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隋唐宋部分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b0831d5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9b.png)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1. 引言隋唐五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
本章将介绍隋唐五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特点,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提供重要的参考。
2. 隋朝的法律制度2.1 秦汉法律的延续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可追溯到秦汉时期。
隋朝借鉴了秦汉法律制度的一些优点,如明确的刑法和官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变革和国家的需要。
2.2 大典制度的建立隋朝推行了大典制度,即将各类法律法规编成章、节、条,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典。
就《大典制度》来说,隋朝在武德和开皇年间颁布了两个版本,内容丰富,体例完善,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法定作用。
2.3 法官制度的完善隋朝进一步完善了法官制度,规定了官员的任免、资格和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隋朝还规定了刑罚的限制和审判程序,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唐朝的法律制度3.1 法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唐朝在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并推行了一系列变革。
唐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隋朝来说更加完善和成熟,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2 律令制度的建立唐朝实施了律令制度,将各类法律规章编成不同的律令,严格规范司法程序和刑罚适用。
该制度为唐朝的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3.3 科举制度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唐朝推行了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这种制度培养了大量优秀法律人才,为法律制度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也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4. 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4.1 动乱与法律制度的衰落五代时期,社会动荡频繁,法律制度遭受严重破坏。
各个政权的更迭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司法实践也难以规范和稳定进行。
4.2 程式法的兴起五代时期,程式法成为主要的法律实施方式。
程式法是一种注重形式而非实质的法律处理方法,对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隋唐法制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隋唐法制](https://img.taocdn.com/s3/m/f4a0b5e1e518964bcf847cea.png)
《唐律疏议》
结构:
《名例》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唐律疏议》
结构:
• 本章教学重点:隋唐时期的立法活动、 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封 建制五刑的内容。
• 本章教学难点:唐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 则。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开皇律》
制定: 开皇元年:“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 革重轻,取其折衷” 隋文帝的指导思想: --“因时”立法 --慎狱恤刑 --以轻代重
《开皇律》特点
“刑纲简要,疏而不失”
--条数减少 --规范死刑种类 --进一步废除酷刑 --流刑、徒刑及附加刑的数额均减轻
《大业律》
《大业律》
隋炀帝杨广:“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 十恶之条。” 大业三年(607年)颁行
《大业律》18篇,500条 十八篇:名例、卫宫、违制、请赇、户、婚、擅兴、 告劾、贼、盗、斗、捕亡、仓库、厩牧、关市、杂、 诈伪、断狱
《开皇律》
修定:
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 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 牛弘等,更定新律”
--降低定罪量刑的标准
--减少条目
--规范编修体例
《开皇律》主要成就
一、确立12篇的法典体例
1.体例:12篇,500条 2.12篇: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 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 《断狱》
一、唐前期的立法活动
5.唐玄宗《唐六典》 开元十年(722年)仿《周官》六典——理典(即治 典,因避唐高宗李治名讳而改)、教典、礼典、政典、 刑典、事典,按六类分述中央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掌、 办事规程等内容 --以“周礼六官”为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体例 --“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_真题-无答案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_真题-无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a6861412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5f.png)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总分116,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宋代茶商贴纳官买官卖应得净利润后,直接向园户购茶贩卖的贴射法,实行于淮南地区,是在( )。
A. 仁宗天圣元年B. 天圣二年C. 天圣三年D. 天圣四年2. 为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监督,宋朝在州县之上设立了( ),作为中央在地方的司法派出机构。
A. 提法使司B. 都察院C. 肃政廉访司D. 提点刑狱司3. 宋代具有一定公证意义的买卖契约是( )。
A. 赤契B. 白契C. 市契D. 尾契4.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的作者是( )。
