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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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绿地养护标准

郑州市绿地养护标准

郑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1.0.1 为营造、保持良好的生态景观和环境景观,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加强绿化行业管理,适应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按园林绿地的组成元素进行编写,涵盖园林绿化养护中有关乔木、花灌木、草坪、地被、绿篱及模纹图案、垂直绿化及立体绿化、花坛花带、古树名木、行道树、水体及喷泉、园林设施等元素,以各元素在养护技术上必须达到的要求为基本标准(三级)。

在基本标准(三级)基础上,达到完善的水准为一级标准。

介于二者之间的为二级标准。

1.0.3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

第二章术语2.0.1 乔木:树干高大,主干和分枝有明显区别的木本植物。

2.0.2 花灌木:通常指有美丽芳香的花朵或色彩艳丽的果实的灌木和小乔木。

种类繁多,观赏效果显著,在园林绿地中应用广泛。

2.0.3 草坪:需定期轧剪覆盖地表的低矮草层。

大多选用质地纤细,耐践踏的禾本科植物,仅少数是莎草科、豆科或其它科植物。

2.0.4 地被植物:植株低矮、枝叶密集,具有较强扩展能力,能迅速覆盖裸露平地或坡地的植物,一般高度不超过60cm。

地被植物可单一种植也可混植。

2.0.5 绿篱:由灌木或小乔木成单行或多行规则式种植成墙状,可整形修剪或自然生长。

2.0.6 垂直绿化:利用藤本等植物攀附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面上的绿化形式。

2.0.7 花坛:应用一、二年生花卉、球根花卉和温室花卉等为主种植成规则的、群体的、平面图案精细、具美观效果的布置形式。

2.0.8 古树: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2.0.9 名木:珍贵稀有,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2.0.10 行道树:道路两旁的树木,常成行栽植,排列整齐,规格统一,株间有一定距离,主要起遮荫、防尘、护路、美化街景作用。

随着道路形式的变化,行道树种植形式可单一乔木成行规则种植,亦可乔灌木群落规则或不规则丛植。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规划一般有七线,其中“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

下文是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市政、国土资、林业、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二)河流、湖泊、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第八条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绿线确定后,应当严格实施。

确需变更的,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郑州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绿地率标准(一)居住区、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

(二)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

(三)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25%以上。

三、绿化用地面积(一)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面积。

(二)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按照上述绿地率标准执行。

(三)改建旧城区绿化用地面积应按照上述绿地率标准执行,并确保绿化用地面积不减少。

四、绿化植物选择(一)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和乡土植物应用。

(二)绿化植物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1. 适应性强,生长周期长,易于养护;2. 观赏价值高,具有较高的生态效益;3. 优先选用本地植物,减少外来植物的使用。

五、绿化建设和养护(一)绿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划先行,科学设计;2. 绿化与城市景观、文化相结合;3. 绿化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二)绿化养护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定期修剪、施肥、浇水、防治病虫害;2. 保障绿化植物生长环境,防止绿化设施损坏;3. 严格执行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确保绿化效果。

六、绿化保护(一)禁止砍伐、移植胸径40厘米以上或者树龄50年以上的法国梧桐,非因自然枯死、达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的。

(二)违反上述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罚款每株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七、鼓励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八、监督检查(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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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建设园林精品。

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会郑州城市管理年城市园林绿化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6]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会郑州城市管理年城市园林绿化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6]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会郑州城市管理年城市园林绿化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会郑州城市管理年城市园林绿化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省会郑州城市管理年城市园林绿化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省会郑州城市管理年城市园林绿化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巩固省会郑州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成果,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解决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工作标准不高、文化特色不鲜明、管理粗放、缺少精品靓点等问题,根据《省会郑州城市管理年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为目的,以优化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功能、打造精品靓点、提升文化品位为主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重管理、抓重点、上水平、升品位,完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制,实施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

