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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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甲定金50万元,余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2019年5月5日,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甲定金5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2. 甲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甲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甲在收取乙定金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乙,构成违约行为。

关于甲提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2. 甲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乙,已构成违约。

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即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甲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甲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2. 甲应当支付乙违约金10万元。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卖方):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乙方(买方):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权利、义务:(1)甲方系房屋所有权人,上述房屋系其合法所有;(2)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保证其权利的合法性,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的完好的物权权利及其他权利的证明,如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物业证等证件;(4)甲方同意出售该房屋,并保证该房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不受质量问题的影响;(5)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该房屋的原始物权证书、原始土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2.乙方身份、权利、义务:(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购房款项,并按期履行支付义务,以兑现协议;(2)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接收房屋交付,并确保房屋的正确接收;(3)乙方应在收到房屋交付后,对房屋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提出书面意见,并及时通知甲方协商解决;(4)乙方应在收到房屋交付后,按时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产权费用、空调费用等离散性费用;三、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各条款和内容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

如有法律法规对本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内容,均旨在明确双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和乙方应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商品买卖交易的成功完成。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第一条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一旦双方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如合同中某一条款被法律法规废止或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条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双方还约定,如因房屋产权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李四应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18年4月,张三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四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退还定金及利息,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定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被告李四应诉。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李四则辩称,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故无法过户,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3.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原因是李四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法院认为,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四、法院判决1. 判决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

2. 判决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

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

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

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

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民事案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被告向本院提供证据有:
1、2009 年 9 月 5 日签订的居间协议以及在 2009 年 9 月 20 日签订的协议,证明双方 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了一份阴阳合同;
2 、被告发送的函件及签收证明,证明被告在 2009 年 11 月 5 日之前一直在跟原告指 出违法报税的行为,被告希望原告在撤税后再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 、原、被告于 2009 年 9 月 20 日签订的居间协议,证明双方买卖房屋的价格状况; 2 、两张定金收条,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定金 50 万元; 3 、催告函及邮寄凭证,证明原告催告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事实; 4 、个人出售房屋营业税申报表,被告在申请表上签名,证明系争房屋的合同但他为 244.9 万元系双方商议的结果;
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哪一方违约。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三方协议书》的约 定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签订买卖合同的义务,违反了《三方协议书》 的约定;被告认为,如果原告认可在税务部门存档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那么原告应当于 2009 年 9 月 12 日即向被告支付房款,而原告当天并未支付房款,违约在先;如果原告不
被告朱某、赵某、朱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王某双倍返还定 金人民币 100 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约定装修补偿款事宜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况且,涉及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的纳税申报已经得到了财税部门的审核通过,如果财税 部门认为房屋合同价过低,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亦不会对纳税申报予以批准。诚然,在 本案系争房屋纳税申报手续上,存在一定瑕疵,但其并不当然导致《三方协议书》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篇一房地产销售面对形形色色的客户,光说案例是不可能说完的,一百个客户有一百种成交的方法,但通过总结,还是能找出一定的成交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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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与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案例分析

阮某与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案例分析

阮某与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要旨】在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处理合同类争议时,不能轻易按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内容,而应注意纵观整个交易过程,认真辨析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有补充约定。

这样,才能更好地在案件处理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基本案情】2005年元月,施某在自家周边开发建造了两栋共47套住宅,2005年12月26日,阮某与施某口头约定购买第一栋的301室住房一套,实际建筑面积101.15 m2,施某收到购房预付款50000元。

2006年2月,施某正式交付房屋。

阮某于同年3月10日向施某支付购房款2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注明:“欠到购房款10000元整,欠款在三月底交清”。

后施某要求阮某按868元/m2的单价支付剩余房款,而阮某认为只欠10000元房款,且以施某承诺在办理房产证后才交付尾款为由拒付。

双方发生纠纷,施某诉至法院,要求阮某支付房款39293元及利息8000元。

【诉讼过程】2010年6月1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购房协议,但口头约定也是一种购房协议,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房余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房款应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101.15 m2和当时房屋的合理单价860元/ m2计算为86989元,被告已经支付70000元,尚欠16989元。

由于10000元欠条并未注明是最后结算的依据,故被告主张该欠条是结算凭证,只欠原告10000元购房款的理由不予采纳。

水电立户费1581.60元虽未约定由哪方承担,但其他住户均是按此交付的,故此笔水电立户费可以确定是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所欠余款的相应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不予支持。