A. 宋慈B. 郑克C. 桂万荣D. 窦仪5. 隋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
A. 大理寺B. 刑部C. 御史台D. 尚书台6. 宋代法律规定犯人推翻口供时应该重审,并改换审判官重审的诉讼制度是( )。
A. 理雪制度B. 鞠谳分司制C. 翻异别勘制D. 务限法7. 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 )。
A. 北魏律B. 北齐律C. 开皇律D. 唐律8. 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 《北齐律》B. 《开皇律》C. 《唐律疏议》D. 《宋刑统》9. 编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形成于( )。
A. 隋代B. 唐代C. 宋代D. 明代10. 唐律规定,官吏犯罪需划分为公罪、私罪,处理上( )。
A. 私罪从重B. 公罪从重C. 酌情处D. 量刑相同11. 唐律规定,如果“嫁娶违律”,( )。
A. 独坐结婚者B. 独坐主婚者C. 结婚、主婚皆坐D. 结婚、主婚皆不坐12. 宋太祖于建隆四年实行的作为重刑的代用刑是( )。
A. 折杖法B. 盗贼重法C. 重法地法D. 刺配之刑13. 《唐律疏议》的重要指导思想是( )。
A. 明刑弼教B. 明德慎罚C. 德主刑辅D. 德本刑用14. 宋朝有关诉讼判书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称为( )。
A. 《洗冤集录》B. 《棠阴比事》C. 《折狱龟鉴》D. 《名公书判清明集》15. 唐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是( )。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https://img.taocdn.com/s3/m/5c0bf35b83d049649b6658fd.png)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唐朝将退休制度称为( )。
A.贡举B.致仕C.制举D.差遣正确答案:B解析:唐朝的致仕制度即为退休制度。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2.宋朝把审理和判决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制度称为( )。
A.翻异别推制B.鞫谳分司制C.大案奏裁制D.御笔断罪制正确答案:B解析:鞫谳分司制即为审理和判决(有的教材称为复审)分立的制度。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3.唐朝的流刑分为( )。
A.三等B.四等C.五等D.二十等正确答案:A解析:唐律五刑分为二十等。
其中,笞刑五等,杖刑五等,徒刑五等,流刑三等,死刑二等。
加役流不属于五刑体系。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4.唐朝有关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是( )。
A.律B.令C.格D.式正确答案:C解析:唐朝的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
考生应当严格掌握唐朝法律形式的含义,且不要将秦朝、汉朝、唐朝和宋朝的法律形式混淆。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5.《永徽律疏》在( )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正确答案:B解析:《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6.隋、唐时期的五刑分为( )。
A.十等B.十一等C.二十等D.二十五等正确答案:C解析:隋、唐时期五刑分为二十等。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7.唐朝行政中枢的总汇是( )。
A.尚书省B.中书省C.门下省D.行中书省正确答案:A解析:唐朝的三省中,尚书省为行政中枢部门。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8.唐朝执掌传承皇帝的命令,草拟诏书的机构是( )。
A.尚书省B.中书省C.门下省D.行省正确答案:B解析:中书省的职权是参议商讨军国大政方针,根据皇帝意旨草拟下行文书,并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公文。
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167a0dd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bb.png)
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是中国历史上极其重要的时期。
在这三个朝代中,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显著的。
在这篇文章中,本文将会探讨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在2023年的发展。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里程碑。
首先是唐宪宗时期颁布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书法体系,也是司法实践的法律巨著,为后世法律奠定了基础。
这部律法注重深入探究个案,考虑到了具体案件的方方面面,因此刑法相对较为完善。
唐代司法具有系统性、严密性和权威性,高度发扬了法制精神。
宋代的法律制度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宋代颁布了重要法律,如《大宋令》、《大宋律例》。
其中,《大宋令》规定了官员的职责和主管范围,保障了民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大宋律例》则系统阐述了宋代刑法,揭示出了当时社会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
与这些法律一起,宋代在民间也发展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法律制度,如“华严脚”、“老大人”、“围墙倒”等民间法规成为了明文司法制度的一部分。
随着法律的完善,宋代司法进一步改善了社会治安,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023年的法律制度时至2023年,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影响不断加深,中国也不例外。
司法领域正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适应新时代的法律需求,中国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优化法律制度:先进技术助力司法: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现在已经能够较好地模拟法官的判断过程,利用大数据准确预测案件的结果,人工智能可以更好地助力司法的公平和效率。
完善法院制度:加强人员和设施投入,使法院的审理更加快捷和安全。
此外,政府还将鼓励非法院机构参与到法律裁判中,如一些互联网平台可以通过提供预审、调解等服务,进一步加强司法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加强对公民信息的保护: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公民的个人信息诈骗和泄露越来越严重,对于重要的个人信息,政府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和技术手段进行保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制史隋唐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隋唐的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97b9407ba0d4a7303763a81.png)
