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简答

刑法学简答

【刑法学】简答题

1、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而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因此,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答: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得意志和利益制定得,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得工具。法律性质:(1)刑法保护得社会关系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答: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时间根据。

4、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

答:一按解释效力得不同可分为:1.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机关对刑法得含义所作得解释.2.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得含义所作得解释.3.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得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属于无权解释.二按解释得方法不同可分为:1.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得字义,从文理上所作得解释.2.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得解释.论理解释可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5、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答: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有: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6、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得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得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新刑法典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基本要求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得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得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得社会地位、家庭出身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而要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得权益;被害人同样得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得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等情况得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不同得刑法适用,但同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得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得区别,如果这些个人情况对犯罪得性质和危害程序有影响得话,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无影响得则不应有所区别;在司法实务中贯彻适用该原则必须着重注意以下两个问题:a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公正、量刑公正和行刑公正;b反对特权,即只要是犯罪,就要平等地适用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惩处,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

8、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答:1、含义:犯多大得罪就应承担多大得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得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得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得因素。2、基本要求:(1)立法要求,即立法上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得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得刑法制度和轻重有别得具体犯罪得法定刑幅度,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得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得处罚原则与刑法制度,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得具体犯罪得法定刑幅度;(2)司法要求:a纠正重定罪轻量刑得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得地位;b纠正重刑主义得思想,强化量

刑公正得执法观念;c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得现象,实现执法中得平衡和协调统一。

9、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答: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取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肩采取普遍管辖原则得结合型刑事管辖体制。1、属地原则(也称为领土原则)。2、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3、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4、普遍管辖原则。5、独立行使刑事管辖得主权原则,兼顾“一罪不二罚”得原则。

10、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答:刑罚得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得行为是否适用得问题。我国刑法采用得是从旧兼从轻得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得,则依新法处理。根据这一原则得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得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得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得,只能适用修订前得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2)当时得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得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得规定应当追诉得,原则上按当时得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但如果当时得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4)如果根据当时得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得判决得,该判决继续有效。

1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了,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

三.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

的,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

答: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

1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

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三个特征: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关系一)二者的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的概念的具体化.首选,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犯罪概念所提示的共同本质的认识和对其的体现,犯罪构成就失去了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其次,犯罪构成也通过一系列犯罪成立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二者的功能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从而使我们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而犯罪成的功能,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它所要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

14、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

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它们的有机统一是内在联系的,缺一不可的,就形成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并非每一事实特征都可以成为犯罪构在要件,而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诸多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

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15、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

答:犯罪构成具有以下四个共同要件: 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的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等.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6、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答: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分类和意义: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1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

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五,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18、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

答: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犯罪的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这种危害性在法律上表现为违反刑法规范性。因此,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等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9、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答: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

20、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皇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答:1、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特定的危害结果。2、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3、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4、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5、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6、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故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那种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认为有因果关系就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客观归罪的观点。

2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答: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有达

2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

答:一.刑事责任能力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辨认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自己的行为在刑法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二是控制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二.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这表现在: (一)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只有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23、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

的?

答: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年龄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界限,就要受到刑事制裁;不够岁数,也就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凡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阶段。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8种故意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三是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4、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答:达到一定年龄的精神健全的人,由于其知识和智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因而其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开始具备,并以达到成年年龄作为其责任能力完备的标志。但是,人即使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可能由于患精神病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使责任能力减弱甚至完全丧失,因而世界各国均对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在刑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来限定犯罪主体成立的条件,我国也不例外。对于无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5、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

答:一.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和受刑罚处罚,但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醉酒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预见或已有预见

酒后的行为;醉酒是了于人为的等原因.所以,对生理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6、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

答:(1)影响行为的定罪是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首要功能。第一,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第二,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第三,在无特殊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下,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也有一定影响。表现在:第一,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第二,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第三,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

27、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答: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个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也称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28、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

答: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的意志因素. 二.犯罪的直接故意的特征为: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祔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是其必要特征. 三.犯罪的间接故意的特征为: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在意志因素上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29、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

