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线索发现机制的改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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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摘要]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面临很多困境,如“三难一大”问题,即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认定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势必会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影响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工作;“三难一大”;对策笔者结合自身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实践,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三难一大”问题第一,线索发现难。

原因有:1.渎职侵权犯罪的智能化、隐蔽化。

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作案手段十分狡猾和隐蔽,不易被察觉,具有较强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

2.渎职罪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社会认知度过低。

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内容和管辖不甚了解,又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举报意识、热情不高,有价值、能成案的线索不多。

3.一些单位保护主义严重,主动移送线索的意识不强。

许多部门在案发后往往采用隐瞒不报、自行处理、私下解决的方式,造成了案件线索被掩盖,而检察机关又难以介入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在了解情况时往往又得不到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从而使案件线索来源长期在低谷徘徊。

第二,调查取证难。

主要表现在:1.取证对象的特殊性。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大都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的实权人物,其社会阅历、知识结构、社会关系等决定了他们不会轻易地提供相关的罪证。

2.案件的知情人员害怕报复或者考虑其他因素而不愿作证,或在举证上出尔反尔,经常使审讯取证工作备受干扰。

3.犯罪嫌疑人利用权力、职务和关系网以及单位领导出于各种自身或小集体利益的考虑等因素,对案件查处采取隐瞒、开脱或干扰的态度,人为增加了案件取证的难度。

第三,认定处理难。

主要表现在:1.责任认定难。

由于调查取证中的人为干扰和消极配合,导致许多渎职行为责任的分散;有些渎职犯罪体现“单位意志”,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往往表现在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即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也因渎职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单位是犯罪主体,故无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又因责任分散,难以分清责任的大小,也就很难追究具体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浅论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浅论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浅论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摘要】渎职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渎职犯罪的原因主要包括不当利益诱惑、权力滥用和制度漏洞等因素。

为预防渎职犯罪,应加强监督与惩处机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培养广泛的廉洁意识。

只有通过多方面措施的综合施策,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渎职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关键词】渎职犯罪、原因分析、不当利益诱惑、权力滥用、制度漏洞、预防措施、监督与惩处机制、管理制度、廉洁意识1. 引言1.1 介绍渎职犯罪概念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其职权、地位或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渎职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益。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它不仅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损害国家的法律权威,更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严厉打击渎职犯罪行为,同时加强预防措施,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培养公民的廉洁意识,共同努力实现清廉政府和廉洁社会的目标。

1.2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

渎职犯罪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财政损失,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会破坏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和行政效率,影响政府的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渎职犯罪会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加贫富差距,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

渎职犯罪还会影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失去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加剧社会撕裂和对立。

渎职犯罪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打击。

2. 正文2.1 渎职犯罪的原因分析渎职犯罪是一种违反职务,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犯罪行为。

其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因素:不正当的利益诱惑是渎职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行政人员在职务上有权力分配、决策,往往受到外界的利益诱惑,通过行贿受贿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导致渎职犯罪的发生。

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

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86-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王永乐(014100 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内蒙古 包头)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大力度,更新措施,全面提升职务犯罪侦防工作水平,成为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侦防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这一要求的提出必将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也必将对检察机关工作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但是当前,基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两低,即不起诉率高、撤案率高、起诉率低、有罪判决率低,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等现象。

反贪部门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创新发展,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新的办案形势下,随着办案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和执法程序的进一步规范,程序性、材料性的工作增加,凸显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是侦查人员习惯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对“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还是很大,而新刑诉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给办案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获取口供带来一定难度。

三是在同步录音录像审讯条件下,保证嫌疑人充分的休息、饮食时间权利,并保证笔录记录与录音录像的审讯同步,这也打破传统的办案模式。

在以往的讯问过程中,办案人员习惯于对嫌疑人成功突破口供后,对其犯罪事实形成证据材料,记录笔录的精力和时间主要放在审讯后期,但是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反映审讯期间的全部事实,要求侦查人员的讯问与笔录记录保持一致。

