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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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过境、停留、居留、临时居留、就业、学习、旅游、探亲访友、商务、文化交流、体育竞技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出境入境管理机关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全国出入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入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出入境申请第七条出入境申请人应当向出入境管理机关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出入境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三)申请人的照片;(四)申请人的户口簿、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五)申请人的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推荐信;(六)申请人与出境入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七)出入境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出境入境许可第十一条出入境许可包括以下几种:(一)签证;(二)居留许可;(三)临时居留许可;(四)就业许可;(五)学习许可;(六)旅游许可;(七)探亲访友许可;(八)商务许可;(九)文化交流许可;(十)体育竞技许可;(十一)其他许可。

第十二条出入境许可的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出境入境事由确定。

第十三条出入境许可的变更或者延期,申请人应当向出入境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章出境入境检查第十四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出入境许可证。

第十五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实、证件检查和签证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12.17•【文号】国务院令第93号•【施行日期】199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6号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为进一步便利内地与香港、澳门间人员交流交往,服务促进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决定,自2024年7月10日起,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

现公告如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因投资、探亲、旅游、商务、研讨、交流等短期入境事由来往内地,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香港中旅集团、澳门中国旅行社递交办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的申请。

经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的通行证有效期5年,持证人可以在证件有效期内多次来往内地,每次停留不超过90日。

持证人不得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如需了解政策详情,请咨询12367服务平台。

特此公告。

附件: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式样及说明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申请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2024年7月1日Announcement of 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 on Implementing Policies to Facilitate Permanent Resident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o Travel to the Mainland ofChinaNo.6 (2024)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 has decided to issue the Mainland Travel Permit for Hong Kong and Macao Residents (non-Chinese Citize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among permanent residents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ho are non-Chinese citize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non-Chinese Hong Kong and Macao permanent residents) from July 10, 2024, to further facilitate exchanges between mainland Chinese people and people in Hong Kong and Macao, and to help Hong Kong and Macao better integrate into the overall national development. It is hereby announced as follows:Non-Chinese Hong Kong and Macao permanent residents who travel to the mainland of China for short-term purposes such as investment,visiting relatives, tourism, business, seminars and exchanges may apply for the Permit through China Travel Service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 and China Travel Service (Macao) Ltd. authorized by 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 The Permit approved and issued by theexit-entry administration is valid for five years, within which the holder may travel to the mainland of China multiple times, with each stay not exceeding 90 days. The holder shall not work, study or engagein news coverage activities in the mainland of China with the Permit.For policy details, please call 12367 (Service hotline of 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It is hereby announced.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July 1, 2024 附件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式样及说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为电子卡式证件。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2.28•【文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公安部2009年2月28日)第一条为规范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受理、审批管理工作,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害居实行定额审批。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见附件1),每年根据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审批分数线。

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以下简称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无须打分排队。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

第四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前款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第五条内在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籍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5年08月31日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字体:大 中 小】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颁布日期:19940715 实施日期:19940715 颁布单位:公安部、 外交部、 交通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 境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出入境管理办法

出入境管理办法

出入境管理办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一,出入境管理办法的制订和实施对于确保边境安全和人员流动的合理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出入境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欢迎阅读。

一、法律依据出入境管理办法作为行政法规,其制定必须有法律依据。

在我国,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为出入境管理办法的实施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确保国家的边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主要内容出入境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出入境手续的申请与办理:出入境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申请出入境手续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证件材料的准备、申请流程以及申请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简化手续、提高办理效率,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边境口岸的设立与管理:出入境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边境口岸的设立标准和管理要求,包括设立边境检查站、边境口岸的职责和权限、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时间和地点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边境地区的安全和稳定。

3. 出入境人员的分类与管理:出入境管理办法对出入境人员进行了分类管理,包括境外人员和我国公民的不同管理方式、公民出境的限制和审核等。

通过严格的管理,有效地维护了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4. 护照和其他证件的办理与管理:出入境管理办法对护照、签证和居住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办理和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证件的有效期、换发和补办的手续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证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 出入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与处理:出入境管理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处罚和处理规定,包括罚款、拘留和遣返等。