二、总体要求(一)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重管理。

以深入开展省会郑州城市管理年活动为契机,逐步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重心由重建设向建管并重、突出抓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管理程度和增强城市园林绿化文化内涵上转移。

(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抓重点。

要集中精力,高标准、高起点、高质量抓好文化公园、植物园、郑东新区中央公园、北环公园、青少年公园的建设及紫荆山公园、人民公园、碧沙岗公园、绿城广场、航海广场和市管所有街头游园的升级改造;要着力打造中州大道、西北环路、郑花路、中原路、金水路、嵩山路、航海路、未来路、郑汴路、紫荆山路等十条绿化精品示范道路和金水河、东风渠滨河公园高品位带状景观区。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2年4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2012年8月22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规划区、上街区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逐年增加绿地面积。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城管、价格、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因地制宜、节约资源,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引导本单位人员、在校学生、居民等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 2019 21号㊀㊀2019年1月24日各县(市㊁区)人民政府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2019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2019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㊀㊀为加快推进生态郑州建设,努力完成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的各项园林绿化工作任务,特制订2019年园林绿化实施方案如下:一㊁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 创新㊁协调㊁绿色㊁开放㊁共享 发展理念,深入学习国土绿化提速行动建设森林河南动员大会精神,紧紧围绕 六化 和 大生态㊁大环保㊁大格局㊁大统筹 目标,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引领,按照 创优势㊁增实力㊁补短板㊁能抓住 的要求,全面开展园林绿化 增量㊁提质㊁升级 活动,以项目建设为带动,大幅增加城市绿地面积,进一步优化公园绿地布局;以管理提升为保障,积极开展 绿满商都花绘郑州 文化园林建设,努力提升完善城市园林绿化的文化内涵和服务功能,着力打造与国家中心城市定位相匹配㊁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期盼相呼应的具有中原地域特色的城市园林绿化系统,营造绿色㊁优美㊁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㊂二㊁工作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对绿色㊁生态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需要为目标,以大型公园绿地㊁生态廊道㊁铁路沿线绿化㊁郊野(森林)公园㊁湿地公园㊁滨河绿地㊁社区游园建设为抓手,多措并举,通过规划建绿㊁拆违建绿㊁见缝插绿㊁留白增绿,大幅增加城市绿地面积,进一步优化公园绿地布局;年度新增绿地面积12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市区新增绿地1000万平方米以上,县(市)新增绿地210万平方米,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公园50个,其中市区新建43个,县(市)新建7个,新建5000平方米以下微公园㊁小游园400个,其中市区新建360个,县(市)新建40个,郊野(森林)公园 综合公园 社区公园 微公园(小游园)体系逐步建成,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5590%以上,基本实现 300米见绿㊁500米见园 的目标㊂到2019年底,建成区绿地率㊁绿化覆盖率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6.2%㊁41.2%㊁12.3平方米,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㊂ 城在林中㊁园在城中㊁林水相依㊁林路相随 的生态格局基本形成,着力打造成天蓝地绿水净㊁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中国示范城市㊂三、工作任务(一)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全力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㊂2019年4月30日前,各单位完成园林绿化创建任务㊂2019年7月31日前,按照工作方案,各单位基本完成创建工作任务㊂2019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迎检准备工作㊂牵头单位: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园林局㊁市林业局㊁市水利局㊁市城管局㊁市文物局㊁市生态环境局㊁市住房保障局㊁各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等各成员单位(二)大型公园建设1.贾鲁河综合治理西流湖段绿化工程建设完成贾鲁河综合治理西流湖段景观绿化提升工作,打造水清㊁岸绿㊁景美的生态水系景观环境㊂2019年3月31日前,绿化进场施工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设工作㊂责任单位:市园林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㊁市财政局㊁市水利局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㊁中原区㊁郑州高新区2.