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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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政法司(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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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1990年1月1日发布)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1990年1月1日发布)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工资总额是指一个企业或者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总和。

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和福利等多个部分。

这些部分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具体的规定和解释。

本文将就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基本工资是员工的主要工资组成部分,也是根据员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确定的。

基本工资的具体范围根据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员工技能、工龄和相关因素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基本工资的范围应该至少达到最低工资的标准,以保证员工的生活最低保障。

当然,在确定基本工资时,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其次,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来确定的,一般是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绩效工资的范围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来确定,一般包括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等指标。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绩效工资的分配公平、公正。

此外,绩效工资的具体范围还应考虑到行业平均水平,确保员工的工资水平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平均水平相当。

津贴和补贴是企业为了鼓励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而支付给员工的额外报酬。

津贴和补贴的范围一般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餐费补贴、通讯补贴等。

具体范围的规定应该根据企业经济状况、地区物价水平、员工工作条件等因素进行考虑。

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津贴和补贴的标准,并经过劳动部门和工会的审核和认可。

奖金是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个人能力而支付给员工的额外报酬。

奖金的范围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员工的贡献度、行业的发展情况等因素进行确定。

企业应该制定奖金的计算方法和发放规则,并向员工公示。

同时,奖金的发放应该公开、公正、透明,不得存在任何歧视和偏袒。

福利是指企业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各种福利待遇。

福利的具体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统制字[1990]1号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1990.01.01
【实施日期】199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1990年1月1日统制字〔1990〕1号)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总额组成是指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所能获得的全部报酬总和。

具体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一种固定的、按月支付的工资,它是员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度所享有的最低经济待遇,不包括其他各种福利、津贴以及年终奖等各类收入。

基本工资的确定通常根据员工的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调整。

2.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在工作中所表现出的工作业绩而计算的工资部分。

绩效工资的金额通常与员工的工作业绩相关联,表现出色的员工可以获得更高的绩效工资。

具体的绩效工资制度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制定。

3. 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指员工因加班而额外获得的报酬。

劳动法规定,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部分,单位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根据相关规定,加班工资应该按照不同时间段的工资倍率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平时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的1.5倍,休息日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的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的3倍。

4. 奖金与津贴:奖金和津贴是单位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或者特殊情况而给予的额外报酬。

奖金通常是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完成的任务、单位的经济效益等进行发放的,而津贴则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给予员工的特殊福利。

奖金和津贴的发放通常由单位根据内部制度或者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5.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制度,单位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公积金是指员工自愿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也需要按照规定将员工缴纳的公积金支付给相关部门。

6. 其他福利待遇:其他福利待遇是指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享受的其他各类补贴、津贴等福利。

比如交通补贴、午餐补贴、通讯补贴等。

总的来说,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员工的经济权益,确保员工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合理的报酬。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

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1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日期】1951.03.07•【文号】•【施行日期】1951.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51年3月7日)为便于各公营企业编制劳动计划时计算工资总额,以及便于各公私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之规定缴纳工会经费、劳动保险金及失业救济基金起见,特对工资总额组成作如下规定:一、凡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对其所雇用的在册人员所支的工资(包括以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资在内),均应包括于工资总额之内。

在册人员包括下列各项人员:(一)生产工人,(二)学徒工及见习工人,(三)工程及技术人员,(四)管理人员,(五)勤杂人员,(六)消防警卫人员。

注:私营企业中资方及资方代理人之一切收入均不应计算在内。

二、工资总额应包括下列各项:(一)基本工资:(1)按工资标准、工资等级所直接支付的计时工资;(2)按计件单价(包括直接无限制的、累进的、集体的计件形式)所直接支付的计件工资;(3)计时奖金(如提高质量、节约燃料、节约动力、无事故等奖励金);(4)不采用上列各种工资制度之企业单位内的营业提成。

(二)辅助工资:(1)除前项所列计时奖励以外之各种有关提高生产的奖金;(2)加班加点费及夜班津贴;(3)各种津贴(如技术津贴、地区津贴、有害健康津贴等);(4)事故停工工资(如因机器、动力发生故障或原材料供应不足之停工期间工资等);(5)用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资,如伙食津贴、房贴、水电贴。

但所谓用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资是指用津贴形式发给职工者,至于住工房不收房租水电费,因其难于计算,故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

