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交造价[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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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三号文件

国务院三号文件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大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改革开放,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以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为工作抓手,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建立内陆开放型经济体系。
四、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十一)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利用国家支持政策,发挥重庆产业门类齐全、专业人才集聚的优势,积极探索新机制和新模式,推进老工业基地改造。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逐步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领域集中,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对参与老工业基地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贷款融资、技术开发、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推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造。创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落实中央在融资、财税、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各项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向“专、新、特、精”方向发展。加快南桐、松藻、天府等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推进资源枯竭地区经济转型。加快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和城镇危旧房改造。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力度,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农村,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着力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产业新格局和竞争新优势。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放在突出位置,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

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

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1设计依据(I)业主与我公司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2)要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建设范围1:500地形图:(3)业主提供管网整治工程的设计范围和要求:2果用技术规范(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2)《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_500032-2003)(4)《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5)《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7)《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9)《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10)《检查井盖》(GB/T23858-2009)(11)《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6MS201)(12)《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13)《山地城市室外排水管渠设计标准》(DBJ50/T-296-2018)(14)《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3设计原则(1)满足需求原则。

排水管道均按远期排水需求规模设计。

(2)满足接入的可能性和便利性原则。

新建排水管网充分考虑区域排水现状及地块建设的情况,结合地块建设规划,在排水管道断面、平面布置、高程布置上适应功能的需要和接入的可能性、便利性。

(3)排水管网设计注意技术性与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

(4)满足选材优化原则。

设计选材在不断总结科研和工程实践的基础上,既考虑技术发展的趋势,积极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同时又兼顾经济投入的合理性。

不得使用淘汰产品及与国家产业政策不符的材料和产品。

(5)满足综合协调原则。

排水管道的平面、高程布置充分考虑各种城市管线的敷设走廊,在考虑经济性的同时预留足够的空间,为管线综合提供条件。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09)3号)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09)3号)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0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按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企业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审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

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企业应指导所属子企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持证上岗;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1‟129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监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监理市场正常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91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监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监理市场正常秩序,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具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监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监理工作做出评价。

第五条提倡入渝市外工程监理企业运用先进管理、专利专有技术从事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第六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或相关项目管理活动,实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并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资质证书;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3、有固定的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办公设备等与人员规模相适应,并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4、分支机构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09]38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09]38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09〕38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切实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市建委制定了《重庆市2009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重庆市2009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要点二○○九年三月十日附件:重庆市2009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要点一、工作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对招标投标工作的要求,不断解放思想,进一步转变思路,更新观念,创新管理,积极服务,全面完成2009年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要工作目标(一)实现建设工程应招标工程实际招标率和应公开招标工程实际公开招标率均达到100%;(二)积极研究贯彻落实《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具体措施,加强与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理顺关系,分工合作,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三)大力宣传并贯彻落实《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及无故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通过抓案例、树典型,力争在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工作中有所突破;(四)在深入调研和试行的基础上,推行网上招标,电子评标,取消投标报名,切断围标串标的信息来源,防止围标串标;(五)逐步推行专业工程分包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将国有投资项目的专业工程分包纳入监管;(六)研究对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和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相应的制度,逐步将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重要设备、甲供材料以及选择工程监理队伍的招标投标活动纳入强制监管范畴;(七)推行《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在工程承发包环节强化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规范性要求,从源头上加强市场与现场的联动;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项目中全面推行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八)出台《重庆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办法》,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制度,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更为有效的动态监管;(九)出台《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十)摸索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结束后的后评估工作,选择十项市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备受广大群众关注的民心工程进行履约情况跟踪检查,积极推进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十一)认真组织开展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促进招投标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

推进市域(郊)铁路有序发展的思考

推进市域(郊)铁路有序发展的思考

1 发展环境从交通运输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看,我国交通运输曾长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21世纪初,我国加大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瓶颈制约状态明显改善。

“十一五”末运输能力紧张状况总体缓解,“十二五”末总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但我国交通运输在结构性方面还有明显的短板,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城市群交通是当前我国交通运输的主要短板。

2016年,我国城镇化率达57.35%,市辖区户籍人口200万以上的城市超过50个。

城市化过程中,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的人口逐渐向周边城镇聚集,中心城区与周边城镇组团形成了具有相对密切职住关系的都市圈。

