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最终)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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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甘交规范〔2021〕1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各公路PPP项目管理公司,厅属各单位:《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12月29日第1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资质许可流程第三章资质的使用、延续、变更及补证第四章资质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通车运营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对甘肃省行政区划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受理和审批作业单位资质的申报事项,颁发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协助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初步审查和日常事务性工作;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省属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协助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做好有关工作。

1甘肃省高速公路隧道管理办法

1甘肃省高速公路隧道管理办法

甘肃省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高速公路隧道的管理,确保隧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公路法》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范,结合我省高速公路隧道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二条高管局稽查安全保障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管理和稽查工作,各处、所、站负责日常隧道的养护监督、检查和机电设备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与养护维修规范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护维修专业队伍,并配备专用养护车辆、机械和维护设备。

第四条隧道维修和养护应当按照国家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及有关合同约定进行定期维修检查和日常养护管理。

养护单位应建立隧道养护维修信息系统,及时将养护维修作业和巡查、检测等日常养护维修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隧道养护维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养护单位在进入隧道养护和维修时,必须经隧道管理部门批准,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要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二)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在隧道工作时,必须着高速公路统一配发的反光标志作业服。

(三)在进入隧道养护和维修的所有车辆,机械设备必须要装上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养护维修作业车辆在隧道内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五)在隧道要严格按照养护维修控制区布置图摆放交通标志,在洞口必须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应配备交通指挥人员并通过交通信号灯控制交通。

(六)养护物料应堆放在作业区内,养护维修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保障畅通。

(七)除紧急抢险外,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保持过往车辆顺利通过。

(八)隧道内反光标志每十五日清洁一次,保证反光效果良好。

第六条隧道建设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养护维修有特殊要求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说明实施特殊养护。

第七条隧道施工期间应通过可变情报板向过往车辆发布施工信息并通过交通信号灯控制交通。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月2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投资修建的公路,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交通事业。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犯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管理部门的路政管理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维护公路、公路桥涵、隧道、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各种违法行为;(四)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维护路权,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五)负责设置、维护建成公路的标志、标线;(六)依法实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取缔违法建筑设施;(七)审理从地下、地面、空中穿(跨)越公路的其他建筑设施事项;(八)负责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和超过载重质量(以下简称超限)的运输车辆及公路状况进行监督管理;(九)审批铁轮车、履带车等上路行驶有关事项;(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所辖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水平,保障隧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以下简称《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高管局所辖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隧道养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方针,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养护措施,使隧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各级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的公路隧道及时组织实施巡查、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保障行车安全畅通。

第五条隧道养护分为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

隧道养护等级根据公路等级、交通量、隧道长度和技术状况等因素划分,实施分级养护。

第六条公路隧道养护费用应当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模式。

省高管局承担总体监管责任;各高速公路管理处为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各收费(隧道)管理所为管辖路段隧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省高管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行业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制度、措施和任务,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落实目标责任。

(二)汇总上报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支出预算,分解落实养护任务。

(三)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质量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四)组织评审隧道专项检查和鉴定,审核(批复)全省高速公路隧道专项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组织竣工验收;督促管理处组织项目实施和交工验收。

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最终)2015.4

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最终)2015.4

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和加强我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桥隧安全与公路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桥涵养护规》、《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桥梁(含涵洞、渡槽)和隧道(含棚洞)的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省公路管理局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全省公路桥隧养护、加固维修改造的监管工作。

省属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辖区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加固维修改造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承担养护任务的养护公司(下称“养护公司”)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和隧道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二章养护工程师制度与分级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桥隧养护技术工作实行专职养护工程师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等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正常运行。

第六条省公路管理局设置2名专职桥梁工程师。

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应分别配置1-2名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桥隧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养护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桥隧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提高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畅通和隧道运行安全,延长隧道使用寿命,适应公路交通运输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结合隧道发展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1.2 隧道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根据隧道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水文资料、围岩地质条件、气候、交通量,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措施,使公路隧道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1.3公路隧道养护应以机械化养护为主,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隧道养护、维修达到安全可靠、质量优良、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

1.4 在公路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时,如不中断交通,必须按照国标1999——5768《公路标志和标线》、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来进行,保证施工安全。