三、工资总额不包括下列各项:(一)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新纪录运动等非经常性的一次奖金;(二)企业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工会经费、失业救济基金等;(三)职工调动工作的旅费、调遣费;(四)解雇费。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作者精心整理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1.目的1.1规范和完善薪资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体现“注重绩效、奖勤罚懒;鼓励创造,增创效益”的激励分配原则,建立与市场经济、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体系。

1.2结合本地区、行业的实际情况,在公司支付能力的范围内设计各岗位工资、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的合理结构,使其对外具有竞争性,对内具有公平性、激励性。

1.3以员工岗位责任、工作绩效、劳动技能、劳动态度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已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理级(含)以下员工。

3.工资模式3.1薪酬构成员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福利3.1.1基础工资为参照珠海市最低月保障工资标准。

3.1.2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责任大小,技术、智力要求的高低,劳动强度大小和劳动条件的好坏来确定工资。

3.1.3绩效工资是根据公司月度对各部门工作任务、经营目标、员工职责履行状况、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立。

3.1.4福利包括住房公积金、中夜班补贴、资历补贴、防暑降温补贴、加班补贴等;各类补贴标准详见《公司福利管理制度》。

4.薪酬层级及薪点4.1根据部门职责,将公司所有部门薪酬系统分为两类(一类部门和二类部门),一类部门与二类部门总体相差20%。

4.2根据部门类别及岗位编制,将每类部门所有岗位分为6个系列,每一薪酬系列主管(含)级以下岗位包含7个薪点,经理级岗位包含5个薪点。

每一系列的相邻薪点的差距约为8.5%。

每一系列重叠薪点岗位1~3个不等。

4.3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确定薪酬系列,依据员工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工作业绩、承担的职责及岗位对公司经营目标影响程度等诸多因素,确定员工个人的薪酬薪点。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一、工资总额的概念。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加班工资、工龄工资、福利等各种形式的报酬。

二、基本工资的范围。

基本工资是劳动者的最低保障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应当按时足额支付。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年限适当提高基本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范围。

绩效工资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支付的报酬。

绩效工资的范围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基本工资的50%。

绩效工资的支付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存在歧视性差别待遇。

四、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津贴和补贴是用人单位为了补偿劳动者的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而支付的报酬。

津贴和补贴的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工资的30%。

津贴和补贴的支付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五、奖金和福利的范围。

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支付的额外报酬,福利是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各种福利待遇。

奖金和福利的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工资的50%。

奖金和福利的支付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存在歧视性差别待遇。

六、加班工资和工龄工资的范围。

加班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工龄工资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的额外报酬。

加班工资和工龄工资的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的30%。

加班工资和工龄工资的支付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七、工资总额的支付和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来支付工资报酬,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确保工资总额的支付合理合法,不得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同时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公开工资总额的组成情况。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和相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工资总额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的:1.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根据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难度、工作量以及员工个人资质、工龄等因素确定的工资数额,是员工每个月必须收到的固定工资。

2.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和工作成绩而确定的奖励性工资。

通常根据公司设定的绩效评定体系,以年度或季度为周期,通过对员工的工作质量、工作量、工作效率等进行评估,以确定绩效工资的多少。

3.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满足员工特定需求而支付的一种额外的补贴。

例如,住房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这些津贴和补贴通常与员工的个人情况和岗位要求相关。

4.加班费:加班费是指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工资补贴。

根据劳动法规定,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属于加班工作,雇主应当支付加班费,一般为正常工资的1.5倍或2倍。

5.奖金:奖金是一种由雇主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等进行奖励的额外报酬。

奖金通常根据公司制定的规则和相关绩效考核标准进行发放,可以根据不同的因素进行区分,如年终奖、项目奖、销售提成等。

6.福利待遇:福利待遇是指为了满足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而支付的一种特殊补贴。

例如,员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7.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按照工资收入额逐级计算和扣除的税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每个劳动者都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工资总额的组成可能因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公司和不同的地区而有所差异。

此外,工资总额的构成还可能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和政策变化的影响,因此,员工和雇主都需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政策的变动,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同时,雇主在制定工资总额时,也应该合理合法地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工资总额是指一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取的全部工资收入的总和。

在中国,劳动法对工资总额的组成有一定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指劳动者根据工作岗位与工资级别确定的基本工资水平。

基本工资的范围由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经济实力来确定,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协议。

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用来奖励劳动者在工作中取得的优异业绩的一种报酬形式。

绩效工资的组成一般由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企业业绩等因素来决定。

具体的范围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行业特性和员工的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

