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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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入境受理地点(最全)

北京出入境受理地点(最全)

1.东城分局金宝街受理点: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东城区金宝街52号)。

乘车路线:乘坐108路、106路、111路公交车,米市大街下车;乘坐24路公交车,禄米仓下车。

2.西城分局新壁街受理点:西城公安分局对外办公大厅(西城区新壁街3号)。

乘车路线:乘坐7路、70路、14路公交车,和平门内下车;乘坐44路、66路、67路、301路、673路、808路、826路、特2路、特4路、特7路公交车,和平门东站下车;乘坐地铁和平门站下车,沿北新华街向北到新壁街向西即到。

乘坐地铁2号线和平门站下车出北口,沿北新华街向北到新壁街(第一个红绿灯)向西即到。

3.西城分局梁家园胡同受理点:原宣武区公安分局门口东侧(原宣武区梁家园胡同1号)。

乘车路线:乘坐5路、7路、14路、15路、23路、57路、66路、102路、105路、至虎坊桥站下车。

乘坐地铁2号线和平门站下车出南口,沿南新华街向南约1000米路西侧梁家园胡同即到。

4.朝阳分局:朝阳区南磨房路甲5号(公交52路平乐园总站西侧隔壁)乘车路线:乘坐地铁10号线,劲松站B口出,沿南磨房路向东直行1100米;公交52、41、637、561、601、457路平乐园站下,沿南磨房路向东步行100米。

(2014年5月5日启用)5.海淀分局: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三层(海淀区阜成路67号)乘车路线:乘车路线:乘坐505路、746路、967路、733路、977路公交车,西钓鱼台下车;乘坐运通106路、运通102路公交车,钓鱼台下车。

6.丰台分局:丰台区丰管路58号――2。

乘车路线:乘349路、854路、971路、477路、451路、335路公交车,丰台东大街站下车;乘坐617、459、678路公交车,丰台游泳厂北路站。

7.通州分局:通州区玉带河西街西关清真寺西侧。

乘车路线:乘坐地铁八通线通州北苑站下车,沿玉带河西街向东直行200米;乘坐公交316路、591路、317路、435路北苑路口南站下车,沿玉带河西街向东直行200米。

北京国土各分局地址、电话、办理时间一览表

北京国土各分局地址、电话、办理时间一览表

14
昌平区科技园创新路9号
15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 分局
北京市平谷区府前大街32号
局机关联系电话:69962024 服务大厅联系电话(传真):69983350 办公室电话:69681933 值班室电话:69681955 服务大厅电话:69692501 联系电话:69042926 传真号码:69027407 联系电话:69102345 69101119 传 真:69101119
4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宣武 分局
局机关办公地址:宣武区鸭子桥路29号(区 政府3号楼)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宣武分局办事服务大厅地 址: 宣武区鸭子桥路29号(区政府3号楼一层大 厅) 北五环北苑路出口向西约3公里路北
局机关联系电话:83975191 传真:83975191 服务大厅联系电话:83976776 83976798 传真:83976798 办公电话: 88981707 传 真: 88981560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办理机构地址、电话、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办理机构地址、电话、办理时间一览表 序号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地址 办理机构电话 办理时间
1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东城 分局
东直门内大街3号
业务受理电话:84079488转8102 举报投诉电话:84079035 局值班电话: 84061496 传真电话:84079116
工作日9:00—11:30,13:30—18:00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 13:30—18:00 服务大厅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30 13:30 —17:3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上午 8:00—11:30 下午13:30—17:30 夏季:上午 8:00—11:30 下午14:00—18:00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 —12:00时,下午13:00—18:00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模拟法庭——行政案例

模拟法庭——行政案例

主持人姚学谦]:让我们先来看看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5年2月8日9时许原告李迅(男,42岁,职业时空杂志社记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热线实名举报京华时报社和金日咖啡集团在丰台桥南欧尚市场前举行“买咖啡赠轿车”有奖销售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根据原告的举报到现场进行检查,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门前正在举办“看京华时报,买金日洋参,做金日常客,中汽车大奖”活动。

被告认为该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当即责令停止该活动。

当日15时许,被告将查处情况告知原告。

原告要求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

[08:56:57][主持人姚学谦]:经被告调查,该活动的主办单位是京华时报,赞助商是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在初步调查中得知,因京华时报刊登“看京华时报,买金日洋参,中汽车大奖”广告,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在海淀区开展上述活动,海淀工商分局于2005年1月10日以涉嫌不正当竞争对上述两单位立案调查。

