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税概论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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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概論
第一節 租稅意義與課徵依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租稅是國家為提供政務支出所需,或為 達成特定政策目的,強制向所有人民課 徵,僅具共同報償而無個別報償的主要 收入。租稅具有以下特質:
財政收入性:獲取財政收入滿足政務支出之 所需,為租稅課徵的主要目的。 政策性:今日的租稅在達成所得重分配、平 均社會財富、促進資本形成等政策上,也扮 演極為重要的角色。
逃稅係指違反稅法規定,達到少納或免納租稅目的的 行為,此一行為不僅違法,也不符合社會道德。 避稅係指合法但鑽法律漏洞,達到少納或免納租稅目 的的行為,此一行為雖未違法,但違反稅法立法精神, 也不符合社會道德。 節稅係指為完成某項需課稅的經濟行為,如有多種途 徑可循時,納稅義務人選擇稅負最輕的途徑,達到少 納或免納租稅的目的。
現代國家的租稅課徵原則
財政收入原則 稅務行政兩指導原則 經濟效率原則:指租稅中立性(tax neutrality) 原則,要求租稅的課徵應以不干擾市場經濟的 最適(Pareto optimum)資源配置,避免租稅的 無謂損失(dead weight loss)或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 租稅公平原則:水平公平(horizontal equity)、 垂直公平(vertical equity)
依租稅收入之用途區分 ── 一般稅與指 定用途稅 租稅之收入作為政府一般支出之用途者 為一般稅,如營業稅、貨物稅;作為特 定支出用途者為指定用途稅,如教育臨 時捐、商港建設費(已停徵)、健康福利捐 等。
依租稅課徵權力區分 ── 中央稅與地方稅 租稅課徵權力屬中央政府者,稱中央稅或 國稅,如我國的所得稅、營業稅、關稅、 貨物稅等;權力若屬地方政府,則稱為地 方稅,如我國的地價稅、房屋稅、娛樂稅 等。
社會公平原則:所有人民無論身份階級皆應納 稅,不應有所差別(課稅普遍原則),但為求公 平,應按照納稅能力的高低繳納租稅,對富有 者採取累進稅率課徵,對低收入者給予適當的 減免(課稅平等原則)。 稅務行政原則:此一原則與亞當斯密的確實、 便利、及節約原則一樣,強調納稅的時期、地 點及繳納方式等,需讓納稅人確定、方便(確實、 便利兩原則),並且使稽徵費用最低(最少徵收 費用原則)。
前轉(forward shifting),前手向後手的轉嫁; 後轉(backward shifting),後手向前手的轉 嫁; 散轉(diffused shifting),稅負部分前轉部分 後轉;
旁轉(deviation),將稅負移轉給相關行業; 消轉(transformation),指透過效率提升降低成 本的方式,減少租稅的實際負擔及影響; 租稅資本化(tax capitalization),主要發生於財 產交易,買主將財產未來稅負,視為賣主負擔, 而降低買價的情形。賣主轉嫁財產稅負給買主 的情形,我們也可以稱為租稅資本化。
納稅人(tax payer):根據法律規定需繳納租 稅之人,又稱為納稅義務人或租稅法定歸 宿(statutory incidence)。 租稅負擔人(tax bearer):指實際負擔租稅 的人,又稱為負稅者或租稅經濟歸宿 (economic incidence)。
租稅轉嫁(tax shifting):係指稅負產生移 轉,使得法定歸宿與經濟歸宿不同。
有效稅率:實際稅負占稅基的比例 名目稅率:稅法上規定的稅率
稅率結構(tax rate structure):
稅率結構係指稅率(平均稅率或邊際稅率)與稅 基間的對應關係。 如果稅率隨著稅基的增加而增加,稱為累進稅 (progressive tax) 如果稅率隨著稅基的增加而減少時,稱為累退 稅(regressive tax) 如果稅基變動,稅率始終不變者,則為比例稅 (proportional tax)
