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中的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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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Biblioteka Baidu]
1、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 2、当今为何耍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 3、刑讯有功还是有过的制度分析 4、刑讯逼供行为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使这一行为有了存在成长的空间 5、减少和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对策
[摘要]刑讯逼供作为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环节出现的一种侵犯人权 的不文明现象,在立法上早己被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但刑讯逼供(刑 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 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 利。)行为本身却并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有了禁止的规定而销声匿迹。
上就早早关家门,只要凶手没有被绳之以法,社会就不会安心,这时无论采取 什么措施,只要感觉上罪犯被绳之以法了,民愤就会得到平息,社会也将恢复 正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是很容易被正当化的,当然, 刑讯逼供即使因此而得以正当化,也不能改变这一结论:所有的刑讯逼供都是 正当的。从后果论角度来徇,刑讯逼供不是有功,而是过远大于过,没有合理 性,从权利论角度来衡量,刑讯逼供损害人刑讯逼供受害者的基本权利,没有 合理,根据契约论的角度来说,它的共识基础是因犯罪疚与刑讯逼供疚范围不 一致而形成的,是多数人的虚假的利益牺牲少数人实际利益的典型,也是不合 理的,从制度激励角度来看,刑讯逼供的轻易使用,还将理一步导致恶性循环, 破案技术越来越差,刑讯逼供用得越来越多,最后是冤假错案北越来越上升。 当然,从法律角度来说,刑讯逼供还违反弄法违反宪法,没有全法性,更何况, 刑讯逼代是野蛮社会的标志,任何现代文明社会,都特别强调罅刑讯逼供。
在上面一点中我们提供的刑讯的前提是有罪事实,所以因为是有罪的,我们 就要对这种“准罪犯”衽一定的惩罚,而在被刑讯招供,法院依法判决后,他 还要承担来自犯罪本身的惩罚,对一个真正的罪犯来说,这样的话,自己所随 的惩罚是两伤惩罚,既刑讯的肉刑加上刑罚,但肖己本应承担的只是判决后的 刑事责任,而对于一个无辜者在刑讯中无论招不招供,他所随的惩罚都是莫须 有的,同己不应承担的,所以,刑讯所带来的惩罚总是大于被刑讯人该受到的 惩罚,这是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冲突的。 (5)刑讯的诉讼弊端 刑讯从一个 侧面限制了其他正确取 证手段的运用。证据的 种类很多,因为我 们 只重视了口供的作用而忽视了其他证据的取得。久而久之就产生对口供的依赖, 限制了其他 证据的运用,使我国的 司法侦查手段,特别是 证据的取得变的间 一 落后,不仅 仅是在侦查中,它也反 映在审判中法官对口供 的过分依赖,我国 刑 法中明确规 定了刑讯逼供要承担刑 事责任,正是因为法官 的过分依赖。供证 据 才会使侦查人员铤而走险运用刑讯来获得法官所需要的口供。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刑讯逼供的弊端及错误所在。 三、刑讯有功还是有过的制度分析 在这种情况 下,刑讯逼供本身又引 出了致命的缺陷,它本 身只鼓励破案人员 更 加依赖刑讯 逼供,而不依赖于提高 技术,提高自己的人员 素质,整体直辖市 能 力,也很难 有积极性来提高自己破 案意志和积极性。因为 与后者相比,刑讯 逼 供本身要容 易很多,简单很多,这 样,我们可以下结论说 ,如果刑讯逼供被 当
