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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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系统规划

城市排水工程系统规划
出水口一般位于城市河流下游,与取水构筑物保持一定 距离
污水处理厂靠近出水口,减少排放渠道的长度。在河流 的下游,并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居住 区及公共建筑留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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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水的利用和处理方式
排入水体、灌溉农田、重复利用
城市污水处理要求和处理方式对城市排水系统的布置产 生影响。
集输送由支管流来的污水;主干管是汇集输送由两个以
上干管流来的污水,并将污水送至污水处理厂或排放地 点。总干管尾部通常不接其他管道。
室外污水管道系统附属构筑物:检查井、跌水井、倒虹 管。
(3)污水泵站
受到地形等条件的限制时需设置泵站,分为:中途泵站、 终点泵站、局部泵站。
(4)污水处理厂
供处理和利用污水和污泥的一系列构筑物及附属构筑物 的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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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业废水排水系统
将车间及其他排水对象所排出的不同性质的废水收 集起来,送至回收利用和处理构筑物或排放。
组成部分:
1、车间内部管道系统和设备 2、厂区管道系统 3、废水泵站和压力管道 4、废水处理站 5、出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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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雨水排水系统
4、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关系
工业企业位于城市内,应尽量考虑工业生产污水(无害 化)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一起排除处理。
5、污水主干管的位置
主干管的走向取决于城市布局及污水厂位置。 主干管最好设置在次要街道上,便于施工和维修 主干管不能埋置太浅,但也不宜太深不易施工 尽量避免与河流、铁路等交叉,避免穿越劣质土壤地区
第四章 城市排水工程系统规划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纲要内容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纲要内容

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纲要第一部分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1.1 规划编制目的。

说明规划编制目的。

例如:“为科学指导XX 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持排水系统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编制本规划。

”1.2 规划依据。

主要包括城市上位规划(总体规划)、城市相关专项规划(如道路、给水、防洪、环保、绿化等专项规划、国家有关政策和设计规范。

1.3 规划范围。

明确本规划的地域范围和规划适用范围。

1.4 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编制排水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贯彻“全面规划、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5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明确规划基准年和近、中远期的划分。

1.6 术语名词解释。

对规划中涉及的专业术语进行规范性解释,以免误解误读。

第二章规划目标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目标应该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保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基础、依据和引导,建设排水体制适当、系统布局合理、处理规模适度的城市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系统;控制水污染;保护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维护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配置适宜的雨洪水收集排除系统;消除水灾害等。

明确近期、中期、远期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目标。

第三章排水体制与分区3.1排水体制。

明确城市排水体制。

3.2排水分区。

根据城市规模或自然地形地貌等,明确城市排水分区。

第四章污水管网工程规划4.1污水出路。

确定污水受纳体或资源化回用的对象。

4.2 污水管网布置。

污水管网布置。

明确污水排水分区,污水主干管的走向、管径、管材等。

4.3 污水处理厂、站。

污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规模、选址、用地控制及周围防护距离控制、污泥处理处置等。

对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安全运行提出要求。

4.4 污水资源化回用。

明确污水资源化回用的途径或提出建议。

第五章雨水管网工程规划5.1 雨水受纳体。

确定雨水受纳体及排放口的位置、数量;5.2 雨水管网系统。

雨水管网布置。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宣贯暨城市排水防涝设施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宣贯暨城市排水防涝设施

日至 1 2日, 在 贵 阳市举 办 了 “ 公 路安 全 生命 防护 工 程 实 施技 术 培训 班 ” 。
本次 培训 共 分五 部分 。

景; 第二部分 : 对平 面交叉的分类进行详细介绍 ;
第 三部分 : 重 点 对 实 施 案 例 进 行 了分 析 ; 第 四部 分; 对 交通路权 、 视 距 及 后 续 的安 防 管 理 进 行 说
本 次 培训 对 城市 排 水工 程 规划 规 范做 出了详
划设计研究院的梁小光对典型城市水文学模型进
行 了 简要 的介 绍 , 并 依 此 分 析 了 超 标 雨 水排 放 系 统 设 计 与计 算 、 生 态 护 坡 衬 砌设 计 与计 算 及 非 自 由 出流 时雨 水 管道 水力 计 算 。之 后 又 对海 绵城 市
障 人 民群众 的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提 高城 市 防 灾 减 灾 能 力 和安 全 保 障水 平 , 加强 城 市 排 水 防 涝设 施 建
设, 推广和应用低 影响开发建设模 式 , 加 大 城 市
近年 来 , 受 全球 气 候 变化 影 响 , 暴雨 等 极端 天
气对社会管理 、 城 市 运行 和人 民群 众 生 产 生 活 造
广 奇 高工 对城 市 排水 系 统现 状 的 问题进 行 了分析

