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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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 9 5 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第一条(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

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

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

第二条(1)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把由于同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2)“书面协议”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

(3)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本条意义内的协议时,除非该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实行的,应该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把案件提交仲裁。

第三条在以下各条所规定的条件下,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照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对承认或执行本公约所适用的仲裁裁决,不应该比对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实质上较烦的条件或较高的费用。

第四条(1)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申请的时候提供:(一)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二)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三)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正式语言作成,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提出这些文件的此种译文。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英文版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英文版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英文版
摘要: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公约的定义和解释
3.公约的执行和承认
4.公约的适用案例
5.公约的签署和生效
正文:
根据所提供的英文文本,我们可以得知这是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英文版。

这个公约主要是针对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争执,在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情况。

这个公约适用于各种仲裁裁决,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以及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公约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国内,也包括国际间的仲裁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公约的执行和承认就变得尤为重要。

公约明确规定,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或在通知公约的延伸时,应遵守公约的规定。

这意味着,一旦签署并生效,公约将会对所有签署国产生法律约束力。

公约中还详细列出了适用案例,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这些案例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涉及到不同国家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公约的框架下得到承认和执行。

最后,公约的签署和生效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

公约的签署是指各国
政府在公约上签字,表示同意公约的内容。

而公约的生效则是指公约在签署国之间开始产生法律效力。

在这个过程中,各国政府需要按照公约的规定,完成相应的程序,以确保公约的有效执行。

总的来说,这个公约是为了解决国际间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而制定的。

它对各国政府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和操作规范。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第一条(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

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

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

第二条(1)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把由于同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2)“书面协议”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

(3)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本条意义内的协议时,除非该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实行的,应该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把案件提交仲裁。

第三条在以下各条所规定的条件下,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照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对承认或执行本公约所适用的仲裁裁决,不应该比对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实质上较烦的条件或较高的费用。

第四条(1)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申请的时候提供:(一)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二)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三)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正式语言作成,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提出这些文件的此种译文。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目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批准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佈日期:1958-06-10執行日期:1987-04-22(1958年6月10日訂於紐約)第一條一、仲裁裁決,因自然人或法人間之爭議而產生且在聲請承認及執行地所在國以外之國家領土內作成者,其承認及執行適用本公約。

本公約對於仲裁裁決經聲請承認及執行地所在國認為非內國裁決者,亦適用之。

二、“仲裁裁決”一詞不僅指專案選派之仲裁員所作裁決,亦指當事人提請仲裁之常設仲裁機關所作裁決。

三、任何國家得於簽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約時,或於本公約第十條通知推廣適用時,本交互原則聲明該國適用本公約,以承認及執行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作成之裁決為限。

任何國家亦得聲明,該國唯於爭議起於法律關係,不論其為契約性質與否,而依提出聲明國家之國內法認為系屬商事關係者,始適用本公約。

第二條一、當事人以書面協定承允彼此間所發生或可能發生之一切或任何爭議,如關涉可以仲裁解決事項之確定法律關係,不論為契約性質與否,應提交仲裁時,各締約國應承認此項協定。

二、稱“書面協定”者,謂當事人所簽訂或在互換函電中所載明之契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定。

三、當事人就訴訟事項訂有本條所稱之協定者,締約國法院受理訴訟時應依當事人一造之請求,命當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協定經法院認定無效、失效或不能實行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各締約國應承認仲裁裁決具有拘束力,並依援引裁決地之程式規則及下列各條所載條件執行之。

承認或執行適用本公約之仲裁裁決時,不得較承認或執行內國仲裁裁決附加過苛之條件或徵收過多之費用。

第四條一、聲請承認及執行之一造,為取得前條所稱之承認及執行,應於聲請時提具:(甲)原裁決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乙)第二條所稱協定之原本或其正式副本。

二、倘前述裁決或協定所用文字非為援引裁決地所在國之正式文字,聲請承認及執行裁決之一造應備具各該檔之此項文字譯本。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
第十二条
(1)本公约从第三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九十日起生效。
(2)在第三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以后,本公约从每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九十日起对该国生效。
第十三条
(1)任何缔约国可以用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退约从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起生效。
(2)依照第十条规定提出声明或者通知的任何国家,随时都可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声明从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起,本公约停止扩延到有关地区。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
第一条
(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第四条
(1)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申请的时候提供:
(一)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二)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三)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正式语言作成,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提出这些文件的此种译文。译文应该由一官方的或宣过誓的译员或一外交或领事代理人证明。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由于同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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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英文版(最新版)目录一、公约的适用范围二、公约的执行条件三、公约的适用对象四、公约的执行方式五、公约的签署与生效正文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 1958 年联合国在纽约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