对建立反渎职侵权联络员制度的思考

对建立反渎职侵权联络员制度的思考

体现。发动群众为反渎工作提供线索 . 依靠群众证实犯 罪. 倾听群众意见建议 、 改进工作等等 。 离不开人民群众
支 持 . 渎职 侵 权工 作是 “ 源之 水 , 本之 木 。” 反 无 无
( ) 倾 听 民意 、 受监 督 、 三 是 接 改进 工作 的 纽 带桥 梁
当前 的反渎职侵权受理案件 的情况看 ,渎职侵权案件
对建 立反渎职 侵权联 络 员制 度 的 思考
文 魏 海 洲 赵 ◎ 玮
近 妻
困扰 反 渎 工 作 的 突 出 问题 . 中发 现 难 是 “ 其 四难 ” 的 中
基 本 问题 在 着 力破 解 “ 四难 ” 问题 中 . 渎 职 侵权 部 门 反
众 的桥 梁 和 纽 带 . 又有 经 常与 人 民群 众接 触 的机 会 . 可
应 积 极 探 索建 立 发 现案 件 线 索 新 机 制 2 1 00年 9月 . 最 高 人 民 检察 院在 《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新 形 势 下惩 治 和 关 预 防渎 职 侵 权 犯 罪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决 定 》 , 出 “ 中 指 要 探 索 建 立 反渎 职 侵 权 联络 员 制 度 ” 笔 者 试 对 此谈 几 点
几 乎 涉 及 所 有 的 司法 、 政 执 法 部 门 , 了方 便 工 作 , 行 为
建 议 由司法 、行 政 执法 单 位 的纪 检 监 察部 门人 员 担 任 联 络 员 以上 两类 人 员 向 检察 机 关 提供 案 件 线索 , 是 也
检 察 工 作 搞 得 好 不 好 .最终 要 看人 民群 众 满 意 不 满 意 。 渎 职 侵 权联 络 员 是 基 层 的优 秀代 表 . 反 他们 熟 悉 基层 基 层 情 况 . 了解 群 众 呼声 . 发 挥 检 察 工 作 联 系群 是

完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机制的思考

完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机制的思考

是守株待兔型, 办案线索的发现主要是依靠控 申部门受理的群 法的行政行为回避了检察机 关的法律监督 , 还关 闭了检察机关对被审 计单位 的国家公务人员是否存在渎职、 失职情况进行监督的窗口, 堵 塞 了发现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重要渠道, 如此等等 。 第二 , 在社会层面缺乏 良好执法环境 的支撑, 由于反滨职侵权工 作的法律监督手段主要是以办案为主的外部监督, 事后监督, 因此 , 国 家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机 关的执 法和社会管理行 为的不透明、不公 开, 使检察机关处于接受信息不对称 , 难以了解行政管理、 行政执法活
者发生重大人 身伤亡事件的案例并不鲜见 。因而在法律监督机制层 发现案件线索的作用, 也重视主动出击运用各种有效方法挖掘渎职侵 面也暴露出反渎职侵权这项法律监督职能长期不受社会重视 , 使得法 权案件线索, 反渎办案工作处于攻守兼容的主动状态。 律监督缺位乏力 , 反滨职侵权部门发现与查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能 力先天不足等诸多问题 。以北京、 上海为例, 多年来反渎职侵权立案 空白院均要 占全市区县 院的三分之一左右, 查案无线索,线索发现 “
易发、 多发的领域和趋势 , 有计划有 目的地到相关领域精心排查发现
工作层 面 、 中间制度 机制 保障层 面和 高层 法治 建设保 障层 面相 互联 系、 上下呼应 的线 索发现 机制 . 关键词 渎检 线索发现 中图分 类号 : 98 D 1
国家公务人员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是一种对国家和社会危害极大,
还有以检察院的院级层面积极与纪委监 线索发现机制 的不完善、 不健全 , 己是反渎职侵权办案工作落伍于社 通了一条案件线索保障渠道; 会政治经济和 民主法治建设发展需要的重要因素。

察等执纪执法部门建立的各种党风廉政建立和办案协作平台的机制 保障, 从而对促进反渎办案工作借助执纪执法部门的具体法律依据, 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提

失职渎职,滥权妄为,行为失范整改措施

失职渎职,滥权妄为,行为失范整改措施

失职渎职,滥权妄为,行为失范整改措施(一)加强对行政人员的权力观教育,完善自律机制。

一是加强教育培训。

多方面、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大力开展“三抓一促”、“三思三创”活动,对照“三严三实”标准,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二是人社、法制、司法、党校等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是大力开展普法和信访举报知识宣传。

县纪委、检察院要大力加强信访举报知识宣传,县司法局要加强社会普法教育,积极培养群众监督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风气。

四是加大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

充分发挥县看守所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大力建设廉政教育基地,采取现场参观、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加强对行政人员和家属的警示教育。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完善自律机制进展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记录报县政府。

(二)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防控防治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机制。

一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从体制上改变我县行政职能部门职责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实现部门职权的合理配置。

二是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

建立并完善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过错追究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五项制度。

实行集体决策、“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大力推进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综合执法。

三是深入推进中介机构清理,掐断利益输送链条。

大力清理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官中介”、“黑中介”、“假中介”。

严查行政机关人员个人兼职中介的行为,着力健全防治中介组织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中介市场公平。

