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个人、单位或组织的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等权益得到保护的一项权利。
网络隐私权是人们的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延续和扩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上,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当前我国一个重要的议题。
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个规定为保护个人信息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和更正权等四项权利,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更明确法律依据。
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对采集、使用、处理等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示了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处罚措施。
4、其他相关法律此外,我国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1、保护范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信息、通信秘密、个人纠纷信息等方面。
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职业信息等,通信秘密包括短信、邮件、聊天信息等,个人纠纷信息包括婚姻状态、财产状况、医疗记录等。
2、保护内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采集、使用和保护。
针对采集,网络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来源、用途、范围、方式等方面。
针对使用,网络公司必须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用途,不得超出明确告知的范围;同时,不得泄露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通信秘密和个人纠纷信息。
针对保护,网络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
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1、制定实施规定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实施规定,明确相关条款,规范网络公司、网络用户的行为规范,从而保障网络隐私权得到切实维护。
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分析
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分析一、案件概述本案是一起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件,涉事人为甲、乙两方。
甲因工作原因需要调取乙的通信记录,但未经乙的知情和同意,直接从通信服务提供商处获取了乙的短信记录。
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隐私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件分析1. 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具有合法性、独立性和排他性等基本特征。
个人通信记录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其保护不受是否具有商业价值的限制。
2. 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他人违法侵犯个人通信自由和个人信息,导致他人遭受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该法条,甲未经乙的同意直接从通信服务提供商处获取乙的短信记录,已构成对乙个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3. 赔偿责任的确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权行为导致精神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案情,乙因甲的侵权行为导致精神上受到伤害,因此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损害程度、社会恰当性和侵权人的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因此,法院应综合考虑乙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及甲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三、结论本案中,甲未经乙的同意,直接从通信服务提供商处获取乙的短信记录,侵犯了乙的个人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诉讼中,法院应综合考虑乙的精神损害程度和甲的过错程度,公正地确定赔偿数额。
注:本分析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条,并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仅供参考,具体裁判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隐私权的发展与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隐私权的发展与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在中央电视台今年的“3•15”晚会上,曝光了某传媒非法搜集了两亿人的手机号码,他们随时可以给这两亿人发送垃圾广告短信。
面对如此情节严重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很多人慨叹我国对于隐私权立法不完善,致使不能对如此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这样的说法是真实、正确的吗?不是!本文就是要针对这种对隐私权立法的误解,提出我们的看法,以便更好地理解隐私权立法,依法保护好民事主体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是由美国学者提出法院判例确认的权利,并在世界各国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保护方式隐私权的理论和实践起源于美国。
189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隐私权》这篇论文,认为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嗣后,埃•威斯汀将隐私权进一步概括为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在这个权利的保护下,个人有权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在一个限定的私人活动范围内,不受他人和群体的拘束。
在隐私权理论发展中,美国法官在实务中开始运用它处理案件,创设了隐私权判例法。
1902年,纽约州法院审理罗伯森诉罗切斯特折叠箱公司案,该案的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即印其照片作为本公司产品的广告,原告诉请法院保护,法院依据隐私权理论判决原告胜诉。
1903年,纽约州通过一项法律,使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
6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引用《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关于公民自由权的规定,作为隐私权的立法依据,在适用上扩大了隐私权的范围。
1965年,美国适用《人权法案》认可隐私权为宪法权利。
1974年,联邦议会制定了《隐私权法》等一系列有关隐私权的成文立法,使美国成为隐私权立法最发达的国家。
在美国法的影响下,各国纷纷建立隐私权保护制度。
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出现了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式和间接保护方式不同的方法。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介绍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已经紧密地与网络环境相连。
