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4年修正本)

合集下载

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是中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之一。

它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杭州市重要的创新创业基地。

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秉承着“促进创新、加快发展”的宗旨,建设了一个集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研发、高新技术服务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于一体的综合性高新技术开发区。

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90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数字经济、互联网、人工智能、生命科学等多个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它专注于培育和引进高科技企业,为企业的成长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在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可以享受到独特的政策优惠,包括税收减免、人才引进和科研创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不仅有丰富的科研资源和人才储备,还拥有完善的产业链条和创新生态系统。

高新技术开发区依托于浙江大学等一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与各类研究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形成了产学研一体化的创新模式。

通过产学研的深度合作,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的产业应用,并推动创新的发展。

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聚焦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如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等。

这些领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空间,对推动当地经济的转型升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高新技术开发区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吸引了大量高素质人才和创新团队,形成了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科技企业和创新型产业集群。

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还注重人才引进和培养,致力于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创新型人才队伍。

通过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培训班和高层次人才项目,吸引和培养了一批优秀的创新创业人才。

高新技术开发区还建立了一系列人才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人才招聘、技能培训、人才住房等一系列服务。

这些措施为高新技术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除了注重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外,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还致力于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服务体系。

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政府秉承“服务、服务、再服务”的理念,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技术进出口与国际合作【发文字号】杭政[2004]11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0.21【实施日期】2004.10.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工业兴市”战略,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我市企业技术创新步伐,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1、对企业中优秀的科技进步项目和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给予奖励。

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由市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并分别颁发5万元、2万元、0.5万元奖金。

获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每人30万元奖金。

每年评选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秀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分别颁发3万元、1万元、0.5万元奖金。

2、科技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再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其与该投资额相应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由财政在次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3、对高新技术企业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市有关部门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优先作为人才重点培养对象,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对符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企业特殊贡献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3号)要求的企业特殊贡献人才在杭州市区购置商品住宅或购买汽车,且每年对财政所作贡献在1万元以上,按每年对财政所作贡献额的50%予以资助,资助款以1处商品住宅或1辆汽车的购置金额为限。

2004年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情况(精)

2004年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情况(精)

2004年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情况浙江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2005年3月30日)一、2004年浙江高技术产业总体情况2004年,浙江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大力推进高技术产业化,积极利用高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高技术产业继续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的良好态势。

全省完成高技术产业总产值1413亿元,增长24.7%;工业销售产值1403亿元,增长28.1%;高技术产业增加值340亿元,增长30.0%;利润总额86.5亿元,增长74.5%;出口交货值487亿元,增长58.3%。

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3%,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

高技术产业增加值从1995年的全国第九到上升到2004年的全国第五,高技术产业已经成为浙江重要的先导性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从高技术产业各行业比重看(图1、表一),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一枝独秀,全年实现销售收入829亿元,比重高达60.8%。

医药制造业居第二,全年实现销售收入324亿元,比重为22.4%。

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销售收入从上年的48亿元猛增到119亿元,进入全国第9位,在全省高技术产业的占比也从上年的 4.3%大幅度提升到2004年的8.2%,居第三。

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114亿元,列第四,占比从上年的8.6%下降到7.9%。

信息化学品制造业实现了快速增长,全年完成销售收入9亿元,占全省高技术产业的比重为0.6%。

图1:浙江高技术产业各行业比重图表1:浙江高技术产业各分行业占比情况二、2004年浙江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基本特点(一)总量继续保持高速增长2004年浙江高技术产业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全省高技术产业总产值达到1413亿元,比上年增长24.7%。

高技术产业增加值从1995年的48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340亿元(图2),年均增长24.3%,其中2004年比上年增长30.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附件1: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落实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教强区战略,规范区级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市政府《杭州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二条中心申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应在开发区内注册并纳税,且具有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二)企业在区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其主导产品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三)企业当年度销售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

(四)企业重视科技投入,研究开发经费来源有保障,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所需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2亿元(含1亿元)的,中心可支配的年科研开发费投入占企业上一年度年销售额比例达到4%以上;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5亿元(含2亿元)的,中心可支配的年科研开发费投入占企业上一年度年销售额比例达到3%以上;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中心可支配的年科研开发费投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

(五)中心内部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

企业领导重视中心工作,具有较强创新意识,能为企业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条件。

(六)中心具有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较强的技术研究开发能力,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且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技术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七)中心配有固定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第三条中心的申请程序如下:(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开发区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

