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
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
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包括刑事类案件还是民事类案件还是行政类的案件都是有一个诉讼时效的,法院每天都会有非常多的案件需要处理,如果一个案件受理之后没有追诉时效,那么整个司法机构的办事效率会降低非常的多。
那么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包括刑事类案件还是民事类案件还是行政类的案件都是有一个诉讼时效的,法院每天都会有非常多的案件需要处理,如果一个案件受理之后没有追诉时效,那么整个司法机构的办事效率会降低非常的多。
那么关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一、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几年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具体解释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
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
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
【最全】行政法涉及的主要时限规定汇总(2022
行政法涉及的主要时限规定汇总(2022.9整理)行政许可法情形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曰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4款)对许可申请补正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曰起20曰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曰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曰,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42条)许可决定一般时限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曰;45曰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曰,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法第42条)统一集中联合办理时限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曰起20曰内审查完毕。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43条)下级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曰起10曰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许可法第44条)颁发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曰起S 曰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曰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曰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48条)听证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曰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法第50条)延续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曰起5曰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许可法第5S 条)检验裣测检疫备注: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曰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曰。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关键信息项:1、行政行为的类型及对应的期限规定2、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各自的期限要求3、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4、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5、期限的计算方式及起止时间6、特殊情况下期限的延长或中止情形7、违反期限规定的法律后果11 行政行为的类型及对应的期限规定11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2 行政确认: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具体期限根据不同的行政确认事项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3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裁决;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12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各自的期限要求121 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122 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2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124 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恢复生产、营业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恢复生产、营业。
12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13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131 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132 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141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行为或实施行政处罚时所规定的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时限。
期限的设定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进行探讨。
一、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为行政相对人产生、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所进行的具体行动。
行政行为的期限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期限应当合理,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行政行为的期限有以下几种形式:1. 直接的明确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明确规定了期限,例如,某个行政机关规定某项手续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这种期限明确、直观,行政相对人可以据此进行准备和回应。
2. 法定的默认期限某些行政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期限,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推定出期限,例如,行政机关对某个申请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正式答复,则可以推定为默认同意该申请。
这种默认期限的设定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和责任。
3. 合理的协商期限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约定期限。
这种形式的期限更具灵活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更加适应特定行政行为的需求。
二、行政处罚的期限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的期限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惩治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期限应当合理,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行政处罚的期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处罚决定的逾期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报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尽快开展调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则可能导致处罚无效或者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2. 执行期限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常会明确规定处罚的履行期限,即行政相对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时效是什么时候?
Kneeling to finish the path you choos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行政处罚的时效是什么时候?导读: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以及不同的危害程度而定的,法律上并未统一规定处罚的时效,对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是可以在30日内作出处罚的,如果涉及涉案严重的是可以申请延长一定的时间的。
一、行政处罚的时效是什么时候?行政处罚因为案件类型不同,处理部门不同,所以处罚的时间也不相同。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期限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而各类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也多有不同。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另外,许多类别的行政处罚也存在没有期限规定的状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行政处罚警告有时限吗?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警告有时限吗?【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处罚警告有时限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两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生活工作中,有时候有意无意的触犯了法律法规,这样的行为是坚决不提倡的,是在任何情况下不支持的,行政处罚是非常严重的,希望大家以身作则不要触犯法律法规,以下罗列了许多关于行政处罚警告有时限吗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