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生活、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包括个人在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通信内容、行为轨迹等方面的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面临着诸多挑战。
其中一些挑战包括:1. 第三方数据收集: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会收集和存储用户的个人信息,但在用户使用过程中缺乏对这些信息的控制权。
2. 数据泄露风险: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事件频繁发生,个人信息可能被未经授权的人获取,导致个人隐私权被侵犯。
3. 跨境数据流转:互联网的全球性导致了跨境数据传输的问题,不同国家的隐私法律和标准差异巨大,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社交媒体的普及:社交媒体平台上个人信息被公开展示,可能导致用户的隐私泄漏。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隐私权保护措施:1. 数据保护法律: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规则,强化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2. 隐私政策:网站和应用程序通常会发布隐私政策,明确说明他们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并允许用户选择是否同意分享信息。
3. 加密技术:加密技术能够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个人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会被非法获取。
4. 数据主体权利:个人可以行使自己在个人信息方面的权利,如查询、更正、删除等,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5. 跨境数据传输协议: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制定了跨境数据传输协议,以确保个人信息在跨境传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
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思考尽管有一系列的法律和保护措施,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随着科技的发展,隐私权越来越受到关注。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权,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由于人们越来越频繁地使用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社交媒体等技术,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困难。
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并抵制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许多国家已经通过相关法律,保障了公民的隐私权。
首先,在一些国家中,隐私权被宪法或其他形式的法律规定。
比如,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对于自己的人身、物品、住所及随身携带的文件和物品等具有一定程度的保护。
欧洲国家也已经采取了法律保护措施,如《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数据保护公约》等。
其次,一些案例表明,有必要改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例如,谷歌公司2012年违反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的规定,该公司被迫支付2200万美元,以消除其在用户的浏览器中跟踪用户的问题。
2017年,俄罗斯一项法律规定,禁止在俄罗斯境内存储俄罗斯人的个人数据,而有些外国公司则直接退出了俄罗斯市场。
因此,需要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尤其是对互联网公司、数据公司和社交媒体公司等使用或收集大量个人数据的公司。
最后,为了保护隐私权,政府必须建立透明、透明的数据保护制度,并执行相关法律。
例如,中国通过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数据安全。
这些法律规定了数据收集、存储和共享的规则,同时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总之,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至关重要的问题。
政府和企业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用户的个人数据不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使用、修改、泄露或删除。
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够更自由、更放心地使用技术产品和社交媒体平台。
在加强隐私权保护的过程中,许多国家都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以下将介绍三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Facebook Cambridge Analytica事件。
2018年3月,因为Facebook敏感的用户数据滥用问题,引发全球范围内的关注。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辩论辩题正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基石,它是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保障。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说,“隐私是一个人对自己的生活有权利保密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公共利益需要。
”这表明个人隐私权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个人的心理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个人的隐私不受保护,就会导致个人心理受到伤害,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比如,曾经发生的一些公司泄露员工个人信息的案例,就引发了员工的不满和抗议,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的需要,也是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
反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应当适度,不应过度强调。
首先,个人隐私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它需要在特定情况下进行权衡和调整。
比如,在刑事侦查和国家安全等领域,个人隐私权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正如英国哲学家杰瑞米·边沁所说,“个人自由的极限是当它威胁到其他人的自由或社会的利益时,就需要受到限制。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现象屡见不鲜,如果过分强调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可能会阻碍信息的流通和共享,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需要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平衡,不能一味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整体利益。
在这个辩题中,我站在正方的立场上,认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基石,也对个人的心理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我也理解反方的观点,认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需要适度,不能过度强调。
