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管理办法
瓦斯超限管理办法
瓦斯超限管理办法为了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保证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处理,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保利能源公司对瓦斯高标准管理的要求,特制定瓦斯超限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适用本矿煤矿生产过程中或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的处理。
2、瓦斯超限处理机构成立以矿技术负责人为组长的瓦斯超限处理领导组,并明确领导组成员及瓦斯超限处理职责。
3、瓦斯超限的处理原则发现矿井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
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
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矿调度值班领导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4、瓦斯超限汇报程序及领导组职责:(1)现场瓦斯超限时,矿值班调度员立即通知井下(瓦斯检查员、跟班班长)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超限的地点。
(2)矿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5分钟必须到达调度中心,听从指挥。
(3)矿调度室安排现场施工队组织落实断电、撤人、警戒工作。
(4)由总工程师负责分析查找瓦斯超限原因,制定有效措施落实进行处理。
(5)机电部负责瓦斯超限区域停送电工作。
5、瓦斯超限处理措施(1)掘进工作面正常作业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当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及以上时,必须停止掘进,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撤出工作面人员,设置栅栏,并向矿调度室、通风部等有关部门汇报,由瓦检员负责核准瓦斯浓度(以甲烷传感器和人工检查的最高值为准),符合就地排放瓦斯条件时,由当天值班矿领导或总工程师在矿调度室坐阵指挥,由当班瓦检员和施工队当班负责人负责按措施就地排放,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监测值班员做好记录备查。
(2)局部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①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该区域20米及受其影响范围内一切作业活动,由现场当班瓦检员负责采用风袖、风障等导风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汇编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瓦斯超限是指矿井内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安全标准,具有爆炸危险。
第三条瓦斯超限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瓦斯超限管理工作。
第四条矿长是瓦斯超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瓦斯超限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系统,定期对矿井内瓦斯浓度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应急预案,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预防和应对。
第二章瓦斯超限监测第七条矿井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检测仪器,对矿井内各个区域的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第八条矿井应当建立瓦斯监测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对监测数据进行准确记录和汇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矿井应当定期开展瓦斯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三章瓦斯超限预防第十条矿井应当制定瓦斯超限预防措施,加强瓦斯采空区封闭和通风管理。
第十一条矿井应当加强巷道支护工作,减少瓦斯积聚和扩散。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加强瓦斯防治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确保设备齐全、完好。
第四章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第十三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应急预案,设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加强瓦斯超限事故的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定期对瓦斯超限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五章瓦斯超限管理责任第十六条矿井的领导人员应当加强瓦斯超限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七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瓦斯超限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瓦斯超限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矿井应当加强瓦斯超限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总结教训,完善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矿井应当立即落实,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矿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瓦斯超限处理管理办法
瓦斯超限处理管理办法工区、相关科室: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来处理,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最大限度的降低瓦斯超限次数,规范本矿的瓦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瓦斯超限分析追查1、凡瓦斯浓度在1%-2%之间,由安全副主任主持分析追查,工区主任、技术副主任、通防队、监控室值班员及维修人员参加,分析处理结果报矿里。
2、凡瓦斯浓度在2%以上,由工区安全副主任提出申请,通防科主持分析追查,2天内召开分析会。
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通防科、安全科及工区相关人员参加。
3、井下所有地点瓦斯浓度超限必须汇报、登记、查询、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追查。
4、监控室建立瓦斯浓度超限登记和记录台帐。
二、瓦斯超限浓度的认定1、井下现场用甲烷传感器或光学瓦斯检定器,在规定地点测得瓦斯浓度超限和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瓦斯浓度≥2%时。
2、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超过报警值的(测试传感器的除外)。
3、传感器报警后突然中断传输或删除该测点,不能正常上传的。
4、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认定为瓦斯超限进行处理。
(1)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使用和维护不善造成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监控值班人员脱岗的,弄虚作假的填写报表。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浓度达到0.5%。