四是建立科学管理机制,加强行政队伍建设。

严格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公务员法》的要求,完善行政机关人员考核、晋升、奖励、海汰等制度。

进一步优化绩效考核办法,坚持以实绩用干部,完善竞争择优机制。

五是组织开展制度清理工作,完善制度法规体系。

浅议侦查一体化机制对于破解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发展难题的重要作用

浅议侦查一体化机制对于破解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发展难题的重要作用

侦 查一体 化机制 , 就是 以提办 、 交办 、 督办 、 联合 办为主 要办 联 就 是基层 检察机 关与 行政 执法机 关之 间的线索 资源 整合 , 就是 案方 式 , 施案件 线索统 一管 理和经 营 , 查活动 统一 组织指 挥 , 实 侦 加强 与公安 、 纪检 、 监察 、 汁、 商、 务等职 能部 门的合作 与联 审 工 税
试从 实证 研 究的 角度 , 侦 查一 体化 机制 对 于破 解基 层 检察 院反 渎工 作发展 难题 的重要 作 用 。 论证
关键词
侦查一体化
上下联动
反贪反渎联动机制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00・4 -2 10 -522 1)6130
中 图分类 号 : 9 6 D 2- 3
作科 学发 展三 大难题 的利器 , 以笔者 所在 的增城 市人 民检察 院为
大、 渎职 侵 权责 任较 难认 定 、 确区 分罪 与非 罪界 限难 度较 大等 正
例 , 过试 行这一 机制 , 挥三 大整合 功能 , 通 发 实现 了反渎 工作 的跨 问题 , 做 到能立 就 能诉 、 要 能诉 就能 判并 不容 易 。而侦 查一 体化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 S cey S
{占 l 轧金 } I J
P1年5 ( ) I1 1 下 33 月
浅 议侦查 一体化 机笨i l j 对子破 麓基 层 检 察院反 渎 工作发展 难题 的重要作用

摘 要

一 直以来 , 件线 索 少、 件查 处难 、 件 查办 能 力较 弱是 制 约基层检 察 院反 渎 工作 科学 发展 的三 大难 题 。本 丈 案 案 案

渎职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机制

渎职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机制

渎职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机制作者:吴乐和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3年第4期吴乐和(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温州325005)摘要:渎职犯罪的关联案件是大部分渎职犯罪成立的关键所在,但是在现实中,公安机关对关联案件的消极侦查已成为一大难题。

由此,建立渎职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机制日益显得必要和重要,特别是新刑诉法实施的新形势下,该机制的建立也必然为反渎工作提供更好的机遇,但该机制的建立还需立法加以更加的细化和规定。

关键词:渎职;关联;并案侦查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1-0271-02为更好地贯彻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新《刑事诉讼法》及两高解释部门对原来的有关规定作了较大的改变,不仅对反渎职部门及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渎职犯罪侦查形成了新的挑战,为反渎工作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机遇。

在新形势下,渎职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作为一种新侦查措施,必然会为反渎工作开创新局面。

一、渎职犯罪关联案件并案侦查机制建立的必要性渎职犯罪的关联案件主要是指与渎职犯罪紧密相连,是该渎职罪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的案件或者对该渎职罪成立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

现行刑法第九章规定的许多渎职罪都以查清渎职犯罪的关联案件为前提,不查清关联案件就无法查明和认定渎职犯罪。

但是,由于这些关联犯罪案件绝大多数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而法律也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这些关联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同时又缺乏对公安机关消极侦查的有效监督机制,最终导致无法认定渎职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警力有限,平时办案负担也较重,而与一些恶性犯罪相比较,与职务犯罪关联的普通犯罪往往得不到重视,容易发生拖延立案、侦查的情况。

失职渎职问题剖析

失职渎职问题剖析

失职渎职问题剖析
失职渎职问题是指在职责范围内,由于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或者违反规定,导致工作失误、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
1. 原因分析:
(1)政治觉悟不高:一些公职人员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认识不足,缺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导致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现象。

(2)法治观念淡薄:一些公职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不够重视,法治意识淡薄,容易在工作中违法违规。

(3)工作作风问题:一些公职人员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导致工作不力、不负责任。

(4)监督制约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制约力度不够,导致失职渎职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2. 对策建议: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政治觉悟,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公职人员始终保持与党同心同向、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和使命。

(2)强化法治教育:加强公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提高法治意识,确保公职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政。

(3)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开展作风建设,严肃查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推动公职人员真抓实干、勤政为民。