在特定情况下,个人隐私权需要受到限制,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我认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平衡,以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浅谈公民隐私权及其保护
对我 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 隐私权 问题进行一 点理论 上的归纳和分析 。
关 键 词 :隐 私 ; 隐私 权 ;要 件 ;特 殊 原 则 中图分类号 :D F 文献标识码 :B 何 谓 隐 私 权 “ 人 不 做 亏 心 事 ,半 夜 不 怕 鬼 日 门 ” ,这 常 常 是 为 现 实 生 活 中 一 些 人 因 揭 他 人 之 短 而 遭 当事 人 责 问 时 理 直 气 壮 的 回 答 。这 些 人 不 知 道 , 除 了 “ 心 事 ” 外 , 亏 公 民 还 有 保 持 其 与 社 会 及 他 人 无关 的 私 人 事 务 ,在 其 本 人不愿 意的情况 下不被 公开 的权 利 。这 样的 “ 人 私 事 务 ”就 是 隐私 ,这 里 的权 利 就 是 隐 私 权 。 其 实凡 属个 人 的与社 会 事物 、公众 利 益无 关的 , 不 必 也 不 宜 公 诸 于 众 的 事 , 即 属 隐 私 。 隐 私 权 这 个 概 念 , 是 近 代 由 西 方 资 产 阶 级 法 学 家 提 出 来 的 。 隐 私 权 即 个 人 生 活 秘 密 权 ,是 权 利 主 体 依 法 享 有 的 生 活 不 受 他 人 干 扰 和 不 愿 公 开 其 私 人 秘 密 的 权 利 。 隐 私 权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生 育 、婚 姻 、 感 情 、 存 款 , 交 往 等 与 公 民 声 誉 有 关 、本 人 不 愿 公开 的 那 些 个 人 生 活 事 件 。 隐 私 权 的 主体 是 公 民 和 法 人 。 隐 私 权 的 客 体 可 以 包 括 权 利 主 体 依 法 享 有 的 社 会 性 、 精 神 性 和 物 质性 三 方 面 的 隐 私利 益 。 二 、构 成 侵 害 公 民 隐 私 权 的 要 件 构 成 侵 害 公 民 隐 私 权 ,应 具 备 以 下 几 个 要 件 : 1 、在 客 观 上 首 先 应 具 备 侵 害 他人 隐私 的 行 为 。 2、侵 害 他 人 隐 私 的 行 为 必 须 具 有 违 法 性 。 在 确 定侵 害公 民隐私的行 为是否具 有违 法性时 ,应注意 划 清 四 个 界 限 :一 是 划 清 公 民 为 维 护 自 己合 法 权 益 的 需 要 , 依 法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披 露 涉 及 他 人 隐 私 内 容 的 行 为 同非 法 宣 扬 、 扩 散 他 人 隐 私 行 为 的 界 限 。二 是 划 清 维 护社会 公共利 益的行为 同非法 侵害公 民隐私 行为的界 限 。三 是 划 清 依 法 执 行 公 务 或 履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同 非 法 侵害 公 民 隐私 行 为 的界 限 。 四是 划 清正 常 的 新 闻报 道 、 舆 论 监 督 同 非 法 侵 害 公 民隐 私 行 为 的 界 限 。 3 、侵害他 人隐私的 行为必须 造成一 定程度 的损害 后 果 。这 种损害后 果一般是 指给 公民的人 格尊严 造成 的 损 害 ,或 者 给 公 民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造 成 的 不 良影 响 , 以及 公民在精神 上所 受到的极大压力和痛苦 。 4 、行 为 人 在 主 观 上 要 有 过 错 。 所 谓 过 错 是 指 行 为 人对 其侵害他 人隐私 的行为 及其造成 的损害 后果 所持 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 三 隐私权保护 的特殊原则 对 公 民的 隐私 权 进 行 保 护 ,并 不 是 否 定 了新 闻媒 介 报道权 和公众知 情权 ,而是在 依法扩大 保护 公民隐私 权这一 般原则基 础上 ,同时确 定适用特 殊原 则。这样 的 特 殊 原 则 是 基 于 :在 新 闻 报 道 权 和 公 众 知 情 权 高 于 某些个 人的隐私 权时 、或 在 当事 人 同意 的情况 下 ,法 律 应 将 此 时 的 “ 害 ” 隐 私 权 行 为 排 除 在 侵 权 行 为 的 侵 认定之外。这种特殊原则有 : 1 、区分是 否经过本 人同意 。同意 即指 当事 人放弃
现代社会中的个人隐私权是否受到了侵犯?(辩论辩题)
现代社会中的个人隐私权是否受到了侵犯?(辩论辩题)正方:个人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受到了侵犯个人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受到了严重侵犯。
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的获取变得异常容易。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各种社交媒体平台,通过互联网购物,使用手机支付等方式留下了大量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往往被商家或者黑客利用,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美国前国家安全局承包商斯诺登曝光了美国政府对公民的大规模监控行为,引起了全球的震惊,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现代社会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案例。
其次,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个人隐私权受到了更加直接的侵犯。
人们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照片、言论等个人信息往往被他人获取并利用,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传播。
比尔·盖茨曾说过:“在数字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
”这句话表明了个人隐私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最后,政府和企业的监管不力也是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原因之一。
政府和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忽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故意侵犯个人隐私权。
这种情况在一些发达国家尤为突出,例如美国的PRISM计划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反方:个人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没有受到侵犯个人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并没有受到严重侵犯。
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
通过互联网和手机支付等方式,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生活消费,这些信息的获取并不一定会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就规定了企业在处理个人数据时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保护了个人隐私权。
其次,社交媒体的普及并不一定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人们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信息往往是自愿的,他们可以通过设置隐私权限来控制信息的传播范围。
此外,社交媒体平台也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用户的隐私权,例如加密传输等。
最后,政府和企业的监管力度在加大,个人隐私权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摘要:隐私权作为现代社会一项新兴的人格权,在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的同时,也遭受着越来越多的侵害。