这些规定起到了震慑和惩戒作用,并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三、影响和意义出入境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边境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强国际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国家边境安全:出入境管理办法通过严格的边境管理和人员分类管理,有效提高了国家边境的安全性,防范了恐怖主义和犯罪活动的渗透;2. 符合国际标准和规范:出入境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国际标准和规范,有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地位,促进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和合作;3. 促进旅游和经济发展:合理的出入境管理办法能够方便国内外游客的出入境,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繁荣;同时,也有助于吸引外资和人才,推动经济发展;4.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严格的出入境管理办法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国内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移民和非法就业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港澳台地区居民出入境管理而制定的法规。

此法规旨在管理和规范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出入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背景介绍
中国与港澳台地区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交流,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出入境问题一直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制定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二、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的目的和原则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该办法的实施要遵循以下原则:
1. 法律平等:港澳台地区居民在出入境管理中,享有与大陆居民同样的待遇和权利。

2. 便利通行:确保港澳台地区居民出入境的便利性,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3. 安全可控:加强对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出入境管理,防范潜在
的安全风险。

三、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适用于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港澳台地区居民,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永久
性居民。

四、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出入境手续:港澳台地区居民出入境时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包括签证、出入境证件等。

2. 审批程序:对于特定情况下的出入境事项,需要经过审批程序。

例如,某些敏感行业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可能需要经过特定机
关的审批。

3. 禁止出入境事项:对于某些情况,可能会限制港澳台地区居
民的出入境。

例如,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事项可能会受到限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8.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1985年8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陶驷驹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作如下说明:对我国公民出入境的管理,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51年8月公布了《华侨出入国境暂行办法》和《往来香港、澳门旅客管理规定》。

除这两个单行的行政管理办法和一些内部规定外,30年来没有制订一部比较完整的法规。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无论因公务还是因私事出境,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过去的老办法越来越不适应和不适用了,迫切需要制订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这个草案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

一、起草这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既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又要有利于对外开放,扩大对外交流,保障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正当权益,便利往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我国人口众多,在国外的华侨和华裔数量也大。

近年来申请因私出国的人很多。

我们的方针是:放宽我国公民出国条件,自费去探亲、就业、定居、留学、旅游都可以。

因此,草案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境,除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三、为了体现中央关于放宽因私出国的精神,草案第十条只规定四种人不批准出境,把不准出境的对象缩小到最低限度。

四、为了维护国内公民出境的正当权益,针对有的公安机关审批出境缓慢的情况,草案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出境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根据当前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内部规定从受理出境申请之日起,最长必须在60天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本人,对于因事急迫要求出境的申请,要随时审批,不得影响出境。

60天审批时间还是比较长的,随着工作的改进和效率的提高,今后还要缩短审批时间。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日期】2001.01.12•【文号】公境[2001]97号•【施行日期】2001.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2001]97号200101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各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近年来,乘坐国际航班过境我国两个以上城市的外国旅客越来越多,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需要,促进我国航空运输业参与国际竞争,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具体应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第八条中的“过境城市”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即:外国人持有联程机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在24小时内乘坐民航飞机过境我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的,可免办过境签证,但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二、对于外国人乘坐民航飞机免办签证经我国两个以上城市过境的,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应当在其护照签证页上加盖过境验讫章和“停留许可”章(式样见附件)。

出境口岸边防检查站查验上述手续无误后放行。

边防检查站在办理“停留许可”时,不再使用“停留许可证”和收存旅客护照。

各地可将本通知精神对外公布,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停留许可章式样(略)。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地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通行证件,从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四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内地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第五条内地居民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定居国外临时回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暂住期间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应当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公安部每年根据定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受理申请的标准,安排受理审批的进度,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内地居民或者定居国外临时回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暂住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一)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培训的亲属的;(二)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三)前往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四)前往香港或者澳门从事科技、文化、体育或者学术交流等活动的;(五)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或者接受培训的;(六)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之间的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或者乘务人员;(七)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

第八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二)第一项所列申请人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与父亲或者母亲同行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三)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者以后在香港或者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者以后在香港或者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在其成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后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四)需要前往照料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年龄都在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的;(五)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六)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的;(七)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9.04•【文号】公安部令[第42号]•【施行日期】1999.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九年九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通行证件的管理,维护边境管理区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边防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全国《边境通行证》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出边境管理区证件第五条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六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七条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国境通行证》。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须分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