(4)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失职渎职行为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解决失职渎职问题需要从政治觉悟、法治观念、工作作风和监督制约等方面入手,全面加强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公职人员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忠诚担当的政治品质。

浅议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的完善

浅议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的完善

浅议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的完善[摘要]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是指一个国家有关渎职犯罪案件侦查的程序、方式等制度规定,是一套具有特定性质和功能、能及时发现和查明渎职犯罪并予以司法追究的工作体制。

目前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还存在案源渠道不畅、机构设置缺陷、侦查队伍建设滞后等薄弱环节,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亟待完善。

本文试从分析当前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入手,就如何完善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以有效地惩治犯罪,略作探讨。

[关键词]渎职犯罪;侦查机制;存在的问题;改革与完善一、我国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实践证明,我国现行的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在司法运作中是卓有成效的。

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渎职侵权案件查处阻力大,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现行的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也存在诸多需要改进的问题。

1.近年来出现举报线索较大幅度下降,案源缺乏,案件可查性低,渎职检察部门出现无案盼案,有案难办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一是渎职检察部门所管辖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在这类人员中,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应变能力,其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等特点。

且他们身居高位或手中掌握一定的权力,加上检察机关查处此类案件较少,宣传力度不够,广大干部、群众实际上对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职责、任务,大多不甚了解,更不清楚哪些行为属于渎职侵权犯罪,并且由于大多数渎职侵权行为与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造成他们同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不高,由此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

二是渎职侵权犯罪与犯罪嫌疑人的公务活动联系密切,与社会不正之风,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某些渎职侵权犯罪从表面上看具有“为公”性质,易为发案单位领导和不明事实真相及法律规定的群众所“同情”,甚至为此捂盖子。

三是现行《刑法》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中新罪名占较大比例,如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等,领域新、层次高、技术性强、更加智能化、专业化,易与行政行为、法人行为相混淆。

浅谈新刑诉法实施后开展反渎工作的思考

浅谈新刑诉法实施后开展反渎工作的思考
力依然不 高、 服 务意识低下 的情况 , 反渎 部 门应 突出办案要 点 , 按 能的同 时, 及时 发掘 执法人 员失职 、 渎职 的犯 罪线索
照 每年 高检 院发 布的 全国检察 机关 反渎职 侵权 工作要 点 的指导 要求, 以保 障和促进 依法行政 , 公正 司法 为主线 , 坚决查办 如滥用
公正廉 洁执法 , 实现执 法办 案的法律 效果 、 政 治效 果和社 会效 果 量 查办窝 案 、 串案 , 增 强 办案效 果 。
的统 一。
( 四) 建 立并 完善 “ 专人 读报 制度”
关键 词 反渎 新刑 诉法 思考
作者 简介 : 陈宏展 , 广州 市番 禺区人 民检 察院 。 中图分 类号 : D9 2 5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2 5 4 . 0 2
纪委 在查办行政 机关工 作人 员违 纪行为过程 中, 能够通 过 多
思 路, 实现 办案重心 前移 ; 强化证 据意识 , 进 一步提 高指控渎 职侵 合 等有效 工作 机制 及时 了解审 汁部 门对行 政执法 机关 的审 汁结
权 犯罪 的能力 ; 科 学运用 侦查手 段及 强制措施 , 多方位 寻求 办案 果 、 行 政执法 机关有关 人 员违法 违纪情 况和行政执 法案件 的有关
2 0 1 3 年, 在党 的十八大 以及 新《 刑事诉 讼法》 全面实 施等大背
景下 , 国家迅 速加 强了反腐 倡廉工 作 的开 展 , 作 为反腐倡 廉的 责 种渠道去 发现相 关人 员渎职 、 失职 的犯 罪线索 , 因此 , 反渎 部门应
任主 体, 反渎 部门应紧紧把 握历 史机 遇 , 严格执 行新法 程序 , 不 断 进一步加 强与 当地 纪委部 门的沟通联 系 , 多方位 了解 当前 纪委部

简述我国渎职犯罪侦查权的变革发展

简述我国渎职犯罪侦查权的变革发展

44项罪名,覆盖领域规多,领域广,技术、专业性和政策性渎职犯罪案件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使得办案精英基本上都被调配到了公而分配到渎职侵权部门的办案力量略察部门基本上对不太熟悉的专业领域机关领导体制和检察一体化原则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是检察一体化实现的一个重要载体。

