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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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博弈谁掌输赢

《劳动合同法》博弈谁掌输赢

明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令众多企业绞尽脑汁,陷入与新法的博弈中。

不同博弈方,纷纷策划了带有明确针对新法风险条款的各种计策。

如今年年中LG中国发布了裁员计划,对合约期在5年至9年的员工,统一不再续约,就此拉开了应对新法的裁员风潮。

年关将至,博弈手段不断翻新,10月底知名高科技民营企业华为公司出台买断工龄政策,其涉及员工数量达万人次,又加重了新法实施前的“阵痛”。

企业这种为规避新法约束,盲目裁员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据悉,华为此次买断工龄,针对包括总裁任正非在内所有工作年限在8年期以上的员工,在2008年元旦前均要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公司给予“N+1”的补偿,买断其工龄。

随后再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老员工以新员工身份继续为公司服务。

其用意明确规避新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

新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劳动者满足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款,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试想,倘若华为不进行此番清算,1-2年后,这批老员工都捧起了国家发给的“铁饭碗”,对于人才更新快速的高新科技产业,则为企业带来极大的养人负担,加大企业解聘难度,降低员工更新的灵活度,提高更新成本。

华为在与《劳动合同法》的这次博弈中,却并非赢家。

于内而言,为华为做出巨大贡献的老员工在此次清算中,虽然得到了基本合理的补偿,但员工忠诚度难免下降,员工心理受到极大伤害。

未在裁员范围内的员工,观看了企业一番“表演”后,必将忧心自己未来前途,无法安心本职工作,从而降低企业劳动生产率,甚至成为企业潜在流失员工。

从外部效应看,这种为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不计手段的行为,体现了其社会责任的缺失,严重损害了华为作为大型民营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及企业外部声誉。

对企业文化等多方面造成的潜在损害不可弥补。

同时其行为已在社会中产生恶劣的示范效应,造成众多社会不良舆论与多方谴责。

一个追求利益却缺乏社会责任的公司,很难拥有内部凝聚力和外部号召力;不良的社会公众形象,必将加大其招聘难度,损失潜在人才与客户。

劳动法律的变迁: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基于博弈论的分析视角

劳动法律的变迁: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基于博弈论的分析视角
劳 动法律 的变 迁 : 劳动法》 从《 到《 劳动合 同法》
基 于 博 弈 论 的分 析视 角①
黎 秀 蓉
( 西北政 法大学 经济管理 学院, 陕西 西安 7 0 6 ) 10 3

要 :改革开放 带来 劳动关系的变迁 , 而引起 劳动法律 的 变迁 , 现为从 《 动法》 从 表 劳 演变到 《 劳动


引言
改革 开放 以来 , 国劳动关 系 发生 了 巨大变 化 。作为 改革 开放 的前 沿 , 江三 角 洲地 区迅 速 实 现 我 珠 了工 业 化 。伴 随工 业 化 的进程 , 以农 民工 为 主 体 的产 业 工 人 与代 表 资 本 的企 业 之 间形 成 的劳 动 关 系
发生 了相 应 的变迁 , 种 变迁 以典 型 的市场 化方 式进 行 , 这 一定 程度 上 代表 了 中国劳 动关 系变迁 的进程
专政 。
博弈 的战 略式 表述 如表 1 : 模型中, R代 表双 方都合 作 时 的收益 , 表 双 方都 不 合 作 P代
表1
时的收益 , T代表对方合作 己方不合作的收益 , 代表对方不合 s 作 己方合作 的收益 ; T>R>P>s2 T+s 。 且 ;R> ①
1劳 动法律 的 目标 : . 理想 状态 (I) 在这 个 LK博弈 中 , - 状态 (I) 合 作 , ( 合作 ) 味 着 合 作 双 赢 的 帕 累 托 最 优 状 态 , 意 因为 2 R>T+ S> P 相应 的 收益支 付 为 ( R) 实现 了分 配 正义 。显 然 , 这 种 状 态下 , 动 关 系 和谐 , 2; R, , 在 劳 没有 剥 削 , 没有 冲突 , 效率 与正 义得 到 了统 一 。但是 , 理想状态 在博弈 中通过 自发 的市场 调节往往 并不会 自动 这种

劳动合同法下政企双方的博弈分析

劳动合同法下政企双方的博弈分析

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从如何 使企业 自觉遵守《 劳动合 同法》 及尽量降低政府监督检查 的成本 2 层面建立 个 博弈模型 , 以期《 劳动合 同法》 能够得到预期的执行效果 。
关键词 : 劳动合 同法;政府;企业 ; 博弈 ; 纳什均衡
中图分 类号 : 7 F4 2 文 献标 志码 : A
c n ce to sy b d b t e “ b r o s in iu l a i e y h La o Co ta t a w” a d m ii z h c s o u e iin a d n p cin f t e n rc L n n mie t e o t f s p r so n i s e to o h v g v r me t -o fcltt h mp e nai n o b u nr c a t c i v h x e td r s l . o e n n- t a i ae te i lme t t fL o rCo ta tL w oa h e et e e p c e e u t i o a s K e r s: b r Co ta tL w ;g v r me t e tr rs y wo d La o nr c a o e n n ; n e i e; g me; Na h e u l ru p a s q iii m b
《 劳动合 同法》 颁布至今 3 年有余 , 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得到 了一定程度 的改善 , 动合 同的签订率逐步 劳但 由于诸
能发挥应有 的监督和管理 的作用 , 导致《 劳动合 同法 》
的实施效果不容乐观 。 博弈论 研究 的是一个 主体 的选择受 到其他 主体
Ga e a a y i n b t o e n e ta d e t r rs su d r m n l sso o h g v r m n n n e p ie n e