居民在都市圈中心城区和周边城镇之间进行大规模钟摆式流动,中心城区与卫星城镇的交通成为影响都市圈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解决都市圈交通拥堵的重要途径是建设支撑职住平衡的大容量、快速化轨道交通体系。

伦敦、巴黎、推进市域(郊)铁路有序发展的思考李连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综合运输研究所,北京 100038)东京、纽约等国际大都市圈都建设了上千甚至数千公里的市郊(通勤)铁路网。

为优化城镇空间布局、缓解城市拥堵,我国上海、北京等一些特大城市借鉴国际经验,也开始建设市域(郊)铁路或利用既有铁路开行市郊列车。

解决都市圈交通拥堵问题,国家层面也提倡发展市域(郊)铁路。

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在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市郊铁路。

2017年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提出加快建设大城市市域(郊)铁路。

目前我国已运营市域(郊)铁路的城市屈指可数。

北京、上海都市圈的人口规模可以比肩东京、纽约等国际大都市圈,但市域(郊)铁路的长度不足100 km,不到这些世界大都市圈的5%。

与都市圈的需求相比,我国市域(郊)铁路发展滞后,有效供给能力不足,是城市群(都市圈)交通这一短板中的薄弱环节。

近年我国开展了利用既有铁路开行市郊列车的探索,也有城市新建市域(郊)铁路。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渝办发[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6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09年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2009年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遏制建设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9〕2号)精神和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决定在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铁路工程建设、公路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通信工程建设等领域开展以落实安全专项经费、落实安全专项技术措施方案、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以下简称“三落实”)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关爱生命、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全面贯彻渝府发〔2009〕1、2号文件和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建设施工领域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实现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规范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使“三落实”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减少,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较2008年总体下降2.5%以上。

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随着高温热浪袭来,各地正式开启“炙烤”模式。

下面整理了《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不妨去看看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计取和发放建设工程高温津贴的通知渝建发〔2013〕77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工地高温天气期间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计取和发放建设工程高温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的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一)高温津贴发放范围。

凡在建筑工地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包括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均应按本通知规定享受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一般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三)高温津贴发放办法。

劳动者的高温津贴,由施工企业按劳动(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或期限足额支付;没有约定的,每月支付一次,于次月同劳动者工资一并支付。

发放高温津贴应当做好记录。

三、高温天气期间,建筑工地的作业劳动者数量由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每日共同统计确定,并根据市气象主管部门公布的高温天气天数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计算高温津贴费用。

贯彻落实“2009国发3号文件”推动重庆经济止滑促增

贯彻落实“2009国发3号文件”推动重庆经济止滑促增
市 场 、 庆 股 份 转 让 中 心 ( C) 资成 立 , 极 推 进 设立 药 品 重 OT 注 积
交 易 所 前 期 工 作 , 续 争 取 电 子 票 据 交 易 中心 落 户 。汇 丰银 继 行 西 部 管 理 中心 和 惠 普 亚 太 结 算 中心 落 户 重 庆 , 滩 摩 配 大 外
累计 达 到 1 4 , 年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4 亿 元 , 用 内 资 1 6 亿 5家 全 0 利 48 元 。成 功 举 办 九 大 经 贸 活 动 , 议 引 资 3 0 亿 元 , 庆 佛 山 协 70 重 周、 宁波 周 签 约9 0 元 。协 调 形 成 川 渝 毗 邻 地 区综 合 交 通 运 0亿 输 规划 , 式启 动武 陵 山经 济 区规 划 编 制 。 正
口 重 庆 市发展 和 改革 委 员会 主 任 杨 庆 育
20 年国发3 文件将 重庆改革 发展提 升为 国家战 略 , 09 号 赋 予 了新 定 位 、 使 命 、 要求 和新 机 遇 。一 年 多来 , 市 委 、 新 新 在 市 政 府 的 坚 强 领 导 下 ,全 市 上 下 把 贯 彻 国 发 3 文 件 精 神 与 号 学 习 实 践科 学 发 展 观 相 结 合 , 市 委 、 政 府 落 实 “ 1 ” 体 与 市 34 总 部 署 的工 作 安 排 相 结 合 , 应 对 金 融 危 机 、 进 经 济 平 稳 较 与 促 快 发 展 的 各 项 措 施 相 结 合 , 力 推 进 内 陆 开 放 高 地 、 个 重 强 五 庆 建 设 和 统 筹 城 乡 改 革 试 验 , 得 了经 济 持 续 增 长 、 生 不 取 民 断 改善 、 会 和 谐 稳 定 的 良好 效应 。对 应 去 年 年初 3 文 件 分 社 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表彰2010年度交通年鉴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交委办[2011]19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表彰2010年度交通年鉴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交委办[2011]19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表彰2010年度交通年鉴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表彰2010年度交通年鉴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交委办〔2011〕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委属各单位,重庆海事局,交通开投集团、交运集团、港务物流集团、交旅集团,交通运输有关单位:《重庆交通年鉴》是全面记录和反映重庆交通行业建设、管理和改革发展,逐年编撰、连续出版的大型专业和资料性工具书。