答: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是:应该能够预见到危险,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至造成严重后果。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轻信能够避免”,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不发生,都不在乎。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应当预见。

30、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

答: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1、假想的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罪名上和刑罚轻重上的误解。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1、客体的错误。 2、对象的错误。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4、工具的错误。

5、因果关系的错误。

31、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32、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答:一.所谓必要限度应理解为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与

33、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答:概念: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具备的条件:(一)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二)危险正在发生(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四)具有避险意识(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限度: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

3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

答:两者的相同点在于:第一,目的相同。第二,前提相同。第三,责任相同。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第二,行为的对象不同。第三,行为的限制不同。第四,行为的限度不同。第五,主体的限定不同。

35、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

答: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结果犯:

指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结果。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等。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如强奸罪,诬告陷害罪等。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足以发生危害结果。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特定行为。主要表现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教唆煽动性犯罪两种。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

36、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

答:一,犯罪预备形态具有如下特征: (一),客观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他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 (二),主观特征: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下来,从主观上来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二,与犯意表示的主要区别在于: 犯意表示仅仅是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不具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性质,仍属于(思想)的范畴,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犯意表示不能构成犯罪,而犯罪预备则是在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已经实施了犯罪构成的条件,因此是受惩罚的犯罪行为,

37、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状态有什么区别?

答:特征: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第二,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区别:1、与犯罪既遂的区别。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行为人所故意实行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犯罪中止形态是犯罪未完成形态,未

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也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不同。2、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预备概念特征:是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的特征。A、客观方面不同,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行为的任何阶段。B、主观特征不同,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而犯罪中止行为人停止行为是自动放弃,因此从主观上看,并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志。3、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区别A客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任何阶段。B主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因此犯罪行为的停止是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的;犯罪中止,行为人行为停止犯罪行为是出于其内心,即该放弃行为是不违背其主观意志。4、犯罪中止还包括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中止状态,其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是其区别于其他停止形态的又一个特征。

38、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答: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其特征略有不同: 一,(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有: (一)(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而尚未形成其他任何停止形态的情况,这是犯罪中止的客观特征(二)(自动性).即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已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三)(彻底性)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继续实施此项犯罪. 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成立的犯罪中止,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或特殊情况下的犯罪中止. 由于这种类型的犯罪中止所面对的犯罪已经实行到了相当的程度,已经实施的行为有可能产生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从犯罪中止形态的立法目的出发,除应具备前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之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的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停止下来.

39、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一,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条件一)主体条件,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二)客观要件:要求各个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结果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主观要件;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意的故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1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以下三种人: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只存在于犯罪集团之中,是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2.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实际上只存在于聚众犯罪之中,并且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3.在犯罪集团或者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

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42、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潲事责任。

答: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包括以下两种人: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在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活动中,受他人的指使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罪恶重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这种人虽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但其地位从属于主犯,所起的作用属于次要的。具体表现为:在犯罪集团或其他共同犯罪中,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没有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次要的作用。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物质或者精神的帮助,辅助犯罪的实施。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本身并不亲自参加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如在有些犯罪中在犯罪的准备阶段以及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期间,协助实行犯采点望风、提供作案工具、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帮助犯罪实

施,促成犯罪结果实现的行为。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辅助的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从犯本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比照主犯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3、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

答: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最为复杂的一种类型,社会危害性大。教唆犯具有以下特点:1.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2.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由于言词不慎,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3.如果被教唆人

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4、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

答: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长,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我国以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或数罪的标准。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相同罪名的数罪。不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个行为,侵犯了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的数罪。

45、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

答:一,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实行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二,继续犯的构成特征: (一)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二)是持续地侵犯同一个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三)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四)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件. 以上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够成继续犯.

46、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

答:概念:又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触犯了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特征一)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二)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三)行为人所

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四)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异种客体.

47、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

48、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答:特征:(一)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二)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犯罪危害行为(三)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上有连续性(四)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处断原则:对于连续犯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

49、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

答:(一)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二)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三)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结果的内在联系.(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处断原则:对于牵连犯除刑事立法和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采取(吸收)即应当适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50、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特点是:第一,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了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二,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第三,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第四,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第五,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同时,刑事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比如"单位犯罪".