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大大提高了成案率和办案效率。

三、渎职犯罪侦查工作重点的政策导向性基层检察院长期以来办理的案件基本上维持在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对于其他渎职犯罪的侦查基本不会涉及,原因在于新《刑法》颁布于1997年,大量的渎职犯罪的罪名是在这个时候所产生,检察院对这些犯罪的侦查办理还有一个适应期间,而在这段适应期内检察系统对渎职犯罪侦查政策导向并不十分重视。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各领域内政府职能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但与此同时政府工作人员渎职现象也随之增加。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具有导向性的政策,开展了专项反渎工作,贾春旺检察长指出:“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专项工作要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抓住对经济发展阻碍大、对市场经济破坏大、对国家利益危害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突出查办,用抓重点来带动一般,推动专项工作向前发展。

”有了这一政策导向,基层检察院在对渎职犯罪进行侦查时,不仅会对传统罪名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进行侦办,工作重点逐渐开始向其他渎职犯罪转移,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2011年1月9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对过去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各类职务犯罪进行了深入分析后认为,目前,土地管理、资源审批、工程建设领域仍是职务犯罪的高发、易发区。

”将渎职犯罪侦查的重点转移到这些领域后,取得了丰硕的成效。

四、对侦查线索发现机制的改革案源匮乏、线索单一是长期困扰渎职犯罪侦查的重要原因之一,对线索发现机制的改革是必经之路。

渎职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渎职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家 的 领 导 制 度 和 干 部 制 度 方 面 来 说 , 要 的 弊 端 就 主 是官 僚 主 义 现 象 , 力 过 分 集 中 的 现 象 , 长 制 现 权 家 象 , 部 领 导 职 务 终 身 制 现 象 和 形 形 色 色 的 特 权 现 干 象 。2 ”0多 年 来 , 们 党 针 对 小 平 同 志 指 出 的 党 和 国 我
[ 摘
要 ] 渎职 犯 罪 是 国 家机 关 工作 人 员 利 用 职 权 或 严 重 违 背职 责 , 害 社 会 , 犯 刑 法 , 受 刑 法 惩 危 触 应
罚 的行 为 。 本 文 从 政 治 、 济 两 个 方 面探 究 了渎 职 犯 罪 产 生 的原 因 , 出应 通 过 完善 相 关 法 律 、 大 惩 治 力 经 提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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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总 第 3期 第 00 2 年 第 5 2卷 0期
Vo . 2  ̄ ra 0 1 1 S il e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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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 职 犯 罪 的 原 因 及 对 策
郑 进 阳
( 顶 山 市公 安 局 , 南 平 顶 山 4 7 0 ) 平 河 6 0 0
之所 以泛 滥 成 灾 , 键 原 因 还 在 体 制 。 即在 进 行 经 关 济体制改革 的同时 , 有适 时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 没 在国家权力系统 中 , 尚未 及 时 建 立 起 以 权 力 制 约 权 力 的制 衡 机 制 , 力 过 于 集 中 而 又 缺 乏 强 有 力 的 监 权 督制 衡 机 制 , 在新 旧体 制 交 替 时 期 和 市 场 经 济 负 面 效 应 的 影 响 下 , 容 易 导 致 权 力 的 异 化 , 得 某 些 素 很 使 质不 高 的 国 家 公 职 人 员 利 用 或 滥 用 手 中 掌 握 的 权 力 , 生 渎 职 犯 罪 。邓 小 平 同 志 在 1 8 滋 9 0年 8月 1 8 日中 央政 治 局 扩 大 会 议 上 的讲 话 中指 出 :党 和 国 家 “ 现 行 的一 些具 体 制 度 中 , 存 在 着 不 少 的 弊 端 , 碍 还 妨 甚 至 严 重 妨 碍 社 会 主 义 优 越 性 的发 挥 。 “ 党 和 国 ”从

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调查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调查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调查机制研究摘要司法工作人员是国家司法权利的具体执行者,代表着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比一般渎职侵权犯罪更恶劣。

本文从司法人工作员渎职侵权行为调查制度的立法现状入手分析,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角度,针对如何完善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调查机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法律监督作者简介:戴净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谢志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03-02一、司法工作人员的概念《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刑法是以是否承担职责为标准,来判定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成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间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也是与刑法相一致的,即以是否承担职责为标准来界定司法工作人员。

因此,以《刑法》第94条的立法精神为依据,以主体是否享有司法职责作为认定司法工作人员的实质标准,是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司法现状的。

因此,根据《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司法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享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不论其是否正式隶属于司法机关的编制。

二、现行法律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的调查方式和程序的规定(一)一般法律依据《宪法》是检察机关享有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监督权和调查权的根本依据。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也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失职渎职案件呈高发趋势的成因及对策思考

