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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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的法律与政策分析

湿地保护的法律与政策分析

湿地保护的法律与政策分析湿地是地球上最为丰富的生态系统之一,不仅是众多植物和动物的家园,还对全球的气候、水循环和土地保持具有重要的影响。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许多湿地都面临着破坏和消失的威胁,这一现象不仅会导致生物多样性的减少,还可能给人类带来一系列不良的环境影响。

因此,湿地保护已成为全球性的环境治理议题。

本文将对中国湿地保护的法律与政策进行分析。

I. 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中国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水土保持法》、《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规划》、《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对湿地保护的重视,并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中国湿地保护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省、市三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和湿地保护的范围。

该条例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利用。

同时,自然保护区中的湿地应作为重要资源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

《水土保持法》则要求保护土地不受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的损害,保护水资源和湿地生态系统。

根据该法,不允许在湿地上进行填埋、砍伐和采矿活动,同时禁止对湿地水体和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规划》则是对湿地保护和修复进行科学规划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规划,湿地保护应该遵循科学规划、生态建设、自然恢复和社会参与原则,同时注重湿地的维护和修复,提高湿地的生态系统功能。

此外,规划还规定了湿地保护的各种标准和方法。

《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是对湿地保护进行具体管理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湿地的调查、评估、监测和保护机制。

此外,办法还界定了湿地保护的责任部门和职责,通过建立湿地管理机构,加强对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II. 政策和行动计划除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湿地外,中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行动计划,以加强湿地的保护和修复。

2010年,中国政府发布了《湿地保护行动计划(2011-2020年)》,明确了湿地保护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我国城市湿地公园立法初探

我国城市湿地公园立法初探

这样 的脆弱 状况 继 续恶 化 , 使湿 地 资源 能够 永续 利用 , 与人 类长 期共 数情 况是 根据 其各 部 门 自身特 征 或紧 急需 要制 定 的, 不仅 会
也会 存。 实践证明, 通过立法进行保护是对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最有效 导致许 多 重复 规定现 象发 生, 造成 就某 一 问题 的规 定相互 冲
目前 由于 我 国城 市化 发展进 程 的加快 , 城市湿 地面 积正大 幅度 减 年 l 月 1 1 日起开 始实施 的 《 城市 绿线 管理 办法》 《 西省鄱 阳湖 :江
少 , 以建 设 和保护 城 市湿 地公 园是 维护湿 地 系统 生态 平衡 , 所 保 湿 地保 护条例 》 《 、 湖南 省湿 地保 护 条例》 《 龙江 省湿 地保 护 条 、黑 护湿地 功 能和 生物 多样性 , 实现 人居环 境与 自然环 境 的协 调发 展 例》 《 宁省湿 地保 护条 例》 《 、辽 、陕西省 湿地 保护 条例》 等地 方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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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城市湿地公 园立法 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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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 着城 市生 态的 恶化 , 人们 开 始 关注城 市生 态的保 护 和恢 复 问题 , 市 湿地公 园作 为 一种新 兴 的公 园类型是 城 市 城
气候 , 涵养 水 源 , 降解 污染 物 , 护 生物 多样性 都起 着重 要作 用 。 保
常 务委 员会 第十 一 次会议 于 18 99年 1 2月 2 6目发 布实施 的 《 中
1 9 年 8 1日开始 实施 的《 92 月 城市绿 化条例 》 国家建设 部于 2 0 : 02

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并支持湿地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第十条(原则性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湿地。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探讨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探讨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探讨马涛;陈家宽【摘要】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是近年来我国湿地遭受严重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也给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带来了困难。

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与湿地保护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着重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冲突和矛盾,最后讨论了国外发达国家的湿地保护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reasons that cause serious damage to wetlands of China is the lack of legal protectio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wetland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in Chinese legal system were sorted out and the conflictsand contradictions were analyzed in particular. The experiences in wetland protection legislation from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the revelation to China were discussed.【期刊名称】《湿地科学与管理》【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4页(P65-68)【关键词】湿地保护;立法;问题;国际经验【作者】马涛;陈家宽【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上海 200433;复旦大学生物多样性科学研究所,上海 200433【正文语种】中文我国是湿地大国,湿地面积大、分布广、类型多。

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湿地遭受严重破坏。

湿地破坏的主要直接原因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垦、引水、水体污染、过度捕捞、过度利用以及外来物种的引入,而间接原因主要是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加快。

浅析湿地公园建设与保护存在的问题初探

浅析湿地公园建设与保护存在的问题初探

浅析湿地公园建设与保护存在的问题初探一、湿地公园建设中的问题1、设计与规划不够合理: 目前有关部门设计和规划湿地公园,往往存在缺乏前期科学调查和分析,没有对周边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行足够的研究,以致设计和规划结果不够科学合理,不够符合湿地的自然特征和生态特征。

