政务工作的衔接和转换。
2. 电子政务平台建设与管理设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整合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和系统,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确保数据的互通互联和交互操作。
3. 信息安全保障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信性。
加强网络防护和数据加密,防范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4. 公共数据开放制定公共数据开放政策,推动各政府部门主动公开数据资源,提供便捷的数据共享和利用渠道,促进政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
5. 电子政务服务优化整合各级政务服务资源,建立全国一体化的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的一网通办,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6. 电子政务服务评估与监督建立电子政务服务评估体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服务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加强对政务服务的监督和问责。
四、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实施1. 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电子政务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确保电子政务工作的顺利推进。
2. 推动立法基于电子政务管理的需要,提出相关的法规草案,争取立法支持,明确电子政务的权责分工和管理权限。
3. 培训与宣传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电子政务管理和操作能力。
同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对电子政务的认知和支持。
4. 建立反馈机制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公众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问题,提升电子政务服务质量。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研讨会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研讨会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市政办发[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研讨会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共享实施办法》(陕办发〔2010〕13号),以基础资源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为重点,大力推进我市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能力。
拟定于4月中旬召开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研讨会。
会议内容四项:(一)讨论全市2011年电子政务工作要点;(二)讨论西安市电子政务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实施方案;(三)讨论西安市“十二五”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四)安排部署全市2011年电子政务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现将会议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一、请各区县(开发区)、各部门和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对《西安市“十二五”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西安市2011年电子政务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和《西安市电子政务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讨论,并提出修改书面意见。
二、请各区县(开发区)、各部门和单位在全面调查,摸清本区县(开发区)、本部门和单位电子政务建设情况基础上,认真填写《西安市区县、开发区电子政务发展状况调查表》和《西安市市级单位电子政务发展状况调查表》。
三、请各区县(开发区)、各部门和单位认真总结“十一五”以来本区县(开发区)、本部门和单位电子政务建设应用方面的典型案例。
四、请各区县(开发区)、各部门和单位于4月20日前,将对三个文件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调查表和典型案例等的电子版报市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2010年电子政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3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2010年电子政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2010年电子政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西安市2010年电子政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四日西安市2010年电子政务工作要点2010年我市电子政务工作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以新行政中心电子政务建设为重点,以整合政务信息资源,提高电子政务应用水平为目标,进一步理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机制,健全电子政务建设技术规范,依托政府网站,着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和在线服务水平,全面推进区县电子政务统一平台建设。
一、重点做好新行政中心电子政务建设,确保政府北迁后网络畅通,业务系统正常运转(一)加强新行政中心电子政务建设技术指导和监管。
严格按照《新行政中心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和《西安市行政中心信息化建设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新行政中心电子政务建设。
(二)制定应用系统和数据迁移预案。
组织运营商制定北迁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应用系统、业务数据迁移、数据整合预案,组织模拟演练,确保政府北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理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机制,健全电子政务建设技术规范,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三)理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机制。
按照市政府“三定”方案,调整相关临时领导机构,理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机制,建立区县电子政务工作日常联络制度。
(四)注重电子政务规划和制度建设。
编制全市“十二五”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技术规范,修订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细则,创新考核方式。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电子政务已成为现代政府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的运行,并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本文将介绍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目的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促进政府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信息安全,加强个人隐私的保护。
三、主要条款1. 政务信息公开和透明政府机构应当积极推进政务信息的公开与透明,为民众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
2. 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政府机构应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整合各类信息系统,方便信息的共享和管理。
3. 资源共享与互联互通政府机构应积极实施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促进各级政府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政务服务的一体化水平。
4. 信息安全保障政府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政务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5. 个人信息保护政府机构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和泄露个人信息,应制定明确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确保公民个人隐私的安全。
6. 网络安全管理政府机构应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建立网络安全监测和应急处理机制,防范和应对各类网络安全事件。
7. 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政府机构及相关人员在电子政务活动中应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四、总结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制定是推动电子政务发展的重要步骤,通过规范政务信息的公开、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个人隐私的保护,能够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公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在电子政务的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信息化建设。
只有合理规范和科学管理,才能让电子政务真正发挥其效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修改。
)。
电子政务网应用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网应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子政务网的使用,保证资料和信息安全传递,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网的作用,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各处室、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和各区(市、县)工作人员登录和使用电子政务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局电子数据审计处作为电子政务网维护和技术支撑部门,负责保障电子政务网及各功能模块的正常运行,负责就电子政务网相关事宜和市政府信息中心对接,保证电子政务网安全、稳定的运行。
