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
国有企业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国有企业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本规则为国有企业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主要用于规范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委员会的工作高效有序。
第一章委员会组织机构第一条委员会主席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席由公司副董事长或其他高管担任,主席、副主席应具有资深的管理经验和广泛的社会关系。
第二条委员会成员由 company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
第三条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公司职员担任,全面协助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委员会职责第四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董事会提供公司发展战略方向和决策建议;审核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对公司战略和的调整和解释提出建议;审议公司重大战略合作项目和投资决策建议,指导和监督战略合作项目的实施,促进业务发展;建立和完善战略和发展规划管理制度。
第五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的战略定位和业务需求,结合委员会的专业领域、经验和资源优势,就公司长期战略规划、业务拓展、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制定建议,提出可行性分析和实施方案,评估效果、风险和影响,提供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委员会工作方式第六条委员会应当建立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和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委员会应当经常与公司各经营层面进行沟通和交流,深入了解公司业务、机构及管理状况,并及时根据公司现状和发展方向变化调整自身工作重心。
第八条委员会可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行业领袖参加委员会会议,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为委员会提供参考。
第九条委员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在业务拓展、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对公司的战略方向、投资项目提出建议。
第四章委员会工作纪律第十条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维护商业机密和委员会秘密;在职业行为举止方面要切合风气与纪律,不得有损公司形象和待遇;要保持独立的专业性和品行,在委员会讨论中以诚实、坦率和负责任的态度表达自己的看法。
能源公司的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能源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财务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管理目标、组织架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奖惩措施等,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战略决策、重大投资、重大人事任免等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业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九条各岗位员工应明确自身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技术人员应掌握相关专业技能,负责公司技术研发、设备维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人员应熟悉生产流程,保证生产安全、高效、稳定。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
(二)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成本控制、资金管理、税务筹划等。
(三)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
(四)技术管理制度:包括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
(五)市场营销管理制度:包括市场调研、客户关系管理、销售管理等。
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十五条公司设立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提成、股权激励等。
第十七条处罚分为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情节严重者可追究法律责任。
滨海能源: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1-03-29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 律 意 见 书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清、李明珠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于2011年3月28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深圳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
2011年3月28日上午10时,由于公司原任董事长张继光先生已经因工作需要辞职,会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朱文芳女士主持,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经核实,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人,合计持有公司83,997,593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81%。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均为截止至2011年3月21 日(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的《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构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公告编号:2005-027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构变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5年10月31日召开的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11月10日刊登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5年11月14日正式实施完毕,公司股票恢复交易。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即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后,公司股份结构将发生变化。
现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公告如下:一、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单位:股改革前改革后股份数量占比股份数量占比一、未上市流通股144,897,639 65.23%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21,729,299 54.80%(一)发起人股(一)股权分置改革变更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国家股113,293,339 51.00%1、国家及国有法人持股90,118,36940.57%2、国有法人股2、境内一般法人持股31,604,30014.23%3、境内法人股3、境内自然人持股4、外资法人股4、境外法人、自然人持股5、自然人股5、其他6、其他(二)定向法人股(二)内部职工股1、国家股(三)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2、国有法人股3、境内法人股31,604,300 14.23%4、外资法人股(四)高管股份6,6305、自然人股6、其他(五)其他二、已上市流通股份77,249,900 34.77%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00,418,24045.20%(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内部职工股2、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一)人民币普通股100,418,24045.20%3、高管股份5,1004、其他(二)境内上市外资股(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人民币普通股77,244,800 34.77%2、境内上市外资股(三)境外上市外资股3、境外上市外资股4、其他(四)其他三、股份总数222,147,539 100%三、股份总数222,147,539 100%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持有流通股数量及限售条件如下:序号股东持有可限售流通股份数量(股)可上市流通时间承诺的限售条件11,107,377 2006年11月14日11,107,377 2007年11月14日1 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67,903,615 2008年11月14日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12个月期满后,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 个月内不超过5%,在24 个月内不超过10%。
海立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生产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制定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实际情况,旨在维护公司秩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业务、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管理、人力资源、法务等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公司具体业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产、销售、市场、财务等。