1.5隧道养护相关人员应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地掌握隧道技术状况,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章隧道养护制度2.1实行隧道养护制度的目的是:从实际路况出发,结合技术、经济条件,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安排养护的生产和管理活动。

2.1.1养护中心设立专职养护技术员,每天负责隧道内的巡查和日常养护工作。

2.1.2养护中心设立专职养护技术员,负责辖区内隧道的经常检查和养护管理工作。

2.1.3养护中心设立专职养护技术员,具体负责辖区内隧道的定期检查和养护管理工作。

2.2专职养护技术员职责2.2.1 负责每天隧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2.2.2 如发生突发情况,及时向养护中心汇报,由养护中心向上级汇报,对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2.2.3 负责辖区内隧道的经常检查和技术档案的填写和整理。

2.2.4 做出隧道的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小修保养工作。

2.2.5 负责辖区内隧道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和其它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甘公省养[2003]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养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省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其他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公路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依法行政”和“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扶持、促进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树立为人民、为社会、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的意识,以路为本,以人为本,保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第六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交通厅关于公路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㈡制定养护管理工作制度;㈢审核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监督管理全省公路养护市场;㈣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养护质量和管理等工作;㈤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路总段(分局)主要负责辖区内国、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的宏观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㈠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关于公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与标准;㈡负责养护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工作,对公路养护中心(工程公司)在经济上实行合同管理。

㈢负责编制总段(分局)年度公路养护支出预算;㈣负责实施组织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并监督公路养护计划的完成;㈤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监理工作;㈥负责落实路况调查、交通量调查、数据库应用;㈦其他职权。

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等级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是指为了保持现有公路的良好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采取技术措施,对公路出现的病害进行处治的工程项目。

养护维修工程分类如下:一、普通公路:包括小修、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二、高速公路:包括维修工程、专项工程和大修工程;第四条各公路总段(分局)为所管养公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养护维修工程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参加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参加公路养护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责任制。

第六条公路养护维修工程项目应建立“省局监督、建设单位管理、监理单位抽检、施工单位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检测和验收制度。

第二章公路总段(分局)质量管理第七条公路总段(分局)应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现场管理,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制。

第八条公路总段(分局)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照有关法规,择优选择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必须规定工程质量要求,明确养护工程沥青、水泥、钢材、砂石矿料等主要材料的质量标准,注明养护维修工程工艺及设备要求。

第九条公路总段(分局)应严格按法规、规范组织施工和监理,在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接受省局的监督检查。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公路总段(分局)必须加强试验室建设,配备养护工程所需的试验仪器和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性能。

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保障公路养护生产安全开展,确保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全省公路系统依法对所管辖公路、桥梁涵洞、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保洁、养护、维修以及应对突发事件时采取的公路应急措施等工作.第三条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边施工边通车的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改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省公路管理局监督,公路总段(分局)监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

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当地安监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各级路政、交警部门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管理目标、管理办法,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二)全省公路系统养护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组织开展全省公路系统安全教育培训。

(四)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收集汇总全省安全生产的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七条公路总段(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规范和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明确项目从业单位的主要管理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甘肃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管理的公路工程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公路维修改造工程及农村公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两个主要阶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建设程序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得到批复后,由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实施,承担建设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所属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规范管理、科学组织,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环保、工期、投资等达到确定目标。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县区政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经省交通运输厅授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区)政府可参与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的建设,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监管权限,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监管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建设管理模式,落实建设管理责任,改革完善建设管理制度,建立与现代工程管理相适应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系。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1)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1)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公路事业和谐发展,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由公路部门养护的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含省级高速公路)和重要的旅游公路等。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保养和维护,以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应遵循“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的工作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条为主、事权统一”模式管理,全面完成《甘肃省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阶段总体目标和要求。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机械装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第五条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是:及时修复损坏部分,经常保持公路的完好状态,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提高运输经济效益;运用先进的养护技术,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年限,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公路技术改造,逐步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公路养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及甘肃省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养护作业人员和行车安全。

第七条公路突发事件按照《甘肃省公路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与处理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按要求发布和报送信息,有效应对和处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比。

甘肃路桥工程管理制度

甘肃路桥工程管理制度

甘肃路桥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甘肃省路桥工程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甘肃省路桥工程管理机构设立在省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路桥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

三、管理职责1. 路桥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协调甘肃省各级路桥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推进和项目管理工作。