2010年,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按照市交委《关于开展<重庆交通年鉴>编撰工作的通知》(渝交委办〔2009〕3号)要求,重视和加强交通年鉴编撰工作,较好地完成年鉴资料撰写和报送任务,市交委高质量地编辑出版《重庆交通年鉴·2008》,顺利启动2009年编撰工作,全面完成《重庆年鉴》《重庆经济年鉴》《中国交通年鉴》组稿任务。

为此,市交委决定表彰市交委安全监督处等10个“重庆交通年鉴编撰工作先进集体”和汤瑞灵等10个“重庆交通年鉴编撰工作先进个人”。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交通行业向他们学习,更加重视和支持重庆交通年鉴编撰工作,不断提高交通年鉴编撰质量和水平,推动重庆交通事业科学发展。

特此通报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重庆市交通年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10个)市交委安全监督处市交委科技处市公路局市交委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重庆高速公路集团黔江区交通委员会南岸区交通局巴南区交通委员会石柱县交通局二、先进个人(10名)汤瑞灵(市交委组织人事处)曾汝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阳斌(市港航管理局)鞠学文(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陈石云(重庆航运发展公司)戚将军(市公路学会)易琼(万州区交通委员会)郑纪勇(沙坪坝区交通委员会)程清华(璧山县交通局)苏幼强(双桥区交通局)——结束——。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文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文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文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9]19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9?123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9]19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检测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全市检测机构资质~负责监督指导检测人员的培训~并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数据库~实施检测资质动态管理。

高速拓宽改造工程大云立交工程K0+000—K4+180段照明施工图设计说明

高速拓宽改造工程大云立交工程K0+000—K4+180段照明施工图设计说明

高速拓宽改造工程-大云立交工程(KO+000—K4+180段)照明施工图设计说明一、工程概况本工程为渝武高速拓宽改造工程,其中大云立交工程(K0-K4+180段)渝武高速主线起于金开大道,向北延伸止于K4+180处,路线全长4180m,设计速度80Km∕h,等级为城市快速路,两侧对称拓宽为双向10车道(近期建成后渝武仍然采用高速运行模式,根据高速交管部门要求仍然需要保留应急停车道,因此近期采用画线方式对渝武主线拓宽段最外侧3. 5m宽车道画为应急车道,远期按城市快速路模式运行时将应急车道调整为车行道,沿线相交立交按远期主线双向十车道进行设计),标准路幅宽度41. 5m,主要构筑物包括拼宽桥3座,还建车行桥1座。

道路车行道路面均为沥青路面,按城市快速路进行道路路灯照明设计。

被交路金州大道改造段西起黄竹路,东接金州大道与星光大道延伸段节点立交,改造段长度1738. 243m,设计速度50Km∕h (远期快速路80Km∕h),等级为城市主干路,双向6车道,标准路幅宽度28m。

大云立交为渝武高速与金州大道的相交节点,包括新建匝道13条,总长7999.352m。

主要构筑物包括新建桥梁11座总长Illm (含人行天桥1座),车行地通道1座,人行地通道2座。

二、设计依据及技术标准1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2016年版)2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5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8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9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201810 .《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201511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防雷技术规范》QX/T21-2013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5 .设计合同及委托书16 .业主提供的道路专业的相关资料及图纸。

