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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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15号、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各市(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管理以及运行维护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满足用户用水需要,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员会O一二年四月一日二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3 - 第一章总则............................. .............................. - 4 - 建设管理第二章 ........................... ..........................- 6 - 第三章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管理 ............................ .- 7 - 第四章运行管理 ............................ .........................- 8 - 水质管理 ............................ ......................... 第五章- 9- ............................ ......................... 成本价格第六章- 10- ................................................... 第七章设备选型............................... ....................... - 11 - . 附第八章则-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2修正)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2修正)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2修正)【法规类别】水政监察【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7.27【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鼓励节约用水,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地确定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水务)、卫生、质监、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办事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办事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办事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12.18
•【字号】川建城发〔2015〕886号
•【施行日期】2015.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办事指南》的通知
川建城发〔2015〕886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工作部署,省政府对住房城乡建设厅非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了逐项清理,将“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确定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纳入了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目录。

为强化依法行政、严格落实“谁审核、谁负责”的层级责任追究制,全面做好全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四川省城镇
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办事指南》。

现印发你们,请及时申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8日。

四川省排水管理条例

四川省排水管理条例

《四川省排水管理条例》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修及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物价、水利防洪、卫生防疫、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排水规划与污水处理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七条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15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管理以及运行维护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满足用户用水需要,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 3 - 第二章建设管理..................................................... - 4 - 第三章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管理............................. - 6 - 第四章运行管理..................................................... - 7 - 第五章水质管理..................................................... - 8 - 第六章成本价格..................................................... - 9 - 第七章设备选型................................................... - 10 - 第八章附则....................................................... - 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保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供水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15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管理以及运行维护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满足用户用水需要,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行业管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计审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督查。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15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管理以及运行维护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满足用户用水需要,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 - 2 -第二章建设管理 ........................................................................................................................................... - 4 -第三章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管理 ................................................................................................................... - 6 -第四章运行管理 ........................................................................................................................................... - 7 -第五章水质管理 ........................................................................................................................................... - 8 -第六章成本价格 ........................................................................................................................................... - 9 -第七章设备选型 ......................................................................................................................................... - 10 -第八章附则 ............................................................................................................................................... - 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15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管理以及运行维护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满足用户用水需要,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经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行业管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计审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督查。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
第五条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应当分别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进行规范运行。
第六条凡承担城镇供水排水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评估考核,取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城镇供水运营单位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以下均简称为《运行合格证》)方可运营。其中:供水运营单位还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排水运营单位还应在环境保护厅办理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附件:1、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2、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3、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细则
附件1: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评估考核必备条件
1、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持有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职业资格的相关证书;
2、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证的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排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运营单位是指专门从事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排水生产运营单位是指从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发改、卫生、环保、工商、爱卫会等部门,应配合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1)和《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2),对城镇供水和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管理效果,进行评估考核。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2012年发布)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2012年发布)

2、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3、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细
则 附件1: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评估考核必备条件 1、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持有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职业资格的相
2

关证书; 2、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证的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
1

件1执行,并颁发《试运行合格证》。《试运行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分为试运行合格证和运行合格证。城镇生活 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由同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行评估考核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试运行合格 证》。《试运行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试运行期满的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必须申报正式运行评估考核。正式运行评估考核, 由申报单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城市供水、排水行政 主管部门接到申报资料后,应当会同本级政府的发改、卫生、环保、工商、爱卫会等部门对其进行考 核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评定。经综合评定合格的颁发统一 制作的《运行合格证》。 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评估考核仍不合格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取消其特许 经营权。 第十一条 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持证单位的运行状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重新颁发《运行合格证书》;复 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未申报获得《运行合格证》的,不得调整城市供水排水价 格,污水减排指标不得列入省减排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从事城镇供水、排水运营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公司管 理标准》,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加强运行资料的收集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排立健全污水处理的在线监测系统,保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正 常运行。须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确保排入城镇公共管网的水质符 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 面加强供水水质管理,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行在线监控管理,建立健全应急体系。 第十六条 评估考核《运行合格证》的样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川府发[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7]5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第六次环保大会精神,进一步促进城镇水环境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现就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近年来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城镇水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得到控制,岷江、沱江等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但我省城镇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污水处理总量不足,生活污水处理率偏低;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不同程度存在管网不配套、运行不稳定、体制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负荷不足50%,水污染仍很严重,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仍很艰巨。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作为落实污染减排任务、提高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污水处理厂建设目标:按照“厂网并重、管网先行”的建设原则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300万吨,全省每年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60万吨。