原告只有协助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对相关费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缴纳。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第15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阮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施某购房款16989元,水、电立户费1581.60元,共计18570.60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市五中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新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19215件、审结19574件,案件结收比101.87%。

从三年半整体收案情况来看,该类案件每年新收数量呈先升后降趋势。

具体为:2020年新收5179件,2021年新收7349件,2022年新收4878件;2023年上半年新收1809件。

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活跃趋势以及辖区诉源治理工作成效。

从受理情况看,此类案件呈现出数量多、地域性、新类型突出的特点。

除常见的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销售合同纠纷外,因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生活的追求和向往,精装修商品房质量瑕疵纠纷、“江景房”园林景观房纠纷成为了新的纠纷类型,又因购房者和开发商企业在购房合同中对于相关条款未作细化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双方对合同理解不一致而引发诉讼等。

从审结情况来看,此类案件虽然体量较大,但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效果突出,各项审判质效指标均处于较好水平。

案例一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开发商交付房屋户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基本案情】2018年5月,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户型为三室两厅,房屋总价款128万元,首付款39万元,剩余89万元由蒋某申请抵押贷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2019年5月8日前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蒋某。

合同签订后,蒋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契税以及大修基金等费用。

嗣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蒋某于2019年9月4日接房。

蒋某在接房时认为涉案房屋原约定为三室两厅,现交房现状为两室两厅,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退房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

房产纠纷案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房产纠纷案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基本案情:老杨是北京某厂工人,夫妇二人收入不高,没什么积蓄,只有一套单位分的40平米的住房。

他平时酷爱养花,家里摆满了种的花草,一直希望有一套自己的小院儿,退休后养养花弄弄草,但自己手头钱不多,所以也就没有考虑实际购买。

老杨有三个子女,生活条件还算可以,知道老杨的心愿,就商量着要给父亲买个院子,2002年5月,老三儿子同事说自己父亲张大年在北京大兴有一个150平米的院,院里有四间房,由于妈妈的老家在江苏,老两口要回江苏去养老,所以就准备把这房卖了,价格是15万。

老杨的三个孩子,看了房子,觉得各方面条件都好,当场就以老杨的名义把房定了下来,当时老大儿子交了五万定金,同时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把剩下的十万付齐,老二、老三答应这十万由他们两个来出。

三个孩子把这个事情告诉了老杨,老杨和老伴听了以后非常高兴,一方面心疼孩子的钱,一方面也为这几个孩子的孝顺感到欣慰,就和老伴及三个孩子在合同签完的第五天一起把十万块钱交给了张大年,随后二人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同年,经过村委会允许,老杨把自己和老伴的户口也迁了过来。

2003年老杨退休后,就搬到了这个房子里,老两口住在这房里,心里别提多舒坦了,平时养花种草,还专门开辟了一小块地种菜,周末有时子女会带着孙子孙女到这住两天,孩子们在院子里玩的也特别开心。

2008年,村里要拆迁,老杨他们住的这一片全要拆,拆迁政策是按照现有房屋还面积,老杨一共可以得到一个三居,两个两居,同时还有搬迁奖励费等共计40万元。

老杨虽然舍不得这个小院,但为了支持国家建设,还是决定尽快把拆迁补偿协议签了。

老杨准备签协议时,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张大年把自己告了,要求确认自己买这房子的协议无效。

同时拆迁单位也知道了这个事,告诉老杨,等你们的事定了再来签拆迁协议。

老杨一头雾水走上法庭,说这房子我买了6年,住了5年,买房的钱也给了老张,现在突然要把房子要回去,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啊。

老张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由本集体组织村民购买,而老杨在购房时,户口不在本村,不具备购买条件,而且,当时买房时买受人老杨的名字不是老杨签的,这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这份协议无效。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心得(3篇)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房地产纠纷。

这些纠纷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等多个方面,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从中收获颇丰。

以下是我对这些案件的总结和心得体会。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房款,但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房。

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应依约履行合同。

但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心得体会: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房屋质量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质量问题较为常见,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困扰。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房屋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标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2.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租赁丁的房屋用于居住。

合同签订后,丙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丁维修。

丁以房屋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维修。

丙遂诉至法院,要求丁履行维修义务。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丁作为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维修义务。