失职渎职案件呈高发趋势的成因及对策思考

失职渎职案件呈高发趋势的成因及对策思考作者:柯铮来源:《魅力中国》2010年第23期摘要:本文从职业道德、工作作风、体制、监督等因素入手,对失职渎职案件呈高发趋势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从教育、制度、监督、制衡、惩处五个方面提出遏制失职渎职案件高发的对策,对于综合防治失职渎职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关键词:失职渎职;教育;制度;监督中图分类号:G4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144-2010年1月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这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失职渎职说到底是角色意识不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把学习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事关延长发展、改革、稳定的大事来抓,积极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失职渎职案件接连不断,有关资料显示:全国检察机关1993年自行侦查渎职案3674件、4300人;2000年直接立案侦查渎职案7930件、9407人;2007年1-5月立案侦查渎职案2808件、3470人,与2006年同期相比,件数上升8.3%、人数上升,明显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一宗宗失职渎职案件的发生,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教训也十分深刻,现就失职渎职案件高发的成因及对策作一探讨。

一、高发成因(一)工作不负责任,思想麻痹大意。

这是失职渎职案件发生的最普遍原因。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的表现为过失,未能发现自己工作不到位的地方或未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没有防范的心理准备;有的表现为间接故意,思想麻痹大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不良后果,但听之任之,不作为或乱作为,甚至擅离职守,未尽职责,超越职权,乱用职权等。

(二)作风漂浮不实,官僚主义严重。

犯这种错误的行为人绝大多数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他们往往高高在上,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从想当然出发,拍脑袋做决策,严重脱离实际安排工作、解决和处理问题。

渎职犯罪案件“以事立案”的思考

渎职犯罪案件“以事立案”的思考

渎职犯罪案件“以事立案”的思考作者:袁卫郑传清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6期【本期主讲】袁卫,现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1984年9月参加检察工作,历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反贪局侦查科科长、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主要研究方向:职务犯罪侦查学、犯罪心理学。

在《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犯罪研究》、《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上海法学论丛》等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郑传清,法学硕士,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侦查能手,上海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现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

主要研究方向:职务犯罪侦查学。

在《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犯罪研究》、《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上海法学论丛》等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核心提示] 检察干警在线索初查中如果能够直接确定犯罪嫌疑人并查清渎职犯罪事实,应当“以人立案”,这是最为直接、有效且节约司法成本的侦查方式。

但鉴于渎职犯罪案件日益隐蔽化、复杂化和智能化,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对于抗侦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固守“以人立案”模式可能导致反渎查案工作处于被动,甚至导致案件的流失。

因此,当案情复杂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但急需采用侦查措施、固定追诉时效、追回经济损失时,或者虽然确定了嫌疑人但渎职行为尚未查清、面临“三难一大”困境等情形,或者其他侦查工作的需要时,办案人员应拓宽思路,果断“以事立案”,通过灵活运用立案机制实现查清渎职犯罪、惩治犯罪嫌疑人、保障国家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案情回顾】2013年1月,上海某村村民集体到区政府上访,举报村委会原书记刘某某和原主任吴某某非法侵占巨额村集体资产,并将举报内容全部公布在互联网上。

2013年1月31日,由区纪委、区国资委、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区检察院反贪局、反渎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专案调查组进行调查。

反渎部门分工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查清事实,确定损失数额;二是尽可能追回损失;三是查处渎职犯罪。

如何加大惩治渎职侵权犯罪力度 有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如何加大惩治渎职侵权犯罪力度 有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治 环 境 。社 会 管 理 的 实 质 是 权 力 运 行 ,也 是 解 决 问题 、 化 解 矛 盾 ,管 理 创 新 的 目的 在 于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和 社 会 效 果 。 因此 ,及 时 化解 各 类 矛 盾 纠 纷 ,切 实 尊 重 和 保 护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合 法 权 益 ,使 反 渎 职 侵 权 工 作 成 为 维 护 广 大 群 众 利 益 的 “民心 工 程 ”, 才 能 推 动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 维护 社会 和 谐稳 定 。 二、创新 机制,加大查 办和预 防渎职侵权犯罪力度 近 年 来 ,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不 断 调 整 ,渎 职 侵 权 犯 罪 不 仅 呈现 出多样性 、隐蔽 性和 智能 性 的特 点, 难 于 发 现 案 件 线 索 ,而 且 一 些 案件 当事 人 、 知情 者 出于利 害 关系考 虑 , 般 不 愿 作 证 ,使 一 些 案 件 不 能得 到 及 时 查 处 。 为 了有 效 破 解 这 些难 题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反 渎 职 侵 权 工作 ,应抓 好 以下几 点 : (一 )广 辟 案 源 渠道 ,构 建 线 索收 集协作 平 台 首 先 ,要 积 极 拓 宽案 源 渠 道 。 是 加 大 举 报 宣 传 力 度 。建 立 和 健 全 获 取 渎 职 犯 罪 线 索 的信 息 网络 和 协 作 机 制 。在 大 力加 强 举 报 宣 传 过 程 中, 采 用 多 种 形 式 鼓 励 单 位 和 公 民举 报 ,勇 于 检 举 、控 告 渎 职 犯 罪 行 为 。 二 是 健 全 协 作 联 系 制 度 。加 强 与 纪 检 、信 访 、新 闻及 行 政 执 法 部 门等 单 位 联 系 , 保 持 与 公 安 、法 院 等 司 法 部 门 的 合 作 , 密 切 检 察 机 关 内部 之 间 配 合 ,进 一 步 健 全 情 况 通 报 、 信 息 共 享 、线 索 移 送 制 度 。 三 是 调 整 获 取 线 索 方 法 。 要 改 变 原 来 等 案 上 门 的 “门 诊 式 ”为 主 动 出