贾鲁河综合治理生态绿化工程按照 安全河㊁生态河㊁景观河㊁文脉河㊁幸福河 的建设理念,以 鸿沟 楚河汉界文化㊁ 贾鲁 治河文化为依托,沿河历史文化古迹为支撑,结合地形打造山岭整体景观布局,融入文化㊁体育㊁旅游,商业等多种功能,在筑牢城市防洪安全屏障的同时,打造人水和谐共生的生态绿色景观带㊂2019年实现工程建设任务大头落地,形成96公里水岸交融㊁人水和谐的绿色生态景观带㊂责任单位:市水利局㊁沿线各县(区),河南城投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㊁市财政局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㊁市生态环境局㊁市城管局3.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公园50个(含各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新建一个体育公园)按照‘300米见绿㊁500米见园三年建设规划“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新建成5000平方米以上公园50个,中原区㊁二七区㊁金水区㊁郑州高新区㊁郑州经开区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各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公园5个;郑东新区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公园4个;管城回族区㊁惠济区㊁市园林局各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公园3个㊂其中新建的体育公园面积须达到如下标准(如选址在三环内,面积不小于50亩,选址在三环外,面积不小于100亩)㊂各县(市)㊁上街区各建成一个综合性公园㊂2019年2月28日前,绿化进场施工㊂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公园建设工作㊂牵头单位:市园林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654.南水北调生态文化公园建设南水北调生态文化公园全部建成开放㊂2019年2月28日前,进场施工; 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建设工作㊂责任单位:中原区㊁二七区㊁管城回族区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㊁新郑市5.郊野公园建设按照‘郑州市郊野公园专项规划“,2019年底前建成荥阳市京襄城郊野公园和索河郊野公园㊁中牟县牟山郊野公园和雁鸣湖郊野公园㊁巩义市郊野公园5个郊野公园,开工建设10个郊野公园㊂牵头单位:市园林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㊁区)㊁开发区管委会6.市级综合性公园建设完成雨水公园㊁名师园㊁青少年公园㊁郑州植物园二期建设和第二植物园㊁第二动物园(郑州嵩山野生动物园)的前期工作㊂责任单位:市园林局配合单位:金水区㊁新密市㊁荥阳市㊁登封市7.遗址公园建设采用生态绿化模式,在实现遗址本体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突出展示遗址文化内涵, 2019年持续推进2018年跨年度生态保遗工程16处,启动新建25处,完成9处㊂牵头单位:市文物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㊁市财政局㊁相关县(市㊁区)㊁开发区管委会(三)微公园游园建设8.新建微公园㊁游园400个2019年底前建成微公园游园400个,其中中原区㊁二七区㊁金水区㊁管城回族区㊁惠济区㊁郑州经开区㊁郑州高新区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㊁郑东新区各新建5000平方米以下微公园㊁游园40个㊂各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快微公园㊁游园建设进度,确保3月31日前本辖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90%以上㊂上街区㊁登封市各新建5000平方米以下微公园㊁游园5个㊂中牟县㊁新密市㊁荥阳市㊁新郑市㊁巩义市各新建5000平方米以下微公园㊁游园6个㊂2019年2月28日前,绿化进场施工㊂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公园游园建设工作㊂牵头单位:市园林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四)铁路沿线㊁过境干线公路㊁高速出入市口及立交桥区绿化景观提升工作铁路沿线绿化工作:完成北至黄河南岸㊁西至绕城高速㊁南至西南绕城高速㊁东至万三公路以外1公里处围合区域内的铁路(含高铁)沿线绿线内(高铁两侧各100米,普通铁路两侧各50米,支线铁路两侧各20米)所有规划未绿化用地的绿化工作㊂过境干线公路绿化:完成京港澳高速㊁连霍高速㊁绕城高速㊁商登高速㊁郑少高速㊁郑民高速㊁机场高速等7条高速公路(郑州段) 313公里沿线绿化的提升提质工作㊂高速互通立交及出入口区域绿化工作:完成全市域58个出入市口㊁43个互通立交的绿化提升工作㊂2019年4月30日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铁路㊁过境干线公路绿化㊁高速出入市口及立交桥区绿化景观提升工作㊂75牵头单位:市园林局㊁市城管局㊁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五) 两环三十一放射 生态廊道建设暨绿道连通提质工程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已建成 两环三十一放射 生态廊道的绿化提质升级,建成全市统一的绿道标识系统,完成绿道连通500公里㊂随道路建设进度,建设京广快速路南延㊁淮河西路㊁长江西路㊁紫辰路㊁紫荆山南路㊁梁州大道等生态廊道㊂牵头单位:市园林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六)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创建工作大力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创建工作,以区(管委会)为单位,到2019年7月31日,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率ȡ60%或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年提升率ȡ10%,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㊂各县(市)新创建