故被告未立案,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海淀工商分局并案处理。

[08:57:54][主持人姚学谦]:原告认为,其要求被告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的请求符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经济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

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答复,也未支付举报奖金,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

[08:58:40][主持人姚学谦]:担任今天庭审的法官是审判长王凤琴和审判员崔秀春、阎雪莲。

书记员是白云龙[09:00:33][主持人姚学谦]:王凤琴,女,41岁,大学文化,历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审判长。

自1990年起从事行政审判工作,所处理的行政案件无一改判和发回重审,受到广泛好评,曾被评为优秀法官。

[09:00:54][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所有案件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应遵守如下法庭纪律[09:02:49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北京市公安局办理出入境地址、乘车路线、办公时间

北京市公安局办理出入境地址、乘车路线、办公时间

东城分局金宝街受理点: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东城区金宝街52号)。

乘坐108路、106路、111路公交车,米市大街下车;乘坐24路公交车,禄米仓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00西城分局新壁街受理点:西城公安分局对外办公大厅(西城区新壁街3号)。

乘车路线:乘坐7路、70路、14路公交车,和平门内下车;乘坐44路、66路、67路、301路、673路、808路、826路、特2路、特4路、特7路公交车,和平门东站下车;乘坐地铁和平门站下车,沿北新华街向北到新壁街向西即到。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6:30西城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梁家园胡同受理点:原宣武区公安分局门口东侧(梁家园胡同1号)乘坐23路、14路、5路、57路、102路、105路、66路、7路、15路至虎坊桥站下车。

乘坐地铁2号线和平门站下车出南口,沿南新华街向南约1000米路西侧梁家园胡同即到。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6:30朝阳分局:朝阳区南磨房路甲5号(公交52路平乐园总站西侧隔壁)。

乘坐地铁10号线,劲松站B口出,沿南磨房路向东直行1100米;公交52、41、637、561、601、457路平乐园站下,沿南磨房路向东步行100米。

(2014年5月5日启用)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6:30海淀分局: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三层(海淀区阜成路67号)乘坐505路、746路、967路、733路、977路、公交车,西钓鱼台下车;乘坐运通106路、运通102路公交车,钓鱼台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 13:00——17:00丰台分局:丰台区丰管路58—2号。

乘车路线:乘349路、845路、971路、477路、451路、335路公交车,丰台东大街站下车;乘坐617、459、678路公交车,丰台游泳厂北路站。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丰台区街乡镇和相关委办局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的通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丰台区街乡镇和相关委办局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的通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丰台区街乡镇和相关委办局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丰政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丰台区街乡镇和相关委办局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的通知丰政发〔2007〕12号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推动我区素质教育工作全面实施,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教育督导室拟定了《丰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委办局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职责》,现予转发,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二ΟΟ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丰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委办局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职责为认真履行教育法律法规,保障素质教育全面实施,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等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北京市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制定了《丰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委办局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职责》。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和牵头科室,职责分解到相关科室;结合常规工作组织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做好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情况的自评工作;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

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一、区政府办公室1、重视教育和教育督导工作,为落实区政府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部署,做好组织、协调和督察工作。

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局各点地址电话

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局各点地址电话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各点地址电话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公地点: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乘车路线:乘坐44路、13 路、116路、807路、117路、特2路公交车,北小街豁口下车。

乘坐地铁在雍和宫站下车往东即到。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下午16:30咨询电话:84020101人工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中午12:00 下午13:00至下午17:00语音咨询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84015300网址:→网络便民服务→出入境管理。

1.东城分局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办公地点: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六层(东城区金宝街52号)。

乘车路线:乘坐108路、106路、111路公交车,米市大街下车;乘坐24路公交车,禄米仓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 13:30--16:302.西城分局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办公地点: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办公大厅(西城区二龙路39号)。

乘车路线:乘坐7路公交车,辟才胡同下车;乘坐10路公交车,民族文化宫下车;乘坐477路公交车,二龙路西街下车;乘坐46路公交车,教育部下车;乘坐626路公交车,民族饭店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 13:30--17:003.朝阳分局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办公地点:北京朝阳区投资服务大厅(北京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乘车路线:乘坐421路、405路麦子店西街下车办公时间:星期一到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 13:00--17:004.海淀分局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办公地点: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一层(海淀区阜成路67号)。

乘车路线:乘坐505路、733路、746路、748路、846路、849路、850路、967路、977路公交车,西钓鱼台下车;乘坐运通106路、运通102路公交车,钓鱼台下车。