(5)打瓦斯抽放钻孔期间,施工点回风侧5 m内瓦斯浓度超限的。
三、瓦斯浓度超限原因分析的主要范围1、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
2、回采工作面各检查点的瓦斯超限。
3、采掘工作面瓦斯频繁超限。
4、供电原因导致主扇停运、局扇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
5、通风系统不合理或通风设施损坏,造成瓦斯超限。
6、风筒脱节或损坏,破口缝补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
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保障矿井生产安全,提高瓦斯管理水平,加强对瓦斯超限情况的监测和处理,提前发现和预防瓦斯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生产中的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
所有生产单位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确保矿井生产安全。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瓦斯监测与报警、瓦斯超限管控、责任与考核等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章瓦斯监测与报警第四条矿井应根据瓦斯爆炸危险性进行设区域设置瓦斯监测点,并配备相应的瓦斯检测设备。
瓦斯监测设备应定期维护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矿工进入作业面前应对瓦斯监测仪进行校准,确保准确显示瓦斯浓度。
若监测仪器发出报警信号,矿工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现场,及时上报。
第六条瓦斯检测记录应详细记录瓦斯浓度、检测地点、时间等信息,并进行汇总统计。
监测记录应保存至少三年以上,以备查证。
第七条矿工在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减少瓦斯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章瓦斯超限管控第八条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管控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范围和任务。
对于瓦斯超限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采取措施减少瓦斯积聚和扩散。
第九条矿井生产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时,禁止继续作业,必须及时疏散职工,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条矿井应根据瓦斯超限情况,制订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后应重新进行瓦斯监测,确认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章责任与考核第十一条矿井管理人员对瓦斯超限情况负有监测和处理责任,应及时上报、处置和整改问题。
对于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将予以相应的处罚和奖励。
第十二条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情况的考核制度,对瓦斯管理不力或发生瓦斯事故的单位和人员将予以问责。
第十三条矿井应定期进行瓦斯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职工的瓦斯安全意识和技能,使其能够正确处理各类瓦斯超限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矿井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矿井相关单位讨论通过后执行。
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到瓦斯作业的生产单位,包括煤矿、煤化工企业等。
三、责任部门1.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解释和管理。
2. 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并对瓦斯超限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瓦斯超限预防措施1. 严格执行瓦斯监测规程,定期对作业区域进行瓦斯浓度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对作业人员进行瓦斯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其防范瓦斯超限事故的能力。
3. 加强对作业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瓦斯超限的可能性。
4. 制定瓦斯超限应急预案,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五、瓦斯超限的处理1. 一旦监测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工作人员,并报告负责人。
2. 迅速开展应急处理,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稳定事态。
3. 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调查并制定事故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4. 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证瓦斯超限事故不重复发生。
六、制度监督与评估1. 公司安全部门定期对各生产单位的瓦斯超限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情况进行记录。
2. 每季度进行瓦斯超限工作总结,制定改进措施,并进行落实。
3. 对瓦斯超限工作进行考核,对责任人员进行奖惩和评定,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或相关问题,按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及各生产单位负责对本制度进行宣传,确保全员知晓并严格执行。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及各生产单位负责定期对本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保证制度的实效性和适用性。
以上为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广大职工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共同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瓦斯超限汇报处理制度
瓦斯超限汇报处理制度第一节总则为加强瓦斯超限事故的统一管理、规范报告程序、及时处理问题、有效预防瓦斯超限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瓦斯超限事故的报告、处理、整改等工作,包括矿山、煤矿、油气工程等各类工矿企业。
第三节瓦斯超限汇报制度1、瓦斯超限报告的要求在发现瓦斯超限情况时,相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瓦斯浓度和含量、影响范围等情况,并配合主管部门现场检查。
2、瓦斯超限的处理一旦发生瓦斯超限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具体处理步骤为:(1)立即停止相关工作,疏散人员到安全地带。
(2)对污染区域进行封闭和隔离,防止瓦斯泄漏扩散。
(3)联系专业人员和相关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处理。
(4)对导致瓦斯超限的原因进行调查,制定整改措施。
3、瓦斯超限事故的整改责任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对已有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整改计划执行。