这六类处罚不是按照单一标准划分的,也没有穷尽性质。
这种规定的主要根据,是它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作用,便于划分不同国家机关对各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这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1、警告。
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I can make it through the rain. I can stand up once again on my ow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处罚的期限的规定如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是法制社会,法律不仅仅对公民有约束,对政府部门也同样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行政处罚有一定的执行期限,单从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来看,政府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罚,而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处罚。
那么,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请看下文。
一、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和未按决定履行处罚义务应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条文均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一般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中载明的义务。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地六个月个执结。
法律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超过执行通知上指定的时间仍然不履行,法院就开始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结案期限是多久-
The happiest seems to be those who are happy for no particular reason. They are happy only because ofhappin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行政处罚结案期限是多久?导读:我国在现阶段对行政处罚结案最短时间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国家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一般根据实际情况,根据案件情形,进行时间限制和规定。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为三个月之内。
工商局作为政府机构,有一定的执法权,其在对市场进行例行检查的时候,对违规经营的商户可以做出处罚,包括罚款、要求停业整顿等。
工商局从立案、调查到结案有一定时间限制,不会拖太久。
那么,行政处罚结案期限是多久?我们通过的这篇文章具体了解下。
一、行政处罚结案期限是多久?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单位,我国有不少,关于结案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要求,对于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
执法部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当事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受理,进行登记,及时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事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但经过审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或者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不立案;2、对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处理,并告知报案人;3、对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告知报案人或者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1、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
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辨析
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辨析----对三起案件的思考□李卫群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这项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效率,保障行政机关及时查明案情收集固定证据并依法准确地作出行政处罚,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一)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超出二年才发现①的行政违法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进行处罚。
(二)法律对行政处罚时效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②(三)时效的计算起点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所谓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违法行为成立之日。
由于法律、法规对各种违法行为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因而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标准也不相同:有的只要是实施了某种规定的行为即构成违法,而并不需要某种危害后果的产生,行为实施之日就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有的则需要有某种危害后果的产生才构成违法为,对此应当从该危害后果产生之日起计算。
(四)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对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认识和把握上各方意见不一、分歧较大。
本文试结合三起案件,对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作一粗浅的分析,以求教大方。
【案例一】南京※※建筑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贿赂案。
经查,当事人在向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建筑材料供应过程中,为争取交易机会、排挤竞争对手,当事人之法定代表人杨某分别于2004年3月、2005年2月两次向对方总经理孙某等人行贿3万元、6万元。
对行政处罚法几个条款的理解与适用-123
对行政处罚法几个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规范和指导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为在实践中更好地理解与适用,笔者就人民法院审理处罚案件涉及到的几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时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但对于违法行为处丁•持续状态的,如何起算?如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只要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没有被发现,它始终处于持续的不间断的违法状态。
行政处罚法并没有规定2年的追诉时效可以适用这种持续的违法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种持续的违法行为,应随时发现随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另外,海关能否对无进口证明的车辆在3年之后发现有走私行为而实施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走私行为是一种持续违法行为。
只要车辆从境外进入国境,在没有合法进口证明的情况下,这样的车辆始终处于走私的违法状态,不受行政处罚时效限制,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就应给予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逃避海关监管将车辆从境外偷运进境内,走私行为便实施终了,走私行为不是持续行为。
如果海关在3年处罚时效内对走私车辆的行为没有发现,就不能对这种行为实施处罚。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走私行为不应是一种持续违法行为,走私行为是以逃避海关监管将货物入境或出境为实施终了标志的行为。
当事人的走私行为实施终了后,超出法定的处罚时效才被发现的,海关就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那么,行政机关应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笔者认为这是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必要的内容。
其一,只有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才可以行使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执法中涉及的有关时间摘录
一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证据或转移证据。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一招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讲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届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益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益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违法行为在几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几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期限为两年,《公安管理处罚法》为六个月。
