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造船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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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造船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目录

释义 (1)

前言 (3)

摘要 (4)

正文 (5)

一、浙船基本情况 (5)

(一)工商主要登记信息 (5)

(二)企业历史沿革及股本情况 (5)

(三)申请重整情况 (6)

(四)资产情况 (6)

(五)负债情况 (6)

(六)职工安置情况 (7)

(七)偿债能力分析 (7)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8)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8)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8)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9)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9)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9)

(二)税款债权组 (9)

(三)普通债权组 (10)

四、债权受偿方案 (10)

(一)确定债权的受偿方案 (10)

(二)已申报但暂未审查确认债权的受偿方案 (11)

(三)未申报债权的受偿方案 (12)

五、偿债资金来源 (12)

六、经营方案 (12)

(一)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经营模式 (12)

(二)继续建造在建船舶 (13)

(三)努力完成其他在手订单 (13)

(四)引入重整投资人 (13)

(五)追加分配 (13)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14)

(一)分组表决 (14)

(二)法院批准 (14)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14)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15)

(一)执行期限 (15)

(二)执行期限的延长或终止 (15)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15)

(四)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16)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16)

(一)偿债资金的分配 (16)

(二)未受领分配资金的提存 (16)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16)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 (17)

(五)存在第三方担保债权的清偿 (17)

(六)重整投资人的股权实现 (17)

(七)债务的减免 (17)

(八)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 (17)

释义

“奉化法院”指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

“浙船”、“债务人”指浙江造船有限公司。

“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浙船的

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联合体团队”指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

的,为浙船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

的,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和浙江德威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汇吉公司”指2016年8月12日与管理人签订《浙江造船

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

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2.4亿元范围内提

供资金支持的浙江汇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务企业”指浙江造船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

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浙江造船有限公

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浙船职工代表大会,并

向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

且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浙江造船有

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

“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未申报债权”指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已成立但未依法申

报的债权。

“评估机构”指为浙船破产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宁波

安全三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货币单位除特

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前言

鉴于浙船受到控股公司春和集团债务危机影响,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的配套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奉化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裁定受理浙船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造船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2016年4月29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和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为浙船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机构,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与浙船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务相关事务。

重整期间,管理人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悉心关怀下,在奉化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做好生产经营及职工安置、稳定工作,另一方面做好与重整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债权申报受理和审查、资产调查和委托评估、重整计划草案的论证和制作等。

截止目前,管理人已基本完成对浙船债权审查和确认、资产评估及偿债能力分析等重整所需各项基础工作。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结合浙船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咨询结论的前提下,充分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可行性分析,制作了本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摘要

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浙船本次重整如能成功实施:

一、浙船继续履行部分船舶建造合同,提高经营和盈利能力。

二、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若担保财产单项处置的,以实际处置价格为准;若整体资产处置的,以管理人和债权人共同确认或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准。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清偿。

三、职工债权、劳务企业在浙船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由浙船予以预提,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四、税款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五、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性质分别调整和清偿:

(一)船东预付款债权及银行、代理商保函债权,对于确定继续履行船舶建造合同的,由浙船继续履行,原合同继续履行完毕后,已履行的债权消灭,未履行的债权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清偿;确定弃船的,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清偿。

(二)其余普通债权:(由债权人自行择一选择)

1.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20万以下(含20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超过20万元的债权部分,以4%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

2.除已预提、预付的债权(包括劳务企业在浙船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外,按4%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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