在整改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确保设施完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溯和评估责任单位要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追溯分析,总结教训,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同时,要进行事故的评估,对事故处理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完善瓦斯超限汇报处理制度。
第四节保密条款责任单位在报告瓦斯超限事故时,要注意保护事故的隐私性,确保信息的安全。
对于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一切信息、文件,均要进行保密处理,禁止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五节监督检查为确保瓦斯超限汇报处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督促。
第六节处罚规定对于违反瓦斯超限汇报处理制度的责任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措施。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追责,确保相关责任人员受到惩罚。
煤矿瓦斯超限处置制度
煤矿瓦斯超限处置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瓦斯超限的处理及操作程序,控制瓦斯超限,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瓦斯事故,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矿级领导和部门瓦斯超限治理的职责(一)矿长职责对瓦斯超限负总责,负责瓦斯超限治理工作的人、财、物的总平衡。
(二)矿总工和副矿长职责总工程师负责瓦斯超限技术防范措施制定和执行;生产副矿长负责瓦斯超限治理措施的执行;机电副矿长负责供电系统的稳定、可靠及瓦斯泵、抽风机的正常运行;安全副矿长负责对瓦斯超限治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生产各部门瓦斯超限防范职责1.通风科:对矿井通风系统、采区分区通风、各用风地点风量配备、主要通风设施维护和防突措施编制负设计、施工负技术和管理责任;2.抽采科:对矿井抽采设计、抽采系统布置、抽采不出现“空白带”、瓦斯抽采达标、抽采钻孔施工时使用防瓦斯超限装置等负技术和管理负责任。
3.生产科:安排、组织生产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需要,为瓦斯治理工作创造条件,对抽采巷道、钻场设计满足抽采技术规定要求、采煤工作面引排系统畅通负技术和管理责任。
4.自动化办公室:按规定安装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和按期进行调校,及时处理各类监测故障,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稳定、可靠,对监测故障造成的瓦斯误超限负技术和管理责任。
5.机运科:对矿井供电系统稳定、可靠及瓦斯泵、抽风机的正常运行,对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局扇自动切换、运输过程中损坏通风设施等负技术和管理责任。
6.安监科:监督瓦斯超限治理各种措施严格执行,发现瓦斯超限后及时组织追查、分析、处理,对瓦斯超限考核及瓦斯超限防范技术措施落实负监督责任。
7.地测科:为矿井采掘生产提供地质预报;物探发现异常督促安排执行钻探、钎探措施;对较大影响的断层构造、裂隙、岩溶等地质因素可能造成的瓦斯异常涌出及时预报。
8.调度室:监控井下瓦斯情况,发生超限及时按规定汇报并传达领导指令,对矿制定的瓦斯超限治理措施及时下达到执行部门和执行情况信息反馈负管理责任。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引言矿井是重要的资源开发平台,其中煤矿使用的工作面开采一般都存在瓦斯爆炸的潜在风险。
随着矿井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瓦斯超限现象越来越普遍,它不仅严重威胁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且对设备、环境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因此,针对瓦斯超限问题,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制定和实施瓦斯超限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瓦斯浓度超限,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上保障了矿井工作面生产的安全和正常进行。
同时,对于维护矿井作业面生产秩序、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改善劳动环境、提高劳动保障水平等方面也具有深远意义。
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下面,将从管理范围、管理目标、管理方案等方面,阐述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管理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工作面瓦斯浓度监测及超限管理方面。
监督检查部门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管理目标制定本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瓦斯超限管理职责,并规范瓦斯监测、报警、管理程序。
此外,本管理制度的目标还包括:1.规范矿井工作面瓦斯浓度的管理,降低安全风险,提高安全性;2.制订和实施科学的瓦斯监测策略,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3.建立和完善瓦斯安全预警机制,提高安全预警能力和效率。
管理方案1.瓦斯超限监测煤矿工作面必须安装瓦斯浓度监测设备,并按国家标准进行校准,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监测设备必须保持完好,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针对瓦斯超限问题,必须实行24小时连续监测,并能自动报警。
一旦发现瓦斯浓度异常,必须立即通知安全技术人员或生产人员进行处理。
2. 瓦斯超限处理一旦监测到瓦斯浓度超限,必须立即对相关工作进行停止处理,并通知负责人进行反应处理。
此外,针对瓦斯爆炸事件进行应急演练和预案制定,确保做到严密防范,适时应对。
3. 瓦斯超限整改发生瓦斯浓度超限事件后,必须对其原因进行彻底分析和排查,进行必要的整改工作。
针对超限事件,必须制定整改方案,由负责人、技术人员、工会代表等相关人员参与确定。
煤矿瓦斯超限追查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超限追查管理制度一、瓦斯治理管理职责划分(一)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对瓦斯治理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安排使用人力、物力和资金。
(二)通风助理对瓦斯治理工作直接负责,负责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的实施。
负责处理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主管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职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负责安排瓦斯治理工程所需时间和空间,平衡、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责任划分(一)综采工作面连续2小时非作业情况下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由总工程师和通风助理负责采取增加风量等措施,将回风流瓦斯浓度降至0.5%以下,综采队方能进行生产作业。
综采队施工作业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由生产矿长、生计科长、综采队长负全部责任。
(二)掘进工作面连续2小时非作业情况下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由总工程师和通风助理负责采取增加风量等措施,把回风流瓦斯浓度降至0.5%以下,掘进队方能进行生产作业。
掘进队施工作业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由分管矿长、生计科长、掘进队长负全部责任。