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不少于3个,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不少于5个㊂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七)县(市)园林绿化建设暨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荥阳市㊁新郑市㊁新密市㊁登封市㊁巩义市㊁上街区㊁中牟县各完成新建绿地30万平方米以上,建成5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公园1个,新建5000平方米以下微公园㊁小游园6个(其中上街区㊁登封市各新建5个)㊂登封市㊁巩义市要实质性启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荥阳市㊁新郑市㊁中牟县㊁新密市要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县城)㊂(八)园林绿化管理大提质提升工作在全市深入开展园林绿化管理竞赛活动,通过开展 月季花杯 建设管理竞赛㊁ 五级五星总提升 竞赛㊁园林绿化管理大提质活动,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标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园林绿化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㊂深入发掘公园历史文化内涵,延续历史文脉,突出特色文化㊁特色景点㊁特色园区,形成独具特色的园林文化,打造一批文化氛围浓厚㊁特色鲜明的公园㊂继续举办 绿满商都花绘郑州 系列花展活动,进一步丰富市民群众的文化生活㊂责任单位:市园林局配合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九)大力推进城市环境的美化㊁彩化做好元旦㊁春节㊁ 五一 和 十一 和重大节庆日期间城市公园(游园)㊁广场㊁主次干道㊁重要节点的花卉摆放和氛围营造工作,做好庆祝建国70周年㊁第十一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期间的氛围营造工作㊂责任单位:市园林局㊁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㊁各相关单位(十)主次干道㊁支路㊁背街小巷沿街绿化美化环境整治提升利用主次干道㊁沿街公共单位(机关㊁学校㊁医院㊁企事业单位等)和支路㊁背街小巷沿街商户门前边角空地建造花坛栽植造型植物㊁花灌木及宿根花卉,摆放花箱㊁花架㊁花钵等各种容器进行立体绿化美化㊂852月28日前,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7月31日前,完成绿化美化工作牵头单位:市园林局㊁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㊁市城管局㊁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四、保障措施(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㊁区)㊁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完善工作推进机制,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形成各负其责㊁各司其职㊁一级抓一级㊁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间节点顺利推进㊂(二)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各县(市㊁区)㊁开发区管委会要坚持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的投入体制,拓宽投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建立稳定㊁可持续的园林绿化建设资金投入机制;市财政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生态建设财政扶持的意见“(郑政 2018 14号)文件精神,及时拨付奖补资金㊂(三)严格落实奖补政策市财政对公园(游园)和生态廊道建设实施奖补,具体标准为:县(市㊁区)投资建设或企业投资代建的,市财政按照公园(游园) 1.5万元/亩㊁生态廊道(绿道)1.5万元/亩㊁铁路沿线绿化1万元/亩的标准进行奖补㊂(四)狠抓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㊁区)㊁开发区管委会㊁各有关部门务必抓住有利时节,统筹安排,及早着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年度园林绿化任务完成;市政府把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任务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㊂附件:1.2019年各区㊁开发区管委会园林绿化工作目标汇总表(略)2.2019年各县(市)园林绿化工作目标汇总表(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通报郑政文 2019 24号㊀㊀2019年1月25日各县(市㊁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各地㊁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㊁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㊁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取得了95。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04•【字号】•【施行日期】1997.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立法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1996年12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与养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旧城区改造开发中的零星建设项目,确有困难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实际造价和环境效益的损失给予补偿,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易地绿化。