新《劳动合同法》框架下三方博弈行为分析

新《劳动合同法》框架下三方博弈行为分析
吸纳能力越 来越弱。2 0 年 与 18 年相 比 , 03 90 工业部 门每吸纳一个劳动力就 业需要 的固定资产净值增长 了 1 ;9 8到 2 0 9倍 19 0 3年 ,
全部 国有企业及规模以上非国有企 业的从业人 员人数年平均下降幅度 达 7 2 参见《 . %。 2 中国工业化的成就》h p/w wci .m ,t :/ w . n t . t h ao
建设 ” 的决议 , 出了“ 提 坚持实施积极 的就业政策 、 规 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对策建议。新《 ( 劳动合
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可以看作是立法部门对党中央
① 据 中国社科 院的工业研 究报 告表 明 ,0世 纪 9 2 0年代 中后期 以来. 国的工业化 正走 向资本 密集型新阶段 , 我 资本对 劳动的
动争议数量跃升 了 1.倍 , 3 5 达到 4.万件 ; 劳动争议也 出现大幅度增长 , 了 5 倍。程韵 :( 47 集体 增加 . 4 《 劳动合 同法)寻求公平和效 : 率的平衡》《 ,中国劳动)07 第 7 。 20 年 期 ③ 胡锦涛 :高举 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伟大旗 帜.为夺取全 面建设 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在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 《
是劳资合约“ 短期化” 的根本原因。 首先 , 从政府层面上来看 , 改革开放 3 O年来 , 我 国的工业化 、 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 , 国民经济保持了 持续 、 快速增长 的势 头 , 但不容忽视 的一个现象是 , 工业发展吸纳劳动力的比例并没有相应增加 .经济 的高速增长并没有创造出相应多的就业 岗位① 。由此 引发 的问题是 , 劳动力市场供求格局 日益失衡 , 劳资 冲突更是屡见不鲜⑦ 。在这种情况下 , 中央审时度 党
中 图分 类号 :F 4 . 2 13

从《劳动合同法》看法律的博弈性与契约性

从《劳动合同法》看法律的博弈性与契约性
20 人 , 80万 占全 国城 镇 劳 动就 业 人 口的 比重 超 过 1%。 】 0 民营
的投资或是否继续在 中国的业务 。 美 国商会认为 , ” 本法颁布实 施“ 可能会对 中国的投 资环境产生消极影响” 9 。[
第二 。影响决策机关。玖龙纸业董事长领衔 3 7名政协委
员 , 20 向 0 8年全国政协大会递交提案 , 建议修 改无 固定期限劳
动合 同为为 3 —5年有期限合 同; 常州长兴集团董事长 、 申产 宗 业集 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等也通过提案要求修改该法o 这些建 ( 议影响了《 实施 条例》 的起草 , 向资方倾斜 , 被舆论 理解为资方 的胜利 ,草案删除了资方解除合 同的限定性 的前提和程序 , 经 济补偿金 、 提前告知等也没有 了。…
现, 仍有 6 %的农民工没有“ 5 组织 ” 。
第二 , 向媒体求助 。燕赵都 市报社 曾组织 了“ 06燕赵 1 20 1
城市联动 ・ 薪行动” 燕赵 1 城市同时开通 了电话热线 , 当 讨 , 1 与
地有关部 门一起为拿不 到工钱的农 民工强力讨薪。【 7 第三, 向政府部 门反映 。温 家宝 总理亲 自为民工讨薪就是
产 物 ; 为 立 法 者 , 不放 任 无 序 博 弈 , 不奢 望 自然 契 约 , 该 是合 作 中容 忍 博 弈 , 弈 中追求 合 作 , 到 和谐 。 作 既 也 应 博 达
[ 关键 词 ] 劳动合 同法 ; 博弈 ; 契约 ; 和谐 中图分类号 : 4 2 DF 7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6 2 8 5 (0 0)7 0 6 — 3 17 — 63 2 1 0 —0 6 0
别为 1. 2 .%和 2 .%。_ 79 44 %、 44 3 () 2 资方 的资本优势 至 20 0 6年底 ,广义民营经济 占 G P比重 的 6 %左 右 , D 5 狭 义 民营经济 占4 %左 右; 0 …全国外 商投 资企业 出口占到 了全国 总量 的 5 %,纳税 占全国的 2 %,直接 就业人数已经超过了 8 1