圖13.1
拉弗曲線
平均稅率(average tax rate)與邊際稅率 (marginal tax rate):
平均稅率定義為全部稅收(稅負)除以稅基 邊際稅率指稅收(稅負)的變動數額除以稅基的 變動數額
有效稅率(effective tax rate)與名目稅率 (nominal tax rate):
第二節 租稅的課徵原則
亞當斯密的租稅課徵原則 亞當斯密對於租稅課徵的主張,主要即 抱持以個人主義與價格機能完全運作的 觀點與前提。其租稅課徵原則的主張主 要有四點:
平等原則:係指依個人在政府保護下所獲得 的「利益」,「比例」繳納租稅。
確實原則:人民應繳納的租稅,必須確定,使 徵稅者沒有任意變更的機會。包括納稅的時間、 地點、手續、金額,都要使納稅者確實明瞭。 便利原則:租稅的繳納,無論是時間、地點、 方法,都應使納稅者感到方便。 節約原則:意指提高稽徵效率,使徵稅所需要 的徵收成本及行政成本最低。也就是人民所繳 納稅額與國庫實際收入的差額,減到最低。
依稅率結構區分 ── 比例稅、累進稅、與 累退稅 採用平均稅率的定義方式:
如果平均稅率隨著稅基的增加而增加,稱為累 進稅; 如果平均稅率隨著稅基的增加而減少時,稱為 累退稅; 如果不論稅基如何變動,平均稅率始終不變者, 則為比例稅。
線型累進所得稅(linear progressive income tax) 即是由於其邊際稅率固定,故稱線型,又因為其 平均稅率隨著稅基(所得)的增加而增加故稱累進。 根據稅收的稅基彈性所定義者,當所得(稅基)增 加一個百分比時,所需負擔的所得稅增加超過一 個百分時,稱累進稅。反之,當所得(稅基)增加 一個百分比,但所得稅負擔的增加卻小於一個百 分比時,稱為累退稅。當稅基與稅負的變化幅度 一樣時,稱為比例稅。
重複課稅(double taxation):學理上所關心 與研究的重複課稅,則係指實質的重複課 稅。
主體的重複課徵:不同課稅權者對同一租稅主 體與同一租稅客體課稅 客體的重複課徵:意指透過不同的租稅主體, 對同一租稅客體課稅
逃稅(tax evasion)、避稅(tax avoidance)、 節稅(tax savings):
若僅針對某一特定的經濟行為與財貨或勞務課 徵,稱為選擇稅,例如菸酒稅、貨物稅,為僅 針對菸、酒或某一(類)財貨課徵的租稅; 若課徵範圍遍及整個經濟體系的經濟行為、財 貨與勞務時,則稱為一般稅,如營業稅,課徵 範圍為整個經濟體系的銷售行為。
第五節 我國現行租稅制度簡介
賦稅制度
賦稅架構 根據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6條規定,我 國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租稅結構,劃分為國稅、 直轄市及縣(市)稅兩類:
第三節 租稅的基本概念
在了解租稅理論、制度或實務時,我們時常會碰到一 些專業術語,這裡先把常用的專有名詞介紹如後。
稅本(fund of taxation)與稅源(source of taxation):
稅本為租稅課徵的根本,係指能製造財貨勞務的 生產因素。 稅源為生產因素所取得的報酬,透過經濟週流過 程,形成經濟主體的收入或支出,成為課稅收入 的來源。
義務說:國家為人民共同組成,所有成員理應 對其所組成團體的財政需要,負有共同分擔的 義務,也就是繳納租稅是國民對國家應盡的義 務及必要的犧牲。
利益說:認為租稅的課徵,是人民與國家間市 場經濟交換的代價,是人民對於國家提供的利 益所支付的價格或報償。繳納租稅多寡與其所 受利益大小成正向關係。 折衷說:認為納稅雖是義務,但此種義務一方 面是享受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所獲取利益的代價 (利益說),另一方面是為國家存續應盡的道德 責任(義務說)。
租稅負擔(tax burden):租稅負擔的衡量乃 以百分比為標準。其為租稅收入總額占國 內生產毛額(GDP),或國民生產毛額(GNP) 的百分比,又稱國民租稅負擔。 租稅庇護所(tax haven):租稅庇護所是指 全無租稅負擔,或稅負極輕的國家或地方。
第四節 租稅的分類