2. 负责路桥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3. 负责路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和监理工作,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4. 负责路桥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和评估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 负责对路桥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浪费和腐败现象。

6. 负责路桥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保护环境资源。

四、管理制度1. 路桥工程规划设计阶段(1) 统一规划设计标准,制定路桥工程设计方案,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实际需求。

(2) 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估,保障工程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初步估算和预算,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安排和利用。

(4) 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路桥工程规划设计审批,确保工程设计方案的合法有效。

2. 路桥工程施工阶段(1) 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 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

(3) 对施工材料和设备进行审查和验收,保证施工材料和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 定期组织施工现场检查和整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解决。

(5) 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周期和质量目标的实现。

3. 路桥工程监理阶段(1) 编制监理方案和监理程序,确保监理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资质审查和评定,确保监理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

(3) 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的协调顺利进行。

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7)(1)

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7)(1)

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7)(1) 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养护施工作业行为,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车辆运行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养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

其他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三统一、四规范”(即统一服装、统一机械设备标识、统一作业防护措施,规范职工作业行为、规范机械作业行为、规范交通安全员行为、规范设置安全设施)的作业规定.第四条养护作业单位承担养护作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省属公路管理局承担辖养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章一般性规定第五条高等级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路面病害所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二)养护维修工程;(三)在高等级公路防护网内的桥涵、中央隔离带、服务区和高等级公路交叉形成的绿地上(内)所进行的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公路保洁、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施工作业;(四)横跨或穿越高等级公路所进行的施工;(五)其他涉及已建成高等级公路的施工。

第六条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路面病害所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二)养护维修工程;(三)从事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各类交通标志安装、公路保洁、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施工作业;(四)横跨或穿越公路所进行的施工;(五)其他涉及已建成公路的施工.第七条养护施工作业的种类,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分为:(一)移动性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个车道,如公路除雪、防滑作业,绿化带的栽培、浇灌及路面检测作业等均属移动性作业.(二)临时性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

《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一、编制背景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3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长大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健全管理体系,防控安全风险,结合甘肃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际,编制了《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编制依据及编制过程《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根据《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围绕“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通过多次专题研讨分析及多方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

经7月22日和11月22日两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形成了《实施细则》(审议稿)。

2019年12月19日经省交通运输厅厅务会研究审议通过。

三、《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在《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基础上,着重明确了长大桥梁、隧道在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方面的有关规定。

一是介绍了本细则的制定目的、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对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养护单位所指进行明确,强调了工作原则和工作责任。

二是责任划分与《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一致,针对长大桥隧更明确的提出了四条规定。

三是明确了专职养护工程师制度的落实、配备、职责和培训要求。

相比《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责任更为细化,明确到了每一座(道)桥隧上。

四是明确了长大桥隧开通运行条件、工作机制,重点对长大桥隧巡查检查、技术档案、监测体系和制度进行了规定。

五是对依法查处的内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超限运输车辆管理、管线设施依附管理进行了明确,对河道采砂挖石禁止范围进行了明确。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5年第4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5年第4号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 意见函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锦大道 20 号,邮编:401147),以便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5 年 1 月 16 日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年第 4 号
关于发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15),作为公路 工程行业标准,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公路隧道养护技术 规范》(JTGH12—2003)同时废止。
《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15)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 通运输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

甘肃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大中修工程按其工程规模分为中修、大修工程。

桥(隧)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养公路包括:由省属公路管理局管养的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省级高速公路、普通省道、县道、乡道、专道。

第四条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服务为本,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省公路管理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省属公路管理局作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工程管理目标,监督、检查、指导大中修工程实施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规划、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批准。

(三)负责组织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督促质量检测机构定期对大中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培育和规范公路大中修工程市场,贯彻执行《甘肃省公路大中修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甘交建〔2004〕10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五)负责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设计变更的审核、批复工作。

(六)负责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七)负责省养公路投资800万元及以上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八)建立公路大中修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对大中修工程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九)监督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情况,监管计量支付制度执行情况。

甘肃省公路管理条例

甘肃省公路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10531(颁布时间)20110801(实施时间)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文号)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路产管理第四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第五章超限运输管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5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的保护,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各级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工商、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维护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五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桥涵隧道通道养护管理办法