2、绿化建设不够明显: 湿地公园建设中,绿化工程至关重要。

但是,现实中湿地公园的建设过程中,往往没有给绿化工程以足够的重视,导致所建湿地公园缺少绿化和植被覆盖,无法良好地开展吸附空气、净化环境等任务。

3、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湿地公园建设后,对于湿地的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但实际中,湿地公园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没有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无法对湿地环境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

1、环境质量受到人类活动影响: 目前城市的发展过程已经对周边自然环境造成了很大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同样受到影响。

湿地公园建设后,管理者应该保护及维护绿地环境,建立周边自然环境及人类活动的监测机制,及时防治化学污染,以减少湿地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2、湿地文化的保护不足: 湿地公园的建设和发展,除了需要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也应重视传承湿地文化方面的保护。

但实际中,由于环境的变化及技术的发展,湿地文化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和发展,导致了湿地文化的日渐衰败。

3、湿地保护成效难以保证: 湿地公园建设充分利用了湿地特殊的生态环境及植被资源,借此提升公园的品质,增加公园的设施,以符合大众的需求。

但实际上,湿地保护成效并不完美,湿地公园内的环境管理和维护方面仍待提升。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进行科学调查,对湿地公园的场地状况和周边环境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并制定适合的设计和规划方案。

2、注重绿化,将湿地公园打造成生态系统的缩影,让人们感受到自然之美,实现公园的目的。

3、加强管理机制的重视,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湿地公园管理体系。

二、湿地保护方面:1、尽量减少湿地生态系统和环境的影响,建立湿地周边生态监测机制,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二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二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已经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30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内陆滩涂、沼泽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和沟渠等湿地。

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河流、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与问题分析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与问题分析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与问题分析[摘要]我国湿地资源丰富、类型多样,然而,由于湿地缺乏法律有效地保护,致使我国湿地日益减少、湿地生态破坏严重。

近年来,国内一些省区已经制定了关于湿地的地方法规,但是,由于缺乏关于湿地保护的中央立法,我国的湿地保护立法仍然很不完善。

[关键词]湿地;立法现状;问题分析湿地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生态系统,也是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将湿地定义为:不论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朱建国,王曦,等.中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第1页。

我国湿地面积大、类型多、分布广,湿地面积约为3848万公顷,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

http:///09/1112/12/5NTTV7H0000125LI.html。

然而,作为重要的国土资源,由于立法分散、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我国湿地正面临面积锐减、质量急剧下降的趋势。

1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我国湿地研究和湿地立法起步较晚,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后,与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关于湿地的专门立法。

1.1有关湿地保护的国家立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自1954年第一部《宪法》开始,我国已经通过明确资源权属的方式将“湿地”类型之一的“水流”纳入国家调整范围。

1978年《宪法》明确写入“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条款。

1982年及以后的各部《宪法》中,滩涂、草地等湿地或与湿地相关的资源类型也被明确列入调整范围,并将1978年的条款修正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

可见,《宪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已为我国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着根本的法律保证。

浅析湿地公园建设与保护存在的问题初探

浅析湿地公园建设与保护存在的问题初探

浅析湿地公园建设与保护存在的问题初探湿地公园是一种以湿地为主要景观元素,以保护和展示湿地生态环境为宗旨,集科普教育、休闲观光和生态保护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园。

随着人们对自然环境的重视和对生态保护意识的提高,湿地公园的建设与保护日益受到关注。

在实际建设与运营过程中,湿地公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从湿地公园的建设与保护角度进行初步探讨,剖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以促进湿地公园建设与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湿地公园建设存在的问题1. 规划不合理在很多湿地公园的建设规划中,存在着规划不合理、缺乏科学性的情况。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迅速建成湿地公园,会在规划中忽略对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过度开发建设,导致湿地生态系统被破坏。

有的规划缺乏综合考虑,忽视了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造成周边生态系统退化。

2. 建设资金短缺湿地公园的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包括土地购置、基础设施建设、植被恢复等方面的费用,然而在一些地区,由于财政投入不足,湿地公园的建设和后期维护难以为继,导致公园设施陈旧,生态环境恢复效果不佳。

3. 人为活动干扰湿地公园的设立本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不过一些游客为了追求刺激和娱乐,会进行一些破坏性的活动,如游泳、捕鱼、摘花等,破坏了湿地植被和水生生物的生态平衡。

1. 生态环境恢复缓慢湿地公园的保护工作主要包括对植被的恢复和水质的净化,然而由于生态环境的破坏较为严重,生态环境的恢复进程十分缓慢。

尤其是一些退化较为严重的湿地,恢复难度更大。

2. 缺乏有效管理手段湿地公园的保护工作需要有专门的管理团队进行维护,但是目前很多湿地公园的管理体制不完善,缺乏专业人员和管理手段,导致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效果不佳。

三、解决建议1. 加强规划管理针对湿地公园建设中存在的规划不合理问题,应当加强对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审核,确保规划符合湿地保护要求,合理规划公园内的各项设施和景观。

