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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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待遇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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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系数。

1.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系数为250%;
2.其他离休人员和享受离休待遇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系数为200%;
3.因公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系数为230%;
4.工龄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系数为150%;
5.工龄未满五年的工作人员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孤身一人的遗属,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30元)。

调整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抓准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重新核定,于7月15日前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把生活困难补助费及时发放到遗属手中(来审核时请携带上一次困难补助审核表)。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xx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xx人工字[2002]10号一、补助原则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补助费标准l、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

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领取(余数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4、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领取。

5、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领取。

四、具体问题1、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其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支付单位继续发给。

2、享受定期补助或未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特殊困难,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视其困难情况,适当给予临时救济。

3、未转正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家庭确有困难的,可由死者原工作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4、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有变动时,应从迁移之下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5、过去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从本文下达之下月起改按上述标准执行;过去未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符合本规定享受补助条件者,从批准之月起给予补助。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晋人工字[2002]10号一、补助原则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补助费标准l、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

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领取(余数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4、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领取。

5、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领取。

四、具体问题1、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其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支付单位继续发给。

2、享受定期补助或未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特殊困难,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视其困难情况,适当给予临时救济。

3、未转正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家庭确有困难的,可由死者原工作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4、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有变动时,应从迁移之下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5、过去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从本文下达之下月起改按上述标准执行;过去未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符合本规定享受补助条件者,从批准之月起给予补助。

遗属生活补助有哪些标准

遗属生活补助有哪些标准

遗属⽣活补助有哪些标准对于⽣活困难的⼈在满⾜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申请遗属补助,但是我们需要对于遗属补助有相关的了解。

那么,对于其中的补助标准是什么呢?这就需要⼤家做好相关的了解,才能清楚是怎么回事。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遗属补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以后,遗属⽣活有困难的,死者⽣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的多补助,困难⼩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活补助有哪些标准⼯作⼈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的,每⽉收⼊在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收⼊超过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1993年⼯资制度改⾰后的遗属,执⾏职级⼯资制的,包括职务⼯资、级别⼯资、基本⼯资、⼯龄⼯资和地林区⼯资补助;执⾏职等⼯资制的,包括职务⼯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资补助;技术⼯⼈包括技术等级⼯资、岗位津贴、奖⾦、技术补贴和地林区⼯资补贴;普通⼯⼈包括岗位⼯资、奖⾦和地林区⼯资补贴;在企业单位⼯作的其标准⼯资和地林区⼯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提⾼部分优抚对象等⼈员抚恤和⽣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件规定:从2008年10⽉1⽇起,提⾼优抚对象⽣活补助标准,提⾼后烈⼠遗属抚恤补助⾦标准是城镇680元/⽉,农村430元/⽉;因公牺牲军⼈遗属抚恤补助⾦标准是城镇625元/⽉,农村420元/⽉;病故军⼈遗属抚恤补助⾦标准是城镇595元/⽉,农村405元/⽉。

看完本⽂的内容介绍之后,⼤家就要做好这⽅⾯的了解,才能知道具体的规定。

对于能够进⾏申请遗属补助的⼈就是很重要的内容,才能知道⾃⼰能领取的标准是什么,最终才能知道⾃⼰能得到多少钱。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 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

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遗属系农业人口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有关规定2006-09-14 10:45:05一、根据苏人四[82]54号文件精神,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虽未满六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虽未满五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二、根据苏人通[2003]283号文件精神,补助标准如下:注: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在表中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按原渠道执行。

四、相关规定(苏人四〔82〕127号、苏人四〔82〕132号、苏人四〔84〕43号):1、工作人员是指正式工作人员,即已经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2、年龄均按周岁计算;3、年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4、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十八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5、“孤独一人”是指死者遗属无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直系亲属。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遗属补助由各部门审批,各部门遗属补助报市人事局审批。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

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

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附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129号)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其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再婚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补助标准(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略高于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2—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可按高于保障线标准的30%掌握,并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放外,可另外增加补助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按最高一项标准计算补助):1、对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50%。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那些失去家庭经济支持来源的遗属度过困难时期。

具体的补助条件如下:
1. 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必须符合贫困标准,且没有其他稳定的收入来源。

通常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2. 遗属身份:申请人必须是已故家庭成员的合法遗属,包括配偶、子女或其他依法受扶养的家庭成员。

需要提供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 丧失主要经济支持来源: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已故家庭成员是其主要经济支持来源,且丧失该来源后无其他稳定的经济来源。

4. 不符合其他补助条件:申请人不能同时享受其他类似的生活困难补助,否则可能不符合资格。

5. 其他特殊情况:针对特殊情况,如因灾害、意外事件导致失去经济来源的遗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并通过特殊渠道的评估。