第三章人力资源第九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公司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四章办公秩序第十三条公司办公区域应保持整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吸烟。
第十四条员工应爱护公司财产,不得损坏、浪费。
第十五条员工应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六条员工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公司财务制度遵循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收支、成本控制、预算管理等。
第十九条员工报销应符合公司规定,不得虚报、冒领。
第六章安全生产第二十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七章违章违纪处理第二十三条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第二十四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能源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能源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能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经营管理组织架构1. 公司领导班子公司设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总责。
2. 经营管理部门公司设立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业务拓展、项目管理、市场推广等工作。
经营管理部门下设不同的业务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
3. 监督管理部门公司设立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合法、规范、有效进行。
三、经营管理制度1. 营销管理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并通过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等方式开拓市场,提高产品销售量,增加公司收入。
2. 项目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体系,对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3. 财务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合理规划公司的资金运作,确保公司经济运作的稳定和协调。
四、管理流程1. 员工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员工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吸引优秀人才、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2. 信息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体系,加强对公司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等工作,提高信息利用率,增加管理效率。
3. 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高公司核心技术的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五、管理考核1. 经营管理绩效考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和个人的经营管理绩效进行评估,实行奖惩并举,激励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2. 经营管理风险评估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风险评估制度,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和防范,提前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滨海能源: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1-05-17
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公告编号:2011-026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5月6日发出通知,并于2011年5月16日在本公司召开六届三十三次会议,公司共有董事9名,出席会议董事9名。
会议由董事长冯兆一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普通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即将届满,董事会成员任期即将结束,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进行换届选举。
经公司董事会商控股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提名冯兆一先生、卢兴泉先生、朱文芳女士、胡军先生、屈爱国先生、沈志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普通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田昆如先生、齐欣女士、魏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简历附后)。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提名人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被提名人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该项议案将提交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离任的独立董事李天力女士、韩旭东先生,董事范勇先生和前期离任的董事长张继光先生、在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年度津贴标准的议案;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滨海能源绩效管理制度最终版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构建战略中心型组织,确保公司上下形成合力,将每位员工的日常工作都聚焦于公司的战略上,系统地提升公司的战略执行力,健全和完善战略绩效管理系统,促使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利用平衡计分卡的理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相关定义一、关键绩效指标是对组织(公司、部门、岗位)战略目标能否成功完成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的衡量。
平衡计分卡是将公司整体战略在财务、客户、内部流程、学习与成长四个层面层层分解的关键绩效指标管理系统(包括战略目标、战略地图、关键绩效指标与指标值以及实现指标值的行动方案)。
二、联系指标联系指标是指职能部门能够通过自己的服务帮助业务部门绩效提升的某些业务部门的绩效指标, 是职能部门为业务部门服务的结果性指标。
联系指标专门为职能部门设置,其目的是帮助职能部门转变功能,由过去行政管理的角色变为业务部门的战略伙伴,发挥职能部门的战略角色。
原则上,联系指标的权重应为20-30%。
三、关键绩效指标值:针对指标内容所确定的完成标准,分为“目标值”、“挑战值”与“干预值”。
1.目标值指在正常市场环境中、正常管理水平下,岗位(或部门)应达到的公司对其工作期望的绩效标准。
一般地,目标值以行业平均值或公司历史完成情况为参考。
2.挑战值是公司对该岗位(或部门)在该项指标完成效果上的最高期望值。
如果实际工作绩效在目标值基础上有较大提升幅度,应设定较高的挑战值。
一般地,挑战值以标杆企业(或行业领先企业)的水平或公司历史完成最佳标准为参考。
3.预警值指为确定管理层对部门(或岗位)的实际指标值未达到目标值时的预警界限而设定的指标值。
少数关键性指标可设预警值。
一般地,干预值可取小于目标值5-10%的数值。
四、关键绩效指标值红绿灯图设置。
平衡计分卡导向绩效管理的指标体系也是公司的预警系统,企业可根据指标值的完成情况自我诊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为了让经理从日常事务中摆脱出来,进行例外管理,特设置关键绩效指标红绿灯图。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津滨政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27日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滨海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依法依规做好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滨海新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推动区属国有企业为滨海新区加快打造集聚经济、开放经济、智能经济做出新的贡献,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要探索完善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管范围、监管方式、监管事项,对区属国有企业实施逐级规范监管,切实加强对区本级直属国有企业的集中统一监管,并改进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与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分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的制度。
二、进一步理顺区属一级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关系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以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完善滨海新区国资监管体制的实施方案》(津滨政办发〔2012〕48号)精神,明确区国资委作为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区人民政府对各类区属国有企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健全监管制度。
滨海能源: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田昆如) 2011-05-17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声明人:田昆如,作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能源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能源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津滨政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能源及能源工业,发展规划正文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能源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能源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滨海新区能源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十一五”期间,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重大突破。