劳动合同法实施博弈劳资平衡

劳动合同法实施博弈劳资平衡

劳动合同法实施博弈劳资平衡5月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5月9日下午5点,一天之内,已有1540人提交修改意见。

“社会对实施条例可以说是期待已久。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对记者表示。

2020年6月,劳动合同法正式出台,随后,便引起了“华为门”、“沃尔玛辞工”等诸多事件。

由于劳动合同法牵涉到所有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有些条文规范不甚明确,理解上容易发生歧义,因此,各界均对实施细则报以极高的期待,希望细则能够解决此前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的诸多争论,进一步明确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从公布的细则看,细则进一步收紧劳动关系,而不是在操作上有所松动。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劳动法专家董保华表示。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主任乔健则认为,细则强调的重心是偏向雇主这边的。

他寄希望于这一次细则的重新征求意见,“需要一个合法的立法程序,去吸纳这些意见”。

前提:14种情形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做了规定。

草案规定,在14种情况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就告诉劳动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是铁饭碗,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

”郭军表示。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以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所误解,认为一旦签订就是终身合同,不能解除,所以才会出现类似华为这样紧急解雇再重新签合同的情况,这次的实施细则就告诉大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

”郭军说。

此次明确的14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了双方合意、过错解除、非过错解除的三种情况,“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种情况下,解除的程序是完全不同的,有点需要经过30天的等待期,有的不需要;有的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有的则不需要举证。

劳动合同立法的博弈分析

劳动合同立法的博弈分析
, 中论及 的帕 累托 效率 公 理 、 称 性 其 对
公 理 、 性 变 换 不 变 性公 理 、 立 于无 关 选 择 公 理 线 独 是理 解 和求 解 两人 合 作博 弈问 题 的关键 , 而联 盟 博
自 2o 0 8年 1 1日劳 动 合 同法 在 全 国施 行 以 月
完全 下 的 劳 动力 市场 博弈 》 、 村 劳 动力 转 移 问题 )农
博 弈分 析 》 和农 民工 问题 的分 析 为 主 , 劳 动合 同 ) 对 立法 过程 中博弈 问题 的分 析基本 没 有 。
往 往 表 现 为任 何 博 弈方 的退 出将 导 致 劳 动 合 同立 的 分析 ( 澹 台思 鑫 的 《 村 剩余 劳 动力 转 移 中的 如 农
成 联盟 参与 博弈 , 因而这 种 自身 利 益最 大化 的诉求
往 往受 到联合 理性 的约 束 。 这种 联 合理性 往 往体现
为 博弈 方之 间有 约束 力 的协 议 , 劳动 合 同立 法 中 在
法 的无 法完成 。 因此从 这 一意 义上 来说 , 资方 、 方 劳 与 政 府 三 方 的博 弈 为 多人 合 作博 弈 行 为 而 不 是 非

年来 ,引 发 的底 层 民众 对其 制 度 安排 的 不满 意 ,
国 内运 用博 弈 理 论进行 经 济分 析 的文 章 较 多 ,
更 令人值 得深 思 。 本文 拟从 博弈 论 的角 度来 探讨这 大 量 的 文 章是 运 用非 合 作 博 弈 理论 分 析 各 类 经 济 部 法律制 度安 排所 引发 的各 种争 议 问题 。 劳 动合 同法 的制 订过 程 , 博 弈论 的 角度 来看 从 过程. 在这一 过程 中三方 各 自追 求 自身 利益 的最大

《劳动合同法》:争议与博弈中诞生.doc

《劳动合同法》:争议与博弈中诞生.doc

《劳动合同法》:争议与博弈中诞生-; 一部,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19余万条和55万余条意见,牵动全社会的神经。

这部的起草和修改,不但体现了专业主义的渐进,也展现了国家和民间良性互动的可能。

; 本刊记者/刘炎迅;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 今年6月24日,实施4年多的《劳动合同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8月5日,修改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立即收到55万条反馈意见,争论不断,一如当年。

;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经过了四年的审议,从全国征集到的意见超过19万条,这个数字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立法史中名列第二,排名第一的是五四宪法。

; 这两个数字的背后,是亿万劳动者、众多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之争,亦是劳、资、政府三方的权责利如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博弈。

; 事实上,这种博弈仍然在继续;而一部涉及全社会利益的法律,如何能够公平地保护双方的利益,仍在探讨之中。

; 海派与京派之争;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严格的起草小组,在起草的不同阶段,由不同的部门来主导。

11月13日,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当年《劳动合同法》处于起草过程时,他担任全总法律工作部副部长,直接而深入参与了相关过程。

; 彼时,1995年出台的《劳动法》已实施了十余年,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形式愈发多样,劳资市场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短期合同盛行,没有规定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争议类案件大量出现;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一项《劳动法》执法现象大检查,重点检查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落实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和社会保险问题。

得出的结论是:不容乐观。

; 起草一部新的用以规范劳资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想法,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产生的。