《公安管理处罚法》是《行政处罚法》的专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于同日颁布实施)第二十九条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给予行政处分。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发生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非法行为是连续的还是连续的,应当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于2012年10月26日修改,于当天宣布并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六个月内没有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不再处以罚款。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发生违反公安管理的日期起计算;连续,连续发生违反公共安全管理行为的,从违反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规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发生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是连续的还是继续的,应当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这是《行政处罚法》的限制。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规定是指对违法者的行政命令进行调查,追究行政责任和给予行政处分的有效期限。
该规定包括以下含义:1.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有权处罚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发现这种违反行政命令的行为。
在规定的两年后,无论何时发现违法行为,届时将不对违法者施加行政处罚。
2.如果行政机关在该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已发现违反行政管理命令的行为,但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者或逃避了处罚,则行政当局在两年后仍可找到年,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规定的时效期限自违规之日起计算。
“发生违法行为的日期”是指完成或停止违法行为的日期。
例如,如果在道路上运输违禁品需要五天,则起诉期应从违禁品移交给他人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4.如果非法行为是连续的或持续的,则应从行为终止之日算起。
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犯罪者连续实施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以及基于同一违法意图连续实施几种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效问题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效问题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第一,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
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第三,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
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时效问题作出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1. 引言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期限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依法规定的履行某项行政行为或进行行政处罚的时间限制。
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的合理设定对于维护行政效率、保障行政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进行详细探讨。
2. 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产生的具有强制力的具体事务处理结果。
行政行为的期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期限的设定依据行政行为的期限设定需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期限履行行政行为。
2.2 行政行为期限的分类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行政行为期限可分为正常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正常期限:行政行为的正常期限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设定的一般期限,在正常情况下适用。
例如,行政审批类行政行为一般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特殊期限:特殊期限是指在行政行为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时,根据实际情况预先设定的与正常期限不同的期限。
例如,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行政行为的期限。
2.3 行政行为期限的影响合理设定行政行为的期限,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政府行政服务的质量。
同时,也有助于实现行政公正,避免行政机关无端拖延履行行政行为而侵犯被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处罚的期限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作出的行政惩罚措施。
行政处罚的期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期限的设定依据行政处罚的期限设定需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3.2 行政处罚期限的分类行政处罚期限一般可分为两个阶段:处罚决定期限: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根据不同的行政处罚类型,决定期限也不同。
例如,一般处罚决定期限为3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的时限有什么规定
⾏政处罚的时限有什么规定
维护⾏政法体系的统⼀、协调与稳定。
⾏政管理领域和⾏政活动的⼴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律规范的⼴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
法律咨询:
⾏政处罚的时限有何规定
律师回答:
违法⾏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两年的期限,从违法⾏为发⽣之⽇起计算,违法⾏为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为终了之⽇起计算。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七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政机关或者⾏政机关⼯作⼈员作出的具体⾏政⾏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政机关解决。
对⾏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调解。
第六⼗⼋条⾏政机关或者⾏政机关⼯作⼈员作出的具体⾏政⾏为侵犯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政机关或者该⾏政机关⼯作⼈员所在的⾏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如何规定的
⾏政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如何规定的
⾏政机关对⾏政违法⾏为可以进⾏⾏政处罚,⽽⾏政处罚的种类是⽐较多的,不同的违法⾏为适⽤不同的处罚措施,并且⾏政处罚是有期限的,那么⾏政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如何规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政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如何规定的
⾏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政处罚的期限为⼆年。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
第⼋条⾏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政拘留;
(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政处罚。
限制⼈⾝⾃由的⾏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九条违法⾏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为发⽣之⽇起计算;违法⾏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为终了之⽇起计算。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政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如何规定的”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政处罚的期限为⼆年。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行政处罚立案后作出处罚决定期限
⾏政处罚⽴案后作出处罚决定期限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机关应当⾃⾏政处罚案件⽴案之⽇起九⼗⽇内作出⾏政处罚决定,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关于⾏政处罚⽴案后作出处罚决定期限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政处罚⽴案后作出处罚决定期限1、⾏政机关对⾏政违法案件⽴案后,⾏政机关应当⾃⾏政处罚案件⽴案之⽇起九⼗⽇内作出⾏政处罚决定。