— 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开元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 (公元734----737年)皆删定旧律令格式,刊定《律疏》 三十卷。经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经唐末、 五代、宋、元,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二)《唐六典》的编纂
— 正文详述盛唐时期职官建制与官规、政令的各方 面,注文介绍上述各项的变化由来,是盛唐时期 的行政法规大全。
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侍郎为副 职。分掌管理,财政,教育,仪礼,军事,司法行政、 审判,水利与营造等工作。尚书省是国家行政的最高 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行皇帝及中书省、门下省的命 令或议决的法令,行使行政管理大权。
— 2、御史台
— 御史台,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御史中 丞二人,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
— 相互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
三、法律形式
— 凡律以正罪定刑,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 邪,式以轨物程式。
— 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 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 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 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 律是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封建成文法典,是封建国 家的大法,以律为主,令、格、式是律的补充。律具 有普遍性,在适用法律及确定罪名刑名时,律起“正 罪定刑”的标准作用。 涉及内容广泛,包括刑事、民 事、行政、经济及诉讼等各方面内容。
— 《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 典,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开元十年 至二十六年(公元722----738年),历时十六年, 修订《唐六典》三十卷,大致按照封建行政官僚 体制编排。“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为基本体例, 打破两晋以来“诸书仪杂礼”的传统。实现了同刑 律与礼制的分离,使封建行政法最终成为独立的 法律部门。
第八章 隋唐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第八章 隋唐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82ba2ea67f1922791788e824.png)
唐代行政法制
(三)监察:御史台 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臣 《唐六典》:“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 政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 按职能,御史台内设台院、殿院、察院
唐代行政法制
(四)官吏选任 --科举制
(1)“常举” 设有秀才科、进士科、明经科、明
法科、明字科、明算科、童子科、道举科等,以“明 经”、“进士”二科最受重视。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1)五刑 --杖刑 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可赎:杖六十赎铜六斤,每加一等,加铜一斤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1)五刑 --徒刑 剥夺自由并强制从事奴辱性劳役 分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可赎:徒一年赎铜20斤,每刑重一等,加铜10斤 服徒刑者,“配居作”,劳役时皆带钳或枷
唐律文包括 --律文 --注文 --疏文(问答)
《唐律疏议》
《斗讼》(第302条)
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 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
用刃亦是。
【疏】议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若以手足殴 人者,笞四十。注云「谓以手足击人者」,举手 足为例,用头击 之类,亦是。伤,谓手足殴伤; 及以他物殴而不伤者:各杖六十。注云「见血为 伤」,谓因殴而见血者。非手足者,「即兵不用 刃亦是」,谓手足之外,虽是兵器,但不用刃者, 皆同他物之例 。
一、唐前期的立法活动
3.唐高宗《永徽律》(12篇,502条)及《永徽律疏》 (30卷)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 科举考试、司法裁判而为统一的立法解释
4.唐玄宗《开元律疏》(30卷)
开元二十二年( 734 年)“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 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之。 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 《开元令》《开元前格》《开元后格》《格后长行敕》
法硕指导二十:隋唐宋法律制度
![法硕指导二十:隋唐宋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4232d06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01.png)
法硕指导二十:隋唐宋法律制度法硕指导二十:隋唐宋法律制度考研网校复习专区中的文章均由考研网校名师、答疑专家及学员独家撰写。
这一期讲解中国法制史之隋唐宋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考试常常以唐朝立法为重点,对这一部分的知识点应该加强记忆,考研教育网本期专题将结合近年相关真题进行讨论。
同时,欢迎大家到考研教育网论坛发表意见和建议!隋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开皇律》的主要立法成就表现在:确定12篇的法典篇目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十恶”重罪正式列入法典,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的法律特权扩大化。
(二)《大业律》体例由12篇增至18篇,内容上删除“十恶”条款,减轻某些犯罪的处刑。
二、《开皇律》的主要立法成就(一)体例(1)《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开皇律》的12篇体例标志着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这一发展过程的完成。