到2010年底,全省设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城市污水收集率达到75%以上。

已经开工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工期按期完工,投入运行;尚未开工的,2008年底前完成可研、土地预审等前期工作,按国家规划要求,争取2009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建发[2007]2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4.06
【实施日期】2007.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07]26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成都、自贡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城市排水许可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监督管理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成都、自贡市水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二、界定排水户
各排水户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的界定以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修及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物价、水利防洪、卫生防疫、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排水规划与污水处理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七条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15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管理以及运行维护的有关规定,为规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满足用户用水需要,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 2 - 第二章建设管理 ............................................................................................................................................. - 3 - 第三章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管理 .................................................................................................................... - 5 - 第四章运行管理 ............................................................................................................................................. - 6 - 第五章水质管理 ............................................................................................................................................. - 7 - 第六章成本价格 ............................................................................................................................................. - 9 - 第七章设备选型 ........................................................................................................................................... - 10 - 第八章附则 ............................................................................................................................................... - 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省城市供水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和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15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管理以及运行维护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满足用户用水需要,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行业管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计审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督查。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
第一条出水口设置
根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市区各类建筑物必须合理设置出水口,以确保排水畅通。

出水口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规模而定,不得设置过多或过少,以免影响排水效果。

第二条排水管道维护
所有市区排水管道的维护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排水管道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确保排水畅通。

第三条雨水收集利用
根据条例规定,市区建筑物应设立雨水收集装置,将雨水用于植被浇灌、环境清洁等用途。

这不仅可以节约水资源,还有助于减轻城市排水压力。

第四条水质检测
市区排水管道出口处应设置水质监测设备,定期对排水进行监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对于超标排放的建筑物,将根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进行严厉处罚,并要求立即整改。

第五条垃圾处理
市区建筑物应设立垃圾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不当会导致城市排水管道堵塞,造成排水不畅现象。

因此,垃圾处理必须得到重视,确保城市环境整洁与排水顺畅。

结语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城市环境保护和排水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市民、建筑物所有者和管理者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市区的环境卫生和排水畅通。

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建设更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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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供水排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统一监管方法和标准,保证城镇供水安全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充分发挥城镇供水排水设施的投资效益和水环境治理功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都市供水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或排水经营活动的企业,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城镇供水企业系指专门从事向公众供水的城镇供水公司,或企业自建向城镇局部范畴及厂矿企业居民供应生活用水的单位;排水企业系指从事都市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的企业。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各市、州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城镇供水、排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并对城镇供水和排水企业的运行治理成效,按«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见附件1〕和«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判标准»〔见附件2〕进行审查评判。

第五条:城镇供水排水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判标准»进行规范运行。

第六条:凡承担城镇供水排水经营的企业,应当申请考核、评判,取得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合格证书»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判合格证书»〔以下均简称为«运行合格证书»〕,其中:供水企业还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排水经营企业还需在环保局办理排放许可手续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未取得上述证书的供水排水企业所在都市不得申报评选园林都市和卫生都市。

新建城镇供水企业应取得«都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卫生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城镇供水排水处理的企业其设施投入运行前,应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行考核评判。

运行考核不合格的供水排水企业不得运行。

新建城镇供水企业的«都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法考核标准执行。

第七条:新建城镇供水企业的运行评判,分为初评和正式评判两个时期。

初评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初评合格的企业,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同意供水企业试运行。

企业正常运行后,要逐级申请正式考核评判。

考核评判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合格证书»。

考核评判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考核评判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供水运行资格。

第八条:«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判合格证书»分为运行合格证书和试运行合格证书。

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Ⅰ类、Ⅱ类、Ⅲ类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治理的企业必须具有一级«运行合格证书»。

试运行期间,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试运行合格证书»。

«试运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试运行期终止后,按本文第七条办理正式考核评判。

第九条:供水排水企业的«运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满三年后,对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复审。

复审评判合格的,重新核发«运行合格证书»;复审评判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治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治理关键岗位人员和要紧操作工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考核、评判标准规定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书»,不得申报调整都市供水排水价格。

第十一条:从事城镇供水、排水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同意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治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公司治理标准»,建立完善的企业治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运行资料收集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情节严峻的,应取消其运行资格;对造成重大社会阻碍和缺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都市排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加强对都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治理,保证都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各排水单位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纳入排污单位治理。

第十四条:考核评判合格证书的样式、申请及核发的具体方法由省建设厅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说明。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2、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判标准附件一: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评判必备条件1、被评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持有«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职业资格证书»和«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执业证»;2、企业治理关键岗位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持证上岗率须达60%以上;3、企业要紧操作工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持证上岗率须达70%以上;4、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持证率100%。