益的手段,刑罚是对付犯罪的工具。其统一表现在:刑罚与犯罪都是阶级社会 的特有现象,二者相互依存,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也就没有了犯罪。 但是刑罚的真正目的不是惩治罪犯,而是保护法益,预防犯罪,所以刑罚的强 度和犯罪的下场应该更注重对他人的效果,既预防他人犯罪。而刑罚对于他人 的影响是正是法律想得到的效果——看到了别人因为犯罪的行为受到了身体的 痛苦,而这种贝卡利亚所称的易感触的力量。更能在人们心中留下印象,促使 人们在自己行为之前回考虑到自己行为耍承受的身体痛苦,从而使其重新考虑 自己的决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犯罪与刑罚之间有存在这刑事诉讼的 一个过程,如果推迟刑罚会得到使犯罪与刑罚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推迟 刑罚尽管也能给人惩罚犯罪的印象,但是,他造成的印象不象是刑罚,倒象是 表演。因此,刑罚的及时性是比较有益的:犯罪与刑罚之间相隔的时间越短, 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的联系越突出,越持续,因此,人们可以很自然的将 犯罪当作起因,将刑罚当作必然的结果。所以为了实现刑法的终极目的,刑罚 的及时性是必要的。 二、当今为何要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
(3)
刑讯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
在法院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能认为有罪,这
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但是刑讯逼供的前提正是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罪,之所以采取刑讯,是因为他们没有如实的交代岛己的犯罪事实,必须采取 一定的肉刑让他们所谓的“准罪犯”认罪伏法。
(4)
刑讯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五、减少和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对策 针对刑讯逼 供行为,不少学 者和人 士也都提出了许多建议 ,较为一致认同的 观 点有赋予犯 罪嫌疑人沉默权制度, 衽侦押分立制度,非法 证据排队原则,全 程 录音录像制 度,讯问律师睚场制度 等等,但这些方法本人 认为都不同程度上 存 在缺陷。对 十沉默权制度,虽然因 我国已加入国际条约, 实行沉默权是个时 间 问题,但犯 罪嫌疑人沉默并不能防 止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 供、侦押分立制度 , 虽然能有效 通过不同系统实现制约 和监督,但还需要投入 很大精力解决分立 机 关的归属问 题,并且这种侦押分立 变不能解决对未押犯罪 嫌疑人的刑讯逼供 问 题,非法证 据排队原则,我国法律 其实己避孕药确定 与国 外相比只是非法排 队 的程度不同 而已。这一原则强调的 是排队刑讯逼供证据的 使用,而不在于如 何 有效防止刑 讯逼供行为,至于全程 录音录像制度,要在全 国范围的各级侦查 机 关普遍实行 ,涉及到大量资金人力 的投入,在现有条件征 不具有可操作性, 讯 问律师在场制度,因其所产生的在时间上安排冲突,亦不能适应侦查工作需要。 我认为针对 刑讯逼供的法律对策, 既耍考虑有效地保护人 权,又要符合社会 发 展实际善, 这样才能有操作性,而 不只是仪在理论认识的 高度,我有如下五 点 建议: (1) 建 立 在 看 守 所 集 中 提 讯 制 度 , 这 一 制 度 要 求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讯 问 均 在 看 守所进行, 无论是在押的犯罪嫌疑 人还是未在押的犯罪嫌 疑人,通过在讯问 五 一节引入羁 押场所的介入而降低刑 读逼供行为的产生。这 一制度可以有效杜 绝 检察机关自 仙案件的刑讯逼供行为 ,因为看守所属公安机 关,与检察院分属 两 个系统,互 相在制约上明显:另一 方面也可以弱化公安机 关办案部门刑讯逼 供 的速度,因 为看守所必竟脱离了办 案部门的自身办案区域 ,从现有法律框架 的 职能分工的 角度考虑,此制度的衽 是有可行性。其一要求 犯罪嫌人所在市县 的 看守所进行 不塌法〈刑诉法 > 关于 指定地点的规定,也就 说此法不必修改〈 刑
