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原版

修订版

说明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

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项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

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项规定。

第二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

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测修理。

第二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

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测修理。

第三条涂装作业必须要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章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涂装作业必须要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章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项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本项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二章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五条存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实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制度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操作章程。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

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章程。

第五条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仔细检查,确认达

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仔细检查,确认达

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应

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

监护职责。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互相配合,认真巡检,及时发现

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应

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

监护职责。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互相配合,认真巡检,及时发现

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涂装过)的狭小

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

合格之后,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

经安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第八条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遵守“先通风、

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

之后,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技、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二条:

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

令第59号)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依据生产作业特点、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安全注意事项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参与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经安全教

育培训,熟知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章程、检

测仪器和防护用品的正确合理使用方法、应急处置措施等,方可进行

作业。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和参训人员签字确认。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四条:

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

令第59号)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

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章程;

(三)检测仪器、劳保用品的正确合理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

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

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依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

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依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

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