公约旨在解决国际间因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纠纷而产生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以下情况:当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另一个国家被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

此外,当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该国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二、公约的执行条件公约规定,当满足以下条件时,仲裁裁决应得到承认和执行:1.仲裁裁决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出;2.仲裁裁决必须遵守仲裁地国家的法律;3.仲裁裁决必须公正、公平地作出。

三、公约的适用对象公约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仲裁裁决:1.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2.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四、公约的执行方式公约规定,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请求国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2.当事人可以向被请求国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3.被请求国的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公约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五、公约的签署与生效公约于 1958 年 6 月 10 日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并于 1965 年 6 月 7 日生效。

目前,公约已有超过 150 个签署国和参加国。

我国于 1986 年加入公约,成为公约的签署国和参加国。

总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对解决国际间因纠纷产生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1958纽约公约(中英文版)

1958纽约公约(中英文版)

1958纽约公约(中英文)Convention on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Done at New York, 10 June 1958; entered into force, 7 June 1959(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 330, p. 38, No. 4739)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Article I第一条1. This Convention shall apply to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 made in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other than the State where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uch awards are sought, and arising out of differences between persons, whether physical or legal. It shall also apply to arbitral awards not considered as domestic awards in the State where thei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are sought.一、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

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2. The term "arbitral awards" shall include not only awards made by arbitrators appointed for each case but also those made by permanent arbitral bodies to which the parties have submitted.二、“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

1958纽约公约(中英文版)

1958纽约公约(中英文版)

1958纽约公约(中英文)Convention on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Done at New York, 10 June 1958; entered into force, 7 June 1959(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 330, p. 38, No. 4739)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Article I第一条1. This Convention shall apply to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 made in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other than the State where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uch awards are sought, and arising out of differences between persons, whether physical or legal. It shall also apply to arbitral awards not considered as domestic awards in the State where thei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are sought.一、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

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2. The term "arbitral awards" shall include not only awards made by arbitrators appointed for each case but also those made by permanent arbitral bodies to which the parties have submitted.二、“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

论《纽约公约》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论《纽约公约》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论《纽约公约》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众所周知,仲裁裁决得到司法承认和执⾏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价值所在。

随着世界经济⼀体化进程加快和中国的快速发展及更加积极地⾛向世界,中国不仅⾯临着对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问题,⽽且越来越多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需要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

为了促进和保障各国相互承认和执⾏外国仲裁裁决,联合国于1958年6⽉10⽇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了《承认和执⾏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著名的《纽约公约》(以下也简称公约)。

该公约于1959年6⽉7⽇正式⽣效。

截⾄2001年,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近140个国家和地区加⼊了该公约。

《纽约公约》也是有关承认和执⾏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条约中最重要、内容最⼴泛的⼀个。

本⽂将分析和介绍该公约关于承认和执⾏外国仲裁裁决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实践。

⼀、公约的适⽤范围公约第1条就该公约的适⽤范围从不同的⾓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的在于将缔约国本国的仲裁和所谓的外国仲裁裁决加以区分,并从裁决内容和仲裁机构组织形式⽅⾯将公约适⽤范围具体化。

(⼀)从承认和执⾏的对象来看,公约仅适⽤于外国仲裁裁决”。

由于《纽约公约》并未消除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在承认和执⾏⽅⾯的差别,因⽽区分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具有法律和实践上的意义。

那么什么样的裁决属于外国裁决呢﹖公约规定的认定标准有两条:?1地域原则?或称领⼟标准,即凡在被请求承认和执⾏的缔约国领⼟之外作成的裁决属于外国裁决,可以适⽤本公约。

?2执⾏地法标准,即裁决虽然是在被请求承认和执⾏地国境内作出的,但依照该执⾏地国的法律被认定为⾮本国裁决的,也视为公约所称的外国裁决。

如原西德法律规定,凡依外国仲裁规则⽽在西德境内作出的裁决也视为外国仲裁裁决。

公约的此项规定实际上扩⼤了通常意义上的外国”这⼀概念,使外国仲裁裁决”这⼀概念特定化。

值得注意的是,《纽约公约》所讲的外国”,通常情况下并⾮局限于缔约的外国,⽽是指任何⼀个外国。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内容有哪些?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内容有哪些?

