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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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
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5、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GB3096-93 1993-12-06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GHZB1-1999 1999-12-06实施)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国家环境噪音标准

国家环境噪音标准

1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Aeq/dB
1)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 dB。

2)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3)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北京地区为白天6:00-21:59,夜晚22:00-5:59)
4)标准规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测量位置在居住窗外或厂界外1米处。

一般地,室外环境噪声通过打开的窗户传入室内大致比室内低10dB。

2 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Aeq/dB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3 GB/T17249.1-1998《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
推荐的各种工作场所背景噪声级稳态A声级 dB(A)
4 GBJ87-1985《工业企业场区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脉冲噪声除外)控制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 4 GBJ118-19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室内安静程度的要求
民用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 dB(A)。

城市噪音标准

城市噪音标准
学校周属于边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白天等效噪声值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
公安机关管辖、查处的噪音扰民行为主要为社会生活噪音,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其他超分贝噪音扰民则归由环保等部门管辖、查处。
在1996年10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第六十一条则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城市噪音标准
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的规定,以居住为主的区域,白天不能超过55分贝,夜间不能超过45分贝;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则白天不能超过60分贝,夜间不能超过55分贝。同时,环境噪音又分为工业生产噪音、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施工噪音、交通运输噪音和社会生活噪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以及乡村居住环境的噪声标准值,白天等效噪声值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商业、工业混杂区的等效噪声值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城市中交通干线两侧,白天噪声的等效噪声值为7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

城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城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城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一、噪声排放的背景噪声是一个城市环境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它对居民生活质量、身体健康以及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了减少噪声对城市居民的困扰,各国纷纷制定了噪声排放标准,以确保城市环境能够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

二、国际标准在国际上,世界卫生组织对于城市环境噪声制定了一系列标准。

根据这些标准,白天和夜晚的噪声分级如下:1. 白天噪声排放标准对于白天噪声的标准分级,建议将城市居住区分为以下几类:低密度居住区、中密度居住区和高密度居住区。

低密度居住区:白天噪声应该控制在50分贝以下。

中密度居住区:白天噪声应该控制在55分贝以下。

高密度居住区:白天噪声应该控制在60分贝以下。

2. 夜晚噪声排放标准夜晚噪声的标准分级与白天相似,但是对于居住区噪声的控制要求更为严格。

低密度居住区:夜晚噪声应该控制在40分贝以下。

中密度居住区:夜晚噪声应该控制在45分贝以下。

高密度居住区:夜晚噪声应该控制在50分贝以下。

三、国内标准国内也对噪声排放进行了规范,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以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以下是我国的噪声排放标准:1. 建筑噪声排放标准按照我国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建筑允许的噪声排放标准如下:住宅区:白天噪声不得超过55分贝,夜晚噪声不得超过45分贝。

商业区:白天噪声不得超过60分贝,夜晚噪声不得超过50分贝。

工业区:白天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夜晚噪声不得超过60分贝。

2. 交通噪声排放标准交通噪声是城市中最主要的噪声来源之一。

根据我国的标准,不同类型的交通工具在道路上的噪声排放限制如下:汽车:白天噪声不得超过74分贝,夜晚噪声不得超过69分贝。

摩托车:白天噪声不得超过75分贝,夜晚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

公交车:白天噪声不得超过77分贝,夜晚噪声不得超过72分贝。

火车:白天噪声不得超过87分贝,夜晚噪声不得超过82分贝。

3. 工业噪声排放标准工业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干扰较大,因此我国对不同类型的工业企业也制定了噪声排放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指对城市各个区域内环境噪声的限制和要求。

噪声是指在人类活动区域内超出环境背景噪声水平的声音,通常由交通、工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等活动所产生。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维护环境卫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居民生活需求。

不同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应因地制宜,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人口密度、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设定。

例如,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等不同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应有所区别,以适应不同区域的功能需求和居民生活。