请注意,具体的补助条件可能因地区而异,需要根据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申请。

建议申请人首先了解当地的政策和要求,并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事厅文件河北省财政厅冀人发〔2007〕70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下面为大家推荐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相关文章,欢迎阅读参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一、享受遗属困难补助的条件是有哪些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2、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4、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遗属困难补助标准是什么日前,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调整后,凡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20%执行。

多人符合补助条件的,其每月享受遗属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亡故者生前的月工资总额。

符合下列条件的,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老红军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60%。

2、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烈士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50%。

3、解放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40%。

4、孤独单身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30%。

其他有关规定:1、亡故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扣除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的金额作为个人生活费用,其余部分作为其子女的生活费,达不到通知规定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齐。

从事其他职业有经济收入的,亦照此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注:父、夫、母、妻的年龄是指工作人员去世当年已达这一年龄,不是指过若干年后到达这一年龄就可享受补助。

如果父母由几个子女供养,可按死者生前供养的多少,酌情减发补助费)(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485元;(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直系亲属,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415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330元;(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几点说明(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中的大中专毕业生或从社会上招聘的干部,在见习期或试用期间死亡的,可以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执行。

学徒工、熟练工因工(公)死亡的,对于其直系亲属,可由单位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费。

对于非工(公)死亡的,一般不要采用对正式职工的死亡待遇办法办理,如有特殊困难,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照顾(劳火险函(84)48号)。

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

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

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时间:1987-04-14 09:39 来源:甘肃省委老干部工作局甘老字(1987)28号各地、州、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工作处(局),各地、州、市财政处(局)、民政处(局),省直各部门: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曾作过一些规定,我省也研究制定了一些具体贯彻意见和办法。

但由于这方面政策规定比较多,执行中有些混乱。

为此,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丧事费。

老干部逝世后,由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费五百元。

主要用于遗体处理、死者服装、骨灰盒、照像、追悼会堂租金、招待费用等。

节余的由遗属领取,超支自付。

经组织同意前来参加丧事的外地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可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报销其往返路费和住宿费(直系亲属在外省的按所在省的规定办理);没有固定收入的,可由死者单位酌情补助伙食费和路费。

非直系亲属或生前友好参加丧事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二、抚恤费。

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的老干部逝世后,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1986)优6号),由遗属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事业单位的老干部逝世后,按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86]财文字第276号),由遗属在死者单位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国营企业的老干部逝世后,一次抚恤费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1985]247号)规定执行。

国家派往集体企业单位的老干部遗属的抚恤费也按此规定办理。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老干部逝世后,按下列标准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一次发给死者生前三个月的工资额作为临时性的遗属生活补助。

(二)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逝世后,对其生前供养的无固定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满十八岁的子女、弟妹,或者满十八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弟妹,由死者生前单位每月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鲁人发〔2005〕22号

鲁人发〔2005〕22号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变化,现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中的有些方面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为此,我们对原规定作了修改补充。

现将新修订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补助对象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因家庭成员死亡而生活困难的遗属进行帮助的一种社
会救助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并且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以保障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

首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针对
不同地区的经济差异,可以采取区域差异化的补助标准,以确保遗属在不同地区都能够得到适当的帮助。

同时,还应当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及时调整补助标准,以适应经济的变化。

其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确定还应当考虑当地的物价水平。

物价水平的
不同会直接影响遗属的生活成本,因此补助标准应当与物价水平挂钩,以确保补助能够覆盖遗属的基本生活费用。

在确定补助标准时,还应当考虑遗属的家庭人口情况和生活水平,以便更好地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

最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确定还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

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是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可以确保遗属得到的补助水平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而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

总之,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
水平,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以确保遗属得到的补助能够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还应当及时调整补助标准,以适应经济的变化,从而更好地帮助遗属渡过难关,重建新的生活。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科发人字0512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科发人字0512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科发人字0512号)院属各单位: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四日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为了妥善解决职工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补助的原则:1.我院职工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与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淮可以适当提高。

二、补助对象:没有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能维持生活,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父母,以及自幼抚养死者长大、并且一直依靠死者生活的其他亲属)。

三、补助标准:(一)死者的遗属没有经济收入的,生活困难补助按下列标准掌握:1.死者是研究员(含相当职务的科技人员)或司局级以上干部,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为80元。

2.死者是其他职工,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为70元。

3.因工牺牲的职工,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提高10—20元。

4.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其他遗属(指配偶以外的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为6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指政府在一定范围内,为遗属提供生活上的经济援助,以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涉及到多个方面,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
首先,政府为遗属提供一定金额的生活补助,以帮助他们度过经济困难期。