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删去第三章。

五、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去第一项。

六、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侵害,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在限期内不退还的,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三)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树木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树木,处以每株树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1•【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2006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六年十月十一日《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2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2〕9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2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2〕9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2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2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2022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8日郑州市2022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生态郑州、美丽郑州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现制定郑州市2022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引领,以“法桐绿城、月季花城”建设为目标,紧紧围绕“增绿量、提品质、添色彩、精管理”工作任务,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复查为抓手,以公园、游园、生态廊道项目建设为带动,大幅增加城市绿地面积,进一步优化公园绿地布局;以公园绿地灾后恢复重建及提升改造为重点,丰富完善城市绿地品质和文化内涵;以月季花城打造、花卉常态化布置为亮点,逐步打造城市花卉景观特色;以精细化管理提升为保障,全面提升完善城市绿地管养水平和服务功能,着力打造与国家中心城市定位相匹配、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期盼相适应、具有中原地域特色的城市园林绿化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绿色、生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需要为目标,坚持高标准规划设计引领高质量绿地建设,通过规划建绿、拆违建绿、见缝插绿、留白增绿,强力推进公园游园、生态廊道、河道绿化和街头绿地建设,大幅增加城市绿地面积,进一步优化公园绿地布局。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应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五)各类绿地规划;(六)花草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0.17【实施日期】2005.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市、县(市)、区依法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严格控制在公园、动物园、游园、风景名胜区、绿化广场、河岸绿地内设置游乐设施和其他经营性设施。

”四、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在“剥刮树皮”之后增加“损伤树根”的内容。

五、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六、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在市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公共道路上的违法行为,由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的管理范围内行使处罚权;(二)在居住区和市属及市属以上单位管界内的违法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三)在区属及区属以下单位管界内的违法行为及擅自砍伐私有树木的行为,由区(不含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四)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建成区、上街区建成区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由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

”七、删去第四十二条中“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所作的”的内容。

八、删去第四十三条。

九、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之后增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内容。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郑州市“月季花杯”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竞赛活动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郑州市“月季花杯”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竞赛活动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郑州市“月季花杯”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竞赛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郑政文[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郑州市“月季花杯”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竞赛活动的通知(郑政文〔200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跨越式、管理精细化和工作重管理、建设抓重点、管理上水平、景观升品位的工作要求,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强化县(市)、区管公园、广场、游园和道路绿化的建设管理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科学规范管理,经研究,我市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市辖各县(市)、区开展“月季花杯”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竞赛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以优化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功能,打造精品靓点,提升品位内涵为主要内容,完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体制,实施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坚持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广大园林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着力解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存在的工作标准不高、文化特色不鲜明、管理粗放、缺少精品靓点等问题,形成一个管理有标准、考核有依据的机制,从而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

二、活动范围巩义市、荥阳市、登封市、新密市、新郑市、中牟县;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

三、活动内容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具体工作,重点考核公园游园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绿地建设及其它任务完成情况,园林绿化精细化管理情况,对园林绿化工作重视程度,依法护绿情况等。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郑政办[2010]57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9【实施日期】2010.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57号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园林局。

郑州市园林局是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职责。

(二)增加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管理保护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园林绿化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市区建成区内道路绿化、各类综合性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财政投资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绿地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绿地指标和规划设计方案,参与竣工验收。

(五)负责制订全市园林绿化管理养护等级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植物保护、检疫工作;承担城市古树名木管理保护职责。

郑州市园林局执法职权分解

郑州市园林局执法职权分解

郑州市园林局执法职权分解关于印发《郑州市园林局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积极推进全市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明确我局各执法岗位职责及执法责任人,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特制定《郑州市园林局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现予公布(见附件)。