(三)因供电管理、设备故障、爆破作业等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由分管领导、业务科室科长和责任单位队长负全部责任。
(四)因风量不足等导致瓦斯超限的由通风助理、通风科长负全部责任。
三、瓦斯超限汇报程序(一)瓦斯检查员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调度室、通风科汇报。
(二)安全员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调度室、通风科汇报。
(三)佩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调度室汇报。
(四)调度室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或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将掌握的瓦斯超限情况向安全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和当天值班领导详细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一、矿井瓦斯管理(一)通风区每月编制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检查地点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规定。
(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比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面都必须设专人、专头随时检查瓦斯。
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监控室落实人员24小时值班,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矿井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矿井必须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
(五)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六)机车进入回风区域必须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二、瓦斯超限处理(一)井下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作业,必须严肃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瓦斯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二)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若发生临时停风或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停风区域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三)井下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不得有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以上,体积达0.5m3以上),若发现瓦斯积聚必须进行追查处理;井下工作面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一经发现,必须作为事故认真追查当班瓦检员和施工队(组)的责任,严肃处理。
(四)井下发现瓦斯积聚或超限,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当班处理不完,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瓦斯管理是煤矿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有利于责任的落实和提升防范事故能力。
井下作业场所一旦发现瓦斯超限,现场任何人必须做到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而后汇报矿调度室。
为落实瓦斯管理责任,制定如下规定。
一、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其它地点出现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积聚时,瓦斯检查员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值班员。
二、监测调度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情况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值班员。
三、矿调度室值班员接到汇报后,立即启动停产撤人程序,并汇报调度值班领导。
四、通风科值班领导、矿调度值班领导根据瓦斯超限情况组织处理,并分别汇报矿总工程师、矿长。
五、汇报、记录内容规定
1、接受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
2、瓦斯检查员汇报内容包括: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等。
3、矿调度室值班员接受瓦斯检查员、监测值班员汇报记录: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向上汇报及领导安排记录:汇报时间、接受汇报人、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治理措施、谁制定的措施、谁下达措施执行命令、
谁在现场指挥、瓦斯治理结果、谁下达恢复供电和复产命令等。
4、监测值班员记录包括:超限传感器编号、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断电时间、复电时间、超限时长等。
六、瓦斯超限逐级汇报程序:
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矿调度室,矿调度值班员应汇报矿调度值班领导。
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瓦斯超限事故频发,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
为了有效应对瓦斯超限事故,减少损失,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的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探讨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期推动瓦斯超限事故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一、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的概述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是指为了防范和应对瓦斯超限事故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措施和流程。
其主要目的是在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人员、设备和资源,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保障现场安全。
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公司规范生产经营、维护生产秩序、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二、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的内容1、责任分工:明确瓦斯超限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岗位责任等,确保各级责任主体的责任明确、分工清晰。
2、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应急预案,明确瓦斯超限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措施和流程,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迅速、有效地应对事故。
3、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瓦斯超限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协作能力。