任前公示通告 - 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任前公示通告 - 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任前公示通告(2011)第3号区竞争性选拔区管副职领导干部工作,经过推荐报名、资格审查、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经区委常委会票决,俞福根等11名同志拟提拔使用。

根据《中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滨江区委)关于对拟提拔或转任重要岗位的区管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度的通知》精神,现予以公示,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书面、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科反映。

单位反映问题的,须盖公章;个人反映问题的,要署上真实姓名,以便联系,调查核实。

2、反映情况、举报问题要实事求是,反对借机诽谤和诬告。

3、本公示期限为7天,从5月20日起至5月26日止。

4、公示受理部门: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科,邮编310051;受理电话:87702275;联系邮箱:hzbjgbjd@。

中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组织部中共杭州市滨江区委组织部2011年5月20日公示对象基本情况俞福根,现任区纪(工)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拟任区纪(工)委(监察局)驻建设口纪检组组长,区建设局党组成员。

男,1977年2月出生,浙江杭州人,在职大学学历,1997年8月参加工作,200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任区公安分局高新派出所副所长、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等职。

邵臻,现任区审计局办公室主任。

拟任区纪(工)委(监察局)驻国资口纪检组组长,区财政局党组成员。

男,1972年5月出生,浙江余姚人,在职大学学历,1992年8月参加工作,1997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任浙江地矿建设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区基本建设审计中心主任,区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科科长等职。

俞卫平,现任区党委政法委(司法局)办公室主任(政治处副主任、执法监督室主任)。

拟任区党委政法委委员、区综治办副主任。

男,1972年7月出生,浙江杭州人,在职大专学历,1992年8月参加工作,2000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杭政办函[2009]184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8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为推动杭州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发挥在改革创新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8〕2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综合配套改革项目实施计划(2008-2009年)〉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198号)精神,特制订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阶段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勇于创新,着力消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争取到2012年,率先基本建立充满活力的创新创业体制、公平有序的社会管理体制、科学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创新能力强、城市功能新、生活品质高”的全国一流创新型和谐社会示范区,为杭州改革发展积累经验。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9年)为重点突破阶段;第二阶段(2010-2011年)为全面推进阶段;第三阶段(2012年)为完善提高阶段。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改革促进科学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等四单位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等四单位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等四单位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8.18•【字号】浙政发[1995]150号•【施行日期】199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等四单位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5〕1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科委、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为了扶持、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根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参照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结合我省实际,对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外的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包括各类信息处理硬件、软件、通信技术及装备)。

(二)光电子技术及其产品(包括光电器件、装备及应用系统、光机电一体化产品)。

(三)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四)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技术、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环保新技术及其产品。

(七)海洋工程及其新产品。

(八)高新精细化工及新医药产品(包括新医疗器械)。

(九)改造传统产业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省实际进行补充、修订。

二、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一)必须是从事本意见范围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7.06.06•【字号】市委[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9号2007年6月6日)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先导产业。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市发挥比较优势、提升核心竞争力、引领未来发展的战略选择。

为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形成点面联动、上下结合、优势互补、竞相发展的新格局,实现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二次腾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1、战略意义。

自2000年我市实施“一号工程”、建设“天堂硅谷”以来,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取得了突破性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优势领域初步形成、集聚效应逐渐显现。

但与此同时,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也存在着区域分XXX行业发展不平衡、企业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不足、政策推动力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

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的跨越式发展,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创新驱动、保持工业经济在全省“一高一领先”地位的重要途径,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升级、促进市域统筹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内在要求。

全市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创造良好环境,强势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标,坚持“制度重于技术,环境重于政策”和“以民营企业为主、中小企业为主、自主创新为主”的发展理念,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点”的发展向13个区县(市)“面”的拓展转变、由“杭州制造”向“杭州创造”转变、由政府引导型向政府主导型转变,进一步强化全省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成果交易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产品出口基地的地位,努力成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器”和密集区,力争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进入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后工业化时期,确保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全省“一高一领先”的目标。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公布日期】1992.03.03【实施日期】1992.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1992年3月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快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加强对开发区投资的管理,保障开发区发展规划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

第三条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四条建设项目从提出到建成投产各个阶段的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即可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上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批准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三)上报和审批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文件。

经批准,进行建设前期工作,列入年度计划。

(四)上报和审批开工报告。

经批准,进行施工和生产准备。

(五)竣工验收。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在开发区内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管委会享受市级审批权限,项目实施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六条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和技工贸一条街的建设,由管委会组织审查,优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七条利用外资项目,按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开发区发展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九条开发区内非高新技术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使用土地,以及非高新技术企业单位迁入开发区,必须事先征求管委会意见,对不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的项目,管委会有权予以否决。