那么当代刑讯到底根源是什么?笔者想以刑讯本身为基上噗的榆方法向大家揭 开其真正的面纱。 前面提到了刑讯的概念,既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 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口供在刑事诉讼中被称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属于证据的一种。而且 是直接的,原始的证据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是因为案件已经发生不能重现, 所以其他证据的获得具有很大的困难,激发人的惰性而使用刑讯来获得证明力 强的口供。司法机关要口供就是要证据,这里我们推出了第二层的概念——证 据。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刑 事案件是已经发生而且不可能重 现的客观事实,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案件,证实 犯罪的唯一途径,就是充分,全面地惧与案情有关的证据,并运用证据,经过 正确的推理,判断,查明案件的情况,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离开了证据,要 想查明案情,证实犯罪,是基本上不可能的,所以公安机关要费劲力气来获得 证据。不仅如此,证据还是进行刑事诉讼的依据,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从某 种意义上说谎,就是运用证据的过程。在立案,逮捕,定罪的各个过程中,没 有了证据就无法进行下去这里我们有从证据引出了第三层的概念——刑事诉讼。 我国的刑事诉讼的要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 动。从定义中我们就能看出,实际上刑事诉讼是将犯罪与理事责任相连接的纽 带,只有通过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才能是国家实现刑罚权,能使一个犯罪分子得 到应有的刑罚处罚,使无罪的公民的权利得到保护。这里提到了犯罪与刑罚便 是我们耍的第四层概念,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一般情况下,犯罪是刑罚是对 立的统一,两者的对立主要表现在: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而刑罚是保护法
四、刑讯逼供行为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使这一行为有了存在成长的空间 虽然我国《 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 为一种犯罪来高速但在 实践中因为证据情 况 难以认定, 一方面由于讯问时参与 主体只有侦察机关办案 人员和犯罪嫌疑人 , 因此缺少见 证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 。而且由于刑事案件从 挽留到提请批准逮 捕 最长可处长至 30 日,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因刑讯逼供而在当时产生的身体健康 得以修复, 从百进入 到检察机关侦 查监督环节,己时过境 迁,难以发现和认 定 是否发生过 刑讯逼供行为,并有列 国法律也示明确规定对 刑讯逼供行为,办 案 机关负有举 证责任,因而在认定冶 金部中是否有刑讯逼供 行为,于是难上加 难 在现时的司 法环境中,检法两院对 子出现的犯罪嫌疑人供 述公安机关对其有 刑 讯逼供行为 而犯罪嫌疑人本身又检 查不出身体伤害的,也 只能要求公安机关 出 具是否存在 刑讯逼供的说明,也难 以具体认定刑讯逼供行 为,查办刑讯逼供 案 件存在难度,就使侦查机关的办案人更加有恃地恐。
作一种“有 效”而方便的:破案“ 工具,那么可以下结论 说,即使在刑讯逼 供 是初步筛选 后实施,其初步筛选的 成功率也不会很高,进 一步说,初步筛选 成 功北的高低 与对刑讯逼供的依赖度 也有关系,初步筛选成 功北越高,刑讯逼 供 的必要性入 需求水平 就越低,初步 筛选成功北越低,刑讯 逼供的必要性和需 求 水平就越高 ,其结果就进了一个恶 性循环,越是依赖刑讯 逼供,越不投资于 破 案技术、人 员素质等,越是不投资 于后者,初步筛选成功 北就越低,就越依 赖 刑讯逼供, 其结果就是因刑讯逼供 而导致的;冤假错案比 例就越大,而罪犯 则 很容易轻而易举地逍遥法外。 刑讯逼供的 后果虽然是有过远大子 有功,但是人们为什么 还接受刑讯逼供功 大 于过这种荒 谬的结论呢?从权利论 的角度来说,它表明中 国人缺乏权利意识 。 权利论认为 ,即使有过是好的,只 要某件事情损害了人们 的权利,那么这也 是 不可取的。 比如:减少人口有利于 减轻环境压力,但是是 否可以以为杀人犯 辩 护呢?恐怕 不见得,新生每一个人 的权利,强调警察道德 是保护每一个公民 的 权利而不是 保护某些人的权利而牺 牲某些人的权利,可能 是解决刑讯逼供的 重 要途径。 除了权利意识淡薄以外,刑讯逼供之所以成为一个社会的共识,还与犯罪本身 的性质和刑讯逼供的性质的差异有关。