以繳納的資財性質區分 ── 貨幣稅與實 物稅 租稅的繳納若以貨幣為之則稱為貨幣稅; 若以實物為之,則為實物稅。
近年賦稅收入概況
表13.1 我國近年各項賦稅收入及其比例
表13.1
我國近年各項賦稅收入及其比例(續)
說明:稅目之前標有「◎」者為直接稅,餘者為間接稅。
國稅與地方稅 各項稅目比重
表13.2
我國歷年各項賦稅收入比例一覽表
表13.2
我國歷年各項賦稅收入比例一覽表(續)
華格納之租稅課徵原則
財政收入原則:租稅收入須滿足國家經費的需 要(租稅收入充分原則)。稅制的設計,需能在 國家經費增加或其他收入減少時,稅收能夠自 然增加,或能夠容易新增租稅收入(租稅收入彈 性原則)。
國民經濟原則:為了防止國民經濟發展受到 阻礙,應避免對財產或資本課稅,應以國民 所得為對象(稅源選擇原則)。而且為使公平 理念較易實現,租稅的種類,應選擇不易轉 嫁者,以使人民租稅負擔確定,促使租稅平 均社會財富及改善所得分配的功能,得以實 現(稅種選擇原則)。
依稅源區分 ── 所得稅、財產稅、與消 費稅 生產因素於要素市場賺取報酬,並將之 購買財貨市場的商品,最後再將剩餘的 所得儲蓄起來,累積成為財富。政府對 其取得的所得課徵者稱為所得稅;對其 所得的使用課徵者是為消費稅;而對所 得剩餘之累積所課徵者則為財產稅。
依租稅轉嫁難易程度區分 ── 直接稅與間接稅 約翰米爾(J. S. Mill)以租稅是否可以轉嫁為標準, 稱稅負不會轉嫁者為直接稅,反之稅負會轉嫁者, 則稱為間接稅。不過以租稅是否會轉嫁做為租稅 的區分標準,已不敷現代租稅研究之所需。 依課稅主體或課稅屬性區分 ── 直接稅與間接稅 納稅人依自己之所得或財產多寡所繳納的租稅, 稱為直接稅;但若納稅人僅扮演替政府向消費者 代徵租稅的角色者,稱間接稅,如消費稅。
租稅主體(subject of taxation):指負擔租 稅的經濟單位(生產者或消費者)或個人。 租稅客體(object of taxation):指課稅的經 濟行為或標的物。
課稅單位(tax unit):為課稅物品的標準量。
課稅標準(standard of taxation):為課徵租 稅所依據的標準。
強制性:租稅是國家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力, 向人民強制徵收的收入。如我國憲法第19條 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共同報償性:租稅的課徵係國家基於政務支 出,以強制方式向所有人民徵收,取之於社 會大眾,用之於社會大眾。
租稅具有強制性特質,主要基於租稅課徵 的理論依據而來。政府課徵租稅的理論依 據,一般有以下幾種:
依租稅課徵是否與經濟活動有關係 ── 定 額稅(lump -sum tax)與非定額稅 定額稅係指納稅人所負擔的租稅金額為固 定,不會因為個人的所得變動或經濟狀況 及行為的改變而變化。最常被提及的極端 例子,就是人頭稅了。
依課徵範圍區分──一般稅(general tax)與 選擇稅(selective tax)
稅基(tax base)、稅率(tax rate)、稅收(tax revenue):
稅基係指課稅時稅率計算的基礎
稅率則為每單位稅基所應負擔的稅額
稅收等於稅基乘以(比例)稅率
拉弗曲線(Laffer curve):
拉弗(A. B. Laffer)發現隨著稅率的增加,稅收 會呈現先增加而後減少的情形。當稅率小於 t0 時,隨著稅率增加,稅收也增加;但當稅率大 於 t0 時,隨著稅率的增加,稅收反而開始減少。 稅基會隨稅率變動而變動的原因,最常見的就 是租稅對於勞動供給者工作意願的影響。
國稅包括關稅、所得稅(含個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 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含遺產稅及贈與稅)、貨 物稅、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證券交 易稅、礦區稅、菸酒稅(含指定用途的健康福利捐)、 及期貨交易稅等稅目。