2. 加大资金投入政府应当增加对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公园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的修复和维护,保障湿地公园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浅析湿地公园建设与保护存在的问题初探

浅析湿地公园建设与保护存在的问题初探

浅析湿地公园建设与保护存在的问题初探【摘要】湿地公园建设与保护是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主要从湿地公园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环境破坏、保护意识薄弱、管理机制不完善以及建设与保护工作之间的矛盾等方面进行分析。

在提出了加强规划管理、提高湿地保护意识和健全湿地公园管理机制等对策建议。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发现,湿地公园建设与保护问题的解决还有待进一步努力,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合作,共同推动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加强对湿地公园的管理和保护,不仅可以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还可以提升公众的生态意识,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

【关键词】湿地公园建设、保护问题、统一规划、环境破坏、保护意识、管理机制、矛盾、规划管理、湿地保护意识、湿地公园管理机制。

1. 引言1.1 湿地公园建设的重要性湿地公园建设的重要性在于其可以起到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品质等多方面的作用。

湿地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

建设湿地公园可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湿地公园也可以提供公众教育和科普知识的场所,增强公众对湿地生态环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湿地公园还可以丰富城市绿地资源,提升城市品质,增加城市居民的休闲娱乐场所。

建设湿地公园对于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值得重视和推广。

对于湿地公园建设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提高湿地保护意识、健全湿地公园管理机制,以解决存在的困难和挑战,推动湿地公园建设与保护工作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1.2 湿地公园存在的问题湿地公园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在一些地方,湿地公园的建设往往是零散的,缺乏整体规划,导致资源分散、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缺乏统一规划也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的情况。

湿地公园建设过程中存在环境破坏的问题。

一些湿地公园建设项目在规划和实施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导致湿地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影响湿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作者:来源:《浙江林业》2022年第06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養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湿地保护法解读

湿地保护法解读

湿地保护法解读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湿地的面积不断减少,湿地生态系统的破坏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中国政府于2002年颁布了《湿地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湿地保护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和责任主体等,为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湿地保护法》进行解读,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推动湿地保护工作。

一、湿地保护的基本原则《湿地保护法》的第二条规定,湿地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综合治理”。

这四个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它们共同构成了湿地保护的基本框架。

1. 保护为主保护为主是湿地保护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在湿地利用和开发过程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最重要的任务。

在保护为主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地进行湿地的利用和开发,但必须保证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服务不受影响。

2. 合理利用合理利用是指在湿地保护的前提下,适当地利用湿地资源,满足人类经济社会的需求。

这需要在湿地利用和开发中,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系统的特点和服务功能,制定科学合理的利用规划和管理措施,保证湿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用。

3. 科学管理科学管理是指在湿地保护和利用过程中,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保证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

这需要开展湿地的监测、评估和科学研究,制定科学的管理规划和措施,加强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力度。

4. 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指在湿地保护和利用过程中,采取综合的管理措施,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保证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

这需要加强湿地的规划和管理,加强湿地的监测和评估,加强湿地的宣传和教育,促进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协调发展。

二、湿地保护的管理制度《湿地保护法》规定了湿地保护的管理制度,包括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区、湿地保护工程、湿地资源的调查和监测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1. 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规划是指对湿地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湿地保护和利用的规划和方案。

湿地保护管理及利用现状探究

湿地保护管理及利用现状探究

湿地保护管理及利用现状探究湿地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生态系统之一,也是生态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湿地可以为生物提供栖息地和养护,同时还能够调节水文,净化水质,防洪抗旱,维护生态平衡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

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干扰,湿地面临着日益严重的退化和破坏。

为了保护湿地并合理利用其资源,各国都积极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以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湿地保护管理及利用现状进行探究。

一、湿地保护管理的现状1. 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实施各国纷纷制定了涉及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湿地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支持,拓宽了湿地保护的政策基础,同时也为湿地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湿地保护区的建设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各国纷纷成立了湿地保护区,对湿地资源进行保护,改善湿地生态环境。

通过对湿地保护区进行有效管理,能够有效遏制湿地的破坏和退化,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3. 国际合作在湿地保护方面,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也日益加强。

各国之间开展湿地保护的技术交流、资源共享、合作研究等,共同推动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

也通过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制定湿地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行动计划,促进全球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湿地利用现状1. 生态旅游一些湿地地区以其独特的自然环境和丰富的生物资源,成为了重要的生态旅游目的地。

通过开展生态旅游,不仅可以吸引游客,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还可以增加对湿地保护的关注和支持,实现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良性循环。

2. 农田养殖部分湿地地区适宜进行农田养殖,例如稻田养殖等。

适度的农田养殖不仅可以利用湿地资源,也可以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当地农业的发展。

