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0809息化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通信建设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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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6.24•【文号】国烟专[2009]242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国烟专[2009]242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各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现象日益增多,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问题尤为突出,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民健康,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为保证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在指定的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禁止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06.02•【文号】工信部联网安函〔2021〕133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工信部联网安函〔2021〕13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是实施非法办理、出租、出售、购买和囤积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相关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停止相关行为,并于2021年6月底前主动注销相关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

对通告发布后仍然进行上述非法行为的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二、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将持续深入推进“断卡行动”,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办理、出租、出售、购买和囤积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行为,全力清理涉诈号卡资源。

三、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应按照“谁开卡、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的实名制管理,加强涉诈网络信息监测处置,强化风险防控。

四、电信企业应建立电话卡“二次实人认证”工作机制,针对涉诈电话卡、“一证(身份证)多卡”、“睡眠卡“、“静默卡”、境外诈骗高发地卡、频繁触发预警模型等高风险电话卡,提醒用户在24小时内通过电信企业营业厅或线上方式进行实名核验,在规定期限内未核验或未通过核验的,暂停电话卡功能,有异议的可进行投诉反映,经核验通过的恢复功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11.04•【文号】工信部网安函﹝2016﹞452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网安函﹝2016﹞452号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近期系列决策部署,细化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要求,有效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切实保障正常通信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从严从快全面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一)加快完成未实名电话存量用户身份信息补登记。

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快推进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在2016年底前实名率达到100%。

各移动转售企业要对170、171号段全部用户进行回访和身份信息确认,对未登记或登记信息错误的用户进行补登记,2016年底前实名率达到100%。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补登记的,一律予以停机。

(二)从严做好新入网电话用户实名登记。

各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转售企业要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电话用户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可溯源。

为新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要严格落实用户身份证件核查责任,采取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联网核验等措施验证用户身份信息,并现场拍摄和留存办理用户照片。

通过网络渠道发展新用户时,要采取在线视频实人认证等技术方式核验用户身份信息。

(三)严格限制一证多卡。

2016年底前,各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转售企业应全面完成一证多卡用户摸排清理,对在本企业全国范围内已经办理5张(含)以上移动电话卡的存量用户,要对用户身份信息逐一重新核实。

同一用户在同一基础电信企业或同一移动转售企业全国范围内办理使用的移动电话卡达到5张的,按照六部委《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第四条相关要求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打击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打击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发文字号】工商直字[2011]138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1.06.27【实施日期】2011.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网宣(网管)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

为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建党90周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围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工商、公安机关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以“净化网络、打击头目、摧毁组织、教育群众”为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行动目标查处侦破一批网络传销违法犯罪大要案件,严惩网络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净化网络环境,提高群众抵制和防范传销能力,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建立打击和防范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从即日起至7月中旬),各地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成立协调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文号】工信部电管函[2012]1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126号)自2008年开展垃圾短信治理专项行动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企业对此高度重视,建立了垃圾短信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对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进行了有效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同时,也存在部分基础电信企业利用自有短信通道,使用自有端口和个人通信号码违规开展经营性垃圾短信群发业务的问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垃圾短信治理的成果,及时解决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我部决定在全行业开展为期3个月的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主要是利用基础电信企业自有端口和行业类应用端口、信息服务经营者自有端口和个人通信号码(含小灵通号码、手机号码和固定号码等)开展经营性群发垃圾短信的行为。

强化基础电信企业和增值电信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垃圾短信防范技术能力,督促基层电信公司切实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有效遏制垃圾短信泛滥态势,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电信服务。

二、工作内容(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行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1.成立省(区、市)内垃圾短信治理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垃圾短信处理工作。

2.定期召开垃圾短信治理工作会议,督促基层电信企业切实落实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

3.组织基础电信企业按照《关于开展垃圾信息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电函〔2007〕503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垃圾信息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33号)的要求,开展垃圾短信自查自纠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垃圾短信息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3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垃圾短信息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3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垃圾短信息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垃圾短信息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整治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滥发垃圾短信息的行为得到治理,1.4万个违规短信息群发端口被排查关闭,约300家信息服务经营者受到相应处理;垃圾短信息的发现、监督和处置机制初步建立,端口类短信息的签名制、白名单制以及用户举报投诉跨省联动机制等的实施取得明显效果。