为了使人们更好的理解隐私权,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对隐私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对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民法保护1隐私权的概述自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第一次提出隐私权,至今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关于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出现了多种观点。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佟柔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①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
②王利明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③以上几种隐私权的定义,均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对隐私权的内涵做了揭示,笔者认为,王利明先生的定义最为精辟、准确。
2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我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逐渐发展变化的过程。
我国学者把它分为法律空白期、间接保护期、直接保护期、确认保护期四个阶段。
④本文将在下面对这四个阶段内涉及到的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论述。
2.1《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隐私权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人身权”脱离了对民事主体的依附,单独作为第五章”民事权利”的一节。
第一次在”人身权”中明确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但没有涉及隐私权。
这一阶段为法律空白期。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们都知道,每个公民的隐私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现实中,隐私往往也就是当事人最为重要、也是最为看重的部分。
不少人为了利益不惜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那么大家知道侵犯隐私权的法律条文都有哪些吗?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哪些吗?今天,律伴网小编将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作出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人格权就包括隐私权】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注: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
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指在公众地位下仍享有私人生活权益的权利。
尽管公众人物在公众面前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和监督,但他们并不失去作为普通个人的隐私权。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以保障其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安全。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定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名人、社会知名人士等,在媒体和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他们的生活和行为容易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但他们也有权保护自己的私人生活不受过度干扰和公开探究。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 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公众人物的生活和行为经常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但媒体在报道时也应遵守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
如不得擅自侵入公众人物的私人空间和领域,不得随意公开其私密信息和照片,不得编造虚假消息误导公众等。
对于媒体的违法行为,公众人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社交网络中的隐私权保护随着社交网络的普及,公众人物的私人信息和照片更容易被人们获取和传播。
对于公众人物而言,保护好自己在社交网络上的隐私信息尤为重要。
社交网络平台应加强对用户隐私的保护,严禁未经授权使用、传播公众人物的私密信息。
公众人物也应增强自己的网络安全意识,合理控制和管理自己在社交网络上的信息。
3. 纠正错误信息的权利公众人物在面临不实信息和恶意造谣时,有权要求媒体和社交网络平台进行修正和澄清。
对于那些损害公众人物形象和名誉的不实言论,公众人物可以通过法律渠道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保护个人形象的权利公众人物有权保护自己的形象权,即要求他人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们的照片、肖像和名字等。
这是基于对公众人物形象的尊重,保障他们在公众面前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由度。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并非绝对的,有时可以受到合理的限制和监管。
如果公众人物的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和媒体有权对其进行合法监督和报道。
公众人物还应承担更多的舆论监督和社会责任,对于其行为和言论的公开评价也是合理的。
试论隐私权的保护
试论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泊来品”,我们对它是比较陌生的。
在2001年3月10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中提到了“隐私”一词,使我国正式把“隐私权”纳入了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数字化革命的兴旺,人们的隐私已经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对隐私权的进一步讨论和研究以及法律上的保护,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隐私和隐私权今天,社会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作为社会的第一生产力,它的提高无疑对隐私权提出了新的挑战。
交通运输、电信通讯等技术行业使得信息转移的速度加快,转移的质量提高,特别最为明显的是网络技术和摄影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其中存在的一些不想为他人所知的信息被有意或无意的转移。
你可能只是过着普通生活的人,无论你的年龄、工作、收入、健康状况和社会地位如何,你的一些不想为他人所知的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暴露了。
隐私权对中国公众来讲,随着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隐私权的正式确立而不再陌生。
隐私如何界定,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承认的定义。
王利明先生对隐私的概括,给与了较好的定义,即:“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隐私之“私”由此可表现为既无损于社会又无害于他人的相对独立性。
隐私可具体化为“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
由于人类自然的、天生的好奇心理,特别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就有人不择手段去了解他人的隐私,给予公开或从中牟利,如今个别网站公开出售他人的个人信息事件屡见不鲜。
这些人违背权利人意志的公开,上升到法律高度时,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惩罚。
从隐私到隐私权,是对人们的权利由道德引导向法律规制过渡的结果。
