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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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法律事实是一切的源头、原因,因为有法律事实所以产生了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由多种概念组成,民事行为就是其中之一,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民事行为的
一种,所以这3个概念是一层层包容的关系,即:法律事实(最上位的概念)-------民
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最低层的概念)。所以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
是法律事实的原因。
法律事实是由“行为”和“事件”组成,其中“行为”又分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但凡后果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就是民事行为(共5种类型)。民事行为是需要“有意思表示”的行为。不要求其合法还非法,只要求其有“意思自治”即可,所以要求行为人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只要有“主体、意思表示、标的”这3个要素即可构成“民事行为”。“合法性”只是判断该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要件,而不是其构成要件。而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
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注意,这是并没有指明是“合法的行为”。
虽然民事行为不要求具有合法性,但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就只能是具备法律规定的
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才具有法律确认的法律效力,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而这
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即:有效的民事行为)。而不具备法定有效
条件的民事行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因此,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那么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民事行为”? 1、是否存在?
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是以“成立”为要件,即所谓的“成立要件”(再次注意:“合法性”是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而不是“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主体、意
思表示、标的。
只要有以上这三个要件,即成立“民事行为”,但这里最麻烦的就是“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
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行为。它可以分解为3部分:
a 当事人出于某种动机而希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愿,为“效果意思”;
b 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即为“表示意思”;
c 当事人交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为“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不是一般的内在愿望,而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内在愿望,是一种想和他人
缔结法律关系的内在愿望。这种内在愿望在法律上的全称中“法效意思”,只有这种具有“法效意思”的对外表达才叫“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达才叫“意思表示”。如朋友问生日要什么?我说要一个蛋糕。这就是“没有法效意思的意思表示”。朋
友去饼屋订蛋糕,此时朋友的意思表示就是“具有法效意思的意思表示”,成立民事行为,甚至民事法律行为。
(2)特别成立要件:(适用于特别的民事行为,在以下3种特别民事行为中,仅有“一般的成立要件”是不够的,还需要满足“特别成立要件”后,民事行为方可成立。若
这3种行为分别缺乏这3种特别成立要件的,则该民事行为不成立)
民事行为特别成立要件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合
意
实践法律行为 ------------------------------交付标的物
要式法律行为 -------------------------------满足法定、约定形式(却该“要式”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而要式合同的法定、约定形式就是书面形式)注意:要式合同,不具有法定、约定形式的,原则上合同不成立;但履行行为,可“治愈”
形式上的缺陷。见《合同法》中的先行履行的情形。
以上是民事行为成立的要件,下面就是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这里以合同行为
为例)
-
原则上:民事行为成立并合法时即生效,即“民事法律行为”。(若成立却不合法的,就如前所说,构成: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例外(即那些成立、合法却未生效的民事行为): 1、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2、需要审批的民事行为。
因此,用以上标准即可判断所有合同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但要注意“例外”即未生效
的两种情形,因为“未生效”的行为不能跟无效行为、违法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联系在
一起。“未生效”前提是:成立并合法但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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