3. 生物资源利用湿地地区的生物资源丰富多样,可以进行科学的利用。

例如湿地中的水生植物、鱼类、虾类等资源,可以进行养殖和开发,拓宽当地居民的收入来源,同时也为湿地保护提供了经济支撑。

湿地保护的策略与经验分享

湿地保护的策略与经验分享

湿地保护的策略与经验分享湿地是地球上最具生态价值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之一,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人类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合理管理和过度利用,湿地面临着严重的退化和破坏。

为了保护湿地,各地区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和经验。

本文将分享一些成功的湿地保护策略,并介绍其背后的经验。

1.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湿地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可以限制湿地的开发和利用,并保护湿地的生态环境。

例如,中国制定了《湿地保护法》,明确了湿地保护的原则和措施,强化了湿地的保护力度。

对违法湿地开发行为进行处罚,增加了违法成本,促使更多人重视湿地保护。

2.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是湿地保护的重要环节。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举办讲座和展览等,可以增加公众对湿地的了解和认识,激发公众的保护意识和参与热情。

重点加强对学校和社区的教育,让更多人了解湿地的重要性,并培养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3.科学研究和监测科学研究和监测是湿地保护的基础。

通过开展科学研究,可以深入了解湿地的生态特征和功能,为湿地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及时掌握湿地生态系统的变化,以便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例如,定期监测湿地水质、植被和动物群落的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干预,减少湿地面临的风险。

4.生态修复和恢复湿地的生态修复和恢复是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关键措施。

通过种植湿地植被、整治污染源和修复湿地生境,可以恢复湿地的自然功能,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重点关注湿地的水资源管理,合理调配水资源,维持湿地的水平衡和生态平衡。

湿地保护需要采取多种策略和经验,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科学研究和监测以及生态修复和恢复等。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和合作,才能有效保护湿地的生态环境,实现湿地的可持续利用。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保护湿地,守护地球的绿色宝藏!——————我的观点是: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任务,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加强公众教育、开展科学研究和实施生态修复等措施,可以有效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确保湿地的可持续利用。

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2019-05-19摘要:湿地作为⼀种重要的⽣态系统,具有强⼤的⽣态净化作⽤。

湿地除了能够提供丰富的⼯业原料和农业产品,同时对维持⽣态环境,保护动植物物种以及缓解洪涝灾害都有⼗分重要的意义。

然⽽随着我国⼈⼝的迅速增长,湿地范围内的开发以及污染排放⽇益增加,湿地功能受到了威胁,同时我国缺乏湿地⽅⾯的专门⽴法。

本⽂将以扎龙湿地为例,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相关的问题,分析我国现阶段湿地⽴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案。

关键词:湿地保护;扎龙湿地;⽴法湿地和海洋、森林并称为地球三⼤⽣态系统。

湿地可以过滤污染物,净化⽔体,为许多珍稀的野⽣动植物提供⽣存条件。

我国拥有丰富的湿地资源,是世界上湿地⾯积第四的国家。

虽然我国湿地⾯积⼤,但是⼈均占有量低,分布不均衡。

但是我国湿地退化⽇趋严重,迫切的需要对湿地的专门⽴法保护。

本⽂将以扎龙湿地为例,对湿地的⽴法保护进⾏进⼀步的研究。

⼀、扎龙湿地简介及湿地特征分析(⼀)扎龙湿地概述扎龙国家级⾃然保护区位于⿊龙江省西部乌裕尔河下游齐齐哈尔市及富裕、林甸、杜蒙、泰来县交界地域。

保护区由乌裕尔河下游流域⼀⼤⽚永久性季节性淡⽔沼泽地和⽆数⼩型浅⽔湖泊组成,湿地的周围是草地、农⽥和⼈⼯鱼塘,主要保护对象为丹顶鹤等珍禽及湿地⽣态系统。

总⾯积21万公顷,为亚洲第⼀、世界第四,也是世界最⼤的芦苇湿地,是中国⾸个国家级⾃然保护区,被列⼊中国⾸批“世界重要湿地名录”。

扎龙景区是国家 AAAA级旅游景区,景区内湖泽密布,苇草丛⽣,是⽔禽等鸟类栖息繁衍的天然乐园。

世界上现有鹤类15种,中国有9种,扎龙有6种;全世界丹顶鹤不⾜ 2000只,扎龙就有400多只。

1998年扎龙保护区发⽣了特⼤洪⽔,2001年发⽣了特⼤荒⽕,我们不得不反思扎龙湿地中存在的环境问题,深思我国现存湿地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扎龙湿地⾃然灾害成因分析⽔患的发⽣是降⾬和下垫⾯条件综合作⽤的结果。

浅析湿地公园建设与保护存在的问题初探

浅析湿地公园建设与保护存在的问题初探

浅析湿地公园建设与保护存在的问题初探【摘要】湿地公园作为生态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与保护面临诸多问题。

本文通过对湿地公园建设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了湿地公园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整合策略。

在建设方面,发现了规划不合理、资源浪费等问题;在保护方面,出现了生态系统破坏、物种减少等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加强规划设计、提高环境意识、加强科研支持等建议,以期提升湿地公园建设与保护的效果。