桥涵隧道通道养护管理办法

定西公路总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桥涵、隧道、通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级公路桥涵、隧道、通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桥涵、隧道、通道的安全与畅通,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甘肃省高等级公路桥涵、隧道、通道养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心高等级公路桥涵、隧道、通道养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辖高等级公路的桥涵、隧道、通道的养护.第三条中心负责辖区内高等级公路桥涵、隧道、通道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养护工区具体负责高等级公路桥涵、隧道、通道的小修养护工作。

中心配备一名专职桥梁工程师,养护工区配备一名兼职桥梁工程师,负责桥涵、隧道、通道的日常检查和养护工作.中心要加强桥涵、隧道、通道的养护管理,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部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中的各种检查制度和技术档案制度,并做好预防性养护工作。

第二章养护项目及标准第四条桥涵、隧道、通道的主要养护项目.包括桥梁、涵洞、隧道、通道、导流提、丁坝、顺坝等。

第五条加强桥涵、隧道、通道的预防性养护,及时消除水毁隐患,改善和提高其抗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毁损失.第六条桥涵、隧道、通道的养护质量应达到下列标准:一、桥涵、防护构造物外观完好,桥面整洁,排水畅通,行车舒适。

桥头、涵顶无跳车,桥涵无阻塞、无淤积。

人行道、栏杆系、伸缩缝、泄水孔、支座等无缺损。

二、急流槽等无淤积、无损坏。

三、挡土墙、驳岸等坚实无损,圬工砌体无断裂、沉陷、倾斜、局部沉陷、松动或较大面积勾缝脱落.四、桥涵无填土沉陷、水穿空洞和基础掏空.五、隧道洞口无危岩、浮石,构造物无断裂、倾斜、沉陷,衬砌结构无开裂、错台、起层、脱落,施工缝无渗水。

第三章检查与养护第七条中心和养护工区要分别建立独立的桥梁、隧道档案和涵洞、通道的明细表。

一桥、一隧一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桥隧设计总说明、设计图、预决算、交(竣)工验收后存在的问题等.第八条加强对桥涵、隧道、通道的检查,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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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桥隧安全与公路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桥梁(含涵洞、渡槽)和隧道(含棚洞)的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省公路管理局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全省公路桥隧养护、加固维修改造的监管工作。

省属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加固维修改造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承担养护任务的养护公司(下称“养护公司”)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和隧道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二章养护工程师制度与分级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桥隧养护技术工作实行专职养护工程师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正常运行。

第六条省公路管理局设置2名专职桥梁工程师。

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应分别配置1-2名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桥隧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养护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桥隧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桥梁和A类隧道的评定结果,并审定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特殊检查报告。

(四)审定桥隧预防性养护、大中修及加固、改建工程的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主持或参与桥隧预防性养护工程、大中修及加固、改建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省公路管理局桥隧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并适时对全省桥隧养护技术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六)组织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负责审定合法超限超载车辆安全过桥方案。

(八)负责全省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年度报告工作。

(九)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省属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一)制定、安排辖区内桥梁和隧道年度定期检查计划,负责实施辖区内桥隧养护的定期检查和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根据定期检查结果,提出桥隧养护、维修、加固、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并向本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二)向省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提出年度需作特殊检查桥隧的申请报告,并协助检测单位完成特殊检查工作。

(三)审核辖区内桥隧小修保养年度计划;提出辖区内桥梁和隧道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并及时上报。

(四)负责监督检查桥梁隧道日常养护及养护大中修、加固、改建工程计划的落实和组织实施。

(五)参与审查桥隧的加固改造设计方案;负责组织桥隧预防性养护、大中修及加固、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参与辖区内桥隧预防性养护、大中修和加固改建工程的竣(交)工验收。

(六)负责辖区内桥隧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辖区内桥隧管理系统的数据采集、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定期对辖区内桥隧技术状况做出综合评价与分析。

(七)主持对基层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八)审查合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桥隧的方案,并协助完成安全通过。

(九)负责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本辖区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

(十)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一)主持桥隧的经常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二)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评定桥梁和隧道技术状况,并负责向省属公路管理局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和A类隧道的病害状况及养护建议。

(三)负责主持辖区内桥隧小修保养工作,考核桥隧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的桥隧受自然灾害和其它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省属公路管理局审定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桥梁隧道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限车辆通过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记录在案。