(2)《开皇律》制定了500条律文,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二)内容(1)封建五刑正式形成,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2)区分公罪与私罪。
(3)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
(4)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其结果是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
唐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即“德利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2)宽简、稳定、划一。
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是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稳定与划一。
(二)主要法律形式:唐朝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典五种,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三)《武德律》与《贞观律》(1)《武德律》。
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2)《贞观律》。
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制定《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四)《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隋唐法律制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隋唐法律制](https://img.taocdn.com/s3/m/13b230890975f46527d3e188.png)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
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这十种犯罪直接危害
封建皇权、违反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
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入《名例
律》,并规定“大逆、谋反、谋叛者,父子
兄弟皆斩,家口没官”,不得赦免,决不待
时,以示与其他一般犯罪不同的严罚原则。
为后世统治者继承。
15
❖ 4、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12
❖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 《开皇律》的刑罚由死、流、徒、杖、 笞五种、二十等组成。死刑分为绞、斩 二等;流刑分为三等:一千里服役两年, 一千五百里服役两年半,两千里服役三 年;徒刑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 年、二年半、三年;杖刑五等,自六十 至一百,以十杖为等差;笞刑也是五等, 自十至五十,以十为等差。
谓政绩和暴政都很突出。
4
❖二、父子法律观比较 ❖隋文帝杨坚:德治轻刑,严于守法。 ❖隋炀帝杨广:滥施酷刑,有法不依。
❖且看下面有史实为证:
5
❖隋文帝判案风格:
❖ 当时曾有人违犯法律,在市场 上以恶钱换好钱。文帝欲处以斩刑。 赵绰进谏说此罪仅当杖刑,处以死 刑没有法律依据。在与赵绰几经争 辩后,最后文帝改变了自己的主张, 从此视赵绰为“诚直”之人,重加 信赖。
❖ 开皇律
❖ 开皇三年(583)修订
大业律
大业三年(607)修订
10
《开皇 律》立 法成就
开皇三年,文帝命苏威、牛弘修订 法律,撰成共十二篇、五百条的 《开皇律》。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 1、确定法典的篇目体例 ❖ 《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
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 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 律》的十二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 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 并为后来的唐律所沿用。
法制史系统表:隋唐宋
![法制史系统表:隋唐宋](https://img.taocdn.com/s3/m/6bdb8befc1c708a1284a44f3.png)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刑罚适用原则 1 区分公罪与私罪 2 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合并论罪以重者论 3 自首原则和类 推原则 4 老幼废疾减刑 5 累犯加重 6 特权原则(议 请 减 赎 当)7 化外人处 罚原则 民事法律内容 1 债权:出举举取 息债 便取 负债欠负 指质 收指典质 2 主婚权 婚书聘财为要件 同姓不婚 良贱不婚 3 七出 三不 去 义绝 和离 4 权位嫡长子继承 财产诸子平分 1 契据确认土所有权,收契约税 2 债权:买卖(绝卖 赊卖) 租赁 租佃 典卖 (负债 出举)3 结婚年龄(男 15,女 13)4 七出 义绝 5 遗产兄弟均分 承认遗腹 子继承权 6 立继 命继经济法律内容 1 茶叶、食盐、矿冶业官营专卖 2 租庸调法 3 两税法 盐、茶、酒、矾官营专卖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1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2 审刑院 地方司法机关 1 州(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2 县 1 州(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2 县 1 提点刑狱司 2 州 3 县 审判制度 1 举劾 告诉 直诉 2 五听 众证定罪 3 以律、令、格、式定罪 4 回避制度 5 上诉 复审 死刑复奏 6 秋冬行刑 刑场警戒 孕妇产后白天行刑 1 御笔断罪 2 翻异别勘 3 规定审判期限
法制史系统表:隋唐宋
朝代项目 隋 唐 宋 立法指导思想 1 德本刑用 2 宽减 稳定 划一 1 强化中央集权 2 重典治贼盗 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典 律 令 格 式 编敕 编例 主要律典 《开皇律》《大业律》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疏》《唐六典》 《宋刑统》《盗贼重法》 主要罪名 十恶(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 1 七杀 2 六赃 3 伤害 4 泄露机密罪 1 贪墨罪 2 强劫贼盗罪 3 妖书妖言罪 刑罚 五刑:死(两种)流(三等)徒 杖 笞(五等) 五刑 1 折杖法 2 刺配 3 凌迟
中国法制史—隋唐宋部分
![中国法制史—隋唐宋部分](https://img.taocdn.com/s3/m/1350aca46bec0975f465e246.png)
1.大理寺
2.刑部
3.御史台
4.“三司推事”
地方司法机构