51、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答:一,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 二,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刑事责任重则刑罚重.刑事责任轻则刑罚轻. 三,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方

式,犯罪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刑罚)的具体运用来实现的.

52、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答:概念: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特征:(一)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二)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三)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四)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五)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53、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答:一,(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其他制裁方法则适用于除犯罪人以外的,一般违法者.二,(严厉程度不同).刑罚可以对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和资格予以限制或剥夺.其他方法则不能剥夺生命权和长时间的人身自由.三,(适用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审判机关的刑事判决部门适用而其他制裁方法则分别由审判机关民事,经济审判部门和行政机关适用.四(适用的根据和程序不同)适用刑罚必须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其他制裁方法则依据其他实体,程序法适用. 五(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可以构成累犯,而仅被适用其他制裁方法的人犯罪则不能构成累犯.

54、简述刑法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基本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

答:概念:是指在社会力量的作用或影响下,国家制定和适用刑法,积极追求刑法的某些特定功能、作用和价值所期望达到的理想结果;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成为守法的公民. 一般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和抑制有可能犯罪人的促使他们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对人民群众也有教育作用.三,以上两种预防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对立是指两者预防对象不同,统一表现为两者目的的一致性,不过二者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特殊预防,在刑罚适用阶段,两者并重,,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

55、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有两个特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因此,主刑又称单独刑。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判处或者执行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可附加刑也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56、试述我国刑法中限制死刑适用的规定。

答: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1,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在死缓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适用范围:1,危害国家安全的。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期限: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事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3,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当它附加适用时,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的方法适用于重罪。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57、刑罚裁量的概念、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答:概念:法院对犯罪行为人依法裁量决定刑罚轻重或免除处罚

刑法学简答

刑法学简答 【刑法学】简答题 1、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而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因此,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答: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得意志和利益制定得,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得工具。法律性质:(1)刑法保护得社会关系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答: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时间根据。 4、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 答:一按解释效力得不同可分为:1.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机关对刑法得含义所作得解释.2.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得含义所作得解释.3.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得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属于无权解释.二按解释得方法不同可分为:1.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得字义,从文理上所作得解释.2.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得解释.论理解释可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5、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答: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有: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6、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得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得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新刑法典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基本要求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得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得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得社会地位、家庭出身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而要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得权益;被害人同样得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得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等情况得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不同得刑法适用,但同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得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得区别,如果这些个人情况对犯罪得性质和危害程序有影响得话,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无影响得则不应有所区别;在司法实务中贯彻适用该原则必须着重注意以下两个问题:a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公正、量刑公正和行刑公正;b反对特权,即只要是犯罪,就要平等地适用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惩处,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 8、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答:1、含义:犯多大得罪就应承担多大得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得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得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得因素。2、基本要求:(1)立法要求,即立法上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得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得刑法制度和轻重有别得具体犯罪得法定刑幅度,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得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得处罚原则与刑法制度,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得具体犯罪得法定刑幅度;(2)司法要求:a纠正重定罪轻量刑得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得地位;b纠正重刑主义得思想,强化量

刑法学各章简答题

刑法学各章简答题 第一章 一、简答题 1.简述刑法的任务。 答:《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们可以将刑法的任务概括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2.简述论理解释的主要种类。 答:(1)扩大解释。(2)缩小解释。(3)当然解释。(4)反对解释。 (5)补正解释。(6)体系解释。(7)历史解释。(8)比较解释。 二、论述题 1.论述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这种特定性,使刑法成为特殊的法律。 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刑法则保护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秩序等许多方面的法益(法所保护的利益)。但它同时具有不完整性。首先,刑法并不是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只是将其中部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次,即使是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但由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也可能不将其规定为犯罪;最后,成文刑法总是具有局限性,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可能被遗漏。 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这些强制方法的严厉程度远不如刑罚,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 由于其他法律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这既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所在,也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之一。 2.试论述刑法“但书”的作用。 答:刑法为成文法,故其表达理应符合语法。当同一条款的后段要对前段内容作出相反、例外、限制或补充规定时,往往使用“但是”一词予以表示,“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但书前的内容称为“本文”)。但书主要有以下情况:(1)对前段表示了相反关系;(2)对前段表示了例外关系;(3)对前段表示了限制关系;(4)对前段表示了补充关系。由此看来,但书对准确表达立法意图起着重要作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不可忽视但书。由于但书具有表示与前段相反、例外等功能,故不能轻易指责条文的前后矛盾。

