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纠纷答辩状范文民事起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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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纠纷答辩状范文民事起诉状范本

安装太阳能的参考法律最全的一定要看!

我住的小区是xx年后的小区,开发商是著名的,物业也是有名(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在此不报其姓名)。

由于是比较好的楼盘,所以在其建筑时,就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业主在楼顶做了安装太阳能预留的设计,并且没有强制业主安装限定品牌太阳能,作为业主,觉得这样的开发商是很负责任的。虽说是开发商的本分,但也值得飘扬一下。

不过这么人性化的设计,这么周到的考虑,我安装太阳能时却遇到了件意料之外的一点小阻碍。就是我们楼上顶楼的业主跟物业说:不同意楼下的任何一家业主安装太阳能。于是物业很抱歉地跟我们转达了她的话。并且当着我们的面给她打电话,要求协商。但她在电话中就说:不同意!你们什么也不要说了!用不着协商!你们也不要再给我打电话了!后来再打就根本直接按掉。我们感觉很FT,同时又觉得可笑

首先,我们安装太阳能到底需不需要经过物业同意?

需不需要跟顶楼业主协商?

到底安装太阳能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法规呢?

从人情的角度考虑怎么处理邻居的这种行为算合适呢?

带着这些问题,我先给我当律师的同学乔律师打了电话咨询,又自己在网上找到相关的法律的原文全文,然后一条条研究,我一个孕妇啊,认真地查到了半夜12点,顶着电脑辐射,(在这里要感谢我未出世的宝宝的容忍的配合)

下面是我汇总的一些相关的法律,之所以发表之出来,是希望能给朋友们一个参考,希望你们在安装太阳能的时候既要合法,也要合理,也要合情。当然,也不能被欺负了委曲求全。

总的说来,与太阳能相关的法律就是一部:xx年1月1日由___主席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 ___可再生能源法》。

其中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___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面的解释就是:

安装太阳能,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国家都是鼓励的,也就是合法的,这没说的。

对于“已经为安装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的楼房业主,安装太阳能是非常合法的,所以没有任何人或者单位有权阻止(包括开发商、物业、及其他个人)。

不过呢,对于“已建成的建筑物”,就是没有“为安装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的楼房,法律也有规定: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

统。也就是说要考虑太阳能会不会对楼体造成损害,会不会损害到其他住户的权益,如果安全又不妨害别人的权益,那安装还是合法的。

另外还有规定,也是对于“已建成的建筑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意思就是如果业主跟开发商或者业主之间有什么约定的话,那还得遵守约定。

像我们的例子,就是小区已经预留了太阳能的通道提供了便利条件,作为业主安装太阳能就是完全合法的,不需要请示任何人任何部门,也不需要跟谁协商。

不过,如果有的朋友的小区没有预留太阳能的条件,如果安装会对其他住户带去损失的话,就需要协商处理了。

另外一部很著名的法律就是《物权法》,并且物权法还有两套司法解释,一部是专门解释物权相关的争议的,另一个是专门解决物业服务相关争议的。

众所周知物权法中也有关于“相邻关系”的阐述。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可见:处理相邻关系时,一是应当合法,二是应当公平,三是应当互相提供方便。其实太阳能安在顶楼,楼顶是共同拥有的法律范围,而相邻关系一般是应用于专有部分。不过之所以把这一条法律提出来,是为邻里之间如何和谐相处提供了法律的依据。也可以说处理邻里关系时怎么样算尽到了人情。

在楼顶安装太阳能属于物权法“第八章共有”的范畴。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楼顶在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介定为共同拥有,按照法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有很多顶楼业主就拿这个作为不许别人安装太阳能的依据。可是因为已经有《再生能源法了》,如果其他业主是在合法的情况下行使自己的正当权益的话,顶楼业主并没有权利加以干涉和阻止。并且此条法律规定的是业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的管理,而不是对其他业的管理,千万别弄不清对象呀!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如果顶楼业主觉得其他业主对你的权益造成的危害,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也对此作了解释:

第十六条业主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实施下列损害共同权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一)危及建筑物安全;

(二)妨害建筑物正常使用;

(三)损害建筑物外观;

(四)违反相关规定进行房屋内装饰装修;

(五)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

(六)违章搭建、侵占通道以及建筑物的其他共有部分;

(七)拒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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