4、设备设施:配备符合标准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装备,保障现场救援需求,提高事故应对效率。
5、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员工瓦斯超限应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员工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正确反应。
6、信息报送:建立健全瓦斯超限信息报送机制,确保信息透明、及时、准确,加强信息共享和传递,为应急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7、事故调查:建立事故调查机制,对发生的瓦斯超限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三、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加强领导指导: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工作,倡导“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履行领导责任,为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有力支持。
2、加强组织领导:公司应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明确领导机构和人员,统一领导、协调推动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工作,强化组织协作和责任落实。
生产基建矿井瓦斯超限、误报警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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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瓦斯超限认定及管理办法
华瑞能源[2020]第0016号签发人:瓦斯超限认定及管理办法公司所属各矿、各部门:为提高公司的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来处理,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最大限度的降低瓦斯超限次数,规范公司的瓦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适用公司所属煤矿生产过程中或因无计划停风、停电、操作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处理。
二、瓦斯超限处理机构公司成立以公司总工程师为组长,通防部、安全部为成员的瓦斯超限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由通防部牵头;矿成立以矿总工程师为组长的瓦斯超限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由矿通防科牵头,并明确领导小组成员瓦斯超限处理、追查职责。
三、瓦斯超限分级追查1、瓦斯浓度在0.8%-1%之间,由矿通防副总组织并主持分析追查,当班区队长、生产技术员、安全员、瓦检员、监控室值班员及维修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2天内将分析处理结果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矿安监部门按处理意见落实处罚。
2、瓦斯浓度在1%-2%之间,由矿通防副总组织,矿总工程师主持分析追查,当班区队长、生产技术、机电、地测副总、安全员、瓦检员及监控室值班员和维修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2天内将分析处理结果报矿里,矿安监部门按处理意见落实处罚。
3、瓦斯浓度在2%-3%之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矿长、矿总工程师主持分析追查,生产、机电、安全副矿长、生产技术、机电、地测副总、监控室值班员及维修人员及当班区队长、安全员、瓦检员等相关人员参加,2天内将分析处理结果报公司通防部,公司安监部门按通防部处理意见落实处罚。
4、发生瓦斯浓度在3%以上,由公司通防部门组织追查、处理。
瓦斯超限矿矿长、矿总工程师、矿通风副总等相关人员配合公司分析追查,公司安监部门按通防部处理意见落实处罚。
5、各矿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结果,应在瓦斯超限后24小时内上报公司调度室和通防部。
6、井下所有地点瓦斯浓度超限必须汇报、登记、查询、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追查。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瓦斯防治管理工作,防止瓦斯超限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井下各作业区域有下列情况时,必须采取断电撤人措施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0.8%时。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超过1.2%时。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超过1.6%时,附近20m内必须撤出人员。
5、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
6、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以及有其他临时停风或无风的区域时。
7、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发现瓦斯大量涌出或其他异常情况时。
8、专用排瓦斯巷在进行巷道维修工作及其它作业,甲烷浓度超过0.8%时。
9、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0.4%时,且其他有害气体浓度不符合规程第135条的规定时。
10、排放瓦斯前,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巷道。
11、主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运转时。
二、瓦斯超限后的工作流程及各相关人员的职责(一)工作流程1、瓦斯超限后,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汇报调度指挥中心;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同时汇报矿长、值班矿长、通风矿长以及调度指挥中心。
2、带班领导首先通知跟班电钳工切断超限区域所有电气设备电源。
3、所有现场人员必须服从命令,统一指挥,不得慌乱,更不能盲目进行处理。
4、值班领导接到汇报后,立即与矿级领导协商沟通,决策采取撤人措施,并制定方案,同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5、现场领导接到撤人指令后,要有序安排撤人,并由带班长、安检员、瓦检员清点人数,确保全部撤离现场。
6、撤人时必须保证所有人员全部撤离到全风压供风的新鲜风流区域,撤退后的人员必须原地集中待命,不得随意跑动。
7、人员全部撤出后,由现场领导负责,查找超限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瓦斯治理与排放工作。
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榆树岭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一、瓦斯超限报告处理制度凡出现瓦斯传感器报警,无论是瓦斯超限还是误报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制度进行处理:(一)当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瓦斯超限,即瓦斯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时,工作地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由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组织,将人员撤出工作地点到新鲜风流中,同时安排机电工依次对各设备的开关停电打闭锁,直到配电点馈电位置,切断工作面电源,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本队值班队长汇报。
并派人在通往超限区域的所有入口处设立警戒,防止其他人员进入超限区域。