刑法学 期末试题及答案

刑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1. 下列哪项不属于刑法学的基本任务? A. 规范人们的行为 B. 维护社会秩序 C. 保护公民的权利 D. 强制教育罪犯 答案:D 2. 刑法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哪个时期? A. 封建时期 B. 春秋战国时期 C. 古代奴隶社会 D. 人类社会的起源时期 答案:C 3.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项? A. 有罪推定原则 B. 内容完整性原则

C.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权原则 D. 罚金原则 答案:B 4.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紧急避险的正当防卫? A. 保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B. 保卫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 C. 保护公共财产免受损害 D.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答案:A 5.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 A. 研究刑法的形成和发展历程 B. 研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形态 C. 研究罪犯心理和犯罪动机 D. 研究刑事诉讼制度 答案:B 二、案例分析题

某市发生了一起巨额贪污案。被告人小李在担任某县政府主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巨额公款转入他个人的银行账户,并用于购买 了豪华轿车、房产和珠宝等奢侈品。该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1.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小李的行为属于什么罪名? 答案:贪污罪 2. 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请分析。 答案:是。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 家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小李在担任某县政府主任期间, 将巨额公款转入个人账户,涉嫌侵吞公共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贪 污罪。 3.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小李的刑罚应如何确定? 答案:小李的行为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八 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判处小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简答题 1. 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什么? 答案: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规 定和实施。通过研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性质和刑罚的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20 题,每题1 分,共20 分。以下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为哪一项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以下行为中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2、在以下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提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 3、甲离婚后嫌才三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五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有意杀人罪。甲属于〔〕 A、纯粹的不作为犯 B、不纯粹的不作为犯 C、纯粹的作为犯 D、结果加重犯 4、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 元人民币的财物。对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 A、属人原则 B、保护原则 C、普遍管辖原则 D、属地原则 5、以下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惩罚过失行为 D、未完成罪只存在于直接有意犯罪过程中 6、甲为投身恐惧主义活动而参与了某国际恐惧主义组织,法院认定甲构成参与恐惧组织罪。甲的行为属于〔〕。 A、预备犯 B、实行犯 C、帮助犯 D、未遂犯 7、想象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罪,是由于〔〕 A、只触犯一个罪名 B、只造成一个危害的结果 C、只侵害一个客体 D、只有一个行为 8、假设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旧存在。具备这一特征的是〔〕 A、连续犯 B、想象竞合犯 C、牵连犯 D、连续犯

刑法学题库简答题练习题

刑法-题库 1、决定行为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有哪些? 答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的社会关系。 二是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使用不使用捶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 三是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或没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它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是起制约作用的。 2、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答案: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抽或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仅从犯罪对象分析某一案件,并不能辨明其犯罪性质。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3、简述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案: (1)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2)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对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区分: ①无刑事责任时期,12周岁以下的。 ②相对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③减轻刑事责任时期,满12 周岁不满18周岁的。 ④满16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时期。 (3)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刑法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决定的。 A.执政党的性质 B.政体 C.国家的阶级本质 D.国体 2. 《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处。"这一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述的情况是()。 A.前段的例外 B.前段的递进 C.对前段的补充 D.对前段的限制 3.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A.主客观相一致 B.罪责自负 C.罪责刑相适应 D.刑法人道主义 4. 我国现行刑法一共是()条。 A 192条 B 452条 C 189条 D 552条 5.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 A.适用我国刑法 B.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C.有条件地适用我国刑法 D.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不适用我国刑法 6. 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7.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A.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B.刑事违法性 C.应受刑罚惩罚性 D.犯罪的阶级性 8.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 9. 犯罪的直接故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A.应当预见并希望发生 B.已经预见并希望发生 C.认识到并希望发生 D.明知并希望发生