程 规 划 的 编制 , 统 一 现 行 的海 绵 城 市 、 排水管道 、 排 洪 防涝 等多 个 排水 领 域交 叉 的规 范 纲要 。其 主 要 内容 包括 总 则 、 术语 、 基本 规 定 、 污水 系 统 、 雨水 系统 、 合 流 制 系 统 及 监 控 与 预 警 。希 望通 过 新 规
与 仪器 应用 技 术交 流大 会 ” , 全国4 0 余 家物 探仪 器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1. 引言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对给水设施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的过程。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是指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技术要求,对城市供水系统进行规范化建设的文件。

本文档旨在提供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则,以保证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可靠,提高供水服务的质量。

2. 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模在10万人口以上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

3. 规划原则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 综合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经济状况和环境因素等,科学合理地确定供水需求,并进行合理布局。

- 安全可靠:确保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包括水源水质安全、供水设施运行可靠性和供水系统的抗灾能力等。

- 合理经济:在保证供水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投资运营成本,合理利用资源。

- 可持续发展:注重环保,节约水资源,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规划内容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4.1 供水系统整体规划•确定供水系统的规模和布局,包括水源规划、输水管网规划和供水站规划等。

•综合考虑供水水源的可靠性和水质要求,选择合适的水源。

•确定供水管网的布局和容量,满足城市不同区域的供水需求。

•规划供水站的设置和数量,保证供水压力的稳定和供水的可靠性。

4.2 供水设施设计•水源地工程设计,包括水源采取、水源净化和水源保护等。

•输水管网设计,确定管道的材质、直径和布置方式,保证供水的稳定性和流量要求。

•供水站设计,包括泵站和水池的设计,确保供水压力稳定和供水质量符合要求。

•防污染设计,提供对污染的防治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防洪设计,确保供水设施在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中的安全可靠。

4.3 供水管网管理•管网运行管理制度,确保供水管网的正常运行。

•定期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网设施的故障和漏损。

•建立管网监测系统,实时监测供水管网的运行情况,及时预警和处理问题。

•管网改造和升级计划,根据城市发展和供水需求的变化,适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改造和升级。

城市给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给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给排水工程设计规范一、前言城市给排水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规范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城市给排水工程设计的不同方面展开讨论,包括设计原则、设计标准、技术要求等。

二、总体要求1. 组件规划:城市给排水工程的规划应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确定给排水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布置,确保给排水系统的顺畅运行。

2. 技术可行性:城市给排水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现有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性,避免采用过于尖端或不成熟的技术。

3. 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尽量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4. 安全可靠:设计应具备安全可靠的特点,能够满足特殊气候、地质条件下的使用要求,确保给排水系统的稳定运行。

三、给水工程设计规范1. 综合规划:给水工程的规划应综合考虑区域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因素,确保供水能够满足各类用户的需求。

2. 设计原则:给水管网的设计应根据供水水质要求、供水压力要求和供水可靠性要求,确定管径、管材、水泵等参数。

3. 水源保护:设计应合理布置水源保护区,采取措施防止水源受到污染,以保证供水水质的安全和稳定。

4. 技术要求:给水管网的设计应满足管道输送能力、水质保证、压力稳定等技术要求,确保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排水工程设计规范1. 综合规划:排水工程的规划应考虑城市的功能分区、地形地势、降雨情况等因素,确定排水系统的类型和布局。

