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混凝土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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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混凝土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
1.材料质量保证
1.1沥青路面材料技术要求
1.1.1沥青路面使用材料的一般规定
▪ 1 沥青路面使用的沥青、集料、矿粉各种材料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出厂质量检验单)。
▪ 2 运至现场的主要原材料,到场后使用前必须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经评定合格才可使用。对桶装沥青、沥青或改性沥青材料、纤维等工厂生产的材料,应有清晰的标识、生产日期和批号。
▪ 3 集料粒径规格以方孔筛为准,不同原料、品种、规格的集料不得混杂堆放。同一个工程采用不同来源的材料时,应先调整料源振动筛筛网尺寸确保集料规格相同,保证集料外观一致,严格控制材料的变异性。
▪ 4 沥青材料可采用道路石油沥青或经乳化、稀释、调和、改性等工艺加工处理的石油沥青产品。沥青材料的品种根据工程的使用条件,沥青面层类型,施工方法等情况选择。
▪ 5 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都应登记,签发材料验收单,验收单应包括材料来源、品种、规格、数量、使用目的、购置日期、存放地点等应予注明的事项。
1.1.2道路石油沥青
▪ 1.1.2.1 沥青贮运站及沥青混合料拌和厂必须将不同来源、不同标号的沥青分开存放,不得混杂。沥青使用期间,沥青在储罐中贮存的温度不宜低于130℃,且不得高于170℃。在冬季停止施工期间,沥青可在低温状态下存放,桶装沥青应直立存放加盖苫布。经较长时间存放的沥青在使用前应抽样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同一工程使用不同沥青时,应明确记录各种沥青所使用的路段桩号及部位。
▪ 1.1.2.2 道路石油沥青在贮运、使用及存放过程中应有良好的防水措施,并应避免雨水或加热管道蒸汽进入沥青贮存罐中。
1.1.3改性沥青
▪ 1.1.3.1 改性沥青可采用高分子聚合物、天然沥青或其他改性剂制作,也可直接制造改性沥青混合料,以改善沥青路面的使用性能。改性沥青通常在气候条件恶劣、交通繁重的路段及其他对沥青结合料性能要求较高的路段使用。改性沥青使用的层位应根据其目的确定。
▪ 1.1.3.2聚合物改性沥青的质量应符合表4.3.2的技术要求。
▪ 1.1.3.3 天然沥青可以单独与石油沥青混合使用或与其他改性沥青混融后使用,也可以直接投入拌和锅内直接制作改性沥青混合料。天然沥青加热混融过程中必须不断搅拌,防止矿物质沉淀。天然沥青的质量要求宜根据其品种参照相关标准和成功的经验执行。
▪ 1.1.3.4 凡未作规定的其它改性剂或改性沥青,可参照国内、外经验和标准,通过试验研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制订相应的施工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
▪ 1.1.3.5 用于制造改性沥青的基质沥青必须与掺用的改性剂有良好的配伍性,其质量符合表4.2.1-1中A级或B级道路石油沥青的技术要求。供应商在提供改性沥青的质量报告时应提供基质沥青的质量检验报告或沥青样品。
▪ 1.1.3.6 聚合物改性剂应根据其性能及使用目的选用,并根据需要可采用几种聚合物改性剂进行复合改性,或聚合物与天然沥青等复合改性。▪注适用于本规定的聚合物改性剂按如下分类:
▪1热塑性橡胶类,代表性品种有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SBS)。此改性剂是制作改性沥青的常用改性剂。
▪2橡胶类,代表性品种有丁苯橡胶(SBR)及其乳液。此改性剂常用于制作改性乳化沥青
▪3热塑性树脂类,代表性品种有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乙烯(PE)等。适宜于制作桥面铺装的改性沥青的常用改性剂
▪ 1.1.3.7 改性剂的使用和贮存应遵照下列规定执行:
▪ 1.1.3.7.1 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改性剂产品的规格与质量检验单,以及运输、贮存、使用方法和涉及环保、安全的有关资料,各种改性剂应符合各自的质量标准。
▪ 1.1.3.7.2 改性剂应按要求条件贮存在室内,保持干燥、注意通风和防火,且不得超过保质期。
▪ 1.1.3.7.3 胶乳中的固含量不宜少于45%,严禁使用长时间暴晒或遭冰冻的改性剂。
▪ 1.1.3.8 工厂制作的成品改性沥青,出厂时应附质量检验报告单,明确保质期、运输与存放条件、使用方法及有关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项。用户在到货后、使用前及施工过程中都应定期取样检验产品质量,发现离析等质
量不符合要求的改性沥青不得使用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 1.1.3.9 改性沥青的制备
▪ 1.1.3.9.1 改性沥青可采用搅拌法、混融法、胶乳法、母体法等方法制备。搅拌法、混融法、胶乳法属一次掺配法;母体法属二次掺配法。
▪ 1.1.3.9.2 改性沥青中的改性剂剂量应通过试验论证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胶乳改性剂的剂量应以扣除水份后的固体物含量计算。
▪ 1.1.3.9.3 用溶剂法生产改性沥青母体时,挥发性溶剂回收后的残留量不得超过5%。
▪ 1.1.3.9.4 制备改性沥青的拌和温度、拌和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拌和温度不宜超过180℃,拌合应充分、均匀。
▪ 1.1.3.9.5 改性沥青制作设备必须设有随机采集样品取样口,并随机取样制作试件进行抽样检验,检验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改进达到规范要求。
▪ 1.1.3.9.6 现场制作的改性沥青宜随配随用,并配有必要的检验设备,需做短时间保存时,或运至附近的工地使用时,必须不间断的搅拌,在不发生离析的时限内使用完毕。
1.1.4粗集粒技术要求
▪ 1.1.4.1、粗集料应该洁净、干燥、表面粗糙、形状近似立方体,且无风化、无杂质,并具有足够的强度、耐磨耗性。
▪ 1.1.4.2、当单一规格集料的质量指标达不到表中要求,而按照沥青混合料中各种规格粗集料的比例计算的质量指标符合要求时,工程上允许使
用。
▪ 1.1.4.3、粗集料的质量应符合附表1的规定
▪附表1 沥青面层粗集料质量技术要求附表
▪说明:
▪试验方法按现行《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05规定的方法进行。
▪坚固性试验可根据需要进行。
▪用于快速路、主干道时,多孔玄武岩的视密度可放宽至2.45t/m3,吸水率可放宽至3%,但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且不得用于SMA路面。
▪对S14即3~5㎜规格的粗集料,针片状颗粒含量可不作要求,<0.075mm 含量可放宽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