在一个小范围的社会中,只要也一个杀 人犯,整个社会的人即将受到震惊,只要出一个盗窃犯,所有人都可能会按上 防盗门,所有的人都会感觉到真实的威胁,这就说明犯罪是一种公害物品,但 刑讯逼供,却不是一种公害物品,在某个地点,某个时间,其正受到刑讯逼供 威胁的只是极少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人的利益, 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全感,而以简单的方法如刑讯逼供识别罪犯,最终惩罚罪犯, 就可能在为一个社会所共同认可的适当的方法,在一个社会里,只要出了一个 杀人犯,整个社会的人都将不稳,孩子不安心上学,大人不安心工人重叠了晚
(1)
刑讯逼供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是无庸赘述的。早在 17 世纪
法国,有人就曾经深刻地指出:刑讯是一种绝好的发明,它一方面可以使一个 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 罪。
(2)
刑讯逼供是一种侵犯人权的不文明现象。无论是犯人还是正常人他们都
有着自己的尊严和人格,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了犯人的人格和尊严,还对犯人形 成了严重的心理障碍。
[关键词]刑讯逼供、减少刑讯逼供、提讯。 一、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 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 不得轻信口供,还规定判案不要求必须有被告人口供,但是在实践中,侦查人 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 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 况确实屡见不鲜。大家都知道口供不可靠,办案时过分依赖口供很容易出问题, 但是又都千方百计去获取口供,似乎手中没有口供,心里就觉得不踏实。刑讯 并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产物,在野蛮的古老法制中,烈火和沸水的考验以及其 他琢磨不定的械斗的“神明裁判”就是刑讯的雏形。古老野蛮法的刑讯产生的 根源是将人致于烈火中交给神来裁判。而几行年后的今天的刑讯己经有了自己 新的意义,其产生的根源也发生了变化。
1、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 2、当今为何耍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 3、刑讯有功还是有过的制度分析 4、刑讯逼供行为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使这一行为有了存在成长的空间 5、减少和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对策
[摘要]刑讯逼供作为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环节出现的一种侵犯人权 的不文明现象,在立法上早己被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但刑讯逼供(刑 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 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 利。)行为本身却并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有了禁止的规定而销声匿迹。
上就早早关家门,只要凶手没有被绳之以法,社会就不会安心,这时无论采取 什么措施,只要感觉上罪犯被绳之以法了,民愤就会得到平息,社会也将恢复 正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是很容易被正当化的,当然, 刑讯逼供即使因此而得以正当化,也不能改变这一结论:所有的刑讯逼供都是 正当的。从后果论角度来徇,刑讯逼供不是有功,而是过远大于过,没有合理 性,从权利论角度来衡量,刑讯逼供损害人刑讯逼供受害者的基本权利,没有 合理,根据契约论的角度来说,它的共识基础是因犯罪疚与刑讯逼供疚范围不 一致而形成的,是多数人的虚假的利益牺牲少数人实际利益的典型,也是不合 理的,从制度激励角度来看,刑讯逼供的轻易使用,还将理一步导致恶性循环, 破案技术越来越差,刑讯逼供用得越来越多,最后是冤假错案北越来越上升。 当然,从法律角度来说,刑讯逼供还违反弄法违反宪法,没有全法性,更何况, 刑讯逼代是野蛮社会的标志,任何现代文明社会,都特别强调罅刑讯逼供。
