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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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总结: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全国最高的权利机关-全国人大制定。宪法〉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总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补充)可以对会计资料监督检查的部门不光是财政部门,还包括:审计、税务、人民银行、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注意:并非所有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核算(比如:签合同,不能以货币表现)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1.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

2.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制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即无中生有)

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即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以改变)

二、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

书面凭证。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2.分类

外来原始凭证

「按来源不同1 I自制原始凭证

「一次凭证厂原始凭证f按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J累计

凭证

I汇总凭证「通用凭证

按格式不同

按填制程序丿I专用凭证

和用途不同丨

「收款凭证

『按反映经济的内容不同彳付款凭证

转账凭证

三、会计账簿

(一)设置会计账簿的要求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

会计账簿的种类包括:

1.总账一一一般有订本账和活页账。

2.明细账一一一般有订本式、活页式、三栏式、多栏式、数量金额式。

3.日记账(现金,银行)一一一般采用订本账。

4.其他辅助账簿。一一也称备查簿,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

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

基本规则:① 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资料逐项记入帐内。

②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③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④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

法、补充登记法、红字更正法

⑤及时对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帐表相符、账实相符

⑥定期结账:月结、季结、年结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5.禁止账外设账。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账外账。

四、财务会计报告

1.完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表、附注(简称:四表一附注)

2.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内部管理者、企业职工、社会公众。

3.财务报表分类

(1)按编制期间:中期财务报表(月报、季报和半年报)和年度财务报表

2)按编制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五、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3.会计机构保管会计档案的专职人员不得由单位出纳人员担任。

4.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应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

同进行。

5.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2、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

3、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销毁。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销毁档案之前: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①一般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②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③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④销毁档案后,监销人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

②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

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永

久保存)

④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其他

1. 会计年度:

①公历1月1日起至12 月31 日止。

②主要是与我国的计划、统计、财政等年度保持一致。

2.记账本位币

①原则: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②特殊: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

①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②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

③应当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分清监督主体的层次高低:

单位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层次最低

社会监督——外部监督——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

政府监督——外部监督——层次最高——对单位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

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要求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

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业务处理程序控制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要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审计控制要求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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