警戒区内,在未查明瓦斯超限报警的原因、瓦斯超限未得到处理前,除瓦检员、现场跟班队长、班组长外,其他人员未经调度室允许严禁入内。
(二)地面监控系统发出瓦斯报警信息后,中心站值班监测工必须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三)值班调度员报告后,必须立即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并通知通防科安排专职瓦检员赶赴现场查明原因,同时通知井下施工单位做好组织撤人、断电工作,通防科做好处理瓦斯超限的准备工作。
(四)发生瓦斯超限报警后,报警区域现场跟班队长、班组长必须协助安全科专职瓦检员共同查明瓦斯超限原因。
(五)瓦检员到达瓦斯报警超限地区后,应对瓦斯报警超限地区进行全面瓦斯检查,在查明瓦斯的具体情况和报警原因后,及时向矿调度室,请示现场处理方案。
瓦斯超限报警现场处理方案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六)值班调度员向井上下各单位传达瓦斯超限报警现场处理方案,井下施工地区由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组织现场人员按照矿调度室的指示统一行动,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指挥。
(七)瓦斯超限处理结束后,恢复送电前必须由瓦检员对瓦斯超限区域及局部通风机开关附近10m内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符合送电条件后向变电所及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变电所确认后方可送电。
变电所未接到调度室的送电通知前,不准擅自向停电区域送电。
(八)接受汇报和向上级汇报瓦斯超限时,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瓦斯超限记录应包括:瓦斯超限起止时间、超限地点、超限浓度、治理措施、现场指挥人、处理结果等。
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
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文)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瓦斯治理相关政策,强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根据目前的瓦斯治理现状,特制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暂行),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一)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下列情况属瓦斯超限:1。
煤与瓦斯突出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瓦斯浓度≥0.5%时;2。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浓度≥0.5%时;3。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0。
75%时;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1.0%时;5。
井下抽放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瓦斯浓度≥1。
0%时;6。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1.0%时;7。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1。
0%或二氧化碳浓度≥1。
5%时;8。
打钻地点回风侧5m内瓦斯浓度≥1。
5%时;9.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1。
5%时;10。
停风巷道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1。
5%时;11。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
5m3的空间内瓦斯浓度≥2%时;12。
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2。
5%时.(二)瓦斯超限次数的界定一次停电、停风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一处瓦斯源涌出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同一地点因同一事故短期内多次瓦斯超限按一次超限统计。
(三)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在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瓦斯超限按有计划瓦斯超限进行认定,但是安全技术措施或计划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提前报上一级公司调度室、监控中心.下列情况属有计划瓦斯超限:1。
在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计划的进行检修局部通风机,矿井停电停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期间的瓦斯超限;2.井下采取水力压裂、水力冲孔、松动爆破等防突技术措施时;3.在采取防喷措施情况下,施工抽放钻孔期间出现的瓦斯超限;4。
瓦斯超限管理办法
瓦斯超限异常分析制度一、瓦斯误报警、预警、超限事故的界定(一)瓦斯误报警的界定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误报警的两种情形:1、技术缺陷出现的误报警:(1)系统电源故障使甲烷传感器处于时好时坏状态,传输某一种频率信号,出现报警;(2)电桥电阻无故断开,出现报警;(3)转换电路运行当中无故损坏,出现报警;(4)甲烷传感器的航空插头长时间使用后松动,风吹震动频率400-1000赫兹时,出现报警;(5)系统采集甲烷传感器刚通电时的瓦斯显示值,出现报警;(6)主传输线路接线盒接触不好,震动出现瓦斯值频率,出现报警;(7)当线路受到干扰的频率或次频率为400~1000赫兹之间时,出现报警;(8)瓦斯传感器距煤墙小于200mm。
2、凡出现下列情况为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1)检修线路时,接线震动频率与瓦斯值频率相同,出现报警。
(2)甲烷传感器受热蒸汽影响,出现报警。
(3)甲烷传感器进水,出现报警。
(4)甲烷传感器受到摔、碰等强烈震动后,出现报警。
(5)采用物品包裹甲烷传感器致使其透气性不好,出现报警。
(6)松香水等碳氢物质浓度超标,出现报警。
(二)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按瓦斯超限统计:1、采掘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1.0%;2、采区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1.0%;3、被串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0.5%;4、打钻钻孔施工点回风侧5m内瓦斯浓度≥1.0%;5、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0.75%;6、移动抽采泵站排放口在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下风侧30m处瓦斯浓度≥1.0%;移动抽采泵排放口在总回风道或一翼回风巷的,下风侧30m处瓦斯浓度≥0.75%;7、有计划地排放瓦斯,第一汇风点下风侧10m处瓦斯浓度≥1.5%;8、其他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范围。
(三)瓦斯预警浓度的界定凡上述规定的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浓度大于等于0.7%小于1%在此范围内的均属于瓦斯预警。
2024年瓦斯超限管理制度(5篇)