牛志青等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牛志青等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牛志青等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3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牛志青;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当事人】牛志青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当事人-个人】牛志青【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牛志青【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本院观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丰台公安分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有权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丰台公安分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有权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本案中,牛志青在梁兴隆家中损毁财物并强行将一辆汽车开走,丰台公安分局根据牛志青的违法情节对其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牛志青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牛志青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樊玉红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樊玉红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樊玉红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7【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2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樊玉红;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当事人】樊玉红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当事人-个人】樊玉红【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樊玉红【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本院观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丰台公安分局具有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市公安局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对于选举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均有相应的规定,如果村民认为选举程序不合法,可以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而不应该采取上述当场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行政赔偿拘留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关于丰台公安分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程序,经审查,丰台公安分局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及送达等行政程序,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王建立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建立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建立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6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建立;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当事人】王建立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当事人-个人】王建立【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建立【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针对某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需满足与该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前提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9年8月26日,卢沟桥派出所认为王建立报警称的“2017年11月北京市鑫春瑞汽车维修站的法定代表人由赵春华变更为王艳仙,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可能存在有人私刻公章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治安案件追诉时效,遂对该案终止调查,并于当日作出涉案终止调查决定送达王建立,内容为:因北京市鑫春瑞汽车维修站伪造印章案一案具有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

2019年9月11日,王建立不服涉案终止调查决定,向丰台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12月9日,丰台公安分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驳回了王建立的复议申请。

王建立不服,提起本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针对某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需满足与该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前提条件。

王连义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连义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连义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7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明研金丽陈丹【审理法官】刘明研金丽陈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连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当事人】王连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当事人-个人】王连义【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代理律师/律所】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韩海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韩海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顺华韩海祥【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连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本院观点】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定职责,对相关报案应依法处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定职责,对相关报案应依法处理。

本案中,丰台公安分局接警后进行了调查、取证相关工作,经了解报警事项系王连义与东铁营村委会之间的纠纷,告知其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并无不妥,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本案中,丰台公安分局于当日接警后,出警到现场,并在随后开展了询问、调查取证等工作,经了解报警事项系王连义与东铁营村委会之间的纠纷,告知其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并无不妥,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判决驳回王连义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王连义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梁钢与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梁钢与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梁钢与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8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元杜灵军王琪【审理法官】王元杜灵军王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梁钢;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梁钢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梁钢【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梁钢【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提起诉讼的,裁定驳回其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质证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提起诉讼的,裁定驳回其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原丰台工商分局于2014年8月6日作出涉案变更登记,现梁钢于2020年7月14日针对该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已经超过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梁钢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梁钢所提上诉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8 20:20:2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郭爱良与杨海森同为虞城县利民镇北关村村民,2020年4月10日郭爱良与虞城县利民镇北关村民委员会签订北关鱼塘承包合同,将北关村集体所有的鱼塘承包给郭爱良经营,承包期限为3年,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承包金额为12万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道路运输车辆许可证件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道路运输车辆许可证件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道
路运输车辆许可证件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
•【公布日期】2020.09.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道路运输
车辆许可证件通告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车辆牌照号:京QY1Q15(道路运输证号:京交运管(货)字110106007180)等266辆道路运输车辆(详细名单见附件)因超过两年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其车辆道路运输证件已失效,将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通告。

附件:2020年注销道路运输车辆许可证件清单(第一批266辆)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
2020年9月18日。

王泽等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泽等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泽等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2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严勇周建忠刘彩霞【审理法官】严勇周建忠刘彩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泽;王峰;王斌;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王泽王峰王斌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泽王峰王斌【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泽;王峰;王斌【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王泽等三人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至本院,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王泽等三人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所作裁定,改判支持其向一审法院所提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本案中,王泽等三人所提撤销2号不予处罚决定及3号不予处罚决定等诉讼请求,确属在一起行政诉讼中,针对两个行政行为同时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释明告知王泽等三人规范诉讼请求,王泽等三人予以坚持,故一审法院认定王泽等三人所提本诉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裁定驳回王泽等三人的起诉并无错误,本院予以维持。