第十条开发区内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拟订,由各有关部门优先列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开发区可对外实行土地有偿出让,由派驻管委会的职能部门审核报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开发区内的土地征用,凡耕地五亩、非耕地二十亩以内的,授权管委会审批;超过上述数额的,按规定报批。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介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介

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情况简介一、概况和发展历程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于1990年3月,199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高新区。

滨江区1996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2002年6月,杭州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高新区和滨江区管理体制,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全交叉兼职,既按开发区模式运作,又行使地方党委、政府职能。

管理体制调整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总规划面积85.64平方公里,其中江(钱塘江)北区块11.4平方公里,是高新技术的创新源和中小科技企业的孵化器。

江南区块73平方公里,沿钱塘江而建,与西湖隔江相望,是杭州未来的城市副中心和科技城。

辖西兴、长河和浦沿三街道,全区人口23万。

杭州高新区作为国家级高新开发区,享有国家特殊的优惠政策。

滨江区作为行政区,具备一级政府的各项职能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办事不过江,收入归滨江”的特殊政策。

两区管理体制调整后,高新区(滨江)按照“小机构、大服务”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置党政机构,将原两区叠加的37个机构精简到25个,原两区的优惠政策得到叠加。

二、发展规划(一)产业发展高新区(滨江)相继被国家各部委确认为国家通信产业园、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国家软件出口创新基地、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中国服务外包城市基地(示范区)、中国软件出口欧美工程试点基地,正逐步成为浙江省最有影响的科技创新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目前高新区(滨江)集聚了杭州市60%以上、浙江省25%左右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总数五千家左右,包括来自美、英、日、韩等32个国家的外商投资企业498家,外商总投资51亿美元。

初步形成“两强两优两新”的特色产业格局(“两强”指通信设备制造业和软件业,“两优”指集成电路设计制造业和数字电视产业,“两新”指动漫产业和网络游戏产业);2006年高新技术产业实现技工贸收入885亿元,占全区技工贸总收入的78.3%。

杭州市高新办关于印发全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高新办关于印发全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高新办关于印发全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杭高新办[2007]9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高新办关于印发全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意见的通知(杭高新办〔2007〕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10月29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体会议。

会上,市高新办作了《关于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意见》的专题发言,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意见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二ΟΟ七年十一月二日全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意见(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二ΟΟ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自去年全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工作会议后,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围绕“三位一体”的工业经济发展方针,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取得了明显进展。

有关情况及工作意见如下:一、主要工作1、统一思想认识,理清发展思路今年5月8日,市委、市政府召开推进“工业兴市”专题会议,听取了市经委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等九个专题汇报,统一思想认识,梳理工作思路。

6月7日,在全市“工业兴市”大会上,明确提出了高新技术产业“一高一领先”的目标,并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9号)。

8月13日,又召开工业经济发展专题会议,围绕实现“一高一领先”目标,对加快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行了具体部署,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和对策措施。

2、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发展目标为全面了解和把握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和发展方向,今年以来,我们会同各成员单位先后赴北京、上海、深圳等7个城市,考察学习兄弟地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成功经验和具体做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行使若干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补充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行使若干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补充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行使若干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30•【字号】杭政函[2002]125号•【施行日期】200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行使若干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补充意见(杭政函[2002]1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关于授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行使若干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补充意见》,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关于授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行使若干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补充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2002年8月22日)为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滨江区管理体制调整的重大决策,实现两区合一后管理权限的优势叠加,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同意委托滨江区行使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的批复》(杭政发(1998)97号)、《关于授权滨江区行使部分土地管理权限补充意见的批复》(杭政发(2001)96号)、《批转市土管局关于授权我市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行使若干土地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发(2001)155号)的规定,现就合并后的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区域范围内的国土资源管理职能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市政府《批转市土管局关于授权我市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行使若干土地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发(2001)155号)的适用范围由杭州高新开发区之江区块扩大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全部区域(不含高新开发区江北区块)。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4修正)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4修正)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4修正)【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4.07.30【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7.30【实施日期】1996.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6年5月24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加强应用研究并重视基础研究,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实施科教兴市战略。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科技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科技进步工作。

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共同推进本市的科技进步工作。

第五条科技工作者应遵守职业道德,大力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科技水平。

全社会都应当增强科技意识,尊重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4号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4号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正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4年4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杭州市余杭下沙地区,面积为10平方公里。

第三条开发区实行国家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管理体制。

开发区遵循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国内经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开发项目为主,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科学管理方式,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建立科技开发机构。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建设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开发区内的土地依法征用为国家所有。