其次,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环境噪声对居民健康的影响。

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中会导致人们的听觉疲劳、精神压力、睡眠障碍、心血管疾病等健康问题。

因此,制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时,应当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关标准,保障居民的健康权益。

另外,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和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环境噪声问题。

同时,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明确环境噪声的责任主体和管理权限,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和治理。

最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管理外,居民、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减少环境噪声的产生,保护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这需要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环境噪声问题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环境噪声治理的良好氛围。

总之,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居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标准制定,健全的监测和管理体系,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才能有效控制城市环境噪声,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高度重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共同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而努力。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 标准值
城市 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 LAeq: dB
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 0类标准 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 (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 )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
按 GB/ 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维护城市环境的良好秩序,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

环境噪声是指超出自然环境中正常声音水平的各种有害声音,包括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环境噪声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国家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期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减少环境噪声对人们的影响。

首先,国家对环境噪声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2008)的规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I类、II 类、III类和IV类。

其中,I类为特别安静区,II类为一般安静区,III类为一般区域,IV类为工业区域。

不同的区域对环境噪声的标准有着不同的要求,以适应不同区域的环境特点和人们的生活需求。

其次,国家对环境噪声的监测和评价进行了规范。

《环境噪声监测规范》(GB/T 3097-2008)明确了环境噪声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包括监测点的设置、监测时间、监测参数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国家还建立了环境噪声评价标准,对环境噪声的评价进行了科学的分级和评定,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噪声问题。

另外,国家对环境噪声的管理和控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城市环境噪声的管理和控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建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加强环境噪声源的管理、推行环境噪声减排技术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噪声治理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市环境噪声的治理和控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方法。

最后,国家对环境噪声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环境保护法》和《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环境噪声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职责、环境噪声的投诉处理、环境噪声的处罚和奖励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国家还建立了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了对环境噪声的监督和管理。

城市环境噪音标准

城市环境噪音标准

城市环境噪音标准城市环境噪音是指城市中由于交通、工业、建筑等因素所产生的噪声。

噪声是一种有害的环境污染,会对人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和安宁,制定城市环境噪音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的城市环境噪音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分为两个等级:一类区和二类区。

其中,一类区是指居住区、文教区、医院等对噪声敏感的区域,二类区是指工业区、交通干线等不太敏感的区域。

下面是我国城市环境噪音标准的具体规定:一类区白天(6:00-22:00):室外噪声限值为55分贝(A),室内噪声限值为45分贝(A)。

夜间(22:00-6:00):室外噪声限值为50分贝(A),室内噪声限值为40分贝(A)。

二类区白天(6:00-22:00):室外噪声限值为60分贝(A),室内噪声限值为50分贝(A)。

夜间(22:00-6:00):室外噪声限值为55分贝(A),室内噪声限值为45分贝(A)。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标准只是针对城市环境噪音而制定的,不包括其他类型的噪声污染。

此外,这些标准也不能完全保证人们的健康和安宁,因为每个人对噪声的敏感程度不同,而且长期暴露在高强度噪声中也会对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听力和身心健康。

比如,在居住区或办公区域,我们可以安装隔音窗、门等设备来减少噪声的干扰;在户外活动时,我们可以选择相对安静的场所;在交通工具上,我们可以戴上耳塞或耳机来减少噪音对听力的影响。

总之,城市环境噪音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和安宁,但这并不是唯一的解决办法。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采取有效措施来减少噪声对我们身心健康的影响。

01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01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汉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1。

87-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

87-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

87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82国务院环境爱护领导小组1982-04-06批准1982-08-01实施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试行)》,操纵都市区域环境噪声危害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都市区域环境。