未来研究可以深入探讨湿地公园管理模式、生态修复技术等方面。

通过对湿地公园建设与保护问题的初步探讨,可以为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政策和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湿地公园、建设、保护、问题、分析、现状、策略、解决建议、展望、总结。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湿地是生态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增长的压力,湿地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破坏和退化的问题。

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建设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对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至关重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湿地公园建设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通过对湿地公园建设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湿地公园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整合建设与保护策略,最终实现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部分的内容到此结束。

1.2 研究目的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湿地公园建设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通过对湿地公园建设现状和保护状况进行分析,可以更好地把握当前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为进一步推动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研究还旨在加强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意识,促进人们对湿地价值的认知,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以确保湿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

湿地生态保护及开发利用初探

湿地生态保护及开发利用初探
1 1 湿地 的定义 . 地 球上 有三 大 生态 系统 , : 即 森林 、 洋、 海 湿地 。湿 地 ”泛指暂 时 或长 期 “ , 覆盖水 深 不超 过 2 的低地 , 米 土壤 充水 较 多的 草 甸 、 以及低 潮 时水深 不过 6米的 沿海 地 区 , 包括 各 种咸水 淡水 沼泽地 、湿草 甸 、湖泊 、河流 以及 泛
引盲 中国 湿地 面积 占世 界湿地 的 1%, 0 位居亚 洲第 一位 , 界第 四位 。 中国 世 在
境内, 从寒温 带 到热带 、 从沿海 到 内陆 、 从平 原到 高 原 山区都 有湿地 分 布 , 一 个地 区内常 常有 多种 湿地类 型 , 种湿地 类型 又常 常分 布于多 个地 区。国家 一 林业局 于 20年 4 3日在 北京 举行 “ 07 月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国 际湿地 公约履 约 办 公室 ”揭牌 仪 式 。 举将 全面 提高 我 国履行 联合 国 《 此 湿地 公约 》的能力 明 确 了国 家林业 局 负责 推动 湿地 保护 和 执行工 作 。 至2 0年 儿月 , 人 国际 截 09 列 重要 湿地 名 录的 湿地 已达 3 处。 实 中国独 特的 湿地 何止 3处 , 多湿地 因 7 其 7 许 为养在深 闺无人识 , 至今仍 无人问津 浒 多小生境 湿地正在 消失 , 中的物 种也 其 正 在消 亡 ; 资 源没 有得 到合 理的 利用 , 湿地 使得 湿地 的生 态效 益 、 济效 益 、 经 社会 效益 没有得 到充分 的发挥 。 1湿地 生态 的定 义及 重要性

2 2 湿地 的开发 利用 .
洪平 原 、 口 、 角洲 、泥炭 地 、 海 、 涂 、 边洼地 或 漫滩 、 草 原等 。 河 三 湖 滩 河 湿 按《 际湿地 公约 》 义 , 国 定 湿地 系指不 问其 为天 然或 人工 、 常久或 暂 时之沼 泽 地 、 原 、 炭地 或 水域 地带 , 湿 泥 带有静 止 或流 动 、 为淡 水 、 成 水或 咸水 水 或 半 体者 , 包括 低潮 时水深 不超 过6 米的水域 。 潮湿 或浅积 水地带 发育 成水生 生物 群和 水 成土壤 的地 理 综 合体 。 陆地 、 是 流水 、静水 、 口、和海 洋系 统 中各 河 种沼 生 , 生区域 的 总称 湿 1 2认 清湿地 保护 的必要性 . () 1 湿地的生 态效益 : 湿地具 有强大的水 文调 节和循环功 能 , 以有效贮存 、 可 滞 留降 水和地 表 径流 , 并补 充地 下水 国湿地 维 持着 约2 7 我 .万亿 吨 淡水 , 占 全 国可利 用淡 水资 源总量 的9% 。 6 湿地 还具 有强大 的 降解污染 和净 化水质 功 能 。 国大量 的实 验 证明 , 全 五类恶 劣水质 流人 湿地 后 , 流出时 被净 化为三 类 以 上水 质。 ) 的经济 效益 : 为我国的经济 建设提供 了丰富的动植 物产 品、 ( 湿地 2 湿地 水 资源 、 物 资源 、能 源和 水运 矿 () 的社 会效 益 : 地的特 殊性使 得湿地 具有 了 自然 观光 、 乐、 3湿地 湿 娱 旅游 等 功 能 , 地生 态系 统 、 而湿 多种动 植物 、 濒危 物种 等使得 湿地 既保存 多种 动植 物 基 因又具有 了教育 科研 的功能 。 2湿 地保护 及 开发 利 用 随着 经济 发展 、 口的膨 胀 , 代人的 短期行 为 加剧 了资源的 破坏减 少 、 量 下降 的趋 势。 质 湿地保 护 研 究陷于停 顿 。湿地 的退化 、消 失给人类 带来的教 训是 惨重的 。 蓄洪 能力减 弱 、 珍禽 灭绝 、 生态 景观 趋于 单一 , 以及巨大 的经济 损失 使国人 醒悟 过来 , 识 到 认 湿地 资源保 护的 重要性 和迫 切性 。