浅谈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隐私权法律 保护 的比较法观察 ( )美国是世界上 隐私权制度最发达的国家, 一 并对 隐 私权采取直接保护 的方法 。 萨缪尔 D 沃伦和路易斯 D 布兰戴斯于 1 9 . . 8 0年在《 哈佛 法律评论》. 发表 了著名 的 《 I : 隐私权 》一文,这是世界隐私 权 理论研究的开端 ,开创 丫美困隐私权研究的先河,并成功 地 影响 了美国侵权法 的发展 。 美国隐私权法理论发展的第二 次运动则是 由威廉. 普洛塞尔教授发 出和推动的。普洛塞 尔 教授系统地研究了美 国法 院审理的有关侵 害隐私权 的判例 , 认 为隐私权法实 际上包含 四种侵权: 1侵入隐私 ; . 2 窃用姓名或 肖像 ; . 3 公开私生活 ; . 4 公开他人之不 实形象 。 . 在美国, 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比较集 中地反映在侵 权 行为法领域。 美国正是通过大量侵权行为判例确立 了保 护 公民隐私权的基本制度 。 国 《 美 侵权行为法 ( 第二次) 重述》 是 美国法律学会对现存 于各级法 院的判例 中的各种侵权 行 为法原则、规则进行的系统化整编和条文化方式表述。具体 内容如下: 1一般原则.包括 : . () 1 侵犯他人 隐私权 的,就受害人因此而受到之利益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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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 害应承担责任; ( )侵犯隐私权 的范围,包括 不合 理地侵入他 人之隐 2 私 ,窃用他人之姓名或 肖像,不合 理地 公开他人之私生活 , 使他人有不实形象之公开。 2 四种侵害隐私的行为 。 . 具体规定 四种侵 害隐私权行 为的特 点、情形和构成要件。 3 免责的特殊权利 。 . 4 赔偿。f确规定 了侵犯隐私权所 造成的损失 的范 围。 . J l J 赔偿 包括三个方面 , 即对隐私利益的损害赔偿 、 精神痛莆 对 之赔 偿及 他 由法律所认 町的损害的特 别赔偿 。 ( )英国有关确认. 二 保护隐私权法律 够 发达 .比较 零散 ,涉及 隐私的判例也很少。 英 国对 隐私权采取间接保护的方法。 管英 固法律 承 认独 的隐私权 , 但是可 以把侵害隐私的案件纳 入』 他侵权 行为范畴进行起诉寻求法律保护。 虽然 以判例法 为主要法律 形式 的英 困侵权行为法对个人 隐私权的保 护采取 了一种 比 较保 守的态度 ,但 成文立法实践对隐私权保护亦有进 J 。 f 芝 18 9 4年英国制定了 《 数据保 护法 》 。该法承 袭了 《 欧洲数据 保护 公约 》的基本 内容,规定不允许 以欺骗手段从 数据土体 那里取得信息 . 取得个人信息必经经过有关个人 的同意,使 用或透露个人数据不能与持有数据 的 目的相冲突 , 对于用户 遗失、毁坏有关数据或者米经许可而透露有关数{ 栲的,数据 主体有权请求赔偿 。 但从整休上说,英 国对 隐私l 的法律保 十 义 护有 待 完善 。 ( )t 三 - 九世纪末期 , 德国一些著名法学家 ( K h e 、 如 o l r G ek ir e等 )首先提出将 隐私作 为一项一 般性的 民事权 利 , 但来 自法 院方面 的反映是冷淡的 。1 0 9 7年德 国的 《 艺术制 作法 》第 2 2条规定 ,未经本人之 同意不得刊 登其照片。该 规定就含有保护公 民个人隐私的 内容 。15 9 4年德 国确 认 由 法院判例发展起来 的 “ 一般人格权 ” 。从此 ,名誉权和 隐私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是个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个人信息和个人生活的隐私。
它在个人自由、尊重和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公民隐私权也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挑战。
为了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法律应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生活中的个人信息、肖像、家庭、住所、通讯、通信秘密、信仰和健康等方面享有的保护权利。
这些个人信息通常包括姓名、照片、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财产状况以及健康状况等敏感信息。
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和制度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
目前,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群众团体法以及相关行业规定等。
下面我们逐一阐述: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尊重人权,保障民主法制。
”这一条规定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基础条款。
2.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规定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得收集、使用和传播个人信息等。
违法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窃取、泄露个人信息、依附于共谋犯罪集团,阻挠电子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此类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4. 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条例》规定了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隐私,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5. 行业规定:对于信息通信、电子商务、金融、医疗、教育等敏感行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行业规定,根据业务特点,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标准、数据处理要求,要求信息管理者对个人信息负责,保障公民隐私,不得泄露、滥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6. 群众团体法:为更好地保障公民的隐私权,目前,国家出台了一些群众团体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将流量劫持、欺诈等技术手段等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列为不正当竞争手段等。
论述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述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
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
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
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
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
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3)维护权。
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私支配权。
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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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摘要】隐私权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侵权责任法正式承认隐私权,为我国民事法律保护隐私权开创了新的局面。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法律实务上要注意明确隐私权的概念和限制条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救济方式。
借鉴美国保护隐私权的经验,对我国民事法律上隐私权保护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隐私权法律保护一:隐私权的概念、类型及限制隐私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对象,是具体人格权的一种。