王泽等三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所作裁定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李治国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治国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治国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8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元杜灵军王琪【审理法官】王元杜灵军王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治国;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当事人】李治国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当事人-个人】李治国【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治国【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户籍所在地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李治国申请获取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亦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李治国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质是对报警事项处理情况的咨询,丰台公安分局就该事项所作答复,未对李治国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李治国据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鉴于李治国针对丰台公安分局信息公开所提之诉应予驳回,其针对市公安局的起诉应一并予以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治国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李治国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李敬东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敬东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敬东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6【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7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宏玉贾宇军支小龙【审理法官】马宏玉贾宇军支小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敬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敬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敬东【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董国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路永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韩剑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国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路永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韩剑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国路永强韩剑【代理律所】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敬东【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不具有事实根据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证明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不具有事实根据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经一审法院向李敬东释明,李敬东明确其诉讼请求为确认丰台区政府在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作出征地批复之前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安置行为违法。

但李敬东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可以证明丰台区政府在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作出征地批复之前组织实施了征收补偿安置行为。

据此,一审认定李敬东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并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应予维持。

刘某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某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某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9【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9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元杜灵军王琪【审理法官】王元杜灵军王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宝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当事人】刘宝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当事人-个人】刘宝顺【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宝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回避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刘某主张其自2009年9月多次拨打“110”报案,石榴园派出所认可2014年以来多次收到刘某的报警。

经审查,刘某长期就基本相同事项报警,至刘某于2020年7月提起本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定的履责类案件的起诉期限。

马艳军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艳军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艳军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9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马艳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马艳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马艳军【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京红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京红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京红【代理律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马艳军【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查,马艳军就涉案房屋被强拆的报警事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丰台区公安局未依法履行制止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针对报警事项履行调查处理职责。

2020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2行终765号行政判决书,查明当日马艳军拨打110报警称涉案房屋被强拆,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民警出警核实情况,获取了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村村民代表(暨股东代表)大会第四届第三十次大会决议、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村第五届村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东铁营村宅基地帮腾决议书等材料,认定现场为东铁营村委会开展的收回马艳军宅基地使用权并腾退地上物的相关工作,属于村民自治,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最终判决驳回了马艳军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新-王建国故意伤害一案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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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国故意伤害一案
王建国故意伤害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丰刑初字第0210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铁镛,男,54岁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北京市崇文区房管局永外房管所工人,住略。

被告人王建国,男,49岁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9第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铁镛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铁镛、被告人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王建国在本市丰台区嘉园二里9号楼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康铁镛发生积怨后拳脚殴打康铁镛,致被害人康铁镛胸部外伤致左侧7-10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被告人王建国于2019年8月25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投案。

并提供下列证据被害人康铁镛陈述,证人王宏、王正强、朱新平证言,北京友谊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法医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建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北京出入境受理地点(最全)

北京出入境受理地点(最全)
14.平谷分局:
平谷区综合服务大厅7层(北京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
乘车路线:
乘坐918路至区医院站下车向南1000米路西,平谷区内乘坐环城2路国际公寓站下车向北500米路西。
15.怀柔分局:
怀柔区泉河派出所北侧(北京怀柔区湖光小区13号)。
乘车路线:
乘车路线:916路、861路、862路城北1路至湖光小区站。
乘车路线:
乘坐7路、47路、38路公交车在辟材胡同下车,68路、46路公交车辟材胡同西口下车。
26.朝阳平房派出所受理点:
朝阳区平房乡黄杉木店路180号。
乘车路线:
乘坐991路,306路,675路公共汽车黄杉木店下车。
27.丰台西局派出所受理点:
丰台区西局南街甲356号(西局派出所院内)。
乘车路线:
乘车路线:
乘坐44路、13路、116路、117路、特2路公交车,北小街豁口下车;乘坐674路、406路公交车,北小街路口北下车。 乘坐地铁在雍和宫站下车往东1000米即到。
19.东城北新桥派出所受理点:
东城区东直门北小街西羊管10号。
乘车路线:
乘坐674路、406路公交车东直门北小街南口站下车。
20.西城月坛派出所受理点:
乘车路线:
乘坐地铁10号线,劲松站B口出,沿南磨房路向东直行1100米;公交52、41、637、561、601、457路平乐园站下,沿南磨房路向东步行100米。(2014年5月5日启用)
5.海淀分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三层(海淀区阜成路67号)
乘车路线:
乘车路线:乘坐505路、746路、967路、733路、977路公交车,西钓鱼台下车;乘坐运通106路、运通102路公交车,钓鱼台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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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坟派出所
8380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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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3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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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苑派出所
6795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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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高地派出所
6795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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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红门派出所
67966728
王文通
右安门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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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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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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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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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郭庄派出所
8388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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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47380
李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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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25770
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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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8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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