第四条局办公室按照公文流转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党委、政府或其他部门转办的公文或事务进行分解。
收到的纸质文件需发起事务进行办理的,由局办公室负责扫描文件并发起事务。
第五条各处室负责人要督促处室人员每天登录电子政务网或电子政务APP,原则上登录率要达到100%。
处室负责人要督促处室人员及时处理待办待阅公文和事务。
待办待阅公文和事务原则上应在3天以内处理完毕。
第六条各处室负责人收到待处理事务时,需转给具体经办人员进一步办理的,可选择点给具体经办人员。
不需再由他人办理的,可点给自己并结束本次事务流程。
第七条不涉密的工作资料应使用电子政务网快传进行传递,不得使用微信、外网邮件的形式传递工作资料,严禁用电子政务网和快传传递和处理涉密资料。
第八条所有人员应记录和使用电子政务网的工作台账,工作台账记录每月不得少于5次。
严禁在台账中记录涉密信息。
第九条出差人员可使用局里统一配备VPDN设备用电脑登录电子政务网和处理公文事务,也可以用手机APP登录和处理公文事务(不支持苹果手机),不得以出差为由拒绝登录电子政务网。
第十条局电子数据审计处负责对各业务处室、评审中心和各区(市、县)登录和使用电子政务网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就登录和使用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各处室和单位的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局电子数据审计处负责对市局所有人员电子政务网登录和事务办理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个人的考核结果纳入年终个人的目标考核。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市政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3月25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日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含开发区管委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进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电子政务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第四条市电子政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制定西安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第五条电子政务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和省、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和传输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以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为原则。
第六条市电子政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电子政务顶层设计,统筹电子政务基础数据库和跨部门、跨区域信息资源系统,以及数据备份中心、数据交换中心的建设。
第七条行政机关依托市、区县两级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本单位业务系统和专业数据库。
第八条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由财政分级负担,同时,应争取国家和省上资金支持,鼓励多渠道社会融资。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9.04•【文号】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4号《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26日国家密码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东方2024年9月4日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保障电子政务安全可靠,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是指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为政务活动提供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保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依法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
第五条国家密码管理局对全国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六条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相适应的资金;(三)具有与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四)具有在境内设置、符合国家有关密码标准的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等设备设施;(五)具有30名以上与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等专业人员;(六)具有为政务活动提供长期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能力,包括持续保持财务状况良好、运营资金充足、设备设施稳定运行、专业人员队伍稳定,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者不良信用记录等;(七)具有保证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安全运行的管理体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03•【字号】市政办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3日西安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电子证照管理,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加快智慧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市政发〔2018〕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证签发、归集入库、共享应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电子证照管理、使用基本原则:(一)标准规范。
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制证签发、共享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部门、陕西省和西安市信息共享管理相关技术与业务标准规范。
(二)同等效力。
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三)统一建设。
电子证照库由全市统一建设,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未经许可不得另行建设。
(四)共享互认。
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在各单位之间共享互认。
(五)优先使用。
凡可以通过共享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的电子证照,应当优先使用。
(六)安全可控。
管理单位、制发单位、用证单位等均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电子证照工作安全可控。
电子政务及电子公文操作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及电子公文操作管理办法背景电子政务和电子公文的应用已经成为推进政务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在信息时代,政务信息化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各种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政务的范围日益扩大,应用越来越广泛。
而电子公文的使用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方式。
然而,由于电子政务和电子公文涉及到的技术和流程比较复杂,管理起来也较为困难。
为了确保电子政务和电子公文的安全和规范运行,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政府部门建立科学合理的电子政务和电子公文操作管理办法,确保其安全、高效、规范的运行。
电子政务操作管理办法安全管理1.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做好数据存储和备份工作。
对政务系统中的各类数据进行备份,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实施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采取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和渗透测试等技术手段,保障政务网站和系统的信息安全。
3.设立专职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对整个系统进行安全管理和维护,及时排查各种风险隐患。
信息公开1.严格履行公开程序。
政务机构应依法依规依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遵守信息公开制度要求。
2.做好信息公开服务。
政务机构应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和公开服务方式,确保公众可以便捷地获得所需的政务信息。
业务流程管理1.构建科学的业务流程,规范工作流程。
基于业务管理的标准流程,建立各项工作的规范流程,保证政务工作的高效运行。
2.定期更新和维护系统。
对政务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系统升级,确保其能够稳定运行,满足各项业务需求。
电子公文操作管理办法安全管理1.实施公文管理制度。
保证公文的印发、分发、考核,以及跟踪审批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采用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
政府部门应采用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保护公文的机密性和完整性,确保公文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3.设立专职的公文管理人员,对公文的整个流程进行管理和维护,做好公文存档和保密工作。
流程管理1.健全公文流转制度。
应建立完善的公文流转和审批制度,用于对公文的审批、签批和分发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电子政务及电子公文操作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及电子公文操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二、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电子政务和电子公文操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的要求。
2.科学规划:电子政务和电子公文操作应该在信息技术发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科学规划,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3.统一标准:制定统一的电子政务和电子公文操作标准,确保各级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互通性。
