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7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当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10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
”第七条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设计审查。
第八条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同意的项目,应及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安全评价第九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十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承担。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煤监安[2014]222号)要求,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公司所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公司组织验收。
为了规范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一般规定(一)公司成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公司安监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日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二)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期间,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集团公司《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晋能字[2014]45号)精神。
(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煤矿。
第二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遵照的程序和标准(一)各煤矿负责向公司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提出所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必须在验收前一周上报四项资料,即:煤矿安全设施汇报材料(包含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安全评价机构五部分汇报材料)、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检查报告(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表)、申请表、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所需资料清单表。
上报前公司组织有关人员严格遵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的条件和程序,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内容,逐条对申请竣工验收的煤矿进行预验收检查并填表,检查合格后编写预验收检查报告,填写“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所需资料清单表”,并签字盖章。
(二)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收到煤矿上报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合格后,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以及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等标准和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修订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年立法规划的通知》(安监总政法〔〕号)的要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委托并组织总局信息研究院,开展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号,以下简称“号令”)的修订研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依法治安的重要内容。
号令自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随着安全生产形势任务的不断发展变化,号令的相关规定也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在新《安全生产法》取消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后,号令中与之规定不一的相关内容亟需修订。
此外,为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监察局联合印发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号,以下简称“号文”),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工作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号令中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部分内容也应与号文的具体规定相衔接,以提升号文相关内容的法律效力。
此外,为了有效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工业的安全健康发展,应当尽快制定和完善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煤层气抽采企业安全监管监察职能的通知》(安监总厅〔〕号)明确“煤层气抽采企业按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
基于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在程序上存在很多共性,为不增加现有部门规章数量,方便监察工作的开展,将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纳入此次号令修订的范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0.04.10•【文号】发改能源[2010]709号•【施行日期】201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 14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 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煤炭局(行业办),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近期,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当前煤矿建设安全工作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建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煤矿建设报批程序,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建设。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要求,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凡未经核准、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因违规审批、批小建大等新增的煤炭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
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煤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必须建立煤矿建设项目施工“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必须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要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施工方案和方法,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不得随意压减建设工期和工程价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安全生产监察的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监察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监察规章制度》一、总则:1. 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章制度。
2. 安全生产监察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相关单位。
二、监察对象:1. 安全生产监察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建筑工地、矿山、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等领域的单位。
2. 监察对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操作规程合理,员工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三、监察内容:1. 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如消防设施、安全出口、防护设备等。
2. 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如生产工艺流程、作业规范、安全操作指导等。
3. 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情况,如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等。
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如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四、监察方式:1. 安全生产监察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
2. 监察人员可以携带监察工具对监察对象进行检查,如测量仪器、安全装备等。
3.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监察人员进行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文件。
五、监察结果:1. 监察结果将被记录在监察报告中,包括监察发现的问题、建议的整改措施等。
2. 对于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和警告。
3. 对于监察中未发现问题的单位,将发放安全生产合格证书。
六、监察责任:1. 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察制度和绩效考核机制,保证监察工作的质量。
2. 监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监察规章制度,勇于监察,严谨公正,不得徇私舞弊。
以上为《安全生产监察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各监察单位和企业严格遵守,共同努力,促进全社会的安全生产。
安监总煤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
安监总煤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34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5年4月10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煤矿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二)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认证书;(三)经过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并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四)提交进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区积水、积气、火区等有关隐敝致灾因素的建井地质报告;(五)安全验收评价合格;(六)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七)提交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按突出矿井设计的还应提交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提交矿井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10.14•【文号】煤安监监察[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严把安全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准)。
未经核准(或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业务。
二、合理界定项目类型,分级负责,共同做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新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继续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局令第6号)办理;改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局自行确定。
三、煤矿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必须同时上报规定的各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报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2.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3.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4.安全预评价报告书;5.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要求);6.煤矿初步设计;7.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AQ1055-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 ——删减了矿井概况及安全条件;
