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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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供水排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统一监管方法和标准,保证城镇供水安全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充分发挥城镇供水排水设施的投资效益和水环境治理功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都市供水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或排水经营活动的企业,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城镇供水企业系指专门从事向公众供水的城镇供水公司,或企业自建向城镇局部范畴及厂矿企业居民供应生活用水的单位;排水企业系指从事都市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的企业。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各市、州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城镇供水、排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并对城镇供水和排水企业的运行治理成效,按«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见附件1〕和«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判标准»〔见附件2〕进行审查评判。

第五条:城镇供水排水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

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判标准»进行规范运行。

第六条:凡承担城镇供水排水经营的企业,应当申请考核、评判,取得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合格证书»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判合格证书»〔以下均简称为«运行合格证书»〕,其中:供水企业还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排水经营企业还需在环保局办理排放许可手续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未取得上述证书的供水排水企业所在都市不得申报评选园林都市和卫生都市。

新建城镇供水企业应取得«都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卫生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城镇供水排水处理的企业其设施投入运行前,应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行考核评判。运行考核不合格的供水排水企业不得运行。新建城镇供水企业的«都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法考核标准执行。

第七条:新建城镇供水企业的运行评判,分为初评和正式评判两个时期。初评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初评合格的企业,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同意供水企业试运行。

企业正常运行后,要逐级申请正式考核评判。考核评判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合格证书»。考核评判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考核评判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供水运行资格。

第八条:«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判合格证书»分为运行合格证书和试运行合格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Ⅰ类、Ⅱ类、Ⅲ类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治理的企业必须具有一级«运行合格证书»。试运行期间,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试运行合格证书»。«试运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试运行期终止后,按本文第七条办理正式考核评判。

第九条:供水排水企业的«运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对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复审。复审评判合格的,重新核发«运行合格证书»;复审评判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治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治理关键岗位人员和要紧操作工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考核、评判标准规定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书»,不得申报调整都市供水排水价格。

第十一条:从事城镇供水、排水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同意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治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四川省

城镇供水排水公司治理标准»,建立完善的企业治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运行资料收集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情节严峻的,应取消其运行资格;对造成重大社会阻碍和缺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都市排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加强对都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治理,保证都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各排水单位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纳入排污单位治理。

第十四条:考核评判合格证书的样式、申请及核发的具体方法由省建设厅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说明。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

2、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判标准

附件一:

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

评判必备条件

1、被评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持有«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职业资格证书»和«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执业证»;

2、企业治理关键岗位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持证上岗率须达60%以上;

3、企业要紧操作工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持证上岗率须达70%以上;

4、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持证率100%。

说明:上述各条任何一条达不到标准的,均不得实施运行考核评判。

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一〕

企业名称:评判时刻:年月日

—8 —

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二〕

企业名称:评判时刻:年月日

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三〕

企业名称:评判时刻: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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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评判时刻:年月日

企业名称:评判时刻: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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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六〕

企业名称:评判时刻:年月日

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七〕

企业名称:评判时刻: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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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八〕

企业名称:评判时刻: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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