刑法简答题

刑法简答题 1、简述罪刑法定基本内容和体现。 答:罪刑法定的基本内容是(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2)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罪行法定的原则:(1)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2)在刑事司法上,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2、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和体现。 答:基本内容:(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体现:(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体现了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2)刑法总则规定了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体现了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3)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和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4、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答: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 B.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会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的犯罪对象在一定的场合也可能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A.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 B.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5、简述危害结果在刑法学中的意义。 答:(1)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2)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要件。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4)发生某种结果的可能性(危险)作为。 6、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

刑法学各章简答论述题及答案汇总

刑法学各章简答论述题及答案汇总?第一章 1.简述刑法的任务。? 一、简答题?? 答:《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们可以将刑法的任务概括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2.简述论理解释的主要种类。??答:(1)扩大解释。(2)缩小解释。(3)当然解释。(4)反对解释。 1.论(5)补正解释。(6)体系解释。(7)历史解释。(8)比较解释。??二、论述题?? 述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这种特定性,使刑法成为特殊的法律。 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刑法则保护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秩序等许多方面的法益(法所保护的利益)。但它同时具有不完整性。首先,刑法并不是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只是将其中部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次,即使是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但由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也可能不将其规定为犯罪;最后,成文刑法总是具有局限性,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可能被遗漏。? 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这些强制方法的严厉程度远不如刑罚,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 ?由于其他法律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这既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所 2.试论述刑法“但书”的作用。? 在,也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之一。?? 答:刑法为成文法,故其表达理应符合语法。当同一条款的后段要对前段内容作出相反、例外、限制或补充规定时,往往使用“但是”一词予以表示,“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但书前的内容称为“本文”)。但书主要有以下情况:(1)对前段表示了相反关系;(2)对前段表示了例外关系;(3)对前段表示了限制关系;(4)对前段表示了补充关系。由此看来,但书对准确表达立法意图起着重要作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不可忽视但书。由于但书具有表示与前段相反、例外等功能,故不能轻易指责条文的前后矛盾。 3.论述刑法解释的必要性及意义。 ?答:任何刑法都有解释的必要。首先,刑法内容是由文字表达的,任何用语尽管核心意义明确,但总会向边缘扩展,使其外延模糊,需要通过解释界定刑法用语的扩展边际;绝大多数用语总是具有多义性,需要通过解释明确刑法用语应取何种含

刑法学 简述、简答

1.简述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这主要表现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4)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2.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与犯罪概念联系。(1)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2)犯罪构成与犯罪的概念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①犯罪构成以犯罪的概念为基础,离开犯罪概念,否认犯罪的实质特征和法律特征,犯罪构成也就无从谈起。②犯罪构成将犯罪的概念具体化,为认定犯罪提供了具体的规格和标准。 13、论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1)行为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它一般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行为内在本质,因而决定犯罪的性质。(2)特定的行为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3)行为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而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威胁。(4)行为对象不是犯罪的分类的根据,因为行为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而犯罪客体则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犯罪客体要件相同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 7、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具有相似之处,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发生的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法律用语上看,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8、简述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与牵连犯、吸收犯罪的区别。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由于想象竞合犯只有一行为,从重视行为在确认罪数方面的地位的观点看,以“一行为”而犯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而是观念上的数罪或者想象的数罪,所以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竞合犯或想象数罪。含有貌似数罪实为一罪的意味。其特征是:(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罪的区别要点是行为数量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而牵连犯、吸收犯是“数行为”。判断一行为还是数行为的要点看是否“同时触犯”数罪。同时触犯数罪的,大体是一行为;不是同时触犯数罪,而是明显有间隔的,大约是数行为。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具有以下特点与内容特点与内容特点与内容特点与内容(1)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故管制不同于免予刑罚处罚(3)具有一定期限,即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与内容:(1)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2)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3)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有