法院判决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房屋进行维修。

心得体会: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房屋维修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租赁纠纷较为常见,其中维修问题是重要焦点。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维修责任,避免纠纷发生。

3. 案例三:拆迁安置纠纷案情简介:原告戊与被告己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己在拆迁后给予戊一定面积的安置房。

拆迁后,戊发现安置房面积与协议约定不符,遂诉至法院,要求己履行协议。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己应依约给予戊相应面积的安置房。

最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精选9篇)

最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精选9篇)

最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精选9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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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1. 案件概述本案为一起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购房人李某与卖房人张某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发生于某市。

李某在2019年2月与张某签署了一份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总价款为220万元,首付款为80万元,余款在20天内支付。

李某在20天内支付完应付款项,张某满足了出售房屋的义务并移交了房产证。

然而,在购买后不久,李某发现所购房屋面积只有90平方米,于是向张某提出了索赔和解的请求,但被拒绝。

李某随后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2. 背景和原因在本案中,背景是李某购买了一套房屋,而原因则是张某提供的房屋信息与实际房屋面积不符,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具体来说,张某在出售房屋时描述了错误的房屋面积,或者没有清楚地告知李某实际房屋面积,从而使得李某在支付购房款项后才发现了问题。

在该案件中,李某认为张某存在欺诈行为,而张某则认为自己并没有故意误导李某,而是因为手误或其他原因导致描述错误。

3. 论点和观点在本案件中,双方的论点和观点如下:3.1 李某的观点和论点•张某提供的房屋信息与实际房屋面积不符,是欺诈行为,应当退还房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契约中明确规定了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张某提供的信息与契约内容不符,应当被认定为违约。

•张某在出售过程中没有告知房屋面积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导致李某在购买后才发现问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2 张某的观点和论点•张某出售的房屋以及房屋面积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李某在购买房屋前有义务调查房屋信息,并且签订合同时对房屋面积和其他信息进行确认,因此应承担自己选择错误的责任。

•张某在出售过程中并没有故意隐瞒房屋面积,而是因为某些原因发生了手误,导致描述错误。

因此,张某不应当被认定为违约。

4. 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合同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

其中,《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法律效力和履行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而《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则对房屋产权和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统领规模,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洪某表露该息,现王某未予表露,并因而取得以几乎相称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格出售该房屋的好处,其行为已非单纯沉默,应认定组成欺诈,故判决撤消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返还洪某购房款及响应税费、中介费、费、按揭利息丧失等。

实务要点:出售人对明知且已实践对房屋转让价格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条件的“凶宅”息负有息表露义务,否则组成欺诈。

5 .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地皮上房屋,合同应为无效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

案情简介:2012年,杜某购买邻乡某村吴某所有的房屋,并交定金8万元。

嗣后,吴某以农村房屋买卖违法诉请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①所有人对自己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案涉售房协议虽属自愿,协议中亦约定地皮不得转让,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乡村房屋买卖一定涉及宅基地转让。

《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售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售人所有或者出售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吴某自建房虽属其所有,但地皮属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利用和转让,适用地皮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依《地皮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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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实案件讲解节目(3篇)

法律真实案件讲解节目(3篇)

第1篇节目时间:2023年X月X日主持人:张律师嘉宾:王法官、李检察官【开场】张律师:(微笑)大家好,欢迎收看《法律真实案件解析》。

我是张律师,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王法官和李检察官,他们将为我们带来一起真实、引人深思的法律案件。

让我们一起揭开法律的神秘面纱,探寻正义的真相。

【案件背景】张律师: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今天要讨论的案件背景。

这是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市的真实案例,涉及到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张律师:2019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200万元购买张某的一套房产。

合同中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张某负责办理。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导致房屋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

2020年,李某要求张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某以房屋市场价值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李某无奈之下,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王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张某则辩称,房屋市场价值上涨,拒绝履行合同是合理的。

李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被告张某提供的证据存在疑点。

首先,张某声称房屋市场价值上涨,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其次,张某在合同签订后,拖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原告李某的权益受损。