2024年瓦斯超限管理制度(5篇)目录第1篇瓦斯超限采取安全技术管理措施第2篇矿业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第3篇监控系统执行瓦斯超限断电特别管理规定第4篇瓦斯超限采取安全技术管理措施第5篇加强瓦斯管理防止瓦斯超限主要措施瓦斯超限采取安全技术管理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工作方针,达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目标,把瓦斯治理工作当作安全工作的重点来抓,为进一步加强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防止因工作面瓦斯超限所采取的处理方法不当而造成通风瓦斯事故,制定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一、瓦斯管理1、矿井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行时,必须制定通风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2、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时,机电科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
3、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4、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当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制定利用主要通风机进行瓦斯排放的安全措施。
5、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7、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8、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9、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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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异常分析制度一、瓦斯误报警、预警、超限事故的界定(一)瓦斯误报警的界定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误报警的两种情形:1、技术缺陷出现的误报警:(1)系统电源故障使甲烷传感器处于时好时坏状态,传输某一种频率信号,出现报警;(2)电桥电阻无故断开,出现报警;(3)转换电路运行当中无故损坏,出现报警;(4)甲烷传感器的航空插头长时间使用后松动,风吹震动频率400-1000赫兹时,出现报警;(5)系统采集甲烷传感器刚通电时的瓦斯显示值,出现报警;(6)主传输线路接线盒接触不好,震动出现瓦斯值频率,出现报警;(7)当线路受到干扰的频率或次频率为400~1000赫兹之间时,出现报警;(8)瓦斯传感器距煤墙小于200mm。
2、凡出现下列情况为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1)检修线路时,接线震动频率与瓦斯值频率相同,出现报警。
(2)甲烷传感器受热蒸汽影响,出现报警。
(3)甲烷传感器进水,出现报警。
(4)甲烷传感器受到摔、碰等强烈震动后,出现报警。
(5)采用物品包裹甲烷传感器致使其透气性不好,出现报警。
(6)松香水等碳氢物质浓度超标,出现报警。
(二)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按瓦斯超限统计:1、采掘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1.0%;2、采区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1.0%;3、被串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0.5%;4、打钻钻孔施工点回风侧5m内瓦斯浓度≥1.0%;5、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0.75%;6、移动抽采泵站排放口在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下风侧30m处瓦斯浓度≥1.0%;移动抽采泵排放口在总回风道或一翼回风巷的,下风侧30m处瓦斯浓度≥0.75%;7、有计划地排放瓦斯,第一汇风点下风侧10m处瓦斯浓度≥1.5%;8、其他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范围。
(三)瓦斯预警浓度的界定凡上述规定的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浓度大于等于0.7%小于1%在此范围内的均属于瓦斯预警。
(四)瓦斯预警、超限次数的界定。
1、一次停电、停风造成多处预警、超限的按一次预警、超限;一处瓦斯涌出源造成多处预警、超限的按一次预警、超限;同一地点多次瓦斯预警、超限的要分别进行统计。
2、因监控系统技术缺陷原因或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误报警,不作为瓦斯超限统计。
但必须查明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查处理。
二、瓦斯预警、超限汇报程序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监控系统出现瓦斯预警、超限报警等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中心,矿调度中心在接到监控值班人员汇报后,若发生超限的必须立即通知井下停止超限地点及影响区域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安排现场跟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落实瓦斯超限情况,同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及相关单位汇报,并向鑫龙公司调度室汇报;若发生预警的必须立即通知井下现场跟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落实瓦斯预警情况,同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相关单位汇报,并向鑫龙公司调度室汇报。
监控中心、调度室值班人员应作好记录,汇报及处理程序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当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和采区回风巷瓦斯预警(瓦斯浓度大于等于0.7%小于1%时),调度中心必须立即通知井下现场跟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落实瓦斯预警情况,同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通防部、安全监察部、通风区、主管部室(预警原因涉及到的部门)汇报,并向鑫龙公司调度室汇报。
通防部在接到预警汇报后,要立即落实预警原因,并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查明原因,属人为原因的要进行追究。
参加分析会人员:通防部、主管部室及相关单位人员。
(二)当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和采区回风巷瓦斯超限报警(瓦斯浓度大于等于1%小于3%时)或采掘工作面进风巷内瓦斯超限报警(浓度达到0.5%时),矿调度中心必须立即通知井下停止超限地点及影响区域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安排现场跟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落实瓦斯超限情况,同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及通防部、安全监察部、通风区、主管部室(超限原因涉及到的部门)汇报,并向鑫龙公司调度室汇报。
通防部在接到超限汇报后,要立即落实超限原因,并组织安全监察部、主管部室及相关单位到现场查明原因,升井后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经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鑫龙公司调度。
参加分析会人员: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值班矿领导、通防部、安全监察部、主管部室及相关单位人员。
(三)当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和采区回风巷瓦斯超限报警(瓦斯浓度大于等于3%时),矿调度中心必须立即通知井下停止超限地点及影响区域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安排现场跟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落实瓦斯超限情况,同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矿长及通防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通风区汇报,并向鑫龙公司调度室汇报。
