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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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学生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学风、校风和社会风尚,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就读并以学籍在校的全日制、非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该关注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与创新能力的发展,强调学生守纪律、守规矩、守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在大学学习期间,学生应该自觉维护和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和学术环境。

第四条大学生具有行为自主性、自我认识、自我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学生在行动中应该按照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他人,保护自己,考虑社会,言行得当,树立高尚的品德。

第五条本条例由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监管,并由各学院履行具体的执行任务。

第二章违纪行为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公共秩序和德育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乱喊乱叫,高声喧哗,横冲直撞的行为,影响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等;
(二)在校内互殴,造成人身伤害,影响校内稳定安全;
(三)在校园内携带、传播不良信息、传销、色情等行为,影响校风校纪,侵害他人权益;
(四)在公共场合擅自宣传、张贴涉及政治、宗教等敏感话题相关广告、标语、传单,搞乱校园文化秩序;
(五)在食品安全、环保等方面犯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等;
(六)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论文重写、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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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1.警告:适用于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

2.严重警告:适用于有较严重违纪行为的学生。

3.记过:适用于有较严重违纪行为,影响较坏,造成一定后果或损失的学生。

4.留校察看:适用于有较严重违纪行为,影响较坏,造成较严重后果或损失的学生。

5.勒令退学:适用于有严重违纪行为,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学生。

二、处分程序1.学生违纪后,由当事人或知情人向所在院(系)或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填写《学生违纪报告单》。

2.院(系)或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学生工作部根据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处分决定,并书面通知受处分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4.学生工作部将处分记录存入学生档案,并通知有关部门撤销相关学生组织或撤销相关职务。

三、有关条款的解释1.“轻微违纪行为”,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偶尔发生的、尚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较严重违纪行为”,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生的较为严重、但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严重违纪行为”,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生的严重违法、违反校规校纪、违反社会公德、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行为。

4.“造成较严重后果或损失”,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生的较严重的违纪行为,已造成一定的经济、财产损失。

5.“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已造成较大的经济、财产损失。

6.“勒令退学”,是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违法乱纪的学生,或在学习过程中发现学生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学校作出决定,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大学是承担国家改进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机构,为了保持高质量的教育和管理水平,严格的违纪处分办法成为各高校校规校纪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一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大学校园的稳定、安全、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高等教育法》、《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的本科生和硕士生、博士生。

第三条大学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个人合法权利,应对个人言行自负,对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大学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校纪校规、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共同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开放的校园环境。

第二章违纪行为分类与法律责任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大学校规校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损毁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二)扰乱公共秩序和抗拒检查(三)传播非法信息和组织非法集会等(四)饮酒后驾车、吸烟、吸毒等(五)利用网络从事赌博、色情、入侵他人隐私等活动(六)代写论文及编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七)买卖考试试题、答案或作弊等行为(八)恶意退还贷款或逃避还款(九)侮辱、谩骂、伤害他人,侵犯他人权益(十)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学术诚信、岗位职责的行为第六条学生一经发现有违纪行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有违纪行为而隐瞒或包庇他人,或者拒绝配合调查的,应视同与违纪人员一样受到惩罚。

第七条大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四)记过(五)记大过(六)开除学籍第三章违纪处分程序第八条大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接到举报或发现其它问题时,由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逐级报告,审批处分。

(二)经调查和核实后,如属实,构成违纪行为的,由所在学院纪委书记签署《违规通报》,予以批评教育,并向所在学院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学生违纪违纪处理规定

学生违纪违纪处理规定
一、扰乱课堂纪律,不服从管理教育,影响教学秩序的(包括携带手机进入校园、教室造成不良影响)
二、无故旷课的或多次无故迟到、早退的
三、有抽烟、酗酒,多次在校园内乱吃零食和乱扔废弃杂物行为的
四、有打游戏机,进营业性网吧、营业性舞厅从事娱乐行为的
五、有看不健康书刊和黄色录相行为的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看他人邮件的
第十三条 给学生处分的决定,应及时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二、政教处对年级组长、班主任报送的对违纪学生处分意见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涉及班级之间或校外因素等学生违纪处理,政教处会同年级组长、班主任在调查学生违纪事实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然后由政教处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校长公布。
第十二条 处分的撤销
十六、有辱骂师长行为的
十七、威胁、恐吓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参与校外滋扰生事的
十八、损害学校、班级集体荣誉的
十九、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
二十、其它违纪行为
第十条 对违法犯罪的学生,应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处分的实施
一、年级组长、班主任在调查学生违纪事实的基础上,连同学生违纪事实的材料向政教处、书面提出对学生初步处分意见。
七、侮辱他人人格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观看演出、比赛和参加集体活动时,起哄滋扰闹事的
九、乱涂乱刻乱画墙壁和课桌,破坏公共财物和校园设施
十、考试作弊的
十一、有赌博、谈恋爱行为的
十二、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
十三、勾结校外人员滋扰生事干扰教育教学秩序的
十四、殴打他人或参与打架的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手册考试试卷资料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手册考试试卷资料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手册考试试卷(2012年)考试时间:90分钟 考试形式:闭卷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学习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外出请假 者,需报学工部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向所在系办理 手续,未办理有效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A 、3天,销假B 、3天以上1周以内,销假C 、3天以上1周以内,销假或续假D 、1周以上,销假或续假2、《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缺课,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43~54学时,应给予 处分。

A 、自动退学处分B 、严重警告处分C 、记过处分D 、留校察看处分 3、《桂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办法》规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原则上按在校生的 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原则上按在校生的______认定。

A 、 8%—10%,10%—15%B 、10%—15%,20%—22%C 、15%—20%,20%—22%D 、8%—10%,20%—22%4、《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规定,一个学期内宿舍卫生、安全检查 不达标的个人,不得参与当年的各类评奖评优。