然而从第一稿开始,其中的各项条款就始终处于争议之中。

《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博弈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博弈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博弈分析《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涉及到合同双方—企业和劳动者,以及劳动合同的第三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其中政府部门将充当监管和仲裁角色。

由于《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作为“经济人”的企业,存在有逃避新劳动法监管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以新劳动法的实施是政府监管机构、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博弈均衡的结果。

下面讨论纳什均衡过程和均衡条件。

一、基本要素1.参与人。

与《劳动合同法》实施相关的主要有三方参与人:第一,监管机构。

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对企业《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责任。

第二,企业。

广泛存在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是《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约束主体,对该法将采取遵守或规避行为。

第三,劳动者。

即《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保护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该法保护。

三方具有不同的成本收益,进行非合作博弈。

2.行动。

监管机构:(执行有力,执行不力);企业:(遵守,规避);劳动者:(维权,不维权)。

在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的过程中,三方行动相互影响,不分先后,共同决定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形成静态博弈。

3.信息。

各参与方的得益函数是共同知识,构成完全信息博弈。

二、模型假设1.变量定义(1)监管机构。

根据《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严格实施该法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此外,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的一环,将有力促进后续阶段的制度完善。

若《劳动合同法》得到执行,则国家和监管机构都得到上述收益,设为A 。

若监管机构严格实施《劳动合同法》,则其执行成本为B 。

若严格实施且检查出企业有规避行为,将根据情况获得罚没收入F 。

(2)企业。

与《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相比,企业遵守该法引起的劳动力成本提高额设为W ,由于遵守该法而引致的企业形象提高收益设为H 。

我国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博弈分析

我国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博弈分析
12 各 级 政 府 与 劳 工 群 体 之 间 的 博 弈 .
营带来 的变 化 为 了竞争 . 能会 盲 目 可
减 少 员 _ 工 资 、减 少 员 工 保 险 和 福 利 , T = 不 主 动 贯 彻 实 施 《 动 合 同 法 》 不 肯 承 劳 ,
担相应 社会责任
2 博 弈 论 下 的 我 国 实 施 《 动 劳
1 《 动 合 同 法 》 参 与 各 方 劳 中
的博 弈分 析
11 不 同 劳 工 群 体 之 间 的 博 弈 .
1 企 业与企 业之 间的博弈 . 5 模 小 而 分 散 、 力 有 限 . 营 方 式 比 较 财 经 保守。 尚未 意 识 到 《 动 合 同 法 》 其 经 劳 对
其 战 略 目标 的 理 性 选 择 由 于 企 业 主 要 通 过 侵 害 劳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来 谋 取 不 当
实 施 过 程 中也 会 出 现 不 协 调 . 现 博 弈 。 且 都 能 在 客 观 条 件 约 束 下 作 出 能 实 现 出
13 企 业 与 不 同 劳 工 群 体 之 间 的 博 弈 .
我 国很 多企 业整 体技 术水 平低 、 规 行 为 其次 . 由于 劳工 遭受 企业侵 害后
劳工 是 《 动 合 同 法 》 最 终 收益 劳 的 者, 他们 通过 《 劳动 合 同法》 短期 保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期 可 实 现 经 济 和 社 会 和 长 谐 发 展 。劳 工 在 实 施 《 动 合 同法 》 有 劳 时 不 同 表 现 . 互 之 间在 多 方 面产 生 博 弈 相
有掠夺 劳工合 法权益 的利益 驱动 而当 (— t C ≤O时 ,企业不会 实施侵 害 1 ) W— . 可 能 举 报 . 可能 不 举报 , 也 劳动 监 察部 门则 依 据 劳工 举 报 和 自身 职 能 对 企业 侵 害行 为进 行查 证 。为 了简化 问题 , 假 定只 有 当劳 工进 行举 报时 . 动监 察部 劳 门才 实施 查证 . 而且 若有举 报则 必会 实 施 查证 。在行动 战 略选择 上 . 业有 两 企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2010年和谐劳动关系主题征文《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及对策分析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施行。

这是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一、《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一)有助于规范企业用工,确保经济平稳发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规范企业用工,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合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诸如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局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等问题。

它同时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比如:新规定了行业限制,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放宽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规定企业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用工稳定,能确保企业生产顺利进行,对我区经济平稳发展起到基础作用。

(二)提高单位用工成本,促使企业审慎用工由于受到整个市场就业和劳动用工条件的影响,当前的企业用工制度对于劳动者来讲存在的问题较多,部分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掌握着劳动用工方面的主动权。

很多企业并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故而存在没有为员工缴纳各种保险的情况。

另外,《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企业多种违约情况,大大提高了企业违约成本,企业对用工将会越来越谨慎。

二、《劳动合同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了解不全。

一是《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广大劳动者都对该法寄予厚望,但有许多职工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内容知道甚少。

尽管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进行了一系列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但是由于受教育水平和工作环境的限制,加上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农民工掌握法律、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还很弱。