4.保护隐私:电子政务和电子公文操作过程中,必须保护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的安全。
5.便民利民:通过电子政务和电子公文操作,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质量,方便公民和企业,实现便民利民的目标。
三、组织管理1.设置专门机构:各级政府和公共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电子政务和电子公文操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范和管理制度,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协作。
2.人员培训:加强对电子政务和电子公文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信息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电子政务操作管理1.统一门户:各级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应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门户网站,提供统一的政务服务和信息查询平台。
2.政务数据共享:各部门之间应通过电子政务平台进行数据共享,提高研判能力和决策效率。
3.在线办事:推行线上办事模式,提供网上预约、在线填报、在线支付等便民服务。
4.信息安全保护:加强电子政务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系统攻击。
五、电子公文操作管理1.统一格式:制定统一的电子公文格式和命名规则,确保公文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2.数字签名:公文的电子版本应使用数字签名进行认证,确保公文的真实性。
3.电子归档:将电子公文保存在专门的电子档案系统中,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检索性。
4.合规审批:公文的电子审批过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公文的合规性。
六、监督与检查1.定期检查:建立定期的电子政务和电子公文操作检查机制,对各级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进行检查。
2.监督渠道:设立公众监督渠道,接受公民和企业对电子政务和电子公文操作的投诉和建议。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4•【字号】市政办发〔2015〕117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西安市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4日西安市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47号)精神,推进我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坚持需求导向、统筹整合、创新驱动、安全可控、协调发展基本原则,围绕政府履职和服务人民群众需要,引导电子政务发展方向。
理顺体制机制,统筹规划和规范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加大基础资源整合力度,加强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深化电子政务应用创新,落实安全保密责任,不断提高电子政务的应用效能、支撑作用和集约化水平,促进电子政务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成符合国家要求的电子政务网络,与省级电子政务网络实现安全对接。
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数据开放和数据深度利用水平大幅提升,服务政府决策和管理的信息化能力明显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网上运行全面普及,电子政务在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二、重点任务和责任单位(一)加快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1.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内网顶层设计和省上要求,完成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内网网络结点建设,与省级网络平台连接。
电子政务标准定制及管理制度
电子政务标准定制及管理制度一、目的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电子政务标准定制及管理,明确制度制定程序,规范各项制度内容,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的电子政务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电子政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可信度,同时充分考虑中国法律法规要求。
二、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岗位,包括电子政务标准定制、审批、执行、监督等方面。
三、制度制定程序1. 确定制度起草组织,负责起草制度草案。
2. 制度草案通过公司内部审核,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3. 经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将制度正式公布,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员工。
4.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监管部门负责人共同负责。
四、制度内容1. 电子政务标准定制(1)制定电子政务标准的基本原则及标准、流程、审批程序等内容。
(2)制定对电子政务标准的变更及修订制度。
2. 电子政务审批(1)制定电子政务申请材料的标准及流程。
(2)制定电子政务审批的标准、流程、审批程序等内容。
3. 电子政务执行(1)制定电子政务执行的标准及流程。
(2)制定电子政务执行的监督制度。
4. 电子政务监督(1)制定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子政务安全。
(2)制定电子政务违规行为处理制度。
五、责任主体1. 电子政务标准定制负责人,具体负责电子政务标准定制的安排和推行。
2. 电子政务审批负责人,具体负责电子政务审批的安排和推行。
3. 电子政务执行负责人,具体负责电子政务执行的安排和推行。
4. 电子政务监督负责人,具体负责电子政务监督的安排和推行。
六、执行程序任何员工在执行电子政务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会受到严厉处罚。
七、责任追究任何人员在执行电子政务、制定规章制度中违反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附则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电子政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市政办函[2014]3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电子政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电子政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市政办函〔2014〕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西安市2014年电子政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9日西安市2014年电子政务工作要点2014年,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思路是: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深入推进资源整合,全面启动基础数据库建设,服务“智慧西安”,提升面向公众和党政机关创新服务的能力,加强队伍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运维服务水平,确保信息和网络安全。
一、整合基础资源,促进信息共享,服务“智慧西安”建设(一)提升市级电子政务平台承载能力,着力推进“政务云”建设,为“智慧西安”建设提供基础环境支撑。
(二)按照《西安市电子政务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实施方案》(市办发〔2013〕3号)文件精神,全面启动人口、法人、宏观经济和法律法规基础数据库建设,为“智慧西安”业务应用提供信息资源支撑。
(三)深化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依托市、区县两级电子政务统一平台,优先支持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环保、智慧旅游等业务应用。
(四)进一步完善电子政务骨干网,提升区县本级电子政务网络传输能力,实现区县-街办(乡镇)-社区(村)互联互通,将“智慧西安”的业务应用延伸到基层,惠及全市人民。
二、积极创新服务手段,提升电子政务服务能力(五)支持区县利用省、市电子政务基础资源,提升本区县电子政务水平。
鼓励区县创新服务手段,积极面向基层服务,条件成熟的可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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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日西安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发展全市电子政务,促进政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信息数据共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行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电子政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进行电子政务建设、管理与应用、安全与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优化内部管理,并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是指市级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外网、重点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等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或升级改造。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及推动全市电子政务相关工作。
各行政机关及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负责组建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专家库,为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提供决策支持服务。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政府的电子政务管理机构根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开发区管委会的电子政务管理机构按照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电子政务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和省、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和传输网络为依托,坚持“统筹规划、问题导向、协同发展和开放创新”原则,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创新政府服务模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全市电子政务顶层设计,统筹电子政务基础数据库和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信息资源系统,以及数据备份中心、数据交换中心的建设。