我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月平均用户举报投诉量比专项行动前减少约90%。

然而,近期垃圾短信息治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诈骗类等违法短信息发送量有所抬头。

为巩固前一阶段垃圾短信息的治理成果,及时解决当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我部决定将本次垃圾短信息专项整治行动延期至2009年6月,在继续前一阶段相关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加大对非端口类垃圾短信息、网间和省间垃圾短信息以及违法类短信息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保证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把治理滥发垃圾短信息当作解决当前社会关注的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主要领导负责,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密切协作,加强配合,确保治理工作持续开展,确保实现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目标。

二、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总结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和完善前期有效做法,采取有力措施,提升技术手段,完善管理机制,及时解决新问题,加强内部管理和考核,保证短期内垃圾短信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治理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治理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治理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4.15•【文号】工信部联保[2014]153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治理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保〔2014〕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维护网络和信息安全,净化移动互联网环境,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决定自2014年4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治理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专项行动。

现将《打击治理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部公安部工商总局2014年4月15日打击治理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但与此同时,具有恶意扣费、资费消耗、信息窃取、诱骗欺诈等恶意行为的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以下简称恶意程序),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为遏制利用恶意程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势头,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创造安全的移动互联网信息消费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决定,自2014年4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联合开展打击治理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按照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通信、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和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移动应用程序制作、传播、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依法打击利用恶意程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

二、工作目标发现处置一批感染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恶意程序;督促应用商店建立健全移动应用程序安全管理机制;查处一批利用恶意程序从事违法犯罪的案件;打击利用恶意程序非法牟利行为;提高用户安全防护意识;推动建立恶意程序治理的长效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爆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爆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爆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8.29•【文号】工信厅安[2014]159号•【施行日期】2014.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爆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厅安【2014】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 6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民爆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专项行动实施中的工作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安全生产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14年8月29日民爆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要求,结合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民爆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深刻吸取去年以来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集中整治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安全管控,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部《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安全管控的通知》(通信部安[2014]266号)的相关要求,重点在以下方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一)坚决打击非法建设现场混装炸药生产系统、非法生产现场混装炸药、非法购销现场混装车及其配套设备行为,严肃查处使用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生产包装炸药、使用工业炸药现场混装车在地面站混制成品炸药等行为,打击整治非法购、销硝酸铵行为;(二)重点整治民爆企业超许可品种、数量的生产销售行为,严肃查处民爆企业超出许可期限(无证)生产销售行为,查处整治企业违规生产、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设计、安评行为,整治民爆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民爆科研单位存在的非法购销专用设备、违法违规组织科研试验等相关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7.22•【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20〕164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20〕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各相关单位:按照2020年信息通信行业行风建设暨纠风工作部署,为切实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安全、更健康、更干净的信息环境,我部决定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时间为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10日。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依据《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和《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等规定,深入推进技管结合,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强化APP个人信息保护,及时整改消除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和骚扰用户、欺骗误导用户、应用分发平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净化APP应用空间。

2020年8月底前上线运行全国APP技术检测平台管理系统,12月10日前完成覆盖40万款主流APP检测工作。

二、整治对象(一)APP服务提供者,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可以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包括快应用和小程序等新应用形态。

(二)软件工具开发包(SDK)提供者,即集成在手机APP里的第三方工具集合。

(三)应用分发平台,包括网站、应用商店、APP等承担下载、安装、升级等分发服务的各类平台。

三、整治任务(一)APP、SDK违规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方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3]16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3]16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3]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巩固前期垃圾短信息治理成效,健全长效机制,净化短信息服务环境,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2013年4月至12月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

请按照《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如遇问题,及时报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4月7日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巩固前期垃圾短信息治理成效,健全长效机制,净化短信息服务环境,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阶段性整治与日常治理并重,完善政策体系,创新技术手段,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强化企业责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用户自我防护等多方力量,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全面推进垃圾短信息治理。

