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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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请您阅读了解。

▲1.强制许可的概念

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特定的民事主体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该主管

部门依据公权力授予其实施该项专利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1)通过强制许可获得的许可时普通许可。

(2)获得强制许可后,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费。

(3)获得强制许可后,不能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

▲2.强制许可的类型

(1)不实施专利时的强制许可

具备专利实施条件的人,向专利权人提出以合理的条件实施专利许可的申请,在合理的期限没有获得许可,该

申请人就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申请。

获得此种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①必须是申请人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②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③必须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

(2)反垄断性的强制许可

如果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

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强制授权其他人实施该专利。是否构成垄断行为要依据《反垄断法》判断。

(3)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针对药品的强制许可(新《专利法》增加的规定)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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