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隋唐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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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议 八议
2.请 请
3.减 减
4.赎 赎
5.当 指以官职抵当徒罪。一般公罪比私罪加当徒刑一年。 当 指以官职抵当徒罪。一般公罪比私罪加当徒刑一年。 6.免官 指免除官职抵当徒罪。一般免官抵当徒罪二年。凡免所居官一 免官 指免除官职抵当徒罪。一般免官抵当徒罪二年。
年者,降一级叙用;免官三年者,降二级叙用。 年者,降一级叙用;免官三年者,降二级叙用。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 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 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 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 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 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故对宋 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影响超越国界,对 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 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 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 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对本国,而且在世 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
其下设台院 殿院、察院,分掌中央与地方监察职能。 台院、 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掌中央与地方监察职能 侍御史若干人,负责 三院之中,台院地位显赫,设侍御史 侍御史 中央百官监察,参与重大案件审理。殿院设殿中侍御 殿中侍御 史 若干人,负责纠察朝仪,巡视京都及朝会、郊祀等, 以此维护皇帝尊严。察院设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地 监察御史 方州县的监察工作。 从太宗起,唐代设立十道监察区,每道设监察御史 唐代设立十道监察区, 唐代设立十道监察区 一人,定期巡视,发挥皇帝“耳目之司”的作用,纠 一人 举地方官吏的不法和犯罪。
化外人处罚原则
名例律》 规定: 《 名例律 》 规定 : “ 化外人同类相 犯者, 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 犯者 , 各依本俗法 ; 异类相犯者 , 以法 律论。 律论 。 ”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 按其本国法律处理, 的 , 按其本国法律处理 , 实行属人主义 原则。 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 原则 。 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 , 按 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唐穆宗知谏
中央司法机构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 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 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 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 审权。 审权。 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 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 等四司。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 等四司。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 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 三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 三院。 作为中央监察机构, 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 刑部的审判工作, 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 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 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有时地方发 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 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 前往审理。此外,唐代还设立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 使”,前往审理。此外,唐代还设立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 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 以示慎刑。 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观律》的修订, 观律》的修订,自《贞观律》修订完成后,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贞观律》修订完成后, 高宗永徽二年( 公元651年 ) 令臣下对 高宗永徽二年 ( 公元 年 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 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 《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 年 忌等大臣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忌等大臣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并附律后。在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天下,称为《永徽律疏》,是中国 并附律后。在永徽四年(公元 年 颁行天下,称为《永徽律疏》 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即现在所称之《唐律疏议》 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即现在所称之《唐律疏议》。 玄宗开元年间,下令修定《永徽律疏》 玄宗开元年间,下令修定《永徽律疏》, 删掉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颁行天下,时称为《开元律疏》 删掉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颁行天下,时称为《开元律疏》。 玄宗开元年间经十余年时间修定了《 玄宗开元年间经十余年时间修定了 《 唐六 它以“以官统典”为原则,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 典》。它以“以官统典”为原则,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将 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 30卷 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共30卷。涉及唐 代三省六部及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置、奖罚、俸禄、休致、 代三省六部及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置、奖罚、俸禄、休致、执掌等内 是我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容。是我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王朝制定行政法典产生了重要 作用。 作用。
1.大理寺 大理寺
2.刑部 刑部
3.御史台 御史台
4.“三司推事” “三司推事”
地方司法机构
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 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 协助处理。 一级设 法曹参军或 司法参军,县一 州 一级 设 法曹参军 或 司法参军 ,县一 级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 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 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开皇律》的制颁及其立法上的成就 开皇律》