渎侦局办案工作机制

渎侦局办案工作机制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渎侦局办案工作机制为了认真贯彻高检院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案件质量”的总体要求,落实院党组提出的争创“学习型检察院”的举措,提高发现和突破案件的能力,总结近几年我院渎侦局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实战经验,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如下工作机制:一、人员配置1、根据院配备我局人员,结合办案需要,全局共分3个侦查队,每队配副局长1名、队长(副队长)1名,分两个基本办案组;2、各队对外仍沿用渎侦局侦查一队、二队及综合室编制,每队全年立办渎职案不少于1件;3、内部职能分工:为强化责任,培养专家型侦查人才,对内在职能和罪名管辖上,试行同类案件专办制,即侦查一队主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简称司法领域渎检队;侦查二队主攻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简称行政执法领域渎检队;综合室主攻经济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简称经济监管领域渎检队。

二、基本要求1、全局干警都必须认真学习渎职侵权检察的侦查基本规律、侦查技战术,熟练掌握所管辖的41种案件的罪名、构成要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2、案件分工:(4)把查办“侵权”犯罪作为局办案工作重点之一,要求各队都必须掌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等7类案件,遇案发时听候局调遣。

三、办案流程3、总的原则是各职能主攻队办理各自所辖案件,本队发现其他职能队线索时,由局长掌握交给主攻队主查,人手不够时可从本队优先抽调;4、当上级或领导交办渎职案件线索时,由局长指派职能主攻队主查,需要调整力量时再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涉及其它类渎职线索的,局再指派人员办理。

四、本制度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局长办公会协商解决。

二00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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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研究》2 0 0 9年第 3期
பைடு நூலகம்
检 察官论坛
渎职犯 罪线索发现机制 的改革思考
谭 滨
查办渎职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也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 督职 能的重要体现。犯罪线
索则是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依据 。但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犯罪线索量少质次 、情 报信息闭塞、保障不到位等诸 多问题 ,严重制约 了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 察职 能的充分发挥 。因此 ,有必要 对现行的渎职犯罪线索发现机制进行深入反思 , 从主动发现犯罪线索的角度更新 思维方式 , 拓宽发现视野, 完善保障机制 ,努力推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
受害人 即无控告, 了利害关系人方可构成完整 的诉讼关系, 有 而渎职犯罪被害人大都缺位 的特 点, 使渎职犯
罪从某种程度上脱离了群众 的监督 ,群众对渎职犯罪 也就具有较高 的容忍度。侦查实践表 明,犯罪线索的
发现率与公众的知悉度成正比、与公众 的容 忍度成反 比, 公众对渎职犯罪的较低知悉度和较 高容忍度直接
・5 ・ 5
检察官论坛
《 犯罪研 究》2 0 0 9年第 3 期
索发现路径 。从司法 实践看 ,上述 四种线索发现途径均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影 响和制约 了渎职检察职 能的履行 。主要体现在 :

是犯罪线索数量较少 。 案源 问题是全 国检察机 关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普遍现象,一直是制约渎职

是实践检 察工作主题的应有之义 。 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 公平 正义 ” “ ,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 。公 正
是法律的灵魂 ,也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价值追求和最终 目标 。依法查处渎职犯罪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 督的重要途径 ,也是检 察机关维 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 强化法律监 督,维护公平正义 ”的检察工作主 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 以创新的思维 , 一步完善犯罪线索 的发现机制 ,提高渎职犯罪线索 的发现率和利用 进 率 ,切实履行渎职侵权检察职能 ,满足人 民群众对 司法 工作 的新期待 。


