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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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
通知川委发[2004]1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省部分农村集体土地相继被征用。
从总体上看,各地对被征地农民都按政策规定给予了补偿,为解决好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做了大量工作。
但部分地区仍存在乱占滥用耕地,在征地中不按法定程序和标准执行,补偿不到位,住房不落实,安置途径单一,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现象,致使部分被征地农民失地失业,生产和生活得不到保障,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带着深厚感情,认真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严格依法征地。
政府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对各类建设用地,要按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年度土地征用控制指标内,按程序统一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自签订的征、占地协议,一律无效。
在征地中,必须按规定足额补偿被征地农民,并落实人员安置措施,切实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对由此引发群众上访且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暂停报批其城市建设用地,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认真贯彻保护土地资源的基本国策。
要严格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占用基本农田。
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征地规模要与农民向二、三产业实际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土地实际开发规模相适应。
各类非农建设要集约利用土地,加强用地定额管理,防止圈占和浪废土地。
要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项目。
依法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各类建设项目一律不准采用征地费用包干的办法。
要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管理,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严禁截留和挪用。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依法及时足额到位及拆迁安置不落实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到位及拆迁安置方案落实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付土地。
要以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可用资金为主要来源,建立征地调节资金,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落实。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
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拆迁安置工作。
征地拆迁安置用房建设要超前规划、超前实施,尽力做到先建房后征地拆迁。
今后征地报件要出具拆迁安置方案。
需过渡拆迁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
过渡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限。
严禁先拆迁后征地。
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一规划、统一修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小区。
农民自愿购买商品房的,可以采用货币安置办法。
三、拓宽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渠道
拓宽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
对因国家征地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应将其纳入城镇社区管理范围和再就业工作范围;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支持失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鼓励其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帮助失地农民发挥其农业技能,到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业园区务工或承包经营,继续从事种养业;失地农民经商办厂、自主就业和自我组织起来就业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政策。
用地单位应把适合于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置给失地无业农民。
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参与营利性水电、交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使失地无业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四、妥善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的力度,并从土地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解决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等社会保障问题。
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对符合条件的因国家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都要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
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各地要根据承受能力,制定规划,逐步落实。
具体办法分别由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国土资源、民政、
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审计、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指导服务。
要把做好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作为各级领导政绩评价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紧密结合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对拖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不落实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清理。
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拖欠或少付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补偿到位。
今后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行为。
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征地补偿和安置问题,既要做好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又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依法处理,确保稳定,促进发展。
各市(州)要将清理和纠正的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