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下令修定刑律。开皇三年再行修定后,正式颁行, 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下令修定刑律。开皇三年再行修定后,正式颁行,史 开皇律》 称《开皇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成果,以《北齐律》 为基础,规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 杂律、捕亡、断狱共12篇体例,调整了篇目内容,体现了“科条简要”的 特点,并使刑律篇章体例走向定型化。 《开皇律》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 死刑为绞、斩两等。流行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徒刑分一年、 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杖刑从杖六十到杖一百;笞刑从笞十到 笞五十,各分五等。隋代对刑罚制度的重要改革,为后世王朝所沿用。 《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 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 者各加一等。用以加强封建国家统治效能,调动官吏行使职权的主动性。 《开皇律》进一步发展了封建特权法,除规 定八议制度外,对九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上请”、“例减”、“听赎” 等项规定,使封建特权法进一步系统化,用以维护官僚贵族地主的特权地位。 《开皇律》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正 式形成了“十恶”制度。所谓“十恶”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 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
隋唐文化
唐律注重惩办官吏贪污受贿犯罪
凡官吏受财枉法,一尺杖一百, 凡官吏受财枉法,一尺杖一百,一匹 加一等,十五匹, 受财不枉法者, 加一等,十五匹,绞。受财不枉法者, 三十匹处加役流刑。 三十匹处加役流刑。同时禁止监临主官 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 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违者以 坐赃论处。 坐赃论处。
3.《 永徽律疏 》 的制定 《 永徽律疏》
பைடு நூலகம்
4.《开元律疏》的制定 《开元律疏》 5.《 唐六典 》 的制定 《 唐六典》
八议、 八议、请、减、赎、当、免等特权法制度
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凡属议亲、 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凡属议亲、议 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之内的特权人物, 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之内的特权人物,犯死罪者可以 奏请皇帝减死为流,犯流罪以下,依法减刑一等。但犯十恶等重罪者, 奏请皇帝减死为流,犯流罪以下,依法减刑一等。但犯十恶等重罪者,不适 用八议。 规格低于议,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规格低于议,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及五品 以上官吏,犯死罪者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以上官吏,犯死罪者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对象为七品以上官吏,上请者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 对象为七品以上官吏,上请者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 孙等,犯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孙等,犯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凡八议、上请及享有减的权利者, 凡八议、上请及享有减的权利者,以及九品以上官吏和七品以上官 吏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钱赎罪。但被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用。 吏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钱赎罪。但被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用。
唐高宗遣归方士
唐宣宗屏书政要
唐代主要立法
1.《武德律》的制定 《武德律》
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 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 太宗贞观年间,花费十一年时间,完成《 太宗贞观年间,花费十一年时间,完成《贞
2.《贞观律》的制定 《贞观律》
死刑复奏制度
唐律规定审结案件后,应向犯人及亲属宣读判决。如 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由原审机关审理,违者笞五十。 如死刑犯上诉不予复审,则杖一百。另据《唐六典》 规定:申请上诉后,原审机关维持原判,可以逐级上 诉,直至直诉皇帝。但禁止越诉。 唐律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最初由中央司法机关上奏 皇帝核准,临刑前复核三次。唐太宗为慎重人命,将 刑前三复奏 三复奏改为五复奏 五复奏。即处决前一日两复奏,处决 三复奏 五复奏 日三复奏。地方州县死刑仍实行三复奏。如审判官不 待复奏批复而擅自执行死刑的,要流二千里。
1.篇章体例定型化 篇章体例定型化
2.五刑法定化
3.区分公、私罪界限 4.特权法进一步发展
5.“十恶”罪的确立
隋炀帝游幸江都
隋唐时期的外国法律
唐 法 律 制 度
唐 太 宗 自 鉴
唐太宗与长孙皇后
唐太宗开弘文馆
唐太宗怀柔之政
唐太宗上书粘壁
唐太宗览图禁杖
唐代法律形式
1.律。即唐代基本法典《唐律疏议》。 律 2.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 令 范围较为广泛。 3.格。在唐代的含意有别于前代,它是禁违止邪 格 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在唐代把皇帝 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则称为“永格”,具有普 遍的效力。 4.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规则及上下 式 级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经过汇编的式,称为 “永式”,具有普遍的效力。 5.典。唐代有《唐六典》,是行政法律的重要形 典 式。
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
• 婚姻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庙见 • 解除婚姻的条件:七出:无子、淫、不事姑舅、 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义绝、和离 • 限制解除婚姻的条件: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 为公婆守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 家庭关系: • 男尊女卑:三纲:父为子纲、父为妻纲 • 家长对子女的权力:主婚权、财产权、送惩权 • 尊卑相犯准五服以制罪
罪名之制的完善
• 罪名制度的完善
– 1、严重不赦之罪:十恶:谋反、谋大逆、 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 不义、内乱。 – 2、严重犯罪:七杀: 汉:谋、斗、戏。 – 唐代:谋、故、斗、戏、误、过失。宋代: 劫 – 赃罪: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盗所 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唐太宗纵囚归狱
唐太宗剪须和药
煮药燃须
法 曹 参 军 问 案
唐 守 令 断 案
唐玄宗试守令
唐玄宗听谏
唐代行政法律制度
1、入仕:科举(文武)、门荫、战功、制举(张榜) 2、铨选:吏部主持,标准:身言书判
3、考绩:四善二十七最。考中中者守,中上 者迁,中下者贬。贪腐劣迹者法办。 4、官吏品阶俸禄:职、散、勋、爵。俸禄不 同、服饰颜色不同、居所规制不同、侍奉不同、 驿站迎送规格不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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