台湾海关入境规定

台湾海关入境规定

台湾海关入境规定台湾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其海关入境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台湾海关入境规定的重点:1.通行证要求:入境台湾需要持有有效的护照。

游客必须持有至少6个月有效期的护照。

持有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旅游护照、通行证或海员证等其他证件的人员需依据其具体情况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2.禁运物品:以下物品禁止携带入境台湾:毒品、武器、仿制品、珍稀动物等。

3.进出境申报:在进入台湾时,旅客需填写进出境申报单。

旅客需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携带物品信息。

如在进出境申报单内未申报的物品超过限制或者需要纳税的物品,需缴纳相关税款。

4.现金限制:入境台湾携带现金限制为10万新台币。

如携带超过此限额的现金,需填写资金申报单和申报单。

超过1万美元(新台币约合3万新台币),需填写资金申报单。

5.药物限制:入境台湾携带药物需遵守相关规定。

需要携带药物入境的旅客,应在进出境申报单上详细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医生开具的处方和药物清单。

部分需要特殊许可的药物,如精神类药物、麻醉药品等,需提前向台湾海关申请特殊许可。

6.动植物和食品限制:进口动植物和食品必须符合台湾的植物检疫和动物卫生要求。

禁止携带未经处理的肉类、乳制品等食品入境台湾。

携带食品入境的旅客应在进出境申报单上填写详细信息并遵守相关要求。

7.个人物品限制:入境台湾个人物品限制包括香烟、酒精、化妆品、奢侈品等。

旅客可以携带合理数量的个人用品入境,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入境台湾的旅客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和携带物品,遵守禁运物品规定,合法携带现金和药物等。

携带食品、动植物和个人物品时应遵守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台湾的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并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

香港出入境规定

香港出入境规定

香港出入境规定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法律制度和边境管理系统。

为了维护香港的稳定和安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出入境规定。

首先,根据香港的法律规定,所有进入香港的人士(包括香港居民和非居民)都必须持有有效的出入境证件。

常见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护照和身份证明文件。

香港的法律要求任何人在进入香港前必须持有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并在入境时向香港边境检查站出示。

其次,根据香港的法律规定,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公民可以免签证进入香港。

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到达香港时免去申请和支付签证费用的麻烦。

然而,免签证政策的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或地区而异,因此抵达香港前仍需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官方网站或相关机构了解最新政策和要求。

此外,对于需要签证进入香港的人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有签证办事处以方便申请人递交申请和获得签证。

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的个人资料和文件,并支付相应的签证费用。

签证办事处将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和目的进行审核,并在决定后发放或拒绝签证。

此外,根据香港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遵守香港的出入境法规和规定。

一旦抵达香港,申请人必须通过边境检查站进行身份验证和行李检查。

任何违反香港法律或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最后,对于居民和非居民来说,他们在香港的逗留期限也受到限制。

居民可以无限期地逗留香港,而非居民则需要申请并获得签发的逗留许可。

逗留许可的期限可以根据个人的情况和目的而不同。

总而言之,香港的出入境规定旨在维护香港的稳定、安全和秩序。

对所有进入香港的人士,无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都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并持有有效的出入境证件。

只有遵守规定、合法合规地进出香港,我们才能保证一个良好的出入境环境,促进香港的发展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日期】1994.07.15•【文号】•【施行日期】1994.07.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二)应缴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四)应缴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7.11.03•【文号】•【施行日期】1987.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8月10日实施日期:1996年8月15日)废止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1987年11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了优待回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照顾他们的合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途经香港、澳门地区进境的台湾同胞。

海关验凭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签发的,或者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旅行证件,按照本规定对其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予以免税优待;对经由国外进境的台湾同胞,海关验凭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旅行证件,按照本规定对其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予以免税优待。

第三条台湾同胞在每一公历年度内(简称“一年内”,下同)首次进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本规定所附《台湾同胞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附件一)规定的品种、数量,给予免税优待。

随行的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一年内首次入境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项物品及任选第五项物品中的一件。

一年内多次进境的台湾同胞,自第二次进境起,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

对一九四九年以来首次回祖国大陆探亲的台湾同胞,海关予以特殊照顾;准予在“限量表”第四项物品内任选其中三件(同一品种可以重复一件,但总件数不得超过三件),免税放行。