在上面一点中我们提供的刑讯的前提是有罪事实,所以因为是有罪的,我们 就要对这种“准罪犯”衽一定的惩罚,而在被刑讯招供,法院依法判决后,他 还要承担来自犯罪本身的惩罚,对一个真正的罪犯来说,这样的话,自己所随 的惩罚是两伤惩罚,既刑讯的肉刑加上刑罚,但肖己本应承担的只是判决后的 刑事责任,而对于一个无辜者在刑讯中无论招不招供,他所随的惩罚都是莫须 有的,同己不应承担的,所以,刑讯所带来的惩罚总是大于被刑讯人该受到的 惩罚,这是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冲突的。 (5)刑讯的诉讼弊端 刑讯从一个 侧面限制了其他正确取 证手段的运用。证据的 种类很多,因为我 们 只重视了口供的作用而忽视了其他证据的取得。久而久之就产生对口供的依赖, 限制了其他 证据的运用,使我国的 司法侦查手段,特别是 证据的取得变的间 一 落后,不仅 仅是在侦查中,它也反 映在审判中法官对口供 的过分依赖,我国 刑 法中明确规 定了刑讯逼供要承担刑 事责任,正是因为法官 的过分依赖。供证 据 才会使侦查人员铤而走险运用刑讯来获得法官所需要的口供。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刑讯逼供的弊端及错误所在。 三、刑讯有功还是有过的制度分析 在这种情况 下,刑讯逼供本身又引 出了致命的缺陷,它本 身只鼓励破案人员 更 加依赖刑讯 逼供,而不依赖于提高 技术,提高自己的人员 素质,整体直辖市 能 力,也很难 有积极性来提高自己破 案意志和积极性。因为 与后者相比,刑讯 逼 供本身要容 易很多,简单很多,这 样,我们可以下结论说 ,如果刑讯逼供被 当
益的手段,刑罚是对付犯罪的工具。其统一表现在:刑罚与犯罪都是阶级社会 的特有现象,二者相互依存,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也就没有了犯罪。 但是刑罚的真正目的不是惩治罪犯,而是保护法益,预防犯罪,所以刑罚的强 度和犯罪的下场应该更注重对他人的效果,既预防他人犯罪。而刑罚对于他人 的影响是正是法律想得到的效果——看到了别人因为犯罪的行为受到了身体的 痛苦,而这种贝卡利亚所称的易感触的力量。更能在人们心中留下印象,促使 人们在自己行为之前回考虑到自己行为耍承受的身体痛苦,从而使其重新考虑 自己的决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犯罪与刑罚之间有存在这刑事诉讼的 一个过程,如果推迟刑罚会得到使犯罪与刑罚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推迟 刑罚尽管也能给人惩罚犯罪的印象,但是,他造成的印象不象是刑罚,倒象是 表演。因此,刑罚的及时性是比较有益的:犯罪与刑罚之间相隔的时间越短, 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的联系越突出,越持续,因此,人们可以很自然的将 犯罪当作起因,将刑罚当作必然的结果。所以为了实现刑法的终极目的,刑罚 的及时性是必要的。 二、当今为何要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
(3)
刑讯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
在法院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能认为有罪,这
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但是刑讯逼供的前提正是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罪,之所以采取刑讯,是因为他们没有如实的交代岛己的犯罪事实,必须采取 一定的肉刑让他们所谓的“准罪犯”认罪伏法。
(4)
刑讯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五、减少和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对策 针对刑讯逼 供行为,不少学 者和人 士也都提出了许多建议 ,较为一致认同的 观 点有赋予犯 罪嫌疑人沉默权制度, 衽侦押分立制度,非法 证据排队原则,全 程 录音录像制 度,讯问律师睚场制度 等等,但这些方法本人 认为都不同程度上 存 在缺陷。