刑法学复习题及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学》 一、选择题: 1. 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是 A. 刑法修正案的法律效力低于刑法 C.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2. 下列表述不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是 () B.犯罪目的是故意犯罪的必要条件 D.所有的犯罪均有犯罪对象 ()A. 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效力低于刑法的效力 B. 刑法的学理解释没有法律约束力 C. 扩张解释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超过了字面的意思 D. 我国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3.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 ) C.量刑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D.刑法不能溯及既往原则 5. 下列犯罪告诉的才处理的为 ( ) A.抢夺罪 B.盗窃罪 C.强奸罪 D.侵占罪 6. 楚某1997年3月5日犯甲罪,追诉期限应为10年,2002年3月5日又犯乙罪,乙罪的 追诉期限也是10年。这时甲罪的追诉期限应: ( ) A.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20年,即以甲罪的追诉期限10年加乙罪的追诉期限10 年 B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15年,即以甲罪追诉期限剩余的5年加乙罪的追诉期 限10年 C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有5年 D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有10年 7. 不论犯罪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本国刑法,被称为 ()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普遍原则 8. 不论犯罪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凡是侵害本国国家 利益或公民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被称为 ( )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普遍原则 9. 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及刑法规定的是 ( ) A.所有不作为均是过失犯罪 B.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C.对单位犯罪一律采用双罚制处罚 D.对想像竞合犯按一重罪处罚 10. 犯罪发生在我国境内是指 ( ) A.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 B.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 A. 罪刑法定原则 B. C. 限制加重原则 D. 4.下面那些不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A. 刑法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正确进行司法解释原则 反对株连原则 () B.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刑法学各章简答论述题及答案汇总

刑法学各章简答论述题及答案汇总 第一章 一、简答题 1、简述刑法的任务。 答:《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们可以将刑法的任务概括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就是禁止与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2、简述论理解释的主要种类。 答:(1)扩大解释。(2)缩小解释。(3)当然解释。(4)反对解释。 (5)补正解释。(6)体系解释。(7)历史解释。(8)比较解释。 二、论述题 1、论述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她法律规定的就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这种特定性,使刑法成为特殊的法律。 一般部门法都只就是调整与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刑法则保护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秩序等许多方面的法益(法所保护的利益)。但它同时具有不完整性。首先,刑法并不就是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只就是将其中部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次,即使就是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但由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也可能不将其规定为犯罪;最后,成文刑法总就是具有局限性,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可能被遗漏。 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这些强制方法的严厉程度远不如刑罚,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与解。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就是刑罚,刑罚就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 由于其她法律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为严厉,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 (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

刑法总论简答题

刑法学总论解答 1.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2.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 答: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照解释的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所谓立法解释,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所谓学理解释,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如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文、案例分析中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2)按照解释的方法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所谓文理解释,就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所谓论理解释,就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3.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特征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亦即界定标准有三个: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4.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刑法学复习题

刑法学复习题年级:2014 级专业:法学 一、简答题(5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2、简述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3、我国刑法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4、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原则。 5、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6、犯罪中止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是什么? 7、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8、简述坦白与自首的异同。 9、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10、简述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 11、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2、简述犯罪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3、简述非法经营罪的构成特征。 14、简述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5、简述我国刑法减刑和假释的区别。 16、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7、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有哪些区别? 18、简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构成特征。 二、辨析题(5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先判断对错1分,再说明理由3分;判断错误,整题不给分) 1、在共同犯罪中所有的实行犯都是主犯。 2、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3、基于索债目的帮助他人实施绑架行为,构成绑架罪。 4、只要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就不认为是犯罪。 5、犯罪既遂就是行为人实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或者造成了犯罪结果。