研 究 渎 职 犯 罪 线 索 发 现 机 制 之 缘 由
渎 职犯罪线索是指蕴含、反映渎职侵权违法犯罪事实 的,未经 检察机关充分查证 的情况信息 。从这个 意义上说:个体的渎职犯罪线索 ,都是蕴含 、反映渎职犯罪 事实或可 以作为证据的各种情况信息 的载 体。 渎职犯罪线索的发现与检察机关渎职检察职能 的发挥 紧密相 连。 究渎职犯罪线索发现机制并针对性地 改 研 革完善 ,对加强新形势下 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 具有 重要 的现 实意义 。
私枉法 ,故意偏袒对方当事人,以期引起重视 ,解决切身利益 问题;有的举报 人为了发泄对执法人员执法
态度 、方式的不满,便举报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等。这直接 导致渎职举报线索的成 案率 极低 。 三是外部移送犯罪线索障碍多 。早在 19 9 9年,最 高检察 院与公安部等九部委 就联合下 发了 《 关于在 查办渎职案件 中加强协调配 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 0 6年又 与全 国整规办等机构下发了 《 ,2 0 关于在 行政执法 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的意见 》 ,对各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渎职犯罪线索提出 了明确要求 。按
二是提 高线 索发现水平的必然选择。检察机关 由于受到受案程序、信息渠道 、法律保障、 自身 素质等
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渎职犯罪线索 的发现水平和效 果均 不如人意 。一方面 ,由于缺乏强制性规定和措施 , 司法 、行政机关主动移送渎职犯罪线索 的情 况极少 ,甚至 有的还阻扰检察机关获得相关案件信息 ;另一方 面 ,由于渎职犯罪线索受理人 员大都 由控告 申诉检察 人员兼任,侦查专业能力 比较欠缺 ,发现渎职犯罪线 索的敏锐性不够强 ,有 时简 单地 以 “ 对象不是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 涉嫌违 法违 纪 问题 ,尚不构成渎职 犯 罪 ”等 为由,将线索移送有关单位 ,致 使部分有 价值 的犯罪线索流 失。因此,改革渎职犯罪线 索的发现机
导致渎职犯罪线索数量 不多,使检察机关步入犯罪线 索匮乏、无案可查的尴尬境地。
二是举报 线索成案率低 。与贪污贿赂举报线索相 比,渎职类举报线索实名举报 比率相对较高 ,似乎有 利于进一步查证事实,提 高线索的成案率。 但 分析 实名举报情况 , 我们 发现渎职类举报线索有两个特 点:

制 , 已成 为 提 高 线 索 发 现 水 平 的 必然 选 择 。
三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的迫切需要 。渎职侵权检 察是 检察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 “ 巧妇难 为无米 之 炊” ,犯罪线索对检察机关渎职检察职 能的充分发挥至关重要 。否 则,渎 职检察工作也就成 了无源之水 、 无本之木 。《 刑法》第九章规定 了 3 5种渎职犯罪 ,专 业范围涉及司法 、土地 管理、海关监管 、卫生检疫等 诸多行业和部 门,这 些行业和 部门又有许多内部规章或规定 ,专业 性和政策性强,隐蔽性高 ,直接 导致 线 索发现难度大 。如何 积极完善线索的发现机制 ,拓展渠道 、挖 掘信息 ,已成 为加大渎职犯 罪查 处力度迫切 需要解决 的难 点问题 。 二、制约渎职犯罪线索发现机制效能 的问题原 因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8 条 至第 8 的规定 ,渎职犯罪线索主要来源于举报控告 、内部 移送 、外部 3 6条 移送和 自行发现 四个渠道 。前三种可 以称之为 “ 被动型 ”线索发现路径 ,第 四种 可以称之为 “ 主动 型”线
是 内容 比较笼统,要素不全,或然性多,猜测 性大 。有 的举报人从对 已不利的法 律后 果倒推执法人员存
在渎职行为 ;有 的将 自己的怀疑、猜测或道听途说、凭空想象的情 况,当成线索举报等。二是 目的性、功
利性 强。有 的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判 决不满 ,但又没有合适的 申诉 理由,便 转而举报主审法官枉法裁判、循
检察职能发挥的基 础问题 。这与渎职犯 罪的特殊性密切相关。一方面是 由于渎职犯 罪不 同于普通的刑事犯 罪,前者一般为法定犯 ,后者一般为 自然犯,这决定了渎职犯罪 的公众知悉度不如普通刑事犯罪那样高 。 另一方面 ,由于渎职犯罪 大多数没有具体 自然人受害人 。从法理上讲利害关系人是控 告机制 的启动者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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