对 十沉默权制度,虽然因 我国已加入国际条约, 实行沉默权是个时 间 问题,但犯 罪嫌疑人沉默并不能防 止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 供、侦押分立制度 , 虽然能有效 通过不同系统实现制约 和监督,但还需要投入 很大精力解决分立 机 关的归属问 题,并且这种侦押分立 变不能解决对未押犯罪 嫌疑人的刑讯逼供 问 题,非法证 据排队原则,我国法律 其实己避孕药确定 与国 外相比只是非法排 队 的程度不同 而已。这一原则强调的 是排队刑讯逼供证据的 使用,而不在于如 何 有效防止刑 讯逼供行为,至于全程 录音录像制度,要在全 国范围的各级侦查 机 关普遍实行 ,涉及到大量资金人力 的投入,在现有条件征 不具有可操作性, 讯 问律师在场制度,因其所产生的在时间上安排冲突,亦不能适应侦查工作需要。 我认为针对 刑讯逼供的法律对策, 既耍考虑有效地保护人 权,又要符合社会 发 展实际善, 这样才能有操作性,而 不只是仪在理论认识的 高度,我有如下五 点 建议: (1) 建 立 在 看 守 所 集 中 提 讯 制 度 , 这 一 制 度 要 求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讯 问 均 在 看 守所进行, 无论是在押的犯罪嫌疑 人还是未在押的犯罪嫌 疑人,通过在讯问 五 一节引入羁 押场所的介入而降低刑 读逼供行为的产生。这 一制度可以有效杜 绝 检察机关自 仙案件的刑讯逼供行为 ,因为看守所属公安机 关,与检察院分属 两 个系统,互 相在制约上明显:另一 方面也可以弱化公安机 关办案部门刑讯逼 供 的速度,因 为看守所必竟脱离了办 案部门的自身办案区域 ,从现有法律框架 的 职能分工的 角度考虑,此制度的衽 是有可行性。其一要求 犯罪嫌人所在市县 的 看守所进行 不塌法〈刑诉法 > 关于 指定地点的规定,也就 说此法不必修改〈 刑
那么当代刑讯到底根源是什么?笔者想以刑讯本身为基上噗的榆方法向大家揭 开其真正的面纱。 前面提到了刑讯的概念,既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 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口供在刑事诉讼中被称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属于证据的一种。而且 是直接的,原始的证据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是因为案件已经发生不能重现, 所以其他证据的获得具有很大的困难,激发人的惰性而使用刑讯来获得证明力 强的口供。司法机关要口供就是要证据,这里我们推出了第二层的概念——证 据。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刑 事案件是已经发生而且不可能重 现的客观事实,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案件,证实 犯罪的唯一途径,就是充分,全面地惧与案情有关的证据,并运用证据,经过 正确的推理,判断,查明案件的情况,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离开了证据,要 想查明案情,证实犯罪,是基本上不可能的,所以公安机关要费劲力气来获得 证据。不仅如此,证据还是进行刑事诉讼的依据,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从某 种意义上说谎,就是运用证据的过程。在立案,逮捕,定罪的各个过程中,没 有了证据就无法进行下去这里我们有从证据引出了第三层的概念——刑事诉讼。 我国的刑事诉讼的要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 动。从定义中我们就能看出,实际上刑事诉讼是将犯罪与理事责任相连接的纽 带,只有通过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才能是国家实现刑罚权,能使一个犯罪分子得 到应有的刑罚处罚,使无罪的公民的权利得到保护。这里提到了犯罪与刑罚便 是我们耍的第四层概念,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一般情况下,犯罪是刑罚是对 立的统一,两者的对立主要表现在: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而刑罚是保护法