_劳动合同法_的博弈分析_黎秀蓉

_劳动合同法_的博弈分析_黎秀蓉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魏建邮编 250100。

“法经济学论坛”《劳动合同法》的博弈分析黎秀蓉作者简介:黎秀蓉(1968-),女,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制度经济学、法经济学。

联系方法: lixiurong_no.1@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西北政法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710063A Game Analysis to the Labor Contract LawLi Xiurong(College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710063) Abstract: This paper applies Game Theory to analyze institutional change of labor relationship since China’s reform and open polic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peasant-worker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 This auther makes the conclusion that in L-K game, in order to reach cooperation equilibrium, we have to strengthen the system of labor contract, to reform the system of the minimum wage and social insurance, collective negotiation and collective contract. In addition, we also need to improve the punishment mechanism: the system of labor supervision and dispute settlement.Key words: Labor relationship; L-K game; Cooperative equilibrium; Punishment mechanism《劳动合同法》的博弈分析关键词:劳动关系 L-K博弈合作均衡惩罚机制摘要:本文以珠三角地区农民工为视角,运用博弈论分析方法研究了《劳动合同法》的内在机理,认为在L-K博弈中,要达成合作均衡走出囚徒困境,必须强化劳动合同制度,改革最低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完善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并改进惩罚机制:劳动监察和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立法博弈与抉择

《劳动合同法》立法博弈与抉择
遵循 的不 二 法 门。
二、 劳 动 合 同签 订 率 低 下 的 立 法博 弈 与 抉 择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下 , 在 当时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据2 0 0 4 年的抽样调查统计 , 劳动合同平均签订 率与 2 0 0 2 年相 比降低 了近十个百分点。 特别是建筑业、 餐饮服务业劳动合 同签订率较低 , 为4 0 %左右 3。
临的主要 挑 战 。
关键 词 :劳动合 同 ; 立法; 博 弈 作者 简 介 :黎建 飞 , 中国人 民 大学法 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 师( 北京 1 0 0 8 7 2 )

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北京 1 0 0 8 7 2 )




《 劳动合同法》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 2 0 0 6 年3 月2 0日向全社会公布“ 草案” 征求意见、 颁布实施到现在 ,
所 引发 的争 议在 社会 上 就没 有 中断过 。对 一部 在社 会 中实 施 的法律 进行 评 价 , 既是 一个 法 律 问题 , 也 是 一
个专业问题 , 可以从该法的起草探讨制定这部法律 的缘 由, 进而考察该法实施之后其立法理由是否成立 、
立法 目的是 否实 现 。
制定 《 劳动合同法》 最初 的官方文件是 2 0 0 5 年1 2月 2 8日全 国人大常委会何鲁丽副委员长在人大常
的事实 劳动 关 系 。( 二) 劳动 合 同短期 化趋 势 明显 , 影 响 了劳动 关 系的 和谐稳 定 。( 三) 有 的 用人 单位 滥用 试 用期 , 严 重侵 害 劳动 者 的合法 权益 。( 四) 有 的用人 单位 随 意设立 违 约金 , 限制 了劳动者 的择 业 自由和 劳动

《劳动合同法》的博弈

《劳动合同法》的博弈

《劳动合同法》的博弈也许,从诞生的那一刻起,新的《劳动合同法》就注定饱受争议。

其实,早在正式获得通过之前,《劳动合同法》草案几易其稿,而且内容不乏颠覆性的改变,已经凸现了各部门在该法上的利益博弈。

而随着生效日期的临近,这种博弈更是进入了白热化:华为7000人“请辞”非议不断,沃尔玛裁员百人推波助澜。

此时,无论两家公司如何急于争辩,似乎都无法从这场争议的漩涡中超然世外。

企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企业家见到利润才会蠢蠢欲动,这无可非议。

所以,拿企业的社会责任来要求他们背离这种理想,既不符合实际,也违背基本的市场规律。

这恰恰是《劳动合同法》出台的重大意义,个人利益是企业所追逐的,社会责任则要由国家来承担。

因此,任何责难两家公司上述行为的言论似乎都缺乏强有力的支撑,但任何坐视这种现象的漠然态度都是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但是除了铺天盖地的报道,零零星星的被裁员工要求补偿的言论,官方的回应似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隔靴搔痒的警告,让这场博弈演变成为没有任何悬念的一方独舞。

到底是被裁员工集体失语,还是相关监管部门的漠然以待?抑或是法律本身存在问题?一、法律依据针对这种大规模的异动现象,法律本身的救济首当其冲。

能够给企业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的条款存在于现行《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关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争议与博弈中诞生-劳动合同法辞退规定

《劳动合同法》:争议与博弈中诞生-劳动合同法辞退规定

《劳动合同法》:争议与博弈中诞生:劳动合同法辞退规定今年6月24日,实施4年多的《劳动合同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8月5日,修改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立即收到55万条反馈意见,争论不断,一如当年。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经过了四年的审议,从全国征集到的意见超过19万条,这个数字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立法史中名列第二,排名第一的是“五四宪法”。