这种援助可以通过直接对遗属发放现金、年金或者通过向他们提供食物、衣物、住房等实物形式实施。

其次,政府可以通过实施就业扶持政策,为遗属提供就业岗位,让他们有机会获得正常工资,使他们可以更好地应对经济困难。

此外,政府还可以为遗属提供财政和法律援助,即政府可以为遗属提供专业的财务和法律咨询服务,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处理家庭财产问题,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最后,政府还可以为遗属提供医疗保障,以帮助他们改善健康状况,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总之,“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政府为帮助遗属度过困难时期而提供的经济补助,涉及到现金援助、就业支持、财政和法律援助以及医疗保障等多个方面。

它是政府
行使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政府将社会公平和社会救助理念付诸实践的重要方式。

困难遗属补助发放方案

困难遗属补助发放方案

困难遗属补助发放方案背景遗属是指被故人扶养、赡养或者抚养的人员,包括子女、父母、配偶等。

在我们的社会中,一些遗属由于各种原因而处于困难之中,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

因此,制定一份困难遗属补助发放方案,对于解决这些遗属的困难生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一份困难遗属补助发放方案,通过资金补助的方式,对于处于困难之中的遗属进行帮助,缓解其生活困难。

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一个标准和参考,规范化遗属的补助标准,使补助资金得到更公正、更有效的使用。

申请条件1.遗属必须为享受国家抚恤金资格的对象。

2.遗属必须符合以下任意一条条件:–生活无着落或住房困难。

–患有严重疾病,已经无法工作并家庭经济困难。

–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3.具有法律身份的遗属必须已通过法定代理人或法律途径办理离婚或撤销亲属关系。

行动方案1.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遗属的需要,设立从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补助基金。

2.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遗属的生活问题,包括住房、食品、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3.补助资金由有关单位根据申请者的需要进行评估,并在评估结果确定后予以发放。

4.遗属申请补助资金时,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医疗证明等。

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

5.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提供财务报告,以示公开透明。

发放标准根据申请者的特殊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1.住房:提供住房补助,可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金额补助。

2.食品:提供食品补助,可根据申请遗属人数判定补助金额,每位遗属每月200元左右。

3.医疗:提供医疗补助,包括门诊和住院费用。

门诊每次报销不超过1000元,住院费用按病情给予不同补助。

风险预测本方案存在以下风险和挑战:1.针对遗属的需要需要逐步细化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遗属的权益。

2.申请者中可能存在骗取补助资金等不良行为,需要加强审核和监督力度。

困难遗属补助发放方案

困难遗属补助发放方案

困难遗属补助发放方案背景困难遗属补助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旨在帮助军人、公安干警、消防人员等职业的遗属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针对不同的遗属情况,需要制定不同的补助方案,以确保发放的资金达到最大化的效益,同时也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制定合理的困难遗属补助发放方案,将党和政府的关心渗透到每一个遗属的心中,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

方案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对象的遗属,制定以下的补助方案:军队遗属针对因军事冲突、部队演习等原因牺牲的官兵家属,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建议按照以下方案发放补助:1. 预付购房款对于在部队所在城市或附近购房的遗属,发放一次性预付购房款,最高金额不超过遗属名下房屋总价值的50%。

2. 月度生活补贴对于自负盈亏的遗属,如无收入来源或经济困难,需按月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公安遗属针对因公牺牲的警察、民警与辅警的家属,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建议按照以下方案发放补助:1. 丧葬补贴对于因公牺牲的警察、民警与辅警,按照国家规定发放丧葬补贴。

对于因公牺牲警察、民警与辅警的直系亲属,按照最高标准发放适当的丧葬补助。

2. 优先替代安排工作对于遗属的直系亲属,如其本人符合警察、民警与辅警的招录条件,则可优先替代安排工作。

消防遗属针对因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牺牲的消防员家属,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建议按照以下方案发放补助:1. 救助金对于因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牺牲的消防员家属,经审核确认后,发放一次性救助金,救助金具体额度由当地政府人民团体、战士基金等共同出资,优先协调提供。

2. 其他补助对于因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遇难消防员家属的其他直系亲属,给予适当的孝悌补助和抚恤金。

实施针对不同遗属的不同情况,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局等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根据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发放补助。

总结本方案为不同职业遗属提供了不同的补助方案,能够应对各种不同的情况,真正落实党和政府的温暖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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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经济收入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经济收入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几点说明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2.如果父母由几个子女供养,可按死者生前供养的多少,按比例发放补助费。

3.下列人员,应及时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死者遗属已年满18周岁或者去世的;
②死者的配偶改嫁或另娶的;
③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全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④已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⑤已享受精减退职或计划外临时工晚年生活困难补助等补助费的。

三、遗属补助的标准
2014年度遗属补助标准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30元;解放后参加工作的,其非农户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910元,农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720元。

四、遗属补贴的办理
遗属填写《温岭市教育系统死亡教职工遗属生活补助申请表》(温岭市教育信息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并按表格备注栏的说明附贴有关资料,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教育局审批后由所在学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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