• ——删减了设计审查标准中有关日常安全管理性的条款。
•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劳动保 护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 1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的原 则和要求。 • 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煤矿建设项目。 • 2 术语和定义
• 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 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 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 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 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 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 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 b)改扩建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
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 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 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 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 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
• 3.2.2.6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 a)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 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 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 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 制开采设计,经专家论证或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 后,将其(附专家论证报告或评价报告)报请集团 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备案。
• GB/T15663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 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黄文升 2011.4.1
內容提要
• • • • •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审批 两个重要问题 重要的两部法律法规和八个文件 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新规定
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 规定 (一)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危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 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 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 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 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 可证。 第三十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9.09.18•【文号】煤安监司办〔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9〕30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结合职业卫生监督职责调整,根据修订后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见附件1、4)及有关表格(见附件2、3、5、6)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有关煤矿企业(电子版可在国家煤矿安监局网站下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9〕9号)和《关于修改增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部分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2.井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格3.露天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格4.××(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5.井工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格6.露天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9年9月18日。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是指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采取的对煤矿进行监督检查的一套制度和措施。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1.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明确煤矿的安全生产要求和责任,规定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
2. 监管机构和人员:设立专门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业的监督检查人员。
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 检查计划和周期:制定年度、季度等不同周期的检查计划,确定检查煤矿的次数和周期。
根据煤矿的风险等级和历史记录,优先对高风险煤矿进行检查。
4. 检查内容和要求:明确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包括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方面。
检查主要通过现场检查、文件查阅、记录分析等方式进行。
5. 检查程序和报告:规定检查的程序和流程,包括组织检查、实施检查、问题整改和复查等环节。
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煤矿进行通报,并编制检查报告。
6. 处罚和奖励措施: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同时,对于安全生产优秀的煤矿,可给予奖励和表彰。
通过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能够加强对煤矿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监总煤监〔2015〕3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34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5年4月10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煤矿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二)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认证书;(三)经过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并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四)提交进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区积水、积气、火区等有关隐敝致灾因素的建井地质报告;(五)安全验收评价合格;(六)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七)提交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按突出矿井设计的还应提交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提交矿井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修改设计后未经原设计审查单位批复同意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 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规定和办理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规定和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局局长6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和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的通知》(闽安监矿[2004]135号)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理程序:一、省局负责煤矿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
市级负责年生产能力在120万吨以下的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评价。
二、审查办理程序:(一)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批准书→安全预评价(中介组织)→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审查(省局审查)→设计院安全设施设计补充、修改设计→施工。
三、竣工验收程序:(一)申请验收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3、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4、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5、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6、联合试运转报告;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8、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表及交全有关竣工验收材料→安全竣工验收评价→对验收评价提出的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试运行→受理→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专家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安监部门审批(30个工作日)→投入生产或使用。
煤矿建设安全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监督第二节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安全管理职责第四节安全资金第五节安全技术管理第三章矿建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立井的开凿和支护第三节平巷与斜巷的掘进和支护第四章通风、瓦斯、防灭火、防尘第一节通风第二节瓦斯防治第三节防灭火管理第四节防尘第五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安全防护措施第六章爆破材料和井下爆破第一节爆破材料的贮存第二节爆破材料的管理第三节爆破材料的运输第四节井下爆破第五节爆破材料的销毁第七章地质、测量和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质第三节测量第四节防治水第八章运输与提升第一节平巷和倾斜巷运输第二节立井提升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第四节提升装置第九章凿井主要设备第一节空气压缩机第二节凿井井架第三节凿井稳车第四节提升容器、钩头、滑架第五节凿井钻架第六节大型抓岩机第七节吊泵与水泵第十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井下电缆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和电气管理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第十一章土建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基坑支护第三节脚手架工程第四节洞口和临边防护第五节临时用电第六节起重机械第七节拆除工程第十二章安装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高空和井筒作业第三节吊装作业第四节焊接第十三章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章抢险救灾第十五章附则附录计量单位符号与计量单位名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省煤矿建设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建设职工的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煤矿建设的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建设安全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考《国际劳工组织(ILO)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而编制.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煤炭行业各级管理部门和各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煤矿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20.07.15•【文号】煤安监监察〔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现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20年7月15日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依据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持续深化煤矿安全领域“放管服”改革,坚持目标、问题、结果三个导向,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监察,构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强化监管监察责任,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以更高的站位、更严格的标准、更有力的举措持续提升法治意识、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监管。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权责清单”,推进严格规范精准监管监察。