这两个数字的背后,是亿万劳动者、众多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之争,亦是劳、资、政府三方的权责利如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博弈。

事实上,这种博弈仍然在继续;而一部涉及全社会利益的法律,如何能够公平地保护双方的利益,仍在探讨之中。

“海派”与“京派”之争“《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严格的起草小组,在起草的不同阶段,由不同的部门来主导。

”11月13日,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当年《劳动合同法》处于起草过程时,他担任全总法律工作部副部长,直接而深入参与了相关过程。

彼时,1995年出台的《劳动法》已实施了十余年,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形式愈发多样,劳资市场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短期合同盛行,没有规定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争议类案件大量出现……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一项《劳动法》执法现象大检查,重点检查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落实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和社会保险问题。

得出的结论是:不容乐观。

起草一部新的用以规范劳资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想法,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产生的。

然而从第一稿开始,其中的各项条款就始终处于争议之中。

2006年3月全国人大办公厅发布《劳动合同法(草案)》,两天后,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学教授董保华就发表反对文章,将此前一直处于公众视野之外的争议公之于众:“草案过于倾向劳动者的立场,让企业处于被动地位,一定会引起企业的变相反弹。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博弈劳资平衡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博弈劳资平衡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博弈劳资平衡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博弈劳资平衡5月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5月9日下午5点,一天之内,已有1540人提交修改意见。

“社会对实施条例可以说是期待已久。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对记者表示。

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正式出台,随后,便引起了“华为门”、“沃尔玛辞工”等诸多事件。

由于劳动合同法牵涉到所有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有些条文规范不甚明确,理解上容易发生歧义,因此,各界均对实施细则报以极高的期待,希望细则能够解决此前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的诸多争论,进一步明确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从公布的细则看,细则进一步收紧劳动关系,而不是在操作上有所松动。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劳动法专家董保华表示。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主任乔健则认为,细则强调的重心是偏向雇主这边的。

他寄希望于这一次细则的重新征求意见,“需要一个合法的立法程序,去吸纳这些意见”。

前提:14种情形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做了规定。

草案规定,在14种情况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就告诉劳动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是铁饭碗,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

”郭军表示。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以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所误解,认为一旦签订就是终身合同,不能解除,所以才会出现类似华为这样紧急解雇再重新签合同的情况,这次的实施细则就告诉大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

”郭军说。

此次明确的14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了双方合意、过错解除、非过错解除的三种情况,“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种情况下,解除的程序是完全不同的,有点需要经过30天的等待期,有的不需要;有的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有的则不需要举证。

最新-劳动合同法博弈的最后谁是胜者? 精品

最新-劳动合同法博弈的最后谁是胜者? 精品

劳动合同法:博弈的最后谁是胜者?劳动合同法博弈的最后谁是胜者?——浅析劳动合同法十五条款的变化李迎春2019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发布了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下称《草案》征求意见的重要消息。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从即日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草案公布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草案的背后,更是进行着一场场不见硝烟的战斗,历经二年的修改,先后四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正式稿》终于在2019年6月29日尘埃落定,博弈的最后,到底谁是胜者?本文以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条款作为基础笔者认为草案的条款是最纯洁的,未经利益集团影响的、真正体现立法精神的条款,浅析先后四次审议到最终定稿条款的细微变化对劳动者权利的影响。

一、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条款的变化《草案》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正式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劳动合同法公平博弈方能守住修法底线

劳动合同法公平博弈方能守住修法底线

劳动合同法公平博弈方能守住修法底线阿计随着五一国际劳动节的来临,劳工权益再次成为公共焦点。

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莫过于劳动合同法的修法议题。

2022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曾被誉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里程牌式立法。

然而,无论是当年孕育之时还是正式实施之后,围绕该法的各方争议始终不断。

尤其是最近两年,多位政界、商界、学界人士发起了新一轮“炮轰”,批评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护过度,导致企业负担过重,阻碍企业灵活用工,甚至有人指责法律拖累了经济发展。

面对似乎愈演愈烈的修法呼声,立法机关去年曾一度发出力争尽快将劳动合同法修改列入立法计划的信号。

但其近期表态却显示,鉴于修法焦点尚存在重大分歧,目前修法时机尚不成熟,只有研究解决好主要问题后,才可能启动修法安排。

毫无疑问,劳动合同法牵涉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其修改兹事体大,不可不慎。

立法机关审慎负责的态度,理应赢得社会的掌声。

事实上,当下针对劳动合同法的质疑之声,不过是当年立法时诸多争议的延续。

其核心焦点是,究竟应当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还是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现行劳动合同法之所以最终选择“倾斜法”的立法基调,原因就在于,资方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能以及劳方对自身价值的追求,必然形成矛盾冲突。

而相对于资方力量的强大,劳动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议价能力。

劳资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以及潜藏的侵权风险,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并非一般的民事合同法律,而是必须具有侧重关怀弱者权益的社会法品格。

正如美国法学大师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所提出的差别原则:“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那么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