(四)提出辖区内桥隧小修保养年度工作建议计划。

(五)负责辖区内桥隧预防性养护、大中修及加固、改建工程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参与辖区内桥隧预防性养护、大中修及加固、改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六)协助省属公路管理局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作定期检查及其他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营年度报告,对辖区内桥隧技术状况和养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并上报。

(八)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桥隧养护管理培训取得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资格。

省属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桥隧养护管理培训取得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资格。

省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八年以上从事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桥隧养护管理培训取得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省公路管理局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面向全省桥梁工程师的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后,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发、审验上岗证。

省属公路管理局对所属养护单位的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进行相应培训,培训内容为:桥隧养护管理、检查、检测评定、加固维修改造技术和相关“四新”技术应用。

第十二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养护、管养和监管单位责任制。

一、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等具体承担辖区公路桥隧养护任务。

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桥隧养护管理的制度、措施和任务,对所管养的桥隧承担使用安全的责任。

(二)按照规范要求组织日常养护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隧及时采取处治措施。

(三) 及时上报辖区内桥隧使用情况,对危旧桥隧整治施工进行现场监管。

(四) 单位负责人应定期听取、研究专职桥梁工程师的有关工作情况报告,支持、管理、监督本单位专职桥梁工程师的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本辖区桥隧养护管理档案资料等。

(六)履行好其他的法定职责。

二、省属公路管理局负责辖区公路桥隧养护管养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桥隧养护管理的制度、措施和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养护管理制度和办法,对所管养的桥隧承担使用安全的责任。

(二)督促养护责任单位的桥隧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三)编制上报桥梁和隧道养护、检测、专项整治(维修、加固、改造)、人员培训经费建议计划,确保各项桥隧养护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

(四)及时上报桥隧的使用状况,承担公路桥梁和隧道的养护、检查、检测、鉴定管理工作,制定危桥处治方案和临时保通措施,并按上级批准方案组织实施,同时主持交工验收及中小桥隧合并竣工验收工作。

(五)单位负责人定期听取、研究专职桥梁工程师的有关工作情况报告,支持、管理、监督本单位专职桥梁工程师的工作,组织培训桥梁养护工程技术人员。

(六)做好管养桥梁和隧道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动态的桥梁隧道管理评价系统。

(七)履行好其他的法定职责。

三、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桥隧养护监管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制度、措施和任务,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二)审核、上报全省公路桥梁隧道日常养护、检测、专项整治(维修、加固、改造)、人员培训经费建议计划。

(三)审批危桥(隧)的整治方案,并监督桥隧整治工程的实施。

(四)组织评审桥梁和隧道的检查、鉴定、整治方案并主持长大桥隧的竣工验收。

(五)定期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全省桥隧的使用状况。

(六)履行好其他的法定职责。

第十三条桥隧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隧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隧安全事故,由桥隧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管养单位承担管理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建立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桥梁工程师和相关技术人员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保证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落到实处。

第三章桥隧例行检查及分类处置第十五条桥隧检查分为经常(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对桥隧检查结果实行专题报告制度。

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将每次检查结果专题报告上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级主管或分管领导。

(一)经常(日常)检查组织实施单位: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等公路养护单位。

组织实施人员: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有合同约定的承担养护任务单位的桥梁养护技术人员。

检查内容:主要对桥梁的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和隧道的洞口、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排水设施、吊顶、内装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检查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见《公路桥梁养护规范》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

检查频率:每月不少于1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检查工作要求:认真填写“经常性检查记录表”,现场记录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并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

确定上报一、二类技术状况桥梁和S、B类隧道的评定结果,制定保养、小修建议计划;对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和A类隧道,及时提出定期检查建议。

(二)定期检查组织实施单位:省属公路管理局。

组织实施人员:本级和公路养护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

检查内容: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为主,按照规定周期对桥隧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和隧道技术状况等级。

一般安排在有利于检查的气候条件下进行。

检查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见《公路桥梁养护规范》、《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

检查频率:每年不少于1次。

检查工作要求: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每次组织定期检查前,认真查阅所检查桥隧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做对比分析。

发现桥梁三类以上、隧道1A类以上的病害以及难以判明原因和程度的病害应拍照记录在案。

定期检查外业完成以后,桥梁养护工程师要按下列要求提出检查报告:1.整理并填写“桥隧定期检查记录表”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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