Being with positive people can make us feel goo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内容有哪些?任何国家得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于本公约第十条通知推广适用时,本交互原则声明该国适用本公约,以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之裁决为限。

任何国家亦得声明,该国唯于争议起于法律关系,不论其为契约性质与否,而依提出声明国家之国内法认为系属商事关系者,始适用本公约。

总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

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金融危机的爆发,全球各地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纠纷越发激烈。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便成为了一个现实问题。

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地位逐步上升。

认为我们应该明确和了解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内容。

一、《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签署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Arbitral Awards)。

该公约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

二、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国家我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中国政府1987年1月22日递交加入书,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

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

到年秋加入该公约的国家有Albania, Algeria, Antigua and Barbuda, Argentina, Armenia, Australia, Austria, Azerbaijan, Bahrain, Bangladesh, Barbados, Belarus, Belgium, Benin, Bolivia, Bosnia and Herzegovina, Botswana, Brazil, Brunei, Bulgaria, Burkina Faso, Cambodia, Cameroon, Canada,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Chile, China, Colombia, Costa Rica, C?te d'Ivoire, Croatia, Cuba, Cyprus, Czech Republic, Denmark, Djibouti, Dominica, Dominican Republic, Ecuador, Egypt, El Salvador, Estonia, Finland, France, Georgia, Germany, Ghana, Greece, Guatemala, Guinea, Haiti, Holy See, Honduras, Hungary, Iceland, India, Indonesia, Iran, Ireland, Israel, Italy, Jamaica, Japan, Jordan, Kazakhstan, Kenya, Republic of Korea, Kuwait, Kyrghyzstan,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Latvia, Lebanon, Lesotho, Lithuania, Luxembourg, Madagascar, Macedonia, Malaysia, Mali, Malta, Mauritania, Mauritius, Mexico, Moldova, Monaco, Mongolia, Morocco, Mozambique, Nepal, Netherlands, New Zealand, Niger, Nigeria, Norway, Oman, Panama, Paraguay, Peru, Philippines, Poland, Portugal, Romania, Russian Federation,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San Marino, Saudi Arabia, Senegal, Singapore, Slovakia, Slovenia, South Africa, Spain, Sri Lanka, Sweden, Switzerland, Syria, Tanzania, Thailand, Trinidad and Tobago, Tunisia, Turkey, Uganda, Ukraine, United Kingdom, United States, Uruguay, Uzbekistan, Venezuela, Vietnam, Yugoslavia, Zambia, Zimbabwe。

纽约公约条款

纽约公约条款

纽约公约条款
“纽约公约条款”是指《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英文全称: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也称“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
是由联合国于1958年在纽约签署,旨在规范并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国
际公约。

根据纽约公约,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其他缔约国发出的仲裁裁决。

这意味着,当一方国家的仲裁裁决在另一方国家被承认和执行时,就可以在另一方国家的法院中被执行。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促进跨国商
业交易,减少商业争端的成本和时间,并提升国际商业仲裁的可信度。

截至2021年,已有160多个国家签署了纽约公约,成为其中的缔
约方。

这一公约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国际化的、有效的商事仲裁机制,
成为国际经济贸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引言:外国仲裁是国际商业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纽约公约的出台为跨国商事活动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本文将介绍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背景和意义,并列举现行的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

一、纽约公约的背景和意义纽约公约是1958年在联合国总部签署的国际公约,它旨在促进商业仲裁的国际化和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支持与执行。

纽约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获得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和条件,为跨国商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加快了跨国争端解决的进程。

纽约公约的主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仲裁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纽约公约通过规定各国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确保了仲裁制度的国际公信力和权威性,使其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首选促进了该制度的发展。

2. 促进国际商业投资:纽约公约提供了一种国际范围内有效、高效的商业争端解决机制,使得跨国企业在投资时更具信心,为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

3. 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与发展:纽约公约的存在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可靠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便利,减少了因争议解决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4. 保护当事人利益:纽约公约确立了对仲裁裁决的一致承认与执行原则,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使其能够在国际商事争议中获得公正和合理的解决。

二、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截至目前,共有169个国家和地区成为了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长。

下面将列举一些重要的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按字母顺序排列):1. 阿尔巴尼亚2. 阿尔及利亚3. 阿根廷4. 阿鲁巴岛5. 奥地利6. 孟加拉国7. 白俄罗斯8. 比利时9. 伯利兹1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11. 巴西12. 保加利亚13. 柬埔寨14. 加拿大15. 中国16. 哥伦比亚17. 刚果(布)18. 哥斯达黎加19. 克罗地亚20. 古巴注:以上仅为部分成员国名单,完整名单可参考国际公约的官方公告或相应的国际机构的官方网站。