”劳动合同法诸多偏向劳动者权益、看似“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其目的正是以立法干预的手段,矫正劳资力量的失衡,追求实质层面的公正。

从这个意义而言,劳动合同法无论如何修改,都应当以劳动者权益为本位,坚守倾斜保护的底色。

否则,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同时应当看到,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并不排斥对资方合法利益的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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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博弈分析《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涉及到合同双方—企业和劳动者,以及劳动合同的第三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其中政府部门将充当监管和仲裁角色。

由于《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作为“经济人”的企业,存在有逃避新劳动法监管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以新劳动法的实施是政府监管机构、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博弈均衡的结果。

下面讨论纳什均衡过程和均衡条件。

一、基本要素1.参与人。

与《劳动合同法》实施相关的主要有三方参与人:第一,监管机构。

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对企业《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责任。

第二,企业。

广泛存在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是《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约束主体,对该法将采取遵守或规避行为。

第三,劳动者。

即《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保护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该法保护。

三方具有不同的成本收益,进行非合作博弈。

2.行动。

监管机构:(执行有力,执行不力);企业:(遵守,规避);劳动者:(维权,不维权)。

在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的过程中,三方行动相互影响,不分先后,共同决定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形成静态博弈。

3.信息。

各参与方的得益函数是共同知识,构成完全信息博弈。

二、模型假设1.变量定义(1)监管机构。

根据《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严格实施该法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此外,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的一环,将有力促进后续阶段的制度完善。

若《劳动合同法》得到执行,则国家和监管机构都得到上述收益,设为A 。

若监管机构严格实施《劳动合同法》,则其执行成本为B 。

若严格实施且检查出企业有规避行为,将根据情况获得罚没收入F 。

(2)企业。

与《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相比,企业遵守该法引起的劳动力成本提高额设为W ,由于遵守该法而引致的企业形象提高收益设为H 。

企业采取规避行为时,若行为失败,则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劳动力成本依然为W ;若规避行为失败是由于监管机构严格监管所致,则可能支付罚款F 。

(3)劳动者。

与《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相比,若该法得到执行,则劳动者获得提高收益C 。

若劳动者积极利用《劳动合同法》维权,其维权成本分别是:当监管机构严格执行时,为1D ,执行机构执行不力时,为2D ;企业遵守该法时,为3D ,企业采取规避行为时,为4D ;其中,21D D <,43D D <。

(4)假设监管机构执行有力的概率为1p ,企业采取遵守行为的概率为2p ,劳动者维权的概率为3p 。

2.得益矩阵监管机构、企业、劳动者博弈的得益矩阵见表1、表2、表3。

表1:企业与监管机构的博弈监管机构执行有力 执行不力遵守企业规避表2:企业与劳动者的博弈企 业遵守 规避维权 劳动者不维权表3:监管机构与劳动者的博弈监管机构执行有力 执行不力维权 劳动者不维权三、模型求解1.假定监管机构执行有力的概率为1p ,则企业采取遵守行动的期望得益21u 和采取规避行动的期望得益22u 分别为:H W H W p H W p u +-=+-⨯-++-⨯=)()1()(1121()[]()H F W p H p H F W p u -+⨯-=-⨯-+++-⨯=11122)()1(当企业采取遵守行动和规避行动的期望得益相同时,即企业在博弈均衡时,得到执行机构有力执行的最优概率。

令21u =22u得:FW F H p ++-=21*1 (1) 2.假定企业采取遵守行动的概率为2p ,则监管机构执行有力的期望得益11u 和执行不力的期望得益12u 分别为:()()()()B F A F p B F A P B A p u -++-=-+⨯-+-⨯=222111()()A A p A p A p u -=-⨯-+⨯=2221221当监管机构执行有力和执行不力的期望得益相同时,即执行机构在博弈均衡时,得到企业采取遵守行动的最优概率。

令11u =12u 得:FA B p +-=21*2 (2) 3.假定企业采取遵守行动的概率为2p ,则劳动者维权的期望得益31u 和不维权的期望得益32u 分别为:()()()()()43424232311D C D D p D C p D C p u -+-=-⨯-+-⨯=()C p p C p u 2223201=⨯-+⨯=当劳动者维权与不维权的期望得益相同时,即劳动者在博弈均衡时,得到企业采取遵守行动的最优概率。

令31u =32u 得:344*21D D C D p +--= (3) 4.假定劳动者维权的概率为3p ,则企业采取遵守行动的期望得益21u 和采取规避行动的期望得益22u 分别为:()()()H W H W p H W p u +-=+-⨯-++-⨯=33211()[]()()H W p H p H W p u --=-⨯-++-⨯=333221当企业采取遵守行动和规避行动的期望得益相同时,即企业在博弈均衡时,得到劳动者维权的最优概率。

令21u =22u 得:WH p 21*3-= (4) 5.假定监管机构执行有力的概率为1p ,则劳动者维权的期望得益31u 和不维权的期望得益32u 分别为:()()()()()21212111311D C D D p D C p D C p u -+-=-⨯-+-⨯=()C p p C p u 1113201=⨯-+⨯=当劳动者维权的期望得益和不维权的期望得益相同时,即劳动者在博弈均衡时,得到监管机构执行有力的最优概率。