四、刑讯逼供行为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使这一行为有了存在成长的空间 虽然我国《 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 为一种犯罪来高速但在 实践中因为证据情 况 难以认定, 一方面由于讯问时参与 主体只有侦察机关办案 人员和犯罪嫌疑人 , 因此缺少见 证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 。而且由于刑事案件从 挽留到提请批准逮 捕 最长可处长至 30 日,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因刑讯逼供而在当时产生的身体健康 得以修复, 从百进入 到检察机关侦 查监督环节,己时过境 迁,难以发现和认 定 是否发生过 刑讯逼供行为,并有列 国法律也示明确规定对 刑讯逼供行为,办 案 机关负有举 证责任,因而在认定冶 金部中是否有刑讯逼供 行为,于是难上加 难 在现时的司 法环境中,检法两院对 子出现的犯罪嫌疑人供 述公安机关对其有 刑 讯逼供行为 而犯罪嫌疑人本身又检 查不出身体伤害的,也 只能要求公安机关 出 具是否存在 刑讯逼供的说明,也难 以具体认定刑讯逼供行 为,查办刑讯逼供 案 件存在难度,就使侦查机关的办案人更加有恃地恐。
作一种“有 效”而方便的:破案“ 工具,那么可以下结论 说,即使在刑讯逼 供 是初步筛选 后实施,其初步筛选的 成功率也不会很高,进 一步说,初步筛选 成 功北的高低 与对刑讯逼供的依赖度 也有关系,初步筛选成 功北越高,刑讯逼 供 的必要性入 需求水平 就越低,初步 筛选成功北越低,刑讯 逼供的必要性和需 求 水平就越高 ,其结果就进了一个恶 性循环,越是依赖刑讯 逼供,越不投资于 破 案技术、人 员素质等,越是不投资 于后者,初步筛选成功 北就越低,就越依 赖 刑讯逼供, 其结果就是因刑讯逼供 而导致的;冤假错案比 例就越大,而罪犯 则 很容易轻而易举地逍遥法外。 刑讯逼供的 后果虽然是有过远大子 有功,但是人们为什么 还接受刑讯逼供功 大 于过这种荒 谬的结论呢?从权利论 的角度来说,它表明中 国人缺乏权利意识 。 权利论认为 ,即使有过是好的,只 要某件事情损害了人们 的权利,那么这也 是 不可取的。 比如:减少人口有利于 减轻环境压力,但是是 否可以以为杀人犯 辩 护呢?恐怕 不见得,新生每一个人 的权利,强调警察道德 是保护每一个公民 的 权利而不是 保护某些人的权利而牺 牲某些人的权利,可能 是解决刑讯逼供的 重 要途径。 除了权利意识淡薄以外,刑讯逼供之所以成为一个社会的共识,还与犯罪本身 的性质和刑讯逼供的性质的差异有关。在一个小范围的社会中,只要也一个杀 人犯,整个社会的人即将受到震惊,只要出一个盗窃犯,所有人都可能会按上 防盗门,所有的人都会感觉到真实的威胁,这就说明犯罪是一种公害物品,但 刑讯逼供,却不是一种公害物品,在某个地点,某个时间,其正受到刑讯逼供 威胁的只是极少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人的利益, 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全感,而以简单的方法如刑讯逼供识别罪犯,最终惩罚罪犯, 就可能在为一个社会所共同认可的适当的方法,在一个社会里,只要出了一个 杀人犯,整个社会的人都将不稳,孩子不安心上学,大人不安心工人重叠了晚
(1)
刑讯逼供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是无庸赘述的。早在 17 世纪
法国,有人就曾经深刻地指出:刑讯是一种绝好的发明,它一方面可以使一个 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 罪。
(2)
刑讯逼供是一种侵犯人权的不文明现象。无论是犯人还是正常人他们都
有着自己的尊严和人格,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了犯人的人格和尊严,还对犯人形 成了严重的心理障碍。
[关键词]刑讯逼供、减少刑讯逼供、提讯。 一、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 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 不得轻信口供,还规定判案不要求必须有被告人口供,但是在实践中,侦查人 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 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 况确实屡见不鲜。大家都知道口供不可靠,办案时过分依赖口供很容易出问题, 但是又都千方百计去获取口供,似乎手中没有口供,心里就觉得不踏实。刑讯 并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产物,在野蛮的古老法制中,烈火和沸水的考验以及其 他琢磨不定的械斗的“神明裁判”就是刑讯的雏形。古老野蛮法的刑讯产生的 根源是将人致于烈火中交给神来裁判。而几行年后的今天的刑讯己经有了自己 新的意义,其产生的根源也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