论《纽约公约》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论《纽约公约》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年月日,斐济加入《纽约公约》,且未作任何保留,与年月日对斐济正式生效,至此,缔约国数量已达到个。

众所周知,仲裁裁决得到司法承认和执行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价值所在。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中国的快速发展及更加积极地走向世界,中国不仅面临着对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而且越来越多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需要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为了促进和保障各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联合国于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著名的《纽约公约》(以下也简称公约)。

该公约于1959年6月7日正式生效。

截至2001年,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近14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

《纽约公约》也是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条约中最重要、内容最广泛的一个。

本文将分析和介绍该公约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实践。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1条就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从不同的角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目的在于将缔约国本国的仲裁和所谓的外国仲裁裁决加以区分,并从裁决内容和仲裁机构组织形式方面将公约适用范围具体化。

(一)从承认和执行的对象来看,公约仅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

由于《纽约公约》并未消除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在承认和执行方面的差别,因而区分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具有法律和实践上的意义。

那么什么样的裁决属于外国裁决呢﹖公约规定的认定标准有两条:?1地域原则?或称领土标准,即凡在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缔约国领土之外作成的裁决属于外国裁决,可以适用本公约。

?2执行地法标准,即裁决虽然是在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地国境内作出的,但依照该执行地国的法律被认定为非本国裁决的,也视为公约所称的外国裁决。

如原西德法律规定,凡依外国仲裁规则而在西德境内作出的裁决也视为外国仲裁裁决。

公约的此项规定实际上扩大了通常意义上的“外国”这一概念,使“外国仲裁裁决”这一概念特定化。

《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事争端的频繁发生,对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联合国统一仲裁法》的实施,为跨国商事争端解决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基础,然而,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不断增加和发展,对于《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也日益受到重视。

一、《纽约公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纽约公约》是国际上首部涉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文件,于1958年在纽约正式通过,并于1960年生效。

《纽约公约》的宗旨是为了促进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并保障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该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二、《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由合同方或者其代理人的协议达成的仲裁协议,并且当协议一方为外国人或者合同所涉及的地点位于不同国家时,适用于由合同争议引起的仲裁裁决。

*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

仲裁裁决必须在依据仲裁协议进行的仲裁程序中达成,并且该程序合法有效。

裁决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并且没有受到任何违法的影响。

* 申请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需要提出申请的,通常由裁决的一方向有关法院提起申请。

法院在审理申请时,需要对裁决的内容以及程序进行审查,并且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之后,裁决方可获得承认和执行。

三、《纽约公约》的基本原则和指导《纽约公约》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标准上做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 条件严格性原则《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是受到一定的条件和限制的,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下的裁决才可以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这一原则保障了仲裁裁决在国际上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 公平和公正原则《纽约公约》要求法院在审理申请时,必须保证申请程序的公平和公正,对裁决的内容进行独立、公正的审查,确保申请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958_NYC_CTC-c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_NYC_CTC-c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聯合國國際商事公斷會議承認及執行外國公斷裁決公約聯合國一九五八承認及執行外國公斷裁決公約第一條一.公斷裁決:,因自然人或法人間之 15■•議而產生且在聲誚承認及執行地所在國以外之國家領土內作成者,其承認及執行 適用本公約。

本公約對於公斷裁决經聲請 承認及執行地所在阔認爲非內國裁決者,亦適用丄。

二. “公斷裁決”一詞不僅指專案選派 之公斷Й所作裁決,亦指當亊人提請裁斷 之常設公斷機關所作裁決。

三.任何國家得於簽署、批准或加人 本公約時,或於依本公約第十條通知推廣 適用時,本交互原則聲明該國適用本公約,以承認及執行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作成之 裁決爲限。

任何國家冗得聲明,該國唯於 爭議起於法律關係,不論其爲契約性質與 否,而依提出聲明國家之國內法認爲係*商事關係者,始適用本公約。

第二條一.當亊人以書面協定承允彼此間所 發生或可能發生之一切或任何爭議,如關涉可以公斷解決事項之確定法律關係,不論爲契約性晳與否,應提交公斷時,各締 約國應承認此項協定о二.稱“書面協定”者,謂當事人所簽 訂或在互換阐電中所載明之契約公斷條欵 或公斷協定о三.當亊人就訴訟亊項訂有本條所稱 之協定者,締約國法院受理訴訟時應依當事人一造之請求,命常事人提交公斷,伹前 述協定經法院認定無效、失效或不能實行 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各締約國應承認公斷裁決具有拘朿 力,並依援引裁決地之程序規則及下列各 條甩載條件執行之。