湿地保护政策变迁解析

湿地保护政策变迁解析

湿地保护政策变迁解析湿地是生态系统中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其具有保持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保护水资源等重要功能。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合理开发利用以及环境污染等因素,全球湿地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退化问题。

为了保护湿地资源并解决湿地退化问题,各国纷纷制定湿地保护政策,并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修订和更新。

本文将对湿地保护政策的变迁进行解析,以期全面了解湿地保护政策的重要性和发展趋势。

1. 国际湿地保护政策国际湿地保护政策主要由国际公约、法律法规和行动计划等形式组成。

其中,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是《湿地公约》,该公约于1971年签署,并于1975年生效。

《湿地公约》以保护和合理利用全球湿地资源为目标,强调湿地对全球生态系统的重要性。

在公约的指导下,各国通过立法、行政命令等形式,制定了相应的湿地保护政策。

此外,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也积极推动湿地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全球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中国湿地保护政策中国拥有丰富的湿地资源,但由于长期以来的过度开发和污染等原因,中国湿地面临着严重的退化和破坏。

为了保护湿地资源,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湿地保护政策,并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中国政府于1985年颁布了《湿地保护法》,这是中国首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湿地的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等内容,为湿地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此外,中国还建立了湿地保护专门机构,负责湿地的划定、保护规划和管理等工作。

随着对湿地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中国政府加大了湿地保护力度。

2018年,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湿地管理和监督等具体措施。

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湿地保护合作,并在保护长江、珠江三角洲、青藏高原等重要湿地区域取得了一系列亮眼的成果。

3. 湿地保护政策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湿地资源的持续退化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湿地保护政策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对检查湿地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对检查湿地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对检查湿地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24•【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对检查湿地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湿地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共有13人次发言。

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湿地保护法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生态环境立法的一项标志性成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正式施行的第一年开展执法检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湿地保护修复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湿地保护修复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大家充分肯定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普遍赞成执法检查报告,希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研究处理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大家强调,要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全面有效实施湿地保护法,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加大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投入,完善配套法规标准,促进湿地生态系统治理,以法治力量保障湿地生态安全。

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落实法定重要制度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湿地保护法规定的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落实不够,规划制度有待落地,特别是对于一般性湿地,有些地方担心列入保护名录后影响开发利用,在执行法律规定时存在偏差。

建议严格落实湿地的分级管理制度,加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建立和发布,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强化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加快湿地保护地的整合和优化,严格按照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规则,对湿地资源开展全面的调查评估,掌握湿地生态状况及生态保护的价值;尊重自然法则和生态规律,依据自然地理单元整合归并优化各类规划编制,合理确定实际的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解决与其他自然保护地重叠的问题;尽快实现湿地认定的统一标准,进一步推动国土资源“三调”与林地实际资源数据的对接和融合,厘清湿地管理的范围和资源情况,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三调”数据在国土空间管理中的统一底板作用,明晰湿地保护范围界限,防止湿地保护管理出现真空地带。

湿地保护地方立法若干重点问题探析

湿地保护地方立法若干重点问题探析

湿地保护地方立法若干重点问题探析
陈海嵩; 梁金龙
【期刊名称】《《地方立法研究》》
【年(卷),期】2017(000)004
【摘要】湿地保护作为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点和热点,正迎来空前的关注和新的历史性发展机遇。

目前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立法进展迟缓,但湿地保护地方立法具有相当的规模,是推进我国湿地保护的重要力量。

从整体上看,湿地保护地方立法中普遍存在的重点问题包括:湿地管理体制,湿地保护的综合协调机制,湿地保护规划制度,湿地保护资金保障与生态补偿制度,湿地公园的建设与管理,湿地生态用水保障制度。

各地的湿地保护立法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和特色性,但也存在着可操作性不足、法律效力较低等缺陷,需要及时予以弥补和完善。

【总页数】11页(P35-45)
【作者】陈海嵩; 梁金龙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广东云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8
【相关文献】
1.湿地保护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 [J], 顾月月;贾欢
2.对我国湿地保护地方立法的评析——以《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为例 [J], 兰家丽
3.宜昌市环境保护地方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J], 殷仁胜
4.对我国湿地保护地方立法的评析——以《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为例 [J], 兰家丽
5.生态公园保护地方立法若干问题探析 [J], 梁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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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湿地及其保护的历史发展概况湿地是一种水陆交融的特殊生境,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