市级各行政机关组织电子政务应用建设时,应当征求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与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接入与管理。
各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当征求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的意见。
各行政机关应对已有业务专网进行合理分类,逐步并入市级电子政务外网;国家规定不能并入的,应当做好与电子政务外网的协调。
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制定本级业务专网并入电子政务外网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网站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
各行政机关需明确本单位网站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主管网站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各行政机关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可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各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专题完成相关工作。
已开设的专项网站,仅涉及单个政府部门职责的,应尽快将内容整合至相关部门网站;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要将内容整合至政府门户网站或牵头部门网站。
第十二条区县政府下属部门、乡镇(街道、社区)不得建设政府网站,应依托上级政府网站特定栏目发布信息或提供服务。
已建设网站的应迁移至上级政府的集约化网站平台。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三条电子政务建设应以政务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切实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市级各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立项、报审等相关规定和程序,规范建设各类电子政务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电子政务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四条市级行政机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概算等需经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评审通过。
区县行政机关跨区域跨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需报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各区县自行立项建设。
第十五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要加强集约化管理,提高运行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同时鼓励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采用服务外包模式,降低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和运维成本。
第十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应当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通过的电子政务项目须报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备案。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区县行政机关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在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由各区县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资金由财政分级负担,同时,应争取国家和省上资金支持,鼓励多渠道社会融资。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采购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各项目建设单位有义务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五章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与协同第二十条按照中省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逐步将各类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系统)联接到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二十一条各行政机关建设管理的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资源及与开展工作相关的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优先整合共享,各行政机关建设管理的专业信息资源,应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责业务需求,实现各单位之间按需共享;各行政机关应根据公共服务的需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政务数据的开放和社会化利用。
第二十二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市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系统接入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通过市级平台上联省级平台,实现与国家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逐步实现全市各级政务信息系统全部接入、统一认证、互联互通。
第二十三条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市级电子政务统一平台的机房、网络、主机、存储与灾备、支撑软件、信息安全及数据交换等基础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指导各单位做好政务信息系统的自查清理,建设市级信息资源目录库,实现政务基础数据库的统筹管理、充分共享。
第二十四条各类政务共享数据信息采集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原则和规范,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确认或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不得另行重复采集。
各行政机关有义务无偿为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及其他有应用需求的单位提供政务数据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各行政机关共享使用其他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符合部门职能和履职需求,不得超越职权获取和使用其他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在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未经数据提供单位同意,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开放所获取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之外的共享信息,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除外。
第六章安全和保障第二十六条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编制市级电子政务安全规划;(二)建立电子政务安全体系和标准规范;(三)制定并督促落实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制度;(四)定期开展重要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五)实施电子政务统一平台、数据备份中心及交换中心的安全管理。
(六)协调处理重大电子政务安全事件;(七)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信息安全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行政机关负责本单位的电子政务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并实施电子政务应用日常监控管理和容灾备份等管理制度;(二)建立相关管理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有关惩戒措施;(三)制定并落实电子政务安全检查制度;(四)制定有关电子政务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五)按照规定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电子政务安全事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六)相关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章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子政务建设绩效评估与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电子政务建设评估相关规定认真开展项目成本效益、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等方面绩效评价,把绩效评估作为项目运维和后期建设的重要参考,并向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报送备案。
第三十条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与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机制的;(二)擅自新建业务专网的;(三)未按照规定利用市级电子政务平台开发与部署应用系统的;(四)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独立数据中心的;(五)未依法履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职责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涉密项目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市其他机关、人民团体从事电子政务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