承認或執行適用本公 約之公斷裁決時,不得較承認或執行內國 公斷裁決附加過苛之條件或徵收過多之費 用о第四條一.聲請承認及執行之一造,爲取得 前條所稱之承認及執行,應於聲請時提具:(甲)原裁決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乙)第二條所稱協定之原本或其正式副本о二.倘前述裁決或協定所用文字非爲 援引裁決地所在國之正式文字,聲請承認 及執行裁決之一造應備具各該文件之此項 文字譯本。

譯本應由公設或宣誓之繙譯員 或外交或領事人員認證之。

第五條一.裁決唯有於受裁決援用之一造向 聲請承認及執行地之主管機關提具證據證 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始得依該造之請求,拒予承認及執行:(甲)第二條所稱協定之當事人依對其適用之法律有某種無行爲能力情形者,或該項協定依當事人作爲協定哨揀之法律係屬無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爲準時,依裁決地所在國达俅係場無效者;(乙)受裁決:援用之一造未接獲關於指派公斷П或公斷程序之適當通知,或闪他故,致未能申辯者;(丙)裁決所處理之爭讅非爲交付公斷之檔的或不在其條款之列,或裁決載有關於交付公斷範圍以外亊項之決定者,徂交付公斷事項之決定可與未交付公斷之事項剷分時,裁決中關於交付公斷亊項之決定部分得予承認及執行;(丁)公斷機關之組成或公斷程序與各造間之協議不符,或無協議而與公斷地所在國法律不符者;(戊)裁決對各造尙無拘束力,或業經裁決地所在國或裁決所依據法律之國家之主管機關撤銷或停止執行者。

1958纽约公约

1958纽约公约

1958纽约公约(中英文)Convention on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Done at New York, 10 June 1958; entered into force, 7 June 1959(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 330, p. 38, No. 4739)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Article I第一条1. This Convention shall apply to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 made in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other than the State where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uch awards are sought, and arising out of differences between persons, whether physical or legal. It shall also apply to arbitral awards not considered as domestic awards in the State where thei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are sought.一、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

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2. The term "arbitral awards" shall include not only awards made by arbitrators appointed for each case but also those made by permanent arbitral bodies to which the parties have submitted.二、“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

论纽约公约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论纽约公约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论纽约公约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作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法律文书,纽约公约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自1958年纽约公约签署以来,它已成为全球范围内认可和推崇的国际法规范。

本文将探讨纽约公约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意义、程序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纽约公约的意义作为国际仲裁领域的重要里程碑,纽约公约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纽约公约确立了外国仲裁裁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原则,促进了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

其次,纽约公约的签署国共同承认和推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对于确保国际商业合同的履行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纽约公约的程序1. 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根据纽约公约,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裁决应该是由获得当事双方有效授权的仲裁庭作出的;②裁决应在与仲裁约定的程序下作出,符合当事双方所选择的仲裁规则;③裁决应符合签署国的法律;④裁决不与公共政策原则相抵触。

2. 承认和执行的程序纽约公约规定了一套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递交申请来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执行法院将根据签署国的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理,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将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承认和执行。

三、纽约公约的应用实践自纽约公约签署以来,其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许多国家都将其纳入国内法体系,以确保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并推动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

1. 提供了法律保障纽约公约的存在为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事人可以依靠纽约公约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确保其权益得到保护。

这种法律保障提高了国际商务交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2. 促进国际商务发展纽约公约的实施为国际商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争端而避免诉讼的繁琐和延迟,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而纽约公约确保了仲裁裁决的全球认可,进一步推动了国际商务的快速发展。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英文版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英文版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英文版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公约的定义和解释
3.公约的具体规定
4.公约的签署和批准
5.公约的执行和适用
正文
根据所提供的英文文本,我们可以得知这是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英文版。

以下是对该公约的详细解释和概括:
1.公约的适用范围
该公约适用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制作裁决的国家领土内制作,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