各国对其定义各不相同,依最为权威的《湿地公约》,乃是指:“或天然若或人工、或永久或暂时、或静止或流动之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的沼泽、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带地,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包括海岸地带地区的珊瑚滩和海草床、滩涂、红树林、河口、河流、淡水沼泽、沼泽森林、湖泊、盐沼泽森及盐湖等。

湿地处于水生系统与陆生系统之间的过渡带,兼有水陆生态系统的特征,特殊的地理条件、丰富的生物系统和资源使其具有丰富的价值功能,是自然界中最具有丰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其经济价值自不必言,除此之外还有调节气候、防洪蓄水、保护物种、丰富物产、娱乐旅游、科技教育等社会价值,而尤为重要的是湿地系统在调节气候、纳垢净污、控制土壤侵蚀、降解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独特生态功能,更是为其赢得了“地球之肾”的美誉!同时,湿地生态系统又极具脆弱性, 易受污染,一旦破坏,难以恢复。

因此,对湿地加强保护已是现代各国法制之必然。

湿地保护的提出是近几十年来的事情,是随着人们对其功能及重要性的认识而逐渐产生的。

以往,囿于科技水平和社会发展的局限,人们没有意识到湿地整体作为一特殊资源的重要意义,只是将其作为由水、土地、生物构成的简单组合;更没有意识到湿地系统整体之独特生态功能的意义。

因此,传统法律中并无单独的“湿地”概念,更无湿地保护的内容。

法律只是分别对湿地各构成要素如水、土地、植被、动物等做出规定,缺乏对湿地的整体性考虑。

而且,由于没有意识到湿地生态价值的重要及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许多国家都曾大力提倡围湖造田、排水造田等对湿地产生毁灭性影响的开发行为,加之整体环境质量的普遍恶化,世界湿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湿地作为一种特殊资源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尤其是在纳垢净污方面的独特优势更是其他任何资源所不能及。

因此,湿地作为一个单独的整体性概念逐渐为各国法律所接受,对湿地的法律保护也提上了各国立法日程。

1971年全球性政府间公约——《湿地公约》的通过,标志着湿地保护正式走上国际化,迄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

同时还有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拉姆萨尔公约执行局(RamsarConvention Bureau)、湿地国际(WetlandsInternational)、全球水伙伴(GWP)、全球环境基金(GEF)等一系列相关国际组织。

我国为传统湿地大国,湿地面积6 300多万公顷,占世界湿地总量11%以上,其中黑龙江扎龙、吉利向海、江西鄱阳湖、湖南洞庭湖、青海鸟岛、海南东寨港、香港米埔等7处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2002年,又有分布在8个省市,总面积196万公顷的14块湿地经申请成为国际重要湿地。

这些湿地不但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更对维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初探A Preliminary Probe into Legislation on Conservation of Chinese Wetland钱水苗 巩 固(浙江大学法学院,杭州 310028)摘 要 湿地是一种特殊生境,对人类有重要价值,其脆弱性需用法律加以特别保护。

本文分析认为,现行立法不足以对湿地整体之生态功能进行有效保护,需要专门立法,并对立法中应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湿地 生态功能 专门立法112004.10环境保护系我国乃至全球区域性生态平衡、保护物种、缓解洪涝灾害等起着重要作用。

但长久以来,片面注重经济建设、忽视环境保护,尤其是缺乏对于湿地生态功能的认识,我国湿地破坏也是极其严重的。

这一方面是由于滥垦滥伐、围湖造田等违背生态规律的盲目经济开发,一方面是超标排污、擅自倾倒废料等非法污染所致,其结果是大量湿地的变质、蜕化甚至消失。

据不完全统计,建国以来,全国已经丧失海滨滩涂湿地219万公顷,相当于沿海湿地总面积的50%。

湿地污染更为严重,全国七大水系有63.1%的河段水体遭到污染,2/3的湖泊水质不同程度地出现富营养化;沿海近海海水53.4%变成了超三类海水;引起了一系列严重后果:防洪蓄水能力下降、生态环境恶化、自然资源破坏等。

加强我国的湿地保护刻不容缓。

2 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不足2.1 立法现状1990年代我国加入《湿地公约》之前,我国法律中并未将湿地整体作为专门的保护对象,更无专门的保护立法;1990年代之后,湿地才逐渐进入立法者的视野,一些法律中开始陆续使用“湿地”概念,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对象加以规制。

由此,我们可将相关法律分为两部分。

2.1.1 传统环境法对湿地的间接规定传统环境法中,没有湿地概念,涉及到湿地保护的法律乃是一般的环境保护法及自然资源法,具体又可分为两部分:(1)《宪法》、《环境保护法》等环境基本法,其关于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的一般规定当然适用于湿地保护;(2)内容部分涉及到湿地诸相关要素的具体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之“养殖水面”,《农业法》之“草原、滩涂、水流”,《渔业法》之“内水、滩涂”,《草原法》之“一切草原”,《水法》之“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污染防治法》之“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野生动物保护法》之“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自然保护区条例》之“珍稀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之陆地水体或海域”,《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之“水域环境”,《防洪法》之“江河、湖泊、水库、蓄滞洪区”,《河道管理条例》之“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的相关规定都可以涉及到湿地的部分内容,成为对其保护与管理的法律依据。