二、工作目标通过本次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短信息服务的法规、标准体系;落实企业责任,建立多环节技术手段,完善垃圾短信息发现、举报、处置、监督流程;建立治理效果评估体系;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健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重点(一)完善法规、技术标准,营造规范有序的政策环境1.制定出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07.23•【文号】工信部节〔2018〕136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将《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3日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切实履行工业和通信业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在推动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中,全面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工业和通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新发展理念,自觉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工业和通信业高质量发展为主攻方向,重点围绕“调结构、优布局、强产业、全链条”,强化技术创新,加强政策保障,推进工业绿色转型发展,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绿色发展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到2020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8%,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3%,绿色制造和高技术产业占比大幅提高,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具体范围见附件)重化工业比重明显下降,产业布局更加优化,结构更加合理,工业绿色发展整体水平显著提升,绿色发展推进机制基本形成。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文号】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电信改革重组进展顺利,电信市场全业务经营全面展开,3G和TD发展快速推进,我国电信业总体呈现科学规范、蓬勃向上的快速发展态势。

但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电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系列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肆意破坏通信设施,阻碍互联互通,恶意诋毁、排挤竞争对手等,严重影响了电信网络安全畅通,扰乱电信市场秩序,侵害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为遏制当前电信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部下发的有关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确保电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营造和谐竞争环境,加快推动TD发展当前,营造和谐的电信市场竞争和发展环境,对于提升电信行业整体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电信企业要站在全行业高度,充分认识通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环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开展竞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

各电信企业集团总部要切实做好对下属企业的考核、管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开展经营和市场竞争,维护电信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加快推动TD发展的总体要求,集中精力落实TD-SCDMA网络建设和业务发展规划,全力以赴搞好TD-SCDMA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移动公司积极发展TD-SCDMA业务。

现阶段各地移动公司应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要求,加快发展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可以经营利用TD-SCDMA网络开展的无线宽带接入业务(含无线局域网热点覆盖)、与TD-SCDMA相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工信部印发《关于纵深推进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印发《关于纵深推进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通知》

2018.06 / 21国家大事ation5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纵深推进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九项重点任务:一是切实加强实人认证工作,持续巩固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成效。

二是持续规范重点电信业务,着力治理境外来源诈骗电话。

三是加强钓鱼网站和恶意程序整治,有效降低网络诈骗威胁风险。

四是依法开展网上诈骗信息治化企业责任落实。

九是广泛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用户防范意识。

工信部证监会5月21日,证监会党委在北京召开2018年系统新闻舆论工作会议。

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闻舆论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总结证监会系统新闻舆论宣传工作,对下一步重点任务进行部署。

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刘士余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明确了几项工作重点。

一是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稳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党委中心工作,主动加强资本市场宣传,及时通报资本市场重要工作进展,宣传解释法规制度政策,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讲好中国资本市场故事。

二是改善新闻发布形式,提升新闻发布效率,增强互动沟通。

针对投资者关注的热点、痛点问题加大解疑释惑力度,积极主动回应市场关切。

三是加强与新闻媒体和专家学者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媒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监督作用。

四是完善资本市场新闻舆论相关制度,加强证券期货市场信息传播行为管理,坚决打击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网络“黑嘴”,努力营造清朗的资本市场网络空间。