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 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 协助处理。 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 ,县一 级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 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 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死刑复奏制度
宋太祖初期规定了“刺配刑”。它源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 “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刺 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太祖设置此刑,原为宽贷死刑之制。但被后代滥用,既复活肉刑,又没有发 配地近远之限,造成了恶劣影响。至神宗时有关刺配的编敕条款已有二百条, 南宋孝宗时增至570余条。
2.刺配刑
宋代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地 区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从北宋至南宋,适用愈益广泛,至宁宗制定《庆 元条法事类》时,凌迟与绞、斩并列,成为法定死刑。凌迟是以利刃残害犯 人肢体,然后缓慢致其死命的残酷刑罚。如《宋史· 刑法志》说:“先断其肢 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这种酷刑延续至清末才被废除。
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
• 婚姻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庙见 • 解除婚姻的条件:七出:无子、淫、不事姑舅、 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义绝、和离 • 限制解除婚姻的条件: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 为公婆守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 家庭关系: • 男尊女卑:三纲:父为子纲、父为妻纲 • 家长对子女的权力:主婚权、财产权、送惩权 • 尊卑相犯准五服以制罪
唐律规定审结案件后,应向犯人及亲属宣读判决。如 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由原审机关审理,违者笞五十。 如死刑犯上诉不予复审,则杖一百。另据《唐六典》 规定:申请上诉后,原审机关维持原判,可以逐级上 诉,直至直诉皇帝。但禁止越诉。 唐律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最初由中央司法机关上奏 皇帝核准,临刑前复核三次。唐太宗为慎重人命,将 刑前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即处决前一日两复奏,处决 日三复奏。地方州县死刑仍实行三复奏。如审判官不 待复奏批复而擅自执行死刑的,要流二千里。
法制史总结(二)——唐宋元时期的法律
![法制史总结(二)——唐宋元时期的法律](https://img.taocdn.com/s3/m/ed5dff0a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9b.png)
唐代法律唐代的法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成熟时期,隋唐时期在继受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礼律相结合的法律⽂化,唐律是我国⽬前为⽌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典,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唐律的修订过程★ 1 武德律唐⾼祖李渊在武德年间命令⾂下裴寂等⼈以《开皇律》为依据,修订律典,是为《武德律》。
《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部法典。
★★ 2 贞观律唐太宗即位以后,在贞观年间参照隋代《开皇律》,修订完成了《贞观律》。
《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制度,缩⼩了连坐处死的范围,规定了五刑、⼗恶、⼋议以及类推的制度,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 3 《永徽律疏》的制定唐⾼宗永徽⼆年(公元651年),⾼宗令⾂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
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忌等⼤⾂历时1年,完成“律⽂”的疏议⼯作,作了具有法律效⼒的解释,并附之于律后,称为《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现在被称之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继承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成果,标志着中国古代⽴法达到了极⾼的⽔平,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与周边国家产⽣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罪名与刑罚★★(⼀)五刑1 死刑。
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 流刑。
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千⾥、⼆千五百⾥、三千⾥。
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外,还要居作三年,⽤以替代某些死刑。
3 徒刑。
即徒⼀年、⼀年半、⼆年、⼆年半、三年。
4 杖刑。
杖六⼗、七⼗、⼋⼗、九⼗、⼀百共五等。
5 笞刑。
笞⼗、⼆⼗、三⼗、四⼗、五⼗共五等。
★★(⼆)“⼗恶”制度是指严重威胁专制君主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缘伦理关系的犯罪。
唐律“⼗恶”按性质划分,可以归为三类:1.威胁、损害皇帝⼈⾝、权⼒、尊严的犯罪。
主要包括:谋反、谋⼤逆、谋叛以及⼤不敬。
2.严重危害他⼈⽣命安全⼿段残忍的犯罪。
主要包括: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
主要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法制史笔记—隋唐宋
![3.法制史笔记—隋唐宋](https://img.taocdn.com/s3/m/5288f559ad02de80d4d840ce.png)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
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①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宋律特点)
②体例上取于《大中刑统》、《大周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编敕活动:太宗时期《太平兴国编敕》真宗《咸平编敕》
3、编例活动:《熙宁法寺断例》神宗变法首颁
《元符刑名断例》宋哲宗
《绍兴刑名断例》南宋高宗
4、条法事类:南宋孝宗《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凌