渝府发[2009]110: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渝府发[2009]110: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二、使用范围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7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09年11月24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一、主城区Ⅰ档范围(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路收费权质押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9年修订)-渝交委计[2009]33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路收费权质押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9年修订)-渝交委计[2009]33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路收费权质押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路收费权质押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计〔2009〕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高发司,高投公司,有关市管收费公路业主: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制度,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2008〕222号),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变更为备案管理。

我委根据市政府令的要求,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计〔2005〕13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公路收费权质押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重新通知如下,原渝交委计〔2005〕131号作废。

一、公路收费权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收费公路的规定,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建成通车的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公路渡口,下同),允许在规定期限内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根据渝府令〔2008〕222号规定,公路收费权质押备案为事后告知性备案。

二、公路收费权质押,是指以公路收费权作担保,向国内银行贷款用于公路建设的一种担保方式。

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以出质的公路收费权作为借款人清偿借款的担保,国内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公路建设项目贷款。

借款人,是指与国内银行签定借款合同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贷款人,是指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提供公路建设项目贷款的国内银行。

出质人,是指以其取得的公路收费权作质押,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的公路项目法人。

质权人,是指为建设公路项目提供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国内银行。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渝价[2006]49号)执行以来,对规范行业的收费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但从收费实践来看,渝价[2006]49号的有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会同建委等部门做了专题调研,并对部分地方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按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方式计费(见附表1、2)。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主要服务工作内容。

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对违反规定者,价格主管部门定依法查处。

四、加强动态管理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动态跟踪管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的收费监管,每年将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汇总报我局,作为下次调整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6.15
•【字号】渝交委法〔2017〕26号
•【施行日期】2017.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

渝交委法〔2017〕26号
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
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6月15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渝建发[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9〕82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推动建筑市场秩序的稳定规范,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市建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称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分库组成。

市级评标专家库由主城区的评标专家以及分库中的部份评标专家组成。

各区县(自治县)的评标专家库均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分库。

主城区(除渝北两路地区、北碚区外)可不再建立评标专家分库,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在市级评标专家库内抽取。

除此之外,可以在当地评标专家分库抽取,也可以在市级评标专家库抽取。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费标准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费标准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时间:2009-09-29 14:37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158次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6]177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6]177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厌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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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价格信息收集工作的通知
渝交造价[2009]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站、造价站,有关单位:
为及时准确向社会提供地方建筑材料价格信息,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的服务质量,现将加强地方建筑材料价格信息收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服务。

及时准确发布地方建筑材料价格信息,是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行业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专业人负责地方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关请于3月27日前将联络员的有关联系方式报送我站。

二、规范收集,及时报送。

地方建筑材料造价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为每季度一次,我站将汇总各地信息及时通过造价信息刊物和网站
()向社会公布。

请各相关单位组织人员认真调查、收集和整理当地的地方材料价格信息,严格按照附件规定的格式填写《重庆市地方建筑材料价格信息表》,并于每年的3月5日、6月5日、9月5日和12月5日前报送我站(联系人:徐特朗,联系电话:62806015,传真:62806011,电子信箱:alexxxxxx@)。

三、加强交流,提高质量。

我站将结合各地的报送信息,采取不定期到各区县工地调查等多种渠道对材料价格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地方材料单价信息的准确性。

另外,我站将每年召开一次全市交通系统造价信息收集工作交流总结会议,对造价信息收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重庆市各区县地材价格价格所所在区县:
地方材料单价表表格说明
1、表格中“单价”一栏为材料的出厂(或料场)价,运距需要单
独填写在“运距”一栏里。

2、“厂家/生产地/料场名称”是材料的初始生产或存放地点名称,
需注明。

3、重油、汽油和柴油价格的单位于次表中是“L”,若是要以单
位“kg”套算,请在“备注”一栏中注明计算过程中所考虑的材料自身比重值。

4、若材料名称栏中并没有详细的材料规格和尺寸的,请将具体的
规格尺寸填写到“需要说明的规格和技术指标”一栏中。

5、若对于同一种材料有不同的“厂家/生产地/料场名称”,又或
者同一种材料存在多种尺寸规格,而表而项目中没有包括的,请将其填写到空白的项目栏中。

6、对表格仍存在不解之处的请与本站联系。

(电话号码:62806015)
7、如果发现表格存在不足之处,请至电予以指出。

重庆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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