三、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用来补充劳动者工资的一种额外福利,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津贴、餐补、住房补贴等。

津贴和补贴的具体范围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来确定,但应保证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四、奖金和福利:奖金和福利是一种额外的报酬,用来表彰和激励员工在工作中取得的优秀成绩和贡献。

例如年终奖、节日福利等。

奖金和福利的范围通常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和政策规定来决定。

五、加班费和补偿费用:加班费和补偿费用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需要超过正常工作时间而发放的额外报酬。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时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超过规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作可给予补偿休息或经济补偿处理。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和支付的福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具体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和企业福利制度来决定。

以上是对工资总额组成的一些具体范围的解释,实际上,工资总额的组成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实力来确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工资总额的构成,并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确定工资总额时需遵守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

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

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

对《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对《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 为了统⼀⼯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资进⾏统⼀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制定了《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帮助⼤家了解,下⾯是⼩编给⼤家整理的对《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希望对⼤家有帮助。

⼀、《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修订过程 《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修订⼀九五五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资总额组成的暂⾏规定》(以下简称《暂⾏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

这次修订⼯作是从⼀九⼋六年⼗⼀⽉由国务院国民经济统⼀核算标准领导⼩组办公室出⾯组织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事部、财政部、中国⼈民银⾏和中华全国总⼯会等部门的⼒量共同进⾏的。

修订⼯作⼤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阶段(1986.11-1987.2):主要是搜集国内外⼯资总额组成⽅⾯的有关⽂件,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专院校科研部门同志参加的研讨会,就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的若⼲原则进⾏研究并基本取得⼀致意见,根据讨论的意见起草了《规定》(修订初稿)及修订说明,发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泛征求意见。

第⼆阶段(1987.3-1987.5):派出四个调查组分赴⼗⼀个地区进⾏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对修订初稿进⾏修改下发征求意见。

第三阶段(1987.6-1987.10):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并在有各省、⾃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和劳动⼈事部门同志参加的全国劳动⼯资统计⼯作会议上进⾏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定稿。

⼆、修订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关于⼯资范围的问题 在修订过程中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种意见,多数部门和地区同意送审稿中提出的⼯资总额的范围,认为既符合⽬前计划、统计以及⼯资基⾦管理的现状,也照顾了历史资料以及国际间的`对⽐。

第⼆种意见认为⼯资总额应仅限于按劳分配部分,对于“⾮按劳分配”的部分(如病、事假⼯资和由于物价上涨⽀付的津贴等)可另⾏处理,这样企业可以有更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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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制定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帮助大家了解,下面是给大家的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修订过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修订一九五五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

这次修订工作是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由国务院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面组织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力量共同进行的。

修订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1-1987.2):主要是搜集国内外工资总额组成方面的有关文件,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同志参加的研讨会,就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的若干原则进行研究并基本取得一致意见,根据讨论的意见起草了《规定》(修订初稿)及修订说明,发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阶段(1987.3-1987.5):派出四个调查组分赴十一个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对修订初稿进行修改下发征求意见。

第三阶段(1987.6-1987.10):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并在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同志参加的全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会议上进行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定稿。

二、修订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一)关于工资范围的问题在修订过程中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多数部门和地区同意送审稿中提出的工资总额的范围,认为既符合目前计划、统计以及工资基金管理的现状,也照顾了历史资料以及国际间的对比。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资总额应仅限于按劳分配部分,对于“非按劳分配”的部分(如病、事假工资和由于物价上涨支付的津贴等)可另行处理,这样企业可以有更多的灵活性。

第三种意见认为目前的工资总额不能全面反映职工收入水平,建议把工资总额的范围加以扩大改为职工收入,把职工在单位取得的一切货币收入都包括在内。

我们认为,将工资总额的范围扩大为职工收入(绩效工资总额的概念),虽有利于从宏观上对消费基金的控制,反映职工的收入状况,但在目前国家对工资基金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情况下,如将工资总额的范围扩大为职工收入将不利于国家对职工工资实行计划管理,同时职工收入的界限也很难划清。

同样,如果把“非按劳分配”的部分从工资总额的范围中剔除,也不利于国家对工资总额的计划管理。

因此,我们认为采用第一种范围比较合适。

至于职工收入指标,拟另行研究统计方法。

(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项目如何确定的问题工资制度改革前,职工的工资制度及其标准都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因此,工资总额组成的项目是按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在工资制度改革中,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度及工资标准仍由国家统一规定外,国家对企业相继实行了各种不同形式的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企业内部职工的工资如何分配由企业自行确定(即一般所说的两级分配)。