通防部在接到超限汇报后,要立即落实超限原因,并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通风区到现场查明原因,升井后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经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鑫龙公司调度。
参加分析会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值班矿领导、通防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及相关单位人员。
(四)当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超限报警浓度达到0.75%时,矿调度中心必须立即通知井下所有影响区域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同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矿长及通防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通风区汇报,并向鑫龙公司调度室汇报。
通防部在接到超限汇报后,要立即落实超限原因,并按照矿领导指示组织相关单位到现场查明原因,升井后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经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鑫龙公司调度。
参加分析会人员: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值班矿领导、通防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及相关单位人员。
三、瓦斯超限应急处理办法(一)各职能部室及采掘区队领导必须重视瓦斯管理,加强对职工的瓦斯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尤其是现场跟班队长、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监控值班人员和调度员瓦斯意识教育,提高处理瓦斯超限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各单位在接到调度电话后,必须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及有关人员到矿调度现场指挥处理,需要下井处理的必须立即下井。
(三)凡发生瓦斯超限的,监控值班人员要立即对发生瓦斯超限报警地点的传感器数值进行对比、分析,并联系井下现场瓦斯检查员进行确认,如果是瓦斯传感器故障出现的误报警(非瓦斯超限),调度中心必须通知通风区联系井下监测维修工前去处理,监测维修工接到电话后,必须立即前往故障地点进行现场处理,监控维修工到达故障地点后立即向调度电话汇报,故障地点所在区队的机电工必须配合监控维修工进行现场处理。
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必须在8小时内将故障传感器更换完毕。
四、瓦斯报警、误报警、超限分析处理(一)凡发生瓦斯报警、误报警、超限的,必须由总工程师牵头,通防部组织进行追查处理,并将原因分析、处理结果、防范措施报鑫龙公司通防部、调度室备案,追查必须有记录、有处理结果,并必须在瓦斯超限8小时内追查清楚并上报。
(二)处罚规定1、凡发生瓦斯超限的,瓦斯超限在1%以上(含1%)1.5%以下的(不含1.5%),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给予跟班队长免职处分,并罚款1000元;对队长、支书各罚款2000元、并给予降职三个月处分;对瓦检员罚款300元;对安监员罚款300元;对通风防突部经理、分管副经理各罚款500元。
2、凡发生瓦斯超限的,瓦斯超限在1.5%以上(含1.5)3%以下的(含3%),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给予跟班队长免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给予队长、支书降职半年处分,并各罚款2000元;对瓦检员罚款500元;对安监员、包保领导各罚款500元;对通风防突部经理、分管副经理各罚款500元;对安全监察部经理、分管副经理各罚款300元。
3、凡发生瓦斯超限的,瓦斯超限在3%以上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给予跟班队长免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给予队长、支书降职一年处分,并各罚款5000元;对瓦检员罚款1000元,对安监员、包保领导罚款500元;对通风防突部经理、分管副经理各罚款1000元;对安全监察部经理、分管副经理各罚款500元。
4、因其他专业原因(机电运输、顶板等)造成瓦斯超限的,对业务主管责任部室经理和分管副经理的罚款按对应条款通防部正副经理的罚款数执行;对通风防突部、安全监察部正副经理的罚款在上述1、2、3项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减半执行。
5、造成瓦斯误超限的,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室比照以上条款降一个级别执行,最低级别的,减半执行。
6、造成瓦斯超限后上级追究的,以上级处理为准,但是不能低于本制度处罚标准。
7、凡发生瓦斯升高的(瓦斯浓度超过0.5%,0.6%以下),对责任区队队长、支书各处以50元罚款;责任区队当班跟班队长处以100元罚款;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当班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处以50元罚款;瓦斯浓度超过0.6%(0.7%以下)对责任区队队长、支书各处以200元罚款;责任区队当班跟班队长处以500元罚款;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当班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处以100元罚款;8、凡发生瓦斯报警的(瓦斯浓度超过0.7%),对责任区队队长、支书各处以500元罚款;责任区队当班跟班队长处以1000元罚款;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当班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处以200元罚款;凡发生瓦斯报警的(瓦斯浓度超过0.8%,1.0以下),对责任区队队长、支书各处以1000元罚款;责任区队当班跟班队长处以1000元罚款,并降职三个月;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当班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处以300元罚款9、凡因人为原因发生误报警的,对责任区队队长、支书各处以500元罚款;责任区队当班跟班队长处以500元罚款;当班班组长处以300元罚款;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
因系统自身原因(技术缺陷)发生的误报警的,通风区必须进行原因分析,并限期联系厂家进行处理。
10、井下打钻地区(含抽放孔和地质孔)发生喷孔:凡发生瓦斯报警的(瓦斯浓度超过0.7%),对责任区队队长、支书各处以200元罚款;责任区队当班跟班队长处以300元罚款;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当班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处以100元罚款;瓦斯报警浓度超过0.8%,对责任区队队长、支书各处以300元罚款;责任区队当班跟班队长处以500元罚款,;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当班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处以100元罚款;瓦斯报警浓度超过1.0%(小于1.5%),对责任区队队长、支书各处以1000元罚款;责任区队当班跟班队长处以2000元罚款,并降职三个月;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当班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处以300元罚款;9、监控中心必须对瓦斯浓度超过0.5%的地区进行分析统计,通防部每天对该项内容进行检查落实,凡发现采掘地区出现瓦斯浓度超过0.7%不采取措施的,对责任区队当班跟班队长处以500元罚款,当班班组长处以3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