1标准值与适用范畴1.1都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单位:等效声级Leq (dBA)━━━━━━━━━━━━━┯━━━━━━━┯━━━━━━━适用区域│昼间│夜间─────────────┼───────┼───────特殊住宅区│45 │35─────────────┼───────┼───────居民、文教区│50 │40─────────────┼───────┼───────一类混合区│55 │45─────────────┼───────┼───────二类混合区、商业中心区│60 │50─────────────┼───────┼───────工业集中区│65 │55─────────────┼───────┼───────交通干线道路两侧│70 │55━━━━━━━━━━━━━┷━━━━━━━┷━━━━━━━1.2适用区域的划定:1.2.1“专门住宅区”是指专门需要安静的住宅区。

1.2.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1.2.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样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1.2.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1.2.5“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1.2.6“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都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1.2.7“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1.2.8本标准“适用区域”的地带范畴,由地点人民政府划定。

1.3夜间频繁突发显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如风机、排气噪声)。

夜间偶然显现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如短促鸣笛声)。

1.4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刻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适应和季节变化划定。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2.04.06•【文号】•【施行日期】1982.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5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一九八二年四月六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布)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危害而制订的。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

1.标准值及适用范围1.1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1.2适用区域的划定1.2.1“特殊住宅区” 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

1.2.2“居民、文教区” 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1.2.3“一类混合区” 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1.2.4“二类混合区” 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单位:等效声级Leq(dBA)------------------------------------------------------------------------------适用区间昼间夜间------------------------------------------------------------------------------特殊住宅区4535居民、文教区5040一类混合区5545商业中心区、二类混合区6050工业集中区6555交通干线道路两侧7055------------------------------------------------------------------------------1.2.5“商业中心” 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1.2.6“工业集中区” 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 代替GB 3096-82GB 11339-89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类别昼间夜间0 50 401 55 452 60 503 65 554 70 55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4.1 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按GB/T 14623-93 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现有企业噪声标准建筑现场主要施工机械噪声平均A声级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单位:等效声级,分贝(A)]A为声级,记作分贝(A)或dB(A)。

声级有别于声压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分贝2类60分贝50分贝3类65分贝55分贝4类70分贝55分贝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标准值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一类55分贝45分贝二类60分贝50分贝三类65分贝55分贝四类70分贝55分贝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汉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指的是城市所处地区环境噪声的要求,保障当地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一、建筑环境环境噪声的最大限度值:1. 室内最大限度值:平均分贝值不超过35分贝;2. 校园内最大限度值:周围最大值不超过45分贝;3. 病房内最大限度值:25分贝以下;二、建筑环境外部环境噪声的最大限度值:1. 住宅区的最大限度值:平均分贝值不超过55分贝,最大值不超过65分贝;2. 机动车道的最大限度值:平均分贝值不超过75分贝,最大值不超过90分贝;3. 公共场所的最大限度值:平均分贝值不超过60分贝,最大值不超过70分贝;三、监测指标1. 对检测设备和仪器进行校准,确保精度;2. 环境噪声平均分贝值=噪声源累计极大分贝值/检测时间;3. 环境噪声最大值=所有检测数据中的最大值;四、环境噪声检测标准1. 检测日期和时间:以实际检测时间为准,按照早8:00-晚20:00;2. 检测地点:以现场测定地点为准,选取距离噪声源最近处;3. 检测设备:采用有线式声级计等检测设备;4. 检测方法:采用静态检测技术;五、环境噪声标准执行1. 本环境噪声标准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而订定;2. 当地政府需依法规定落实环境噪声标准,并监督其他机构和企业实施;3. 定期对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并对污染环境噪声超标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六、环境噪声标准的实施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2. 落实污染环境噪声的有效治理措施;3. 加强环境噪声的检测工作;4. 进行有效的培训,使政府工作人员和普通民众都能正确认识和理解环境噪声的危害;综上所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旨在保护当地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其最大限度值根据所处区域和场所而定。

在环境噪声标准实施过程中,应该加强检测工作、落实有效治理措施,同时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防止和减少环境噪声污染。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指对城市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控制标准。