直轄市及縣(市)稅則包括土地稅(含田 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 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 及特別稅課等稅目。除了上述稅目的 劃分外,我國尚有統籌分配稅款及稅 收分成的規定。
第一節 租稅意義與課徵依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租稅是國家為提供政務支出所需,或為 達成特定政策目的,強制向所有人民課 徵,僅具共同報償而無個別報償的主要 收入。租稅具有以下特質:
財政收入性:獲取財政收入滿足政務支出之 所需,為租稅課徵的主要目的。 政策性:今日的租稅在達成所得重分配、平 均社會財富、促進資本形成等政策上,也扮 演極為重要的角色。
逃稅係指違反稅法規定,達到少納或免納租稅目的的 行為,此一行為不僅違法,也不符合社會道德。 避稅係指合法但鑽法律漏洞,達到少納或免納租稅目 的的行為,此一行為雖未違法,但違反稅法立法精神, 也不符合社會道德。 節稅係指為完成某項需課稅的經濟行為,如有多種途 徑可循時,納稅義務人選擇稅負最輕的途徑,達到少 納或免納租稅的目的。
現代國家的租稅課徵原則
財政收入原則 稅務行政兩指導原則 經濟效率原則:指租稅中立性(tax neutrality) 原則,要求租稅的課徵應以不干擾市場經濟的 最適(Pareto optimum)資源配置,避免租稅的 無謂損失(dead weight loss)或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 租稅公平原則:水平公平(horizontal equity)、 垂直公平(vertical equity)
依租稅收入之用途區分 ── 一般稅與指 定用途稅 租稅之收入作為政府一般支出之用途者 為一般稅,如營業稅、貨物稅;作為特 定支出用途者為指定用途稅,如教育臨 時捐、商港建設費(已停徵)、健康福利捐 等。
依租稅課徵權力區分 ── 中央稅與地方稅 租稅課徵權力屬中央政府者,稱中央稅或 國稅,如我國的所得稅、營業稅、關稅、 貨物稅等;權力若屬地方政府,則稱為地 方稅,如我國的地價稅、房屋稅、娛樂稅 等。
社會公平原則:所有人民無論身份階級皆應納 稅,不應有所差別(課稅普遍原則),但為求公 平,應按照納稅能力的高低繳納租稅,對富有 者採取累進稅率課徵,對低收入者給予適當的 減免(課稅平等原則)。 稅務行政原則:此一原則與亞當斯密的確實、 便利、及節約原則一樣,強調納稅的時期、地 點及繳納方式等,需讓納稅人確定、方便(確實、 便利兩原則),並且使稽徵費用最低(最少徵收 費用原則)。
前轉(forward shifting),前手向後手的轉嫁; 後轉(backward shifting),後手向前手的轉 嫁; 散轉(diffused shifting),稅負部分前轉部分 後轉;
旁轉(deviation),將稅負移轉給相關行業; 消轉(transformation),指透過效率提升降低成 本的方式,減少租稅的實際負擔及影響; 租稅資本化(tax capitalization),主要發生於財 產交易,買主將財產未來稅負,視為賣主負擔, 而降低買價的情形。賣主轉嫁財產稅負給買主 的情形,我們也可以稱為租稅資本化。
納稅人(tax payer):根據法律規定需繳納租 稅之人,又稱為納稅義務人或租稅法定歸 宿(statutory incidence)。 租稅負擔人(tax bearer):指實際負擔租稅 的人,又稱為負稅者或租稅經濟歸宿 (economic incidence)。
租稅轉嫁(tax shifting):係指稅負產生移 轉,使得法定歸宿與經濟歸宿不同。
有效稅率:實際稅負占稅基的比例 名目稅率:稅法上規定的稅率
稅率結構(tax rate structure):
稅率結構係指稅率(平均稅率或邊際稅率)與稅 基間的對應關係。 如果稅率隨著稅基的增加而增加,稱為累進稅 (progressive tax) 如果稅率隨著稅基的增加而減少時,稱為累退 稅(regressive tax) 如果稅基變動,稅率始終不變者,則為比例稅 (proportional tax)
圖13.1
拉弗曲線
平均稅率(average tax rate)與邊際稅率 (marginal tax rate):
平均稅率定義為全部稅收(稅負)除以稅基 邊際稅率指稅收(稅負)的變動數額除以稅基的 變動數額