2、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五⼗四条除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政处罚外,⾏政机关发现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的,必须全⾯、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检查。
符合⽴案标准的,⾏政机关应当及时⽴案。
⼆、⾏政处罚权的委托法律限制有哪些1、委托权利机关⽅⾯。
并不是任何⾏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将⾃⼰的处罚权委托出去。
委托机关必须是依法享有处罚权的机关。
本⾝没有处罚权或其处罚权来⾃其他机关委托的组枳不得委托。
例如,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再将其处罚权委托他⼈⾏使。
2、委托条件⽅⾯。
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同时也必须符合其他定法条件。
3、委托⼿续⽅⾯。
有些⾏政机关向个⼈组织委托处罚权时不办理任何⼿续,致使委托随意性增加,委托后责任不明确。
为此,应通过⽴法明确委托处罚权的必经程序,如签定委托书、划分双⽅责任,约定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
4、委托处罚责任归属⽅⾯。
⽬前委托处罚的责任并不明确,具体做法也不⼀样。
例如委托权限内的处罚⾏为由谁负责?委托权限以外责任由谁承担?有同志认为,⽆论处罚是否超出委托权限,都应由委托机关负责。
上述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机关受理⾏政违法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案条件的,⾏政机关应当及时⽴案,对违法案件进⾏调查。
⾏政机关应当⾃⾏政处罚案件⽴案之⽇起九⼗⽇内作出⾏政处罚决定,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时所规定的具体时间限制。
这个期限的设定对于维护公正、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效能以及促进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的含义、基本原则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等内容。
一、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的含义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
期限的设定可根据不同的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对象、行为的性质和目的等因素作出灵活的调整。
二、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期限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应当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设定期限时,应当依法明确相关的规定,确保期限的合法性。
2.公平原则: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应当公平、公正。
行政机关在设定期限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确保其充分行使权利的机会,并合理地平衡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
3.效率原则: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应当高效、迅速。
行政机关在设定期限时,应当考虑到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避免过长的期限导致行政程序的拖延和效率的低下。
4.合理期限原则: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应当合理、恰当。
行政机关在设定期限时,应当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和行政行为的性质进行合理的判断,确保期限的恰当性。
三、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1.期限设定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在设定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时,有时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期限的界定不清,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困扰。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加强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明确各种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标准。
2.期限过长或过短:行政机关在设定期限时,有时存在过长或过短的情况。
过长的期限会导致行政程序的拖延,影响行政效率;过短的期限则可能限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行政行为的特点合理确定期限。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进行查封或者扣押;3、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二、农业行政部门1、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三)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四)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五)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2、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行政行政执法相关期限
行政执法相关期限24小时(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报批期限《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曰(二)行政处罚中当场收缴罚款上交机关和银行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3曰(三)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七)5曰(四)行政复议的受理期限《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7日(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中举行听证的时间与地点的通知期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五)《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六)先行登记保存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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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进行查封或者扣押;3、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二、农业行政部门1、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三)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四)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五)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2、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4、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5、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二、工商部门1、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如下理由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⑴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⑵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①冒充注册商标的;②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③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⑶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2、当事人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使权利。
三、环保部门1、当事人对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
《提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应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3、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提出修订、废止等处理建议;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 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印章,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或者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的5日内,确定主持人,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
附一:行政处罚法关于期限的一般规定: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附二:行政复议法关于期限的一般规定: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6、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有人问我,爱情是什么?我不知道,也无从回答,我只知道,为了遇到那个人,我等待了很多年,甚至快要忘了自己到底寻找的是什么?是心灵的寄托还是真实的感受,我不知道,也不在乎,我执着于这份寻觅,我也不怕世事沧桑,更不怕容颜老去,哪怕还有一丝微弱的光,我都会朝着光芒勇敢的追逐。
爱情的世界里,究竟是什么样子?我曾经问了自己无数遍,我想象着,却给不出任何答案。
我只知道:我要遇见你,我渴望见到你,我要把全部的爱给予你!我为什么如此渴望爱情?因为我相信我们的爱情早已命中注定。
都说,住在爱情世界里的人会变傻,她的欢喜和忧愁都会牵动着你的心,她哭了,你会心疼不已;她高兴,你会开心一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