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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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

龙政办〔2009〕2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增强我市抵御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综治办 [2008]88号文件中明确的“县级以上城市对消防重点单位消防安全

实施远程监控”要求,现就我市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2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十一五”消防科技发展规划》和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消〔2008〕466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综治办(2008)88号文件中明确的“县级以上城市对消防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实施远程监控”要求,建立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

二、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用户范围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列为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重点对象为:

(一)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住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枢纽、通讯枢纽(基站);

(四)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变电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八)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九)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单位;

(十)重要科研单位;

(十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十二)其它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

三、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的实施计划

各类场所按火灾危害性拟分三批实施联网:第一批为公众聚集场所,

计划在2009年底前完成;第二批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它已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相关单位,计划在2010年底前完成;第三批为按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设置的场所,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与远程监控系统联网,计划在2011年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当前一些社会单位消防责任主体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健全、不落实;消防设施擅自停用或维护保养不善,导致消防设施完好率低,有效运营率低,发生火灾时不能准确或及时报警,贻误灭火的最佳时机现象仍普遍存在。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就是着重针对解决这些问题而采用的新的技术手段,是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的一项有效措施。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的实施计划主动完成联网工作。

2、加强督促,实现联网。对当前已经通过消防审核,而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类场所,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跟踪督促,对不符合入网条件的要责令整改,确保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前实现与远程监控中心联网;针对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公众聚集场所在年底前务必完成联网工作。

3、加强协作,强化服务。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机构与联网单位要确立民事法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监控中心要实时监测联网用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运营服务机构要定期对远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确保联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解决网络和系统故障。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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