坚决打击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网络“黑嘴”公安部近日,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集中约谈境内WiFi分享类网络应用服务企业,要求相关企业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依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境内提供服务的119家企业提出5项指导性措施要求:未经本人或单位授权或同意的个人用户WiFi网络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非公开WiFi网络,停止分享服务并清除相关信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周边,无法确认属于公共服务WiFi网络的,暂停分享服务;要通过官方网站、APP客户端公开分享服务、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条款,接受社会和用户监督;要通过官方网站、APP客户端提供WiFi网络分享信息的查询和投诉渠道。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入开展2012年通信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入开展2012年通信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入开展2012年通信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05.18•【文号】工信厅通函[2012]383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入开展2012年通信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通函〔2012〕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央纪委、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中纪发[2012]6号)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结合通信建设工程实际,现就深入开展2012年通信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见http:///zwgk/2012-04/19/content_2117169.htm)、《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见http:///gongbao/content/2012/content_2121705.htm)以及《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1号)(见附件1)的要求,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为主线,着力抓好通信建设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息公开等重点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建立健全通信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09.12.08•【文号】工信部通[2009]614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2009]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工信厅规〔2009〕244号),结合通信建设情况,现就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排查的范围和重点(一)排查范围针对2008年以来各电信运营企业立项、在建和竣工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通信建设项目,重点开展排查工作。

(二)排查重点1、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1)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的情况。

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制度;自行招标的建设项目要求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的,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是否公开招标;招标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详细、完整编制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二次或多次报价的情况;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指定承包商、供应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存在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情况;是否及时履行招标备案手续。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

附件3: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依据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令第11号)(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令第56号)(六)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8号)(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八)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0号)(九)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7号)(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令第2号)(十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门令12号)(十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十三)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发改法规〔2009〕124号)(十四)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十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十六)关于发布《通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和《通信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的通知(工信部通〔2009〕194号)二、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291号)(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93号)(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七)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八)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18号)(九)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第2号令)(十)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监测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号令)(十一)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59号)(十二)关于开展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规函〔2005〕21号)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专项行动延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专项行动延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专项行动延期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5.03•【文号】工网安函〔2016〕459号•【施行日期】2016.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关于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专项行动延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工网安函〔2016〕4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人民邮电报社、中国互联网协会,各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相关增值电信服务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相关部署要求,各单位、各企业扎实行动,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当前通讯信息诈骗多发高发势头尚未得到根本遏制,防范打击工作仍需持续加大力度。

根据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将专项行动延长到2016年底的决策部署,经部领导同意,现决定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前期开展的“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专项行动”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各单位、各企业要深刻认识当前通讯信息诈骗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网安函〔2015〕601号,以下简称601号文)部署要求,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狠抓责任落实,将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专项工作持续引向深入。

5月20日前,各单位、各企业要将前期工作成效与经验做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及下步工作安排书面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安全管理局),其中下步工作安排要全面对照601号文并结合新情况、新问题,逐项明确具体工作落实措施、完成时限以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联系人及电话:崔现东010-66022603工业和信息化部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安全管理局(代印)2016年5月3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公开征求对《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公开征求对《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公开征求对《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2.07.0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公开征求对《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
稿)》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依法处理用户诉求,我们起草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10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邮政编码:100804),信封上请注明“《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2022年7月8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
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信
【发文字号】工信部信管[2018]54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8.03.07
【实施日期】2018.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18〕54号)
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信息通信行业管理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施行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全国信息通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属地信息通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工作,并配合违法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对相关主体实施信用管理。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一)未按规定报告年报信息,且在电信管理机构限期内仍未履行年报义务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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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通信建设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
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通函[2010]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的要求,部决定集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通信建设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通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通信建设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影响通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强化各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重点内容
各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通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今年以来发生的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重点严厉打击以下非法违法行为:
(一)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法定建设手续,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设活动的;
(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管理的;
(四)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以及重点隐患隐瞒不报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改的;
(六)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代管、挂靠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七)施工企业无相应资质证书,非法从事建设活动的;
(八)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九)施工单位违反操作规范,未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要求操作,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造成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时间要求
从8月初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通信建设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简称“各管局”)于11月5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包括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的类别、数量、处理情况等)报部(通信发展司)。

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将总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部(通信发展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作为全面加强通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

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专项行动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调,全面推进。

专项行动要与国务院相关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及地方政府有关要求有机结合,做到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全面推进,建立长效机制。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要严厉查处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对涉及通信铁塔、杆路及管道施工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完善制度,巩固成果。

各单位要通过专项行动,不断完善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务求本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加强沟通、强化监督。

各管局要在地方政府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

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部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好资料来自互联网共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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