同时,如果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也适用本公约。

2.公约的定义和解释
在公约中,“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3.公约的具体规定
公约规定,签署和批准的国家应当承认和执行在其他国家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同时,公约也规定了一些限制和条件,比如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保证该裁决符合公约的规定和标准。

4.公约的签署和批准
公约的签署和批准需要按照联合国的程序进行。

各国需要在联合国秘书处签署并递交批准书,之后公约才能对其生效。

5.公约的执行和适用
公约在签署和批准后,对其签署和批准的国家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国家需要按照公约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在其他国家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同时,公约也规定了一些执行和适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以上是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英文版的详细解释和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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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Convention on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Done at New York,10June1958;entered into force,7June1959(United Nations,Treaty Series,vol.330,p.38,No.4739)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1959年6月7日生效)(批准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行日期:1987‐04‐22)Article I第一条1.This Convention shall apply to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 made in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other than the State where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uch awards are sought,and arising out of differences between persons,whether physical or legal.It shall also apply to arbitral awards not considered as domestic awards in the State where thei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are sought.一、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

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2.The term"arbitral awards"shall include not only awards made by arbitrators appointed for each case but also those made by permanent arbitral bodies to which the parties have submitted.二、“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

3.When signing,ratifying or acceding to this Convention,or notifying extension under article X hereof,any State may on the basis of reciprocity declare that it will apply the Convention to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wards made only in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 Contracting State.It may also declare that it will apply the Convention only to differences arising out of legal relationships,whether contractual or not,which are considered as commercial under the national law of the State making such declaration.三、任何国家得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于本公约第十条通知推广适用时,本着互惠原则声明该国适用本公约,以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之裁决为限。

任何国家亦得声明,该国唯于争议起于法律关系,不论其为契约性质与否,而依提出声明国家之国内法认为系属商事关系者,始适用本公约。

Article II第二条1.Each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recognize an agreement in writing under which the parties undertake to submit to arbitration all or any differences which have arisen or which may arise between them in respect of a defined legal relationship,whether contractual or not,concerning a subject matter capable of settlement by arbitration.一、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关涉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

2.The term"agreement in writing"shall include an arbitral clause in a contract or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signed by the parties or contained in an exchange of letters or telegrams.二、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

3.The court of a Contracting State,when seized of an action in a matter in respect of which the parties have made an agreement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is article,shall,at the request of one of the parties,refer the parties to arbitration,unless it finds that the said agreement is null and void,inoperative or incapable of being performed.三、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

Article III第三条Each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recognize arbitral awards as binding and enforce th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territory where the award is relied upon,under the conditions laid down in the following articles.There shall not be imposed substantially more onerous conditions or higher fees or charges on the recognition or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 to which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han are imposed on the recognition or enforcement of domestic arbitral awards.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

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之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Article IV第四条1.To obtai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mentioned in the preceding article,the party applying fo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shall,at the time of the application,supply:一、声请承认及执行之一造,为取得前条所称之承认及执行,应于声请时提具:(a)The duly authenticated original award or a duly certified copy thereof;(甲)原裁决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b)The original agreement referred to in article II or a duly certified copy thereof.(乙)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原本或其正式副本。

2.If the said award or agreement is not made in an official language of the country in which the award is relied upon,the party applying fo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award shall produce a translation of these documents into such language.The translation shall be certified by an official or sworn translator or by a diplomatic or consular agent.二、倘前述裁决或协定所用文字非为援引裁决地所在国之正式文字,声请承认及执行裁决之一造应备具各该文件之此项文字译本。

译本应由公设或宣誓之翻译员或外交或领事人员认证之。

Article V第五条1.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award may be refused,at the request of the party against whom it is invoked,only if that party furnishes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where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is sought,proof that:一、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a)The parties to the agreement referred to in article II were,under the law applicable to them,under some incapacity,or the said agreement is not valid under the law to which the parties have subjected it or,failing any indication thereon,under the law of the country where the award was made;or(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b)The party against whom the award is invoked was not given proper notice of the appointment of the arbitrator or of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or was otherwise unable to present his case;or(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c)The award deals with a difference not contemplated by or not falling within the terms ofthe 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or it contains decisions on matters beyond the scope of the 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provided that,if the decisions on matters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can be separated from those not so submitted,that part of the award which contains decisions on matters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may be recognized and enforced;or(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d)The composition of the arbitral authority or the arbitral procedure was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or,failing such agreement,was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country where the arbitration took place;or(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e)The award has not yet become binding on the parties,or has been set aside or suspended by a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country in which,or under the law of which,that award was made.(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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