一学年 不达标的宿舍,评定为不合格宿舍,其宿舍成员不得参与当学年的各类评奖评优。

A 、两次以上,三次以上(含三次)B 、三次以上(含三次),五次以上(含五次)C 、四次以上,五次以上(含五次)D 、五次以上(含五次),七次以上(含七次) 5、《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转换专业实施办法》规定,学生在籍期间能转换 次专业。

题 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总 分 应得分 20 30 20 30 实得分 评卷人系部_____________________考试班级 __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装……订……线……内……不……准……答……题……………………………………………………………………A、一次B、两次C、三次D、四次6、《桂林理工大学高职高专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学生无故缺课(含实验课、实习、实训)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者或平时欠交作业累计达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新选读。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章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在籍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应当遵守的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四条学生若发生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按学校规定程序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补助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处分期间进步明显并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处分。

第七条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九条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二)违纪后不顾事实,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本条例旨在维护大学校园的纪律和秩序,规范大学生的行为,加强对违纪行为的处分管理。

第二条大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两种情况。

1. 轻微违纪轻微违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上课迟到;- 未经请假旷课;- 擅离学校或寝室;- 不遵守学校规定的校园秩序等。

2. 严重违纪严重违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涉及学术不端行为,例如抄袭、作弊等;- 扰乱校园秩序,包括参与非法集会、组织或参与暴力活动等;- 侮辱、歧视他人以及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第三条针对轻微违纪,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分:1. 出勤情况不良的学生,要进行教育、批评和警告;2. 违反校园秩序的学生,要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行为;3. 多次不诚实或擅离学校或寝室的学生,可以给予临时禁止参加活动的处分。

第四条针对严重违纪,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分:1.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暂停其学籍;2. 违反学术规范的学生将面临学术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降级、留校察看等;3. 涉及严重秩序扰乱或人身攻击等行为的学生将被取消学生资格。

第五条大学生违纪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权威性原则:处分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随意处理;2. 公正原则:处分决定要公平、公正,不得有嫌疑或歧视;3. 教育目的原则:处分决定应具有教育意义,对学生进行及时教育和引导;4. 警示作用原则:处分决定应起到警示作用,对其他学生产生震慑效果。

第六条大学生享有申诉权,如果学生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将对申诉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情况需要增补或修改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并报学校上级领导批准。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四)再次违纪的;(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五)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二节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引导学生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在校生。

其它未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违纪处理应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处分决定。

对学生的处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规范,同时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办法第四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够不上处分条件,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入学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反处分适用前四种,严重违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本条例中“以上”和“以下”均包括该级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纪受处分后,经一段时间考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撤销处分:(一)受处分者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二)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四)在处分期内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撤销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的考察期为半年;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者考察期为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前结束,毕业生在毕业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解除处分,按时毕业,否则按原处分缓期毕业。

考察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在处分期满前两周自己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处分可按期解除; 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收容审查释放的,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五)被治安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全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经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具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数额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责其交回赃款或赃物;(二)窝藏赃款、赃物的,协同作案的,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动手打人但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的,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六)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的,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我校组织或承担的各级、各类考试,适用于我校在籍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

本规定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严重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条处分类型:(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位置的;2.进入考场后,不听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的;5.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1.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传、接、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4.在评卷过程中发现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相似,并被认定为雷同的;5.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6.故意销毁试卷的、隐匿、撕毁他人或本人试卷的;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8.有计划的组织作弊并在考场中被发现;9.替考或者请人代考的;10.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作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11.窃取试题(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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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生(含高职生),以及已经入校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其他类别学生(中专生、留学生等)进行纪律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条本条例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本条例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其经济赔偿等处理。

第五条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一)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六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八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间可为半年。

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停学的,休学或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在察看期限内,根据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一)学生有突出优秀表现或者先进事迹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二)学生没有出现再次违纪行为,察看期满时,由本人申请,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三)学生再次出现违纪行为,按本条例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学生虽有违纪行为,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经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视情节可以延长察看期限三个月或半年,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半,且以延长一次为限。

表现仍差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对于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分别处理如下:(一)已经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已经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直接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纪行为的从轻和从重处分,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1、能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3、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1、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2、再次违纪的;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4、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5、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的;6、胁迫、贿赂、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7、在组织调查处理期间不认真反省,互相串通、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8、在校外违纪,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9、其它可以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三条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以下处理:(一)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申报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资格;(二)被处以留校察看的学生,察看期满后半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宣布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纪者应当赔偿。

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

因违纪行为造成校园环境卫生的破坏,违纪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如确有困难,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具体处分细则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一)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二)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一)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二)在实验室、危险品库、教室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三)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第二节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第十八条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动手打人的先后难以区分时,挑起事端并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五)在打架过程中,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持械斗殴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者凶器者,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七)未参与打架,但为参与打架者提供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八)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用钱或其它形式私下解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凡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假证者,违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九)因双方打架而致伤者,医药费和财物损失视责任大小由双方共同负担。

无故被打伤者,全部医药费由致其受伤者负担;(十)酒后打架、闹事影响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用信函、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偷拍等流氓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者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纪人对检举、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偷窃、勒索、诈骗、冒领、挪用等侵犯他人或者组织财产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一)涉及金额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涉及金额超过200元,在6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涉及金额超过600元,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四)涉及金额超过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故意隐匿、毁弃、破坏他人或者组织财产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一)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的;(二)未经批准,对学校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的。

第二十九条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由于过失,给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二)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

第四节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扰乱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公寓)管理秩序的,分别处理如下:(一)喧哗或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二)有酗酒、哄闹,故意燃放鞭炮、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猥亵、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四)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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