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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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经济收入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经济收入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几点说明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2.如果父母由几个子女供养,可按死者生前供养的多少,按比例发放补助费。
3.下列人员,应及时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死者遗属已年满18周岁或者去世的;
②死者的配偶改嫁或另娶的;
③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全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④已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⑤已享受精减退职或计划外临时工晚年生活困难补助等补助费的。
三、遗属补助的标准
2014年度遗属补助标准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30元;解放后参加工作的,其非农户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910元,农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720元。
四、遗属补贴的办理
遗属填写《温岭市教育系统死亡教职工遗属生活补助申请表》(温岭市教育信息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并按表格备注栏的说明附贴有关资料,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教育局审批后由所在学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