6、所有的故意犯罪都有犯罪目的。 7、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 8、伙同他人抢劫自己与配偶的共同财产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9、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 10、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连续犯。 11、特赦是对于受罪刑宣告的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既可以赦其罪,又可以赦其刑。所以,特赦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12、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13、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对象。 14、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 15、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若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6、想象竞合犯是处断的一罪,实质的数罪。 17、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只有定性因素,没有定量因素。 18、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 19、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 20、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三、案例分析和论述题(3题,每题10分,其中论述题答对要点3分,展开论述7分,每题不少于500字,共30分) 1、试述犯罪不作为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2、试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3、试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各自刑事责任。 4、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5、2007年,甲因为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甲一直不思悔改,游手好闲。2014年某日,甲将同村的乙(13岁)奸淫。事后,甲威胁乙,叫她不要向别人说起此事,否则就要报复她家人。同年,甲教唆同村的丙(17岁)强奸了同村怀孕的妇女丁。并在实施强奸过程中,由于丁的苦苦哀求,加之

刑法学各章简答论述题及答案汇总

分析:刑法的任务和刑罚的机能不是等同的概念。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自由保障机能. (2)刑法解释的效力 非正式的刑法解释,即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乃至立法活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具有重大作用。正式的刑法解释,即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有典型例题分析:正式的刑法解释包括( ) A.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B.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C.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D.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答案:B 分析: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是指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的刑法解释。而无权解释是非正式刑法解释的效力表述。 第二章 一、简答题 1.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是各个部门法都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在刑法中的特殊体现。但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征。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2.简述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思想基础。 答:平等适用刑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1)平等适用刑法是保障人民自由的要求;(2)平等适用刑法是保护法益和保障自由的要求; (3)平等适用刑法是刑法本身的要求;(4)平等适用刑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刑法学简答题与案例

刑法学Ⅰ问答与案例 .如何理解刑法学极其研究对象? 答: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刑法学以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劳动改造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其他刑事法学学科区分开来。因为,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这些学科在研究对象上与刑法学是不相同的,从而它们与刑法学之间的界限也是分明的。在了解刑法学特定的研究对象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到:中国刑法学不同于外国刑法学或比较刑法学,所以它只能以研究中国的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主,适当借鉴外国有关经验与内容。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要以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实践为基本依托,以社会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从而阐明概念,讲清原理,分析和解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实际问题,以形成具有本国特色和部门法特点的我国刑法学,贡献于我国的刑事法治事业与整个社会的进步。 .什么是刑法学?它与其他刑事法学学科有何区别? 答: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刑法学与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其他刑事法学学科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研究对象不同:刑法学是专门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而其他学科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从总体上来说,研究刑法学的根本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即应该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的刑法的现行规定与历史情况及未来前景联系起来,把所考察的问题置于一定的历史环境之中,联系社会经济政治条件进行客观的历史分析和评价,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立足本国,放眼世界,使刑法学的研究来自实践,并为实践服务。从具体方法来说,研究刑法学的方法有: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综合研究的方法等。 .我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怎样的? 答:我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创建和发展完善的历程。在建国之初的年代,我国刑法学界在学习乃至模仿前苏联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初步勾勒了我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雏形;年代初期在开始全面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与法学的进程中,由我国一批老一辈刑法学者参加编写的第一部全国性刑法学的教材― 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高铭暄主编,法律出版社年版,年修订版)基本确立了我国当代只法学的理论体系;以后又经过刑法学界的不断探索与研究,我国刑法学的理论区系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从而臻于成熟。 .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的性质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刑法的法律性质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 答:.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惩罚犯罪,是指采用刑罚即刑事制裁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而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保护人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

刑法学各章简答论述题及答案汇总

刑法学各章简答论述题及答案汇总

刑法学各章简答论述题及答案汇总 第一章 一、简答题 1.简述刑法的任务。 答:《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们可以将刑法的任务概括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2.简述论理解释的主要种类。 答:(1)扩大解释。(2)缩小解释。(3)当然解释。(4)反对解释。 (5)补正解释。(6)体系解释。(7)历史解释。(8)比较解释。 二、论述题 1.论述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这种特定性,使刑法成为特殊的法律。 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刑法则保护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秩序等许多方面的法益(法所保护的利益)。但它同时具有不完整性。首先,刑法并不是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只是将其中部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次,即使是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但由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也可能不将其规定为犯罪;最后,成文刑法总是具有局限性,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可能被遗漏。 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这些强制方法的严厉程度远不如刑罚,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 由于其他法律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为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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