有效稅率(effective tax rate)與名目稅率 (nominal tax rate):
第二節 租稅的課徵原則
亞當斯密的租稅課徵原則 亞當斯密對於租稅課徵的主張,主要即 抱持以個人主義與價格機能完全運作的 觀點與前提。其租稅課徵原則的主張主 要有四點:
平等原則:係指依個人在政府保護下所獲得 的「利益」,「比例」繳納租稅。
確實原則:人民應繳納的租稅,必須確定,使 徵稅者沒有任意變更的機會。包括納稅的時間、 地點、手續、金額,都要使納稅者確實明瞭。 便利原則:租稅的繳納,無論是時間、地點、 方法,都應使納稅者感到方便。 節約原則:意指提高稽徵效率,使徵稅所需要 的徵收成本及行政成本最低。也就是人民所繳 納稅額與國庫實際收入的差額,減到最低。
依稅率結構區分 ── 比例稅、累進稅、與 累退稅 採用平均稅率的定義方式:
如果平均稅率隨著稅基的增加而增加,稱為累 進稅; 如果平均稅率隨著稅基的增加而減少時,稱為 累退稅; 如果不論稅基如何變動,平均稅率始終不變者, 則為比例稅。
線型累進所得稅(linear progressive income tax) 即是由於其邊際稅率固定,故稱線型,又因為其 平均稅率隨著稅基(所得)的增加而增加故稱累進。 根據稅收的稅基彈性所定義者,當所得(稅基)增 加一個百分比時,所需負擔的所得稅增加超過一 個百分時,稱累進稅。反之,當所得(稅基)增加 一個百分比,但所得稅負擔的增加卻小於一個百 分比時,稱為累退稅。當稅基與稅負的變化幅度 一樣時,稱為比例稅。
重複課稅(double taxation):學理上所關心 與研究的重複課稅,則係指實質的重複課 稅。
主體的重複課徵:不同課稅權者對同一租稅主 體與同一租稅客體課稅 客體的重複課徵:意指透過不同的租稅主體, 對同一租稅客體課稅
逃稅(tax evasion)、避稅(tax avoidance)、 節稅(tax savings):
若僅針對某一特定的經濟行為與財貨或勞務課 徵,稱為選擇稅,例如菸酒稅、貨物稅,為僅 針對菸、酒或某一(類)財貨課徵的租稅; 若課徵範圍遍及整個經濟體系的經濟行為、財 貨與勞務時,則稱為一般稅,如營業稅,課徵 範圍為整個經濟體系的銷售行為。
第五節 我國現行租稅制度簡介
賦稅制度
賦稅架構 根據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6條規定,我 國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租稅結構,劃分為國稅、 直轄市及縣(市)稅兩類:
第三節 租稅的基本概念
在了解租稅理論、制度或實務時,我們時常會碰到一 些專業術語,這裡先把常用的專有名詞介紹如後。
稅本(fund of taxation)與稅源(source of taxation):
稅本為租稅課徵的根本,係指能製造財貨勞務的 生產因素。 稅源為生產因素所取得的報酬,透過經濟週流過 程,形成經濟主體的收入或支出,成為課稅收入 的來源。
義務說:國家為人民共同組成,所有成員理應 對其所組成團體的財政需要,負有共同分擔的 義務,也就是繳納租稅是國民對國家應盡的義 務及必要的犧牲。
利益說:認為租稅的課徵,是人民與國家間市 場經濟交換的代價,是人民對於國家提供的利 益所支付的價格或報償。繳納租稅多寡與其所 受利益大小成正向關係。 折衷說:認為納稅雖是義務,但此種義務一方 面是享受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所獲取利益的代價 (利益說),另一方面是為國家存續應盡的道德 責任(義務說)。
租稅負擔(tax burden):租稅負擔的衡量乃 以百分比為標準。其為租稅收入總額占國 內生產毛額(GDP),或國民生產毛額(GNP) 的百分比,又稱國民租稅負擔。 租稅庇護所(tax haven):租稅庇護所是指 全無租稅負擔,或稅負極輕的國家或地方。
第四節 租稅的分類
以繳納的資財性質區分 ── 貨幣稅與實 物稅 租稅的繳納若以貨幣為之則稱為貨幣稅; 若以實物為之,則為實物稅。
近年賦稅收入概況
表13.1 我國近年各項賦稅收入及其比例
表13.1
我國近年各項賦稅收入及其比例(續)
說明:稅目之前標有「◎」者為直接稅,餘者為間接稅。
國稅與地方稅 各項稅目比重
表13.2