虽然法律上尚未对隐私权给出明确的定义,但现有的人身权法学教材中对隐私权都有阐述,关于隐私及隐私权的概念认定没有根本性的分歧。
通说认为,隐私是指个人的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不受他人披露和干涉的状态。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1从概念可以看出,隐私权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两个方面。
其中私生活安宁又包括生活安定和宁静、私人空间隐私和私人活动的自决。
通俗地说,就是保持生活安定和宁静而不受打扰,拥有私人空间而不受侵入,以及自由决定活动而不受干涉的权利。
私人信息秘密则包括个人信息秘密、家庭信息秘密、财产信息秘密和社会关系信息秘密。
通俗地说,就是决定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否公开的权利。
权利的实质是行为的自由。
在民主法制社会,没有无限制的自由,只有在法律的范围内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隐私权同样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隐私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主要包括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序良俗。
亦即为了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原因,可以干涉自然人的私生活安宁,可以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自然人的私人信息。
二、我国民事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与救济1.我国民事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民事法律领域,隐私权的承认与保护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1987年《民法通则》的“人身权”一章并没有承认隐私及隐私权。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038当代思潮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尚未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出台专门立法,现行法律中对其规制最为完善的当属《民法典》。
在《民法典》中,隐私权的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位于同一章节,二者具有相同的人格权属性,但其具体的概念内涵仍是有一定的差异,隐私权包含的内容范围扩张度更强,涉及到的权利内容更多。
当今社会,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公民的隐私无法脱离网络环境,然而其特有的电子属性的影响,更加剧了公民隐私泄露的风险,现实生活根本离不开网络,这也就意味着保护公民隐私权利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就此,如何在此大环境从法律层面做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必须要有所突破。
隐私与隐私权的相关概念隐私。
隐私对于任何公民而言,都是一种带有主观和客观的双重属性的个人化产物,每个人都有隐私,而实际上的隐私的内容和法律所保护的隐私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客观上来说,公民的个人信息、社交关系等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信息资料都是个人隐私;从主观上来说,公民不愿意让他人所知的,以各种形式保存的内容,例如日记、网络虚拟空间里发布的信息、聊天记录等都能算作是个人隐私。
客观上的隐私在法律上很容易界定,但是主观上的隐私就多了一个界限和限度,在涉及到侵犯隐私的问题时,该隐私能不能成为法律所保护的隐私内容便需要进一步的分辨思考。
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人格权利,也是被法律所明确保护的个人权利,隐私权的概念具备非常明显的法律属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也在隐私权的适用上划上了一个范围。
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隐私权扩大,公民个人所不愿意遭受外界打扰的空间和信息是最基本的隐私权内涵,在这个基础上可以扩张为更多的权利的合集,其扩张严格受到公民个人意愿的影响。
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法律上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尊重人格权利和个人意志的体现,我国目前对于隐私权的相关立法较为全面和系统,但在涉及到隐私权的司法实践中,其展现出来的保护效果仍旧是呈现分散化的态势。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措施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措施随着互联网和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和数据安全,不仅需要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还需要依赖法律措施的支持和保障。
本文将介绍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措施。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个人享有的对于个人信息和行为的自主决策权。
保护个人隐私权是现代社会法治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1. 数据保护法数据保护法是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
该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存储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企业、组织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符合透明度、法律合规性、数据最小化等原则。
2. 隐私侵权法隐私侵权法是指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
该法律规定了对于个人隐私泄露、人身荣誉侵害等情况的处罚和赔偿规定,保护个人隐私免受不法侵害。
3. 通信保密法通信保密法保护了个人在通信过程中的隐私权。
该法律规定了通信秘密、通信监听的禁止和刑事责任等相关规定,保障了个人在通信过程中的隐私和安全。
二、数据安全法律保护除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外,数据安全的法律保护同样重要。
数据安全是指保护数据不受非法获取或篡改的安全措施。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数据安全法律保护措施。
1. 数据泄露惩罚法数据泄露惩罚法是禁止个人和组织故意或过失泄露数据的法律规定。
该法律规定了数据泄露的行为和处罚措施,对于泄露数据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增强了数据安全的保障。
2. 信息网络安全法信息网络安全法是保护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了针对网络系统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
该法律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要求网络运营商和用户履行相应的保护义务,确保网络数据的安全性。
3.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
该法律主要规定了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等方面的要求,要求个人和组织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还是限制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还是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
个人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保护。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作为一个文明社会,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隐私权,这是我们社会的基本道德底线。