煤矿工程检查制度
煤矿工程检查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旨在加强煤矿工程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煤矿工程检查应坚持公正客观、重点突出的原则,确保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工程建设、生产、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煤矿工程的检查工作。
2. 安全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和修订煤矿工程检查制度;- 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煤矿工程安全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督促整改;- 定期向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煤矿工程安全状况;- 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检查内容煤矿工程检查应全面覆盖以下几个方面:1. 矿井通风系统:检查通风设施是否完善,风量、风速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 瓦斯管理:监测瓦斯浓度,确保瓦斯抽放和利用设施正常运行。
3. 防尘防爆:检查防尘、降尘措施是否到位,防爆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4. 机电设备:检查电气设备、提升运输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维护状况。
5. 作业环境:评估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包括温度、湿度、噪声等因素。
6. 应急救援: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可行性和完善程度,救援设备和物资的准备情况。
7. 安全管理:审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程序1. 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煤矿生产的周期性特点,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的检查计划。
2. 实施检查:按照计划开展检查,采用现场查看、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3. 记录问题: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录,并分类汇总。
4. 下达整改通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5. 跟踪复查: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保所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追究责任。
28关于转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宁夏庆华集团韦二煤矿筹建处文件
煤矿发[2010]28号
关于转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的通知
矿属各部门、贺陡沟煤矿建设项目部、各施工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察管理,现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给你们。
希望你们认真组织人员学习并落实,明确关于安全设施监察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切实履行自身的安全职责。
对本次的学习情况,学习后的落实情况,将进行检查考核。
对不组织学习或学习情况差的施工单位,将给予
罚款直至月末不予结算工程款的处罚,矿属各部门和贺陡沟煤矿建设项目部的学习落实情况将列入月末部门考核内容。
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煤矿监察规定通知
送达:煤矿各部门各施工单位贺陡沟建设项目部监理韦二煤矿筹建处2010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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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建设项目,包括煤矿新建、 改建、扩建、资源整合技改项目等。 本规定所称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指有项目核准 文件,并取得煤层气采矿许可证的煤层气地面开采新建、 改建和扩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 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 (三)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计,并应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 施设计应当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 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
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煤层气地面开采安 规范。 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其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上级集团公司承 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 项目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设计负责。项目施工单位对
应及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 第九条 安全评价
应及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 第十二条 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安全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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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项目监理单位对建设 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 第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煤
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 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 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建设单位验收合 全设施应当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 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 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由煤 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由煤矿
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 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 级负责。 (一) 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 300 万吨/年及以 责: (一) 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 300 万吨/年及以上
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 1000 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 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 1000 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建 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 (二) 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 300 万吨/年以下 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 (二) 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 300 万吨/年以下的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工
为了规范煤矿 和煤层气地面开采 建设 项目
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和煤 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层气地面开采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 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 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 第十四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
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提出评 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报告。 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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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括以下内容: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
第九条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部门负责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设计审查。 负责本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规定的设计审 查。 第十条 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 需要,依法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工作委托给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但监察 责任仍由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承担。 第八条 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同意的项目, 第十一条 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同意的项目,
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 1000 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 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 1000 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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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
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由省 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第七条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
建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进行监 行监察,适用本规定。 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编制初步设
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安全 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
附件 2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征求意见稿 原 稿 删除内容在左侧用方框框起,增加内容在右侧用黑体字显 示)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原国家局 6 号令, 按照总局 81 号令修改)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修订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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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由具有国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由具有国家规定
规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承担。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 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承担。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 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 中介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