开发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境内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转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开发区应当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生活条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权第七条开发区设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第四批)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第四批)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
园(第四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07
•【字号】杭政办函[2011]96号
•【施行日期】2011.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第
四批)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25号)规定,经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认定萧山浦阳高新技术产业园等4个园区为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第四批)。

附件: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第四批)名单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附件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第四批)名单
1.萧山浦阳高新技术产业园
2.临安高虹高新技术产业园
3.拱墅乐富智汇园
4.富阳银湖科创园。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4年修正本)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4年修正本)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4年修正本)(1994年7月7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1994年9月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94年9月20日施行根据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新区)的建设,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强区域的综合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苏州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调整产业结构的综合性改革的实验区,是苏州的一个新城区,是对外开放的窗口。

其主要任务:(一)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资金和人才,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二)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工业化产品,推广应用;(三)促进开发区不断培育新产业,发展大企业,推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四)吸引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开发区从事科研、技术开发,促进生产、教学、科研一体化;(五)建立符合国际惯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六)发挥开发区的辐射功能,带动全市高新技术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七)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要依照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老城区改造和老企业改造,建设现代化新城区。

开发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开发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开发区应当根据苏州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加强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创造适合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开发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在开发区合法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机构与权限第六条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苏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领导与管理开发区范围内的经济、科技和社会事业,协调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开发区的工作。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5.04.29【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04.29【实施日期】1995.04.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1994年11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高新区面积为12.64平方公里。

范围包括杭州市区西北部的主区块11.44平方公里和余杭的下沙区块1.20平方公里。

第三条高新区实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高新区应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科学管理经验和优秀人才,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第五条高新区应当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

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高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权第六条高新区按照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原则设立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编制高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制定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三)审核报批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四)负责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和技工贸一条街的规划建设管理,土地的征用、开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地产管理工作;(五)负责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税务、审计、统计、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和科技管理等工作,受托监管国有资产;(六)审批或审核报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七)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八)保障高新技术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九)协调、管理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的工作;(十)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高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订高新区内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报批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
(四)负责高新区的规划、建设、土地、房产和城市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高新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科技资源和市场需要,制定产业发展目标,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七条 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享受国家、浙江省以及杭州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三十条 网络信息经营者对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营利;
(二)利用网络公开发布或者改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三)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主体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风险投资活动。
第二十一条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进行投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侵害的;
(二)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办理而未能享有的。
第十条 高新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权益分配的制度。
第十一条 高新区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为组织和个人的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具有执业资格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依法设立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 鼓励在高新区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第四十二条 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应当服从高新区建设的统一规划。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受理规定权限范围内的有关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高新区内的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和垃圾、污水、噪声以及其他危害环境的因素进行治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不得对高新区企业进行任何行政性收费。
第三十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项目信息、中介服务信息、统计数据信息等公共信息库,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
第三十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统一规划。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
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
第九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高新区生产、复制、销售和使用盗版的软件和电子出版物。
第二十八条 鼓励高新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并予以资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者、设计者、作者和主要实施者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市政府按照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原则,设立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高新区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 高新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的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创新人才培养集聚基地。
(九)市政府授予的或者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当为在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为高新区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开行政审批事项,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孵化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科技项目的申报及初审工作。国家、省高新技术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按规定向省有关部门申报立项。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4年11月25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4年12月3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侵犯高新区内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批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牟取利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证券市场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风险投资。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应当建立和完善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人才来高新区从事咨询、科研和技术合作、投资创业和其他专业服务,并为其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保护高新区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以及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划定,并统一管理的区域。
(五)负责高新区财政、审计、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科技、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社会事务等有关工作;
(六)负责高新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等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审核报批;
(七)负责高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八)协调、管理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高新区办理税务登记,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在高新区设立人才、技术产品、技术产权以及其他生产要素市场,促进人才、技术、资本以及其他生产要素有序流动。
经认定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每年从其财政支出中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设立产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中小企业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等。
对以不改变户籍形式来高新区工作和创业的人才,经市有关部门同意,可享受本地人才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和境外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并予以资助。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出入境、购房以及子女入学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和服务,提高组织和个人形成、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高新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及招投标等建设工程管理事项均由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高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利用外资和直接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建设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审批或审核报批。
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竞业限制合同。
第三十二条 鼓励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外进行投资、融资、经营、研发和国际经济、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高新区应当按照创新、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创新和研发的中小企业都可以申请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服务和管理体系。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在信用担保、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在高新区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