同时,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是保护个人尊严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这是我们的个人尊严的体现,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侵犯他人的隐私。
此外,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是保护个人自由的一种体现。
只有在个人隐私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个人才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这是我们言论自由的基础。
名人名句,"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法国人权宣言》。
经典案例,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在2018年的《卡朋特诉美国》案中,裁定警方需要获得搜查令才能获取手机用户的位置信息,这一裁决被视为对个人隐私权的重大保护。
反方观点,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限制。
个人隐私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阻碍犯罪的侦破和打击。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比如刑事案件侦破中,如果个人隐私权得到过度保护,可能会给犯罪分子提供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过度保护也可能会对社会的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比如恐怖袭击事件,如果个人隐私权得到过度保护,可能会给恐怖分子提供实施袭击的机会。
因此,个人隐私权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安全。
名人名句,"自由不是无拘无束,而是有秩序的自由。
"——约翰·F·肯尼迪。
经典案例,比如,美国政府在911恐怖袭击事件后通过《爱国者法案》,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以加强反恐工作和维护国家安全。
综上所述,个人隐私权应该得到保护,但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安全。
论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
On Privacy and Its Legal Protection 作者: 姜振颖
作者机构: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系,河南郑州450052
出版物刊名: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77-78页
主题词: 隐私;隐私权;侵犯隐私权行为;法律保护
摘要:隐私权是一种为自然人专属享有的人格权利、精神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处于较为薄弱和落后的状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应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优秀成果,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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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引言]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一、隐私权的概念要研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有哪些特征。
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各自发表了诸多不同的见解:(一)国内学者的学说和主张王小能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佟柔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张胜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公开的权利。
”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
”1(二)国外学者的学说和主张国外理论中有“信息说”、“接触说”、和“综合说”等。
信息说认为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信息。
接触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有权控制他人对其接触的一种状况。
综合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
2综上我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秘密、私人信息等私人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特征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
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1傅林达.《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法院网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第39页种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包括个人私事不被他人知悉,按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如果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则会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的成果。
3因此,隐私本质上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不愿被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
综上可以得出隐私权的主要特征有:(一)隐私权的主体隐私权的主要是公民即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隐私权的主体,如果说法人等组织也享有隐私权,那是误解了隐私的本质概念与商业秘密混淆了,因为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如果将法人或其他组织也赋予隐私权,不利于社会群众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督、质询。
所以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
(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等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相关的活动等。
在这方面美国的综合说是最为合理与全面的。
因为不论是私人信息、私人秘密还是私人生活,无非都是在私人领域的范围之内,而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私人领域一一列举完毕。
(三)隐私权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当涉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为隐私。
如涉嫌贪污、受贿等财产犯罪的,个人财产、收入状况就必须接受调查;进行招工、征兵等活动时,个人身体状况必须接受检查,等等这些情况下个人隐私就与公共利益有关。
但实际生活中,有些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随意扩大公共利益范围,使得公民隐私权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得到保护或处于尴尬的境地,这些现状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三、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公民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公民自出生时就享有的权利。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项:(一)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他人所知的权利。