我國歷年各項賦稅收入比例一覽表
表13.2
我國歷年各項賦稅收入比例一覽表(續)
華格納之租稅課徵原則
財政收入原則:租稅收入須滿足國家經費的需 要(租稅收入充分原則)。稅制的設計,需能在 國家經費增加或其他收入減少時,稅收能夠自 然增加,或能夠容易新增租稅收入(租稅收入彈 性原則)。
國民經濟原則:為了防止國民經濟發展受到 阻礙,應避免對財產或資本課稅,應以國民 所得為對象(稅源選擇原則)。而且為使公平 理念較易實現,租稅的種類,應選擇不易轉 嫁者,以使人民租稅負擔確定,促使租稅平 均社會財富及改善所得分配的功能,得以實 現(稅種選擇原則)。
依稅源區分 ── 所得稅、財產稅、與消 費稅 生產因素於要素市場賺取報酬,並將之 購買財貨市場的商品,最後再將剩餘的 所得儲蓄起來,累積成為財富。政府對 其取得的所得課徵者稱為所得稅;對其 所得的使用課徵者是為消費稅;而對所 得剩餘之累積所課徵者則為財產稅。
依租稅轉嫁難易程度區分 ── 直接稅與間接稅 約翰米爾(J. S. Mill)以租稅是否可以轉嫁為標準, 稱稅負不會轉嫁者為直接稅,反之稅負會轉嫁者, 則稱為間接稅。不過以租稅是否會轉嫁做為租稅 的區分標準,已不敷現代租稅研究之所需。 依課稅主體或課稅屬性區分 ── 直接稅與間接稅 納稅人依自己之所得或財產多寡所繳納的租稅, 稱為直接稅;但若納稅人僅扮演替政府向消費者 代徵租稅的角色者,稱間接稅,如消費稅。
租稅主體(subject of taxation):指負擔租 稅的經濟單位(生產者或消費者)或個人。 租稅客體(object of taxation):指課稅的經 濟行為或標的物。
課稅單位(tax unit):為課稅物品的標準量。
課稅標準(standard of taxation):為課徵租 稅所依據的標準。
強制性:租稅是國家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力, 向人民強制徵收的收入。如我國憲法第19條 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共同報償性:租稅的課徵係國家基於政務支 出,以強制方式向所有人民徵收,取之於社 會大眾,用之於社會大眾。
租稅具有強制性特質,主要基於租稅課徵 的理論依據而來。政府課徵租稅的理論依 據,一般有以下幾種:
依租稅課徵是否與經濟活動有關係 ── 定 額稅(lump -sum tax)與非定額稅 定額稅係指納稅人所負擔的租稅金額為固 定,不會因為個人的所得變動或經濟狀況 及行為的改變而變化。最常被提及的極端 例子,就是人頭稅了。
依課徵範圍區分──一般稅(general tax)與 選擇稅(selective tax)
稅基(tax base)、稅率(tax rate)、稅收(tax revenue):
稅基係指課稅時稅率計算的基礎
稅率則為每單位稅基所應負擔的稅額
稅收等於稅基乘以(比例)稅率
拉弗曲線(Laffer curve):
拉弗(A. B. Laffer)發現隨著稅率的增加,稅收 會呈現先增加而後減少的情形。當稅率小於 t0 時,隨著稅率增加,稅收也增加;但當稅率大 於 t0 時,隨著稅率的增加,稅收反而開始減少。 稅基會隨稅率變動而變動的原因,最常見的就 是租稅對於勞動供給者工作意願的影響。
國稅包括關稅、所得稅(含個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 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含遺產稅及贈與稅)、貨 物稅、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證券交 易稅、礦區稅、菸酒稅(含指定用途的健康福利捐)、 及期貨交易稅等稅目。
直轄市及縣(市)稅則包括土地稅(含田 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 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 及特別稅課等稅目。除了上述稅目的 劃分外,我國尚有統籌分配稅款及稅 收分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