第四条台湾同胞带进的行李物品,超出“限量表”限量,仍属自用范围内的经海关核准后,准予征税进境;超出自用范围的,应予退运。

第五条台湾同胞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禁止出境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第六条台湾同胞进出境不得携带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见附件二)。

第七条台湾同胞回祖国大陆定居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凭有关部门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予以免税放行,不受本规定“限量表”的限制。

《出境入境管理方法》知识问答70问.doc

《出境入境管理方法》知识问答70问.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知识问答1、什么叫出境、入境?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2、《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3、中国公民在出境入境方面有哪些合法权益?《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合法权益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依法申请办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权利。

二是依法出入境的权利。

三是享受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的权利。

4、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单就出境入境管理法而言,规定外国人在华停留居留的合法权益包括:1、合法停留居留。

2、合法工作。

3、对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救济。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要履行哪些义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包括: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尊重中国国家主权,不得从事旨在有损中国国家主权和威胁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不得作出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依照法律纳税,服从紧急状态管理等。

6、对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体制是怎样规定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出国赴台管理制度

出国赴台管理制度

出国赴台管理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开放,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国留学、工作或旅行,其中,前往台湾的人数也在逐年增加。

出国赴台对于我国个人和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出国赴台人员的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整体管理效率,增强政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防止出现违法违纪现象,为出国赴台人员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服务。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划分1. 出国赴台管理部门:国内出国人员的管理主要由外交部、公安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国外的出国留学、工作和旅行人员每年往返次数均在规定范围内,申请签证以及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服务由外交部和公安部负责。

2. 公共安全部门:公共安全部门承担着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防范和打击各类犯罪的任务,出国赴台人员在台湾活动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可及时求助公共安全部门。

3. 台湾地区相关机构:出国赴台管理部门与台湾地区的相关官方机构进行协商,达成相关协议,保障出国赴台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 出国赴台人员登记:出国赴台的人员应在出发前向出国赴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赴台目的及行程,方便在紧急情况下进行联系和协助。

2. 签证办理:出国赴台人员需提前办理相关签证,按照台湾地区相关规定提交必要材料和申请表格,保证签证手续合法有效。

3. 安全提示:出国赴台人员在抵达台湾后应注意个人安全和财物安全,不要在人多拥挤的地方随意携带贵重物品,保持警惕,防范被盗或遇到其他不良事件。

4. 紧急情况处理:出国赴台人员如在台湾遇到紧急事件,可通过电话、公共安全部门等渠道寻求帮助,出国赴台管理部门将及时协助解决问题。

5. 信用记录管理:出国赴台人员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6. 信息共享与交流:出国赴台管理部门应与外交部、公安部、台湾地区官方机构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交流,共同维护出国赴台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安部关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3.12.08•【文号】公通字[2003]77号•【施行日期】2004.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3]77号2003年12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与交流领域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适应海峡两岸交流交往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管理工作,简化审批手续,强化管理机制,提高工作实效,经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现就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简化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的手续。

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大陆居民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人台许可”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除《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在申请办理赴台湾手续时不需再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赴台湾进行交流活动的人员,凭“赴台批件”即可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不需再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未满16周岁或70周岁以上人员,可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办;应邀组团赴台湾从事交流活动的,可由组团单位代办。

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赴台湾进行交流活动的人员,如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可凭“赴台批件”向其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放宽签发多次前往台湾签注的范围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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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2006年08月07日来源:【字体:大中小】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下称香港)或者澳门地区(下称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四条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二章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准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
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
(五)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

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

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后按期返回。

第十三条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第三章港澳同胞来内地
第十四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须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由广东省公安厅签发。

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须交验居住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

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入出境通行证。

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
(一)被认为有可能进行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的;
(二)编造情况,提交假证明的;
(三)精神病患者。

第十六条港澳同胞驾驶机动车辆来内地,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申请行车执照,驾驶人员还须向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驾驶港澳机动车辆来往内地的许可。

第十七条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第四章出入境检查
第十九条内地公民往来香港、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须向对外开放口岸或者指定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出示出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
(二)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的,冒用他人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的;
(三)拒绝交验证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证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港澳同胞回乡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10年,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使用,超过有效期或者查验页用完的,可以换领新证。

申请新证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

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的签注。

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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