2.1.2 新兴法律法规对湿地的直接规定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之后,湿地概念开始出现于个别法律中,湿地整体作为一种特定资源才真正纳入我国法律的调整范围。

如《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0条第3款规定:“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为需要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6条第4款规定“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不仅明确提出了对“滨海湿地”的保护,还在附则中对该概念做了具体解释。

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文件中也大量使用了湿地概念。

如《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一些地方政府文件,如广东省政府在《关于下达广东省1998—2002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通知》中也强调应对重要湿地等生态区进行重点保护。

另外我国加入《湿地公约》后,国务院决定执行该公约的工作由林业部组织、策划。

林业部牵头,国务院17个部委局共同编制《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经国务院同意并由国家林业局与其他部委会签后发布实施。

此计划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对湿地进行保护的行动指南。

2.2 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2.2.1 专门立法缺失,整体功能保护不足作为一种特殊资源,湿地功能之发挥在于其构成诸要素(主要是特定类型的水、土壤、湿生或水生植物、动物、微生物及与上述生命形成有关的非生命的水、光、热、无机盐等)之间相互制约、相互联系所形成的动态平衡的生态系统整体的作用。

单单对其各个要素的分别保护并不能真正达到湿地整体保护的后果,正所谓“整体功能不等于部分功能之和”。

传统环境法中没有将湿地作为一个独立的保护对象加以考虑,只是通过对湿地构成各要素的分别规制加以规定,在内容上必然缺乏对湿地整体的考虑;而且传统法中对各要素的规定也是从生态保护的一般、普遍情形出发的,丝毫没有考虑到湿地系统中诸资源的特殊性,并不能当然适应情形各异的诸湿地。

如《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浓度适合一般的水体保护,在通常情形下,依此排污不会产生大的问题,但却可能对某湿地极其脆弱的微生物系统造成致命威胁,从而影响到整个湿地系统。

12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2004.101992年加入公约后的新修订的一些法律中,虽然直接使用了湿地概念,将之作为一个单独客体加以调整,但这些规定大都极其简略,往往只是在表述时一带而过,缺乏具体的详细规定,操作性极差,仅具有宣示作用。

而规定较为详细、具体的一些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一方面效力等级太低,另一方面在对象上偏重于个别较重大的湿地的单独保护,不具有普遍性,难以形成全国性的有效保护的法律制度。

同时其保护积极与否往往与政府及其领导人的重视程度有关,朝令夕改,缺乏稳定性和制度化。

2.2.2 偏重经济价值,忽视生态功能之价值任何资源都既有经济价值又有生态价值,兼顾二者,使其相得益彰是现代环境法的基本目的所在。

但对于不同的资源,依其属性、侧重程度又有差异。

湿地之所以由以前作为诸资源的简单组合到现在独立概念的提出,予以特别保护,原因在于其独特的生态功能所带来的巨大价值。

湿地是由水、土壤、生物等资源构成,这些资源当然同其他普通的水、土地或生物一样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为人类开发利用;但却不是任何由水、土、生物构成的生态系统都具有湿地那样的纳垢净污、调节气候、丰富生物等功能,而这正是湿地区别于一般土地之价值根本,是湿地保护所必须。

传统资源法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主要是从经济效用的角度加以考虑,甚少考虑资源的生态功能之价值;其目的在于如何更好地对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而非保护,即便现代愈来愈多地考虑到生态因素,也只是为了在如何尽量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前提下更好地对资源加以经济利用,而非积极利用资源的生态功能。

在此思想下的资源立法显然与应主要利用湿地之生态价值的立法不符合,难以起到切实的保护作用。

2.2.3 分别立法,管理混乱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涉及很多内容:资源的权属关系、资源利用与保护的行为规范、资源利用与保护范围的界定、破坏资源行为的法律责任及罚则等,内容十分庞杂。

在现在无专门立法予以规制的情况下,只能分别由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其内容未必合适尚且不论,单单在适用上就十分不便。

同时与这种多头立法相适应的,是管理机关的多样。

湿地作为一整体资源,应由统一机关统一管理,尽管国务院将湿地保护工作主要交由国家林业部门掌握管理,但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下来。

尤其是其“统一协调”的权利范围究竟多大,与其他管理机关在湿地管理上是什么关系,在发生争议时应当如何处理等问题都无涉及,从而导致“统一”实践的困难。

在现行多角度分别立法的法律现状下,管理工作很难做到真正统一。

现行立法体制下,不同资源由不同机关管理。

在湿地管理上,环保、土地、林业、渔政、水利、海洋、交通、卫生等部门都有可能涉及,导致各司其职、各行其是,不仅不利于湿地整体之保护,有时甚至会加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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