望各单位按职权分解及执法责任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人岗位职责,承担执法任务的局机关干部要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知识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与执法水平,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严格依法行政。

附件:1.《郑州市园林局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2.《郑州市园林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标准》二○○六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郑州市园林局执法职权分解及其执法责任一、法定行政机关郑州市园林局法律根据:1.《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四款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4.《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二、郑州市园林局行政执法根据三、郑州市园林局承办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共1项)城区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法律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务必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办理条件:1.通过初审的《郑州市城市迁移古树名木审批表》;2.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决定、会议纪要等(申请理由的说明附件);3.属工程施工的,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议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明细表、平面图)或者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条件2:主次干道,市管公园、广场、游园绿地内的古树名木。

四、郑州市园林局行政许可(共7项)审批流程条件1:单位庭院、居住区,支路背街小巷、区管游园、绿地的树木与绿地。

条件2:主次干道,市管公园、广场、游园绿地的树木与绿地。

审批项目:(一)砍伐、移植园林绿化植物(含在滨河公园内砍伐、移植花木)审批法律根据: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与绿化设施。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标志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2年4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2012年8月22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规划区、上街区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逐年增加绿地面积。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城管、价格、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因地制宜、节约资源,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引导本单位人员、在校学生、居民等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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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建设园林精品。

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公园、游园绿地率不低于70%,绿化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二)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三)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

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除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0%外,还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四)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五)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河渠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30米。

前款(二)、(三)、(四)项所列建设项目属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地率指标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八条居住区建造的公共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

第九条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绿化形式进行城市绿化。

除平面绿化外,建设项目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绿化形式绿化的,可以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条在旧城改造中,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降低绿地率指标的,绿地率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易地绿化补偿费用必须全额用于易地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进行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公园、游园、绿化广场、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及单位、居住区公共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结果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在按规定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或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绿化工程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化带及其行道树等城市公共绿化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绿化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和筹措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公共绿化的建设需要。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资金,列入工程总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建设费用标准不得低于每平方米100元。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公共绿化建设,鼓励认建、认养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

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采取授予其冠名权、颁发荣誉证书等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认建、认养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签订认建、认养协议书。

认建、认养协议书由养护责任单位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绿地管理第十七条城市绿地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养护责任;(二)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单位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养护责任;(四)生产绿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第十八条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的养护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其他绿地的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筹措。

第二十条沿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维护工作,对破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等补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就近在同等地价地段范围内建造不少于被占用绿地面积、不低于被占用绿地标准的绿地;(二)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就近建造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补偿费用,用于易地绿化。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与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签订临时占用绿地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

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在期满后由占用单位或个人按原样恢复绿地;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游园内设置经营性游乐设施和举办商业性活动。

严格控制在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绿化广场、河岸绿地内举办商业性活动和设置游乐等经营性设施。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一)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临时占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负责审批;(二)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临时占用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地,由区(不含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三)在县(市)、上街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负责审批。

第四章绿化植物和设施的管护第二十五条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颁发的砍伐、移植树木、绿篱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五日。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规定对树权人予以补偿,并按下列标准在本庭院或本地段就近补栽:(一)砍伐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每砍伐1株补栽10株;(二)砍伐胸径2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树木的,每砍伐1株补栽5株;(三)砍伐胸径20厘米以下树木的,每砍伐1株补栽3株。

补栽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5米,并保证成活。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栽或补栽达不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应当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易地补栽费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补栽。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处罚的,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权限分工给予下列处罚:(一)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绿化养护技术规程养护,造成绿地严重损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仍未恢复的,处以应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三)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补栽树木的,责令限期缴纳易地补栽费用,并可处以易地补栽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在城市园林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二)为城市绿化未达到标准的建设工程出具认可文件或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三)挪用、截留公共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易地绿化补偿费、树木易地补栽费和其他资金的;(四)违法收取易地绿化补偿费、树木易地补栽费的;(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城市绿地绿线的管理和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按照《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3月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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