2010年完成生产总值5030.1亿元,五年年均增长22.5%;全区煤炭、天然气、油品等能源供需基本保持稳定,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0%,节能减排完成全市下达指标。
“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国家对滨海新区定位,即建设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宜居生态型新城区的关键时期。
加快能源发展、加强能源保障,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构建与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能源体系,是新区今后一段时期内面临的重要工作和艰巨任务。
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基期为2010年,规划期为2011~2015年。
一、“十一五”滨海新区能源发展基本情况(一)“十一五”能源生产和消费现状2010年,滨海新区一次能源生产总量达到5218万吨标准煤,比2005年增加2554万吨标准煤,年均增长14.4%。
其中,原油产量3333万吨,占一次能源生产量的93.5%;天然气产量34.4亿立方米,占一次能源生产量的6.5%。
2010年,新区一次能源消费总量3940万吨标准煤,比2005年增加1815万吨标准煤,年均增长13.2%,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61.6%,能源消费增长低于生产总值增长9.3个百分点。
企业信用报告_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10)1.5 联系方式 (11)二、股东信息 (11)三、对外投资信息 (12)四、企业年报 (13)五、重点关注 (14)5.1 被执行人 (14)5.2 失信信息 (14)5.3 裁判文书 (15)5.4 法院公告 (15)5.5 行政处罚 (15)5.6 严重违法 (16)5.7 股权出质 (16)5.8 动产抵押 (16)5.9 开庭公告 (16)5.11 股权冻结 (17)5.12 清算信息 (17)5.13 公示催告 (17)六、知识产权 (17)6.1 商标信息 (18)6.2 专利信息 (18)6.3 软件著作权 (18)6.4 作品著作权 (18)6.5 网站备案 (18)七、企业发展 (18)7.1 融资信息 (18)7.2 核心成员 (19)7.3 竞品信息 (22)7.4 企业品牌项目 (24)八、经营状况 (24)8.1 招投标 (24)8.2 税务评级 (25)8.3 资质证书 (25)8.4 抽查检查 (26)8.5 进出口信用 (26)8.6 行政许可 (26)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120000000006821统一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4074F法定代表人:张云峰组织机构代码:10306407-4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属行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22,214.7539万(元)注册时间:1997-04-29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27号营业期限:1997-04-29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电力生产(不含电力供应);热力生产;工程设备、配件生产、维修;工程维修;工程技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利用灰渣制作灰砖;企业管理服务;为企业提供劳务服务;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摄制、发行;演出经营;广告发布;文化经纪代理;版权、剧本、艺术品销售;教育信息咨询;教学设备、教学软件的研发和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制作、复制、发行;展览展示服务;艺术品鉴定、评估、拍卖。
新能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新能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的方针,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保障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和各项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省企业工会条例》、《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及《集团公司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新能源公司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新能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新能源公司实行职代会制度。
新能源公司以职代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管理由多层次组成,即新能源公司职代会、班组及班组性质的民主管理会。
第四条新能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工会)是新能源公司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职代会接受上级工会和新能源公司党组的领导。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职代会支持新能源公司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总经理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保证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
第七条职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八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本条例程序规范适用于新能源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职权第十条职代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令、政策和上级规定行使以下职权:1、听取审议总经理年度工作报告;新能源公司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计划、重大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在建工程招、投标及大宗物资采购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2、审议通过责任书承包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审议职工代表提案报告、工资制度调整方案、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审议职工培训计划,审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方案。
3、审议决定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2018-0652018年10月第一节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张虹霞、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勃洋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海涛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是√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适用□不适用单位:元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是√否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第三节重要事项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1、货币资金货币资金本期期末余额为450,476,028.97元,较期初增加129.40%,主要原因是9月底收到处置全资子公司泰达能源的股权转让款。
2、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本期期末余额为249,124,372.88元,较期初减少43.26%,主要原因是从9月底开始,处置全资子公司泰达能源不再并入上市公司,导致财务数据变动较大。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2]31号文件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津体改委字(1992)44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公司于1992年7月20日经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0,000股。
于1997年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个人股32,650,000股。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TIANJIN BINHAI ENERGY DEVELOPMENT 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十一大街27号邮政编码:300457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贰仟贰佰壹拾伍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开拓创新的精神,以优化滨海新区投资环境为己任,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能源产品,不断提升业绩,为全体股东创造最佳回报。
关于印发《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公司各部室:《**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已经公司党总支第*届*次会议、2022年第*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董事会决策管理流程2023年*月*日**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加强党的建设与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和《**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由包括董事、职工董事在内的5名董事组成,其中*集团推荐3名,*推荐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另外1名为职工董事,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天津港集团推荐;设副董事长1人,由招商蛇口工业区推荐。
其中外部董事占多数。