迟为法定刑
5、《盗贼重法》:(重法地法)神宗时针对起义农民,替代《宋刑统·盗贼律》
宋仁宗――《窝藏重法》
宋英宗――《重法》
宋神宗――《盗贼重法》(重法地法)
宋哲宗废除。
6、《洗冤集录》宋慈撰写的第一部法医学名著
7、《名公书判清明集》:南宋文人整理编汇
诉讼判决书~官府公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观律》的修订, 观律》的修订,自《贞观律》修订完成后,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贞观律》修订完成后, 高宗永徽二年( 公元651年 ) 令臣下对 高宗永徽二年 ( 公元 年 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 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 《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 年 忌等大臣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忌等大臣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并附律后。在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天下,称为《永徽律疏》,是中国 并附律后。在永徽四年(公元 年 颁行天下,称为《永徽律疏》 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即现在所称之《唐律疏议》 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即现在所称之《唐律疏议》。 玄宗开元年间,下令修定《永徽律疏》 玄宗开元年间,下令修定《永徽律疏》, 删掉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颁行天下,时称为《开元律疏》 删掉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颁行天下,时称为《开元律疏》。 玄宗开元年间经十余年时间修定了《 玄宗开元年间经十余年时间修定了 《 唐六 它以“以官统典”为原则,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 典》。它以“以官统典”为原则,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将 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 30卷 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共30卷。涉及唐 代三省六部及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置、奖罚、俸禄、休致、 代三省六部及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置、奖罚、俸禄、休致、执掌等内 是我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容。是我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王朝制定行政法典产生了重要 作用。 作用。
死刑复奏制度
唐律规定审结案件后,应向犯人及亲属宣读判决。如 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由原审机关审理,违者笞五十。 如死刑犯上诉不予复审,则杖一百。另据《唐六典》 规定:申请上诉后,原审机关维持原判,可以逐级上 诉,直至直诉皇帝。但禁止越诉。 唐律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最初由中央司法机关上奏 皇帝核准,临刑前复核三次。唐太宗为慎重人命,将 刑前三复奏 三复奏改为五复奏 五复奏。即处决前一日两复奏,处决 三复奏 五复奏 日三复奏。地方州县死刑仍实行三复奏。如审判官不 待复奏批复而擅自执行死刑的,要流二千里。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 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 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 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 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 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故对宋 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影响超越国界,对 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 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 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 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对本国,而且在世 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3.《 永徽律疏 》 的制定 《 永徽律疏》
4.《开元律疏》的制定 《开元律疏》 5.《 唐六典 》 的制定 《 唐六典》
八议、 八议、请、减、赎、当、免等特权法制度
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凡属议亲、 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凡属议亲、议 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之内的特权人物, 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之内的特权人物,犯死罪者可以 奏请皇帝减死为流,犯流罪以下,依法减刑一等。但犯十恶等重罪者, 奏请皇帝减死为流,犯流罪以下,依法减刑一等。但犯十恶等重罪者,不适 用八议。 规格低于议,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规格低于议,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及五品 以上官吏,犯死罪者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以上官吏,犯死罪者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对象为七品以上官吏,上请者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 对象为七品以上官吏,上请者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 孙等,犯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孙等,犯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凡八议、上请及享有减的权利者, 凡八议、上请及享有减的权利者,以及九品以上官吏和七品以上官 吏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钱赎罪。但被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用。 吏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钱赎罪。但被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用。