可以说,任何人都有隐私,隐瞒这些隐私,是公民维护其正常生活的必要手段,也是维护其人格利益的需要。
(二)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加以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或物质需要的权利。
3林家生《论公民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J].中华法律服务网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如公布自己的日记或利用自己丰富的生活经历创作文学作品;充当人体模特,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身体进行绘画创作等等。
当然,这些都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如利用自己的身体进行色情表演,制作并散布淫秽作品等,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破坏社会风俗的,应认为是非法利用隐私。
(三)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不受他人干涉。
如公民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向他公开自己的隐私;公民有权准许他人看自己的日记等。
(四)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
如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资料、禁止他人非法进入个人私有领域等。
如果他人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受害人有权请求司法救济。
四、保护隐私权的意义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尤其是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大众传播媒介对市民生活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使得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变得更为迫切。
保护隐私权的社会意义在以下几个方面突显出来。
(一)赋予公民安宁与安全感保护隐私权维护了公民的安宁与安全感,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的目的。
社会是由单个的个人组成的,离开了个人,则无以构成社会;反之没有社会,个人也无法生存,这就要求社会对个人提供安宁的环境与心灵的安全感。
事实表明,人们不仅在自己的私生活领域需要安宁与安全感,而且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也需要安宁与安全感。
(二)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人们不懈地追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物质文明越发达,人们对精神文明的追求越高,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格的尊重与保护。
认识到保护个人隐私的极端重要性,感到个人隐私受到的侵害所带来的精神痛苦。
因此,法律通过保护隐私权而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通过制裁损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来保障公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免受因隐私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并在损害实际发生时可以依法得到补救。
(三)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对这种行为给予舆论谴责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法律对隐私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加以制裁或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以至杜绝这些不良行为,矫正传统和风俗中的若干陋习,树立崭新的社会道德风尚。
(四)为某些高科技产品的开发与利用提供价值评判标准隐私权的理论与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密切相关。
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高科技产品的广泛利用,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也为各种侵害隐私权行为提供了条件。
科学技术在某方面的不正当发展,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相约束、限制,则有可能带动来重大的危害。
如现今电子监视听技术的高速发展,其产品的不当利用则对隐私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五、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一)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其它法律法规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三大诉讼法都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视为不使用公开审理的理由之一,对公民的隐私权在程序上作了一定的司法保护。
可见,目前我国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范围是十分有限的,规定是非常零散的,正是由于立法上对隐私权保护不周,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隐私权纠纷处理往往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而只能依照有关司法解释或相关法律法规去解决。
而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来保护是很不合理的。
隐私权与名誉权是不同的,隐私与名誉相比,更富于主观色彩。
侵害名誉权的后果是对他人人格的贬损,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而披露隐私可能会贬损他人人格,也有可能有褒扬的色彩。
如披露某人收养过一个孤儿,多年来视为亲生,而实际上此人并不希望此事为公众所知悉。
这些行为并不一定导致社会对当事人综合评价的降低,相反还可能会得到广泛的赞扬。
可见隐私权与名誉权是不同的,不能因为披露隐私可能会造成贬损他人人格的后果,而将隐私归入名誉权中。
所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完善相应的法律是相当迫切的。
六、其他国家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与我国隐私权立法形成鲜明对比,“从1968年到1978年短短十年时间中,美国国会制定了六部法律来调整各种信息的取得、储存和传播。
这开创了用成文立法来保护信息隐私的新时代。
”4这些法律包括《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犯罪控制法》、《隐私法》等,它们对利用电子设备偷听、信用报告的信息提供、父母和学生对学校记录的权利、审判记录的隐私信息等进行了详细的调整。
此后,美国联邦政府又相继出台了《财务隐私法》、《隐私权保护法》、《电子基金转移法》、《电子通讯隐私法》、《录象隐私保护法》、《雇员测谎仪保护法》、《电缆通讯法》、《电脑匹配和隐私保护法》、《驾驶员隐私保护法》、《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
可见,美国已经建立了一个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其相关立法具有详细化、专门化、时代化的特点,其成熟的4阿丽塔.L.艾伦(Anita L.Allen)理查德.C.托克音顿(Richard C.Turkington)著冯建妹石宏郝倩刘相文许开辰编译.《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2月第一版.第37页理论水准与高超的立法技术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