环境噪声是指人类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噪声,例如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

它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控制。

以下是中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详细措施。

一、城市环境噪声分级标准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城市环境噪声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 一般地区:表示市区内主要是居民区、商业区和宾馆、酒店等场所,且人口密集的地区。

2. 繁华地区:表示市中心商业区及其周围的地区,交通流量密集的主要路段和商业中心。

3. 工业地区:表示规模较大的工业企业和工矿区,或者是运输、装卸等场所。

4. 交通要道:表示主要干线公路、铁路、机场、码头等交通运输设施和其周边区域。

二、城市环境噪声限值标准1. 一般地区:午间限值为55分贝(A),晚间限值为50分贝(A)。

2. 繁华地区:午间限值为65分贝(A),晚间限值为60分贝(A)。

3. 工业地区:白天限值为70分贝(A),晚间限值为65分贝(A)。

4. 交通要道:白天限值为70分贝(A),晚间限值为65分贝(A)。

其中,晚间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晚上22:00至次日早上6:00时段。

三、城市环境噪声监测标准1. 监测范围:根据环境噪声源的不同,监测范围应当包括噪声源所在的设施和周边环境。

2. 监测方法: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噪声检测仪进行监测,检测结果应当具有实时性和准确性。

3. 监测时段:春、夏季应当在清晨6:00至晚上22:00时段进行监测,秋、冬季应当在清晨7:00至晚上21:00时段进行监测。

四、环境噪声控制措施1. 交通噪声控制:加强车辆尾气排放控制,推广低噪声轮胎和减振装置,限制和规范交通流量,建立有效的交通调节系统。

2. 城市噪声污染源控制:建设隔音、减震等措施,限制机械设备和施工噪声的时段和时间,推广低噪声设备和技术。

3. 人口密集区的噪声控制:禁止在临近居民区域设立嘈杂的娱乐场所,建设隔音墙和隔音窗等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
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环境噪音标准

环境噪音标准

环境噪⾳标准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1)、0类:⽩天是50分贝,晚上是40分贝。

(2)、1类:⽩天是55分贝,晚上是45分贝。

(3)、2类:⽩天是60分贝,晚上是50分贝。

(4)、3类:⽩天是65分贝,晚上是55分贝。

(5)、4类:⽩天是70分贝,晚上是55分贝。

⼆、各类标准的适⽤区域:
(1)、0类标准适⽤于疗养区、⾼级别墅区、⾼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

(2)、1类标准适⽤于以居住、⽂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于居住、商业、⼯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于⼯业区。

(5)、4类标准适⽤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平)限值也执⾏该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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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GB3096-93 1993-12-06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GHZB1-1999 1999-12-06实施)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 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域。

2 引用标准本标准表4和表5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和规范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

4 标准值本标准规定了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标准值。

满足地表水各类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基本项目按表1执行。

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

控制地表不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5 水质评价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单位:mg/L表2 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单位:mg/L表3 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特定项目标准值单位:mg/L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环境质量确定,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提出所辖水域水环境功能类别分方案,划分功能类别,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排污口所在水域划定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混合区外水域使用功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7 水质监测监测项目的采样布点及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标准基本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4执行,特定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5执行。

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表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特定项目分析方法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

2)《湖泊富营养化调查规范(第二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

3)《水和废水标准检验法(第15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5年。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GB3095-1996 1996-12-06实施)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

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

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氮氧化物(以NO2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一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时的状态。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5 浓度限值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

表1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注:①适用于城市地区;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6 监测采样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分析方法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2。

表2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注:①②③分别暂用国际标准ISO/CD 10498、ISO 7996,ISO 10313,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④用于日平均和1小时平均标准;⑤用于月平均和植物生长季平均标准。

7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见表3。

表3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8 标准的实施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限值,在标准实施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Principle and technical methods for regionalizing ambient air quality function(HJ14-1996 1996-07-22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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