【案件焦点】张律师:那么,这起案件的焦点是什么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 合同是否有效?2. 被告张某是否有权拒绝履行合同?3. 原告李某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法官观点】王法官:首先,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即为有效。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其次,关于被告张某是否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拖延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因此,其无权拒绝履行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7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7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7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为妥善解决此纠纷,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委托本法律顾问起草本审理协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甲乙双方就位于__________的房产(以下简称“标的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__________等原因产生纠纷,现双方同意将此纠纷提交至本法律顾问进行审理。

二、审理原则1.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3.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审理此案。

三、双方争议事项及证据1. 争议事项:(1)关于标的房产的交易价格;(2)关于标的房产的交付时间;(3)关于违约责任及赔偿问题;(4)其他相关事宜。

2. 证据:双方应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凭证、通讯记录、邮件等。

四、审理过程1. 双方提交证据: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向本法律顾问提交证据材料。

2. 证据审查:本法律顾问将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3. 调解协商:在审查证据后,本法律顾问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力求达成和解。

4. 判决:若调解无果,本法律顾问将根据法律规定及证据情况,作出审理判决。

五、双方权利义务1. 双方应如实陈述案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

2. 双方应尊重本法律顾问的判决结果,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

3. 双方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干扰本案的审理过程。

4. 若双方对判决结果不满,可依法申请上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民事案例分析:二手房买卖纠纷之:“阴阳合同”

民事案例分析:二手房买卖纠纷之:“阴阳合同”

[案情介绍]为避税而故意做低价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阴阳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减少或逃避应缴纳的税费,买卖双方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房屋买卖的实际成交价格,同时另签订一份合同,其约定的房屋成交价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该份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并以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向国家缴纳税费,达到逃税目的。

买卖双方这种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有关逃避税收的条款应属无效。

【案情简介】2009年8月13日,肖某与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王某以42万元购得肖某所有的房屋一套。

2009年8月22日,双方到房产交易部门进行登记审批时,为少交契税,将交易价格登记为36万元。

2009年8月24日,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批更名完毕。

2009年8月25日,在肖某要求王某交付剩余房款6万元时,王某突发变故,称双方的实际成交价格应为36万元,已经通过房产交易部门确认,是对于第一次协商约定价格42万元的变更,因此不同意将余款给付肖某。

在协调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给付购房余款6万元。

[案情分析]本案中,肖某和王某为了避税,便故意向房产交易部门报底房屋的成交价格。

此时房屋的成交价格并没有新的约定,法院应当认定报低房屋成交价格的行为不构成新的约定。

双方应按照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以42万元购房款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提示】因房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交易额较大,加之做低价格规避国家税费的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阴阳合同带来了较大的交易风险。

如本案中的肖某就增加了不必要的诉累,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尽量进行正常的交易,以防止此类纠纷的产生。

[判决结果]判决王某给付肖某剩余房价款6万元。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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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讲解
唐兰与程永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0年11月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收到以唐兰为卖方、程永莉为买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等关于唐兰所有房屋的房屋买卖材料,材料上均盖有“唐兰”字样私章,部分材料签有“唐兰”字样签名,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凭上述材料将登记在唐兰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了程永莉。

2003年4月17日,唐兰以其从未与程永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唐兰的起诉,并在裁判理由中认为:唐兰与程永莉盖章签订制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经登记部门审查,获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007年3月,唐兰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程永莉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唐兰。

诉讼中,法院查明,上述“唐兰”的签名均为程永莉丈夫所签,“唐兰”字样的私章无法证明为唐兰所有。

该案经一审、二审以及重庆高院再审,均在合同是有效还是与无效之间争议,重庆高院再审判决认为合同有效并据此驳回了唐兰的诉讼请求。

唐兰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涉案合同不涉及有效与无效的问题,
而是是否成立的问题。

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唐兰”签名被证实并非唐兰本人所签的情况下,程永莉不能证明“唐兰”字样的私章为唐兰本人所有并加盖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行政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只能证明房管部门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并不能证明民事行为的成立,且多方面证据均证明唐兰并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唐兰与程永莉之间没有就涉案房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程永莉向唐兰返还房屋。

(三)典型意义
该案庭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接受当事人当庭质证,对于我国民事抗诉程序的丰富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该案的合同效力形态上,当事人在有效与无效之间争议,原审法院也在合同有效与无效之间裁判,但经审理发现涉案合同仅涉及是否成立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正确运用合同成立的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做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对于民事判决中举证责任的适用方法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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