说明:上述各条任何一条达不到标准的,均不得实施运行考核评判。

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一〕企业名称:评判时刻:年月日—8 —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二〕企业名称:评判时刻:年月日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三〕企业名称:评判时刻:年月日—10 —企业名称:评判时刻:年月日企业名称:评判时刻:年月日—12 —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六〕企业名称:评判时刻:年月日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七〕企业名称:评判时刻:年月日—14 —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八〕企业名称:评判时刻:年月日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九〕企业名称:评判时刻:年月日—16 —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判标准〔十〕企业名称:评判时刻:年月日注:本表按分项积分运算,如某项扣分超过该项分值,那么得分为零,不计负分。

附件二: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判表入审必备条件1、被审查评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持有«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职业资格证书»和«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执业证»;2、企业治理关键岗位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持证上岗率须达60%以上;3、企业要紧操作工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持证上岗率须达70%以上。

说明:上述各条任何一条达不到标准的,均不得实施运行考核评判。

—18 —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判标准〔一〕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判标准〔二〕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判标准〔三〕—20 —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判标准〔四〕企业名称:评判时刻: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判标准〔五〕企业名称: 评判时刻:— 22 —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判标准有关说明1、工艺治理标准:1.1厂内各处理工艺段均应建立工艺操作规程,明确工艺治理及调整范畴、参数和调整程序。

工艺段要紧包括:进水井、粗格栅、污水提升泵、细格栅、沉砂、初沉、生物池、鼓风机、二沉池、污泥回流、剩余污泥排放、污泥浓缩脱水、污泥消化、污泥最终处置、出水消毒等,采纳专门工艺或有深度处理的污水处理厂还应有相应工艺段的操作规程。

1.2工艺治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1.2.1Ⅰ类、Ⅱ类、Ⅲ类污水处理厂〔分类标准按建设部、国家计委[2001]77号文的规定〕,需设置专门技术治理机构,Ⅰ类、Ⅱ类污水处理厂技术治理机构许多于5人,由工艺、设备、电器、自控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Ⅲ类污水处理厂技术治理机构应许多于4人,专业要求与Ⅰ、Ⅱ类厂相同,Ⅳ类、Ⅴ类污水处理厂,需设置技术负责人〔Ⅴ类厂可由生产负责人兼任〕。

1.2.2城镇污水处理厂除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2001]77号文«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劳动定员»规定外还应满足表1要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要求说明:持证要求中A为«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职业资格证书»;B为«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执业证»;C为«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职业技术工人岗位资格证书»;D为«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技工执业证»。

1.3工艺运行治理方法和岗位职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明确工艺运作治理机构和岗位设置,配置相应的治理人员和运行生产人员,并制定严格的工艺治理方法和治理、运行岗位的岗位职责。

1.4污水处理厂可依照项目批准文件分别执行以下标准:1.4.1正常运行:指在运行期间处理水量达到规定处理量,出水水质达标,污泥处理运转正常,各处理工艺段无专门反映,要紧设备无故障。

设备完好率达到本标准第2条的相关规定。

1.4.2处理污水量:按建设部规定,都市污水处理厂全年处理水量应为设计处理量〔N〕乘以全年正常运行天数〔347天〕,全年达标处理量即为N×347,处理量单位为〝立方米〞〔M3〕。

1.4.3质量标准: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常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差不多操纵项目〔共19项〕执行。

选择项目按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执行。

差不多操纵项目最高承诺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承诺排放浓度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合格审查评判要紧以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SS〔悬浮物〕、总氮〔以N计〕、氨氮〔以N计〕、总磷是否合格为标准。

1.4.4依照国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含水率不超过80%,污泥中的污染物操纵指标应执行以下规定: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固化处理,并达到以下标准:污泥稳固化操纵指标脱水污泥如进行填埋处理,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要求。

处理后的污泥用作农用时,其施用条件须符合GB4284的有关规定,污泥中的要紧污染物含量应满足下表要求:污泥农用污染物操纵指标污泥处理的考核指标以脱水污泥含水率,稳固化处理和最终处置是否合格为准。

1.5其它运行标准1.5.1噪声: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操纵按GB12348执行1.5.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农业、工业、市政环境等不同用途时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阻碍。

2、设备治理标准2.1设备完好率2.1.1设备完好率的统计范畴2.1.1.1工艺运行设备、器材参与工艺运行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操纵设备、监测外表等,要紧包括粗、细格栅机、水泵、污泥输送泵、沉砂设备、刮泥机、鼓风机、回流泵、水下搅拌器、滗水器、污泥浓缩系统、污泥脱水系统、污泥消化系统、出水消毒系统、吊装设备、φ300以上管道闸阀,开口500以上闸门和要紧的输水、输泥、输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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