化外人处罚原则
名例律》 规定: 《 名例律 》 规定 : “ 化外人同类相 犯者, 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 犯者 , 各依本俗法 ; 异类相犯者 , 以法 律论。 律论 。 ”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 按其本国法律处理, 的 , 按其本国法律处理 , 实行属人主义 原则。 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 原则 。 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 , 按 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
其下设台院 殿院、察院,分掌中央与地方监察职能。 台院、 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掌中央与地方监察职能 侍御史若干人,负责 三院之中,台院地位显赫,设侍御史 侍御史 中央百官监察,参与重大案件审理。殿院设殿中侍御 殿中侍御 史 若干人,负责纠察朝仪,巡视京都及朝会、郊祀等, 以此维护皇帝尊严。察院设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地 监察御史 方州县的监察工作。 从太宗起,唐代设立十道监察区,每道设监察御史 唐代设立十道监察区, 唐代设立十道监察区 一人,定期巡视,发挥皇帝“耳目之司”的作用,纠 一人 举地方官吏的不法和犯罪。
罪名之制的完善
• 罪名制度的完善
– 1、严重不赦之罪:十恶:谋反、谋大逆、 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 不义、内乱。 – 2、严重犯罪:七杀: 汉:谋、斗、戏。 – 唐代:谋、故、斗、戏、误、过失。宋代: 劫 – 赃罪: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盗所 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唐太宗纵囚归狱
唐穆宗知谏
中央司法机构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 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 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 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 审权。 审权。 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 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 等四司。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 等四司。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 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 三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 三院。 作为中央监察机构, 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 刑部的审判工作, 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 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 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有时地方发 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 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 前往审理。此外,唐代还设立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 使”,前往审理。此外,唐代还设立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 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 以示慎刑。 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1.八议 八议
2.请 请
3.减 减
4.赎 赎
5.当 指以官职抵当徒罪。一般公罪比私罪加当徒刑一年。 当 指以官职抵当徒罪。一般公罪比私罪加当徒刑一年。 6.免官 指免除官职抵当徒罪。一般免官抵当徒罪二年。凡免所居官一 免官 指免除官职抵当徒罪。一般免官抵当徒罪二年。
年者,降一级叙用;免官三年者,降二来自叙用。 年者,降一级叙用;免官三年者,降二级叙用。
唐高宗遣归方士
唐宣宗屏书政要
唐代主要立法
1.《武德律》的制定 《武德律》
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 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 太宗贞观年间,花费十一年时间,完成《 太宗贞观年间,花费十一年时间,完成《贞
2.《贞观律》的制定 《贞观律》
《开皇律》的制颁及其立法上的成就 开皇律》
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下令修定刑律。开皇三年再行修定后,正式颁行, 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下令修定刑律。开皇三年再行修定后,正式颁行,史 开皇律》 称《开皇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成果,以《北齐律》 为基础,规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 杂律、捕亡、断狱共12篇体例,调整了篇目内容,体现了“科条简要”的 特点,并使刑律篇章体例走向定型化。 《开皇律》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 死刑为绞、斩两等。流行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徒刑分一年、 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杖刑从杖六十到杖一百;笞刑从笞十到 笞五十,各分五等。隋代对刑罚制度的重要改革,为后世王朝所沿用。 《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 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 者各加一等。用以加强封建国家统治效能,调动官吏行使职权的主动性。 《开皇律》进一步发展了封建特权法,除规 定八议制度外,对九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上请”、“例减”、“听赎” 等项规定,使封建特权法进一步系统化,用以维护官僚贵族地主的特权地位。 《开皇律》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正 式形成了“十恶”制度。所谓“十恶”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 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
1.篇章体例定型化 篇章体例定型化
2.五刑法定化
3.区分公、私罪界限 4.特权法进一步发展
5.“十恶”罪的确立
隋炀帝游幸江都
隋唐时期的外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