这次修订的工资总额项目如何确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根据企业内部分配给职工的形式确定,另一种意见是根据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各种不同形式确定。

我们考虑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各种分配办法,是国家对企业分配工资总额指标的一种形式,企业取得的工资总额指标不一定全部分配给职工,为了确切反映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组成项目,同时考虑历史和国际间的对比,我们研究采用了第一种意见。

(三)关于肉类等价格补贴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的问题一九八五年,在价格改革中,各地对肉类、蔬菜等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了不使因价格上涨而影响职工实际收入的提高,根据国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相继建立肉类等价格补贴,对于此项补贴我们认为其性质应属于工资,但由于各地区规定的支付形式、支付标准和经费都不一致,使基层单位统计困难。

因此,过去在统计制度上规定肉类等价格补贴其性质属于工资,但不由基层单位上报,而由各级统计部门根据有关资料进行估算,对外公布职工货币工资时包括了肉类等价格补贴。

这次修订,我们根据工资的性质和便于计算职工实际工资的原则,将肉类等价格补贴计入工资总额。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规定》的实施范围。

原《暂行规定》只在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事业及机关、团体实行。

一九五六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所有制形式有了很大变化,此后原《暂行规定》只是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

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所有制单位没有明确是否实行,但在工资统计上,实际是参照原《暂行规定》执行的。

这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都应按照企业、则明确应参照《规定》执行。

关于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企业,则明确应参照《规定》执行。

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本规定列举的工资总额的奖金和津贴项目,只适用于国家在计划、统计、会计上对工资总额的核算,不作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奖金和津贴制度的依据。

(二)关于计算工资总额所规定的人员范围。

原《暂行规定》包括在册与非在册两类人员的工资。

鉴于这一人员划分已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用工制度,因此,这次改为“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根据目前的用工制度,全部职工应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计划外用工。

(三)关于工资总额的定义。

原《暂行规定》没有加以明确,这次明确规定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并进一步规定了计算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这样就更加明确了工资总额的概念。

(四)关于会计、统计上的工资总额。

原《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一律按应付统计,考虑到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不同的目的和需要,这次取消了这一条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统计上(包括银行现金统计中的工资统计)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应按实发数,会计则按应发数。

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在国家统计局的工资统计中仍应统计在应发工资总额中。

(五)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

原《暂行规定》第五条列了二十六项,这种方法没有概括归类,不能体现工资总额组成各个部分的内在联系。

为此,这次《规定》第四条把全部工资总额归纳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并规定了每一组成部分的定义。

(六)关于计时工资。

原《暂行规定》仅为“对已做工作按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

这次根据当前情况,将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以及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包括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包括在内。

(七)关于计件工资。

原《暂行规定》只笼统地规定为“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计件工资”,这次则根据目前的情况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八)关于奖金。

原《暂行规定》仅把经常性奖金列入工资总额,而一次性奖金未列入工资总额。

实践证明这样划分不够合理。

如年终奖的享受面广,数量大,虽属一次性,其性质确属劳动报酬,应列入工资总额。

有些奖金,如劳动竞赛奖以及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奖金,很难划分经常性与一次性。

为了正确地反映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情况,这次把各种奖金归为一类,不再区分经常性与一次性,对奖金的范围明确规定为,除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不列入工资总额外,其他各种奖金均列入工资总额。

(九)关于津贴和补贴。

这次在原《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情况按照其不同的支付原因,分为两大类。

由于地区和行业特点不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确定工资总额中津贴的范围时,应当根据《规定》对各种津贴和补贴的解释来确定。

凡符合各种津贴和补贴解释的,均应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包括在工资总额中。

(十)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这次《规定》第十一条中增列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实行租赁经营单位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项。

稿费、讲课费及专门工作报酬,其性质属于劳动报酬,原《暂行规定》将其列入工资总额内。

但由于这部分费用一般是专款支出,而且支付对象很广,又不固定,职工以外的人员也可以享受,写稿人、讲课人所在单位无法统计。

因此,这次改为不列入工资总额。

这部分费用由支付单位在工资总额外另行计算。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即解雇金,原《暂行规定》将其列入工资总额中。

考虑到这部分费用属劳动保险性质,因此根据当前情况将其名称做了改变,并不再列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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