令31u =32u 得到:121*11D D C D p +--= (5) 6.假定劳动者维权的概率为3p ,则监管机构执行有力的期望得益11u 和执行不力的期望得益12u 分别为:()()()B A B A p B A p u -=-⨯-+-⨯=33111()A p p A p u 3331201=⨯-+⨯=当监管机构执行有力的期望得益和执行不力的期望得益相同时,即监管机构在博弈均衡时,得到劳动者维权的最优概率。

令11u =12u 得到:AB p -=1*3 (6) 由此,得到监管机构、企业、劳动者三方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 监管机构与企业的纳什均衡:(F W F H p ++-=21*1 ,FA B p +-=21*2 ) 企业与劳动者的纳什均衡:(F A B p +-=21*2 ,W H p 21*3-= ) 监管机构与劳动者的纳什均衡:(121*11D D C D p +--= ,A B p -=1*3) 四、理论结果 1.由(1)式可以看出,当*11p p <,即1p <F W F H ++-21时,监管机构执行有力的概率小于纳什均衡概率,企业选择规避行动。

反之,则选择遵守。

由(4)式可以看出,当*33p p <,即W H p 213-<时,劳动者维权的概率小于纳什均衡概率,企业选择规避行动。

反之,则选择遵守。

假定H 不变,W 越大,则*3p 越大,劳动者维权的概率3p 高于较高的*3p 时,或执行机构有力执行的概率1p 高于较高的*1p 时,企业才会选择遵守行为。

即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劳动力成本提高数额越大的企业越倾向于不遵守《劳动合同法》。

在现实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原本劳动合同健全、执行规范的企业更有遵守新劳动法的动力,而原本劳动合同不健全、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企业采取规避新劳动法行动的动机更为强烈。

从而导致规范者愈发规范,不规范者愈发不规范,这是对立法初衷的严重悖离。

假设W 为既定,则H 增大时,*3p 减小,当劳动者维权概率3p 低于较小的*3p 时,或执行机构有力执行的概率1p 低于较小的*1p 时,企业才敢采取规避行动。

这表明,企业形象等无形资产较高的企业为维护既有成果,更倾向于遵守新劳动法。

2.由(2)式可以看出,当2p <*2p ,即2p <FA B +-21 时,企业遵守新劳动法的概率小于纳什均衡概率,监管机构选择执行有力。

反之,则选择执行不力。

由(6)式可见,当*33p p <,即3p <AB -1时,劳动者维权的概率小于纳什均衡概率,监管机构选择执行有力。

反之,则选择执行不力。

假定B 、F 不变,则A 越大,*2p 、*3p 越大,监管机构执行有力的动机越强烈。

假定A 、F 不变,B 越大,*2p 、*3p 越小,监管机构执行有力的意愿越小。

假定A 、B 不变,F 越大,执行有力的动机越强烈。

这表明,那些注重长期发展目标的地方政府将推动执行机构的执行力度。

在我国的制度建设中,《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在社会上所引起的争议之强烈属于鲜见之列。

在这个激烈讨论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始终明确表示坚决执行的态度,这是执行机构贯彻新劳动法的强劲推动力。

3.由(3)式可得,当2p <2p *,即2p <3441D D C D +-- 时,企业遵守的概率小于纳什均衡概率,劳动者选择维权。

反之,选择不维权。

由(5)式可得,当1p <*1p ,即1p <1211D D C D +--时,执行机构执行有力的概率小于纳什均衡概率,劳动者选择维权。

反之,选择不维权。

劳动者维权行为与C 、1D 、4D 、12D D -、34D D -相关,其中与1D 、4D 、12D D -、34D D -成反方向变化,与C 成正方向变化。

也就是说,虽然权益被侵犯严重的劳动者有维权的动力,但是要受到维权成本的制约。

比如,在现实中,文化素质较低的劳动者占被侵权主体的多数,仅仅是了解《劳动合同法》,对他们而言就要付出巨大的成本。

此外,在当前劳资关系中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工会力量薄弱的背景下,劳动者为维权而与企业进行交涉的成本较高,即12D D -较大;部分地方政府设置的劳动争议解决渠道不畅,甚至将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使34D D -较大。

这些大大提高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弱化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

五、结论要实现《劳动合同法》的预期效果,尚需付出较大努力。

1.在实施初期阶段,仍然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第一,应提高执行机构的执行力度(高于纳什均衡概率),对严重违规企业形成有效压力;第二,加强对企业执行新劳动法情况的宣传力度,树立正面典型,同时对违规企业给予坚决披露,通过舆论力量使企业重视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注重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建设,理顺监察理念,切实维护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秩序。

2.培育壮大劳动者阶层,促进企业观念更新,逐渐实现劳资合约的自我实施。

第一,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节,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

以此增强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消除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转变管理理念。

第二,完善集体谈判程序,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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