董事会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由董事组成,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为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党总支发挥领导作用,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总支会前置程序研究讨论后,再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二章议事决策的范围第五条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方相关规定,董事会议事决策范围如下:(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制订公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股东会审议;(四)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八)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该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奖惩办法;(十一)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审议公司与股东或公司与股东的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十四)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属于公司党总支参与决策重大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充分听取公司党总支的意见。
新能源公司董事会决策事项清单
新能源公司董事会决策事项清单一、重大决策事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经营管理举措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决策。
(二)企业经营方针、主业调整、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包括:1.公司主业调整、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修订,战略和发展规划的重要实施方案,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决策。
2.公司专项规划、产业规划,由经理层研究建议,授权董事长决策。
3.公司与相关方订立的重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事项,授权董事长决策。
4.公司年度综合计划(经营计划),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决策。
5.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方案),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决策。
6.公司投资计划总额不变,对投资计划进行结构性调整,授权董事长决策。
(三)重大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事项,包括:1.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注销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立项,由经理层研究建议、授权董事长决策。
2.公司重组交易立项,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决策。
3.公开转让单项(批)资产账面净值和评估值≤5000万元的事项,由经理层研究建议、授权董事长决策。
4.公开转让单项(批)资产账面净值和评估值>5000万元的事项、或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资产转让事项、或属于关联交易的资产转让事项,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决策。
5.出资额≤5000万元且不承担担保、委贷责任的非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直接持有的参股股权(非实际控制)转让事项,由经理层研究建议、授权董事长决策。
6.除出资额≤5000万元且不承担担保、委贷责任的非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直接持有的参股股权(非实际控制)转让事项以外的产权转让(含增资扩股方式)事项、或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产权转让(含增资扩股方式)事项、或属于关联交易的产权转让(含增资扩股方式)事项,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决策。
7.单项(批)账面净值(不扣减减值准备)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报废及实物类资产损失核销,单项(批)账面净值(不扣减减值准备)80万元以上债权类、无形资产损失核销,单项(批)80万元以上终止前期项目损失核销,全年累计400万以上资产减值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董事的工作行为和秩序,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
设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 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七)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议撤换独立董事的议案;(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的资格规定、任期及选聘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条 董事人选必须品行端正,具有企业管理、行业技术经验、法律知识,并且具有较强议事决策能力等多种优良素质。
第八条《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两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董事。
第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其中,独立董事任期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程序选聘董事。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将该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天送交董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按规定公告披露。
第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执行董事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在董事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当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公司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章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董事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董事有权对提交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董事有向董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为了查询或调查董事会的专项工作,董事有权调阅公司档案、文件或约见公司经理人员了解情况。
(五)除普通董事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外,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殊的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需经其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2、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有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7、有权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时;(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时;(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数额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对在对外担保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8、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须经董事会决策事项的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9、在行使职权时,有权获得公司有关人员的积极配合,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10、保持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预的权利;11、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其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12、有权获得适当的津贴;13、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并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二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五章 董事长的职权和责任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可由公司章程做出特别规定,由其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任期与董事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人选应具有更高素质要求,须众望所归、经验丰富、资历深厚、公正无私、博采众议。
第三十条 董事长的职权如下:(一) 主持股东大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人选,提名公司控股、参股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交董事会会议讨论表决;(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八)董事会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的责任如下:(一)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二)指导而不干预总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三)以各种方式保持与公司董事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