2. 设计原则:排水管网的设计应根据排水量、排水速度和排水可靠性要求,确定排水管径、坡度、管材等参数。

3. 防涝措施:设计应合理设置雨水收集池、雨水花园等设施,用以调节城市雨水径流,减少城市内涝发生的可能性。

4. 技术要求:排水管网的设计应满足管道排水能力、防止堵塞、排水速度等技术要求,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1. 设计原则: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应根据污水的性质、水质要求和处理目标,确定合适的污水处理工艺和设备。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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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期限
与城市规划期限一致 设市城市:20年 建制镇:15~20年
重视近期建设规划 为详细规划和单项设计提供依据 应具有一定超前性,注意排水系统的逐步形成
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具有弹性,为远景发展留有余地 排水口与污水受纳体的确定尤其不能影响远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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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方针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 七字技术要点
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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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量
城市污水量主要用于确定城市污水总规模 城市污水量估算方法
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注意最高日换算成平均日
城市综合用水量包括市政、工业设施及其他用水量和管网漏失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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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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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系数
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中不同 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居住用地与公共设施用地污水量 :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工业用同地工业废水量 :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其他用地污废水量 : 根据用水性质、水量和产生污废水的数量及其出路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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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系数
定义: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
分类: 按城市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和城市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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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系数
计算 根据城市供水量、排水量的多年统计资料进行分析
取值 缺乏数据资料时可根据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分类工业用地布局从“城市分类污水排放 系数”表中选取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估算方法 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完整版)城市给水工程规范

(完整版)城市给水工程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范1总则1.0.1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1.0.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1.0.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1.0.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6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

1.0.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2.1城市水资源2.1.1 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2.1.2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1.3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

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

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2.2城市用水量2.2.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

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1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1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17《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是根据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排水规划与设计技术要求、节水节能和排水系统设计要求、城市排水设施的综合的环保与可持续发展的设计要求、排水与污染防治方面的最新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及排水规划设计进行了系统统一的规范性约定。

本规范包括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和数量统计、排水设施设计、污水处理、节水节能、排水污染防治和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排水系统及其重要设施(如水厂、污水处理厂、雨水和污水收集系统、洪水应急处置设施及排水设施)的城市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但不包括农业排水或工业污水的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

1、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和数量统计(1)设计依据城市排水系统的规划和数量统计必须满足《城市污水处理标准》(GB18918-2002)和《城市非生活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189-1993)的国家标准规定;并结合城市水质监测数据、发展规模、季节特征等实际情况,制订技术要求,确定排水系统的规模和特性。

(2)设计规模与型式城市排水系统规划设计宜综合考虑污水处理率、设施布局、施工难度、经济效果等因素,采取一定的水处理级次和处理方法,确定排水系统的规模和技术型式,确定系统中分泵线路、污水收集系统、主排水系统、污水排空系统等。

(3)水质监测、排放联锁与排污许可具体根据城市排放水质监测要求,采用排水系统的水质监测站点抽样分析,对排出水的水质变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根据湖泊水质、河流水质及其水环境质量目标,确定排水联锁技术措施。

以达到排放目标,保护排放污水的水环境质量,并同步运用排污许可、联合调控机制等手段。

2、排水设施设计(1)污水处理技术主要污水处理技术有生物污泥法、好氧厌氧工艺及普通生物滤池、活性污泥法及传统沉淀法等技术,根据不同排放水质要求,适当结合先进处理技术,采取较合理的技术组合,进行污水处理,以达到排出水质要求。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入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doc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doc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转贴2010-01-22 10:07: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8—2000,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件《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以建标[200]282号文批准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排水规划范围和排水体制、排水量和规模、排水系统布局、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与利用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

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西安市金花北路8号,邮编71003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韩文斌张明生李小林潘伯堂赵萍曹世法付文清张华刘绍治李美英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 B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发布时间:2000-12-21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不详字体: (双击滚屏)1 总则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排水范围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排水体制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发布时间:2000-12-21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不详字体: 大中小 (双击滚屏)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第一章 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

第一章 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

序号用地代号用地名称用水量指标序号用地代号用地名 称用水量指标1W仓储用地 ~504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20~ 称用水量指标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25~502T对外交通用地 ~605G绿地 ~303S道路广场 对外交通用地35~ 绿地10~ ~ 对外交通用地 绿地 道路广场 20~256D特殊用地 ~90 特殊用地50~ ~ 特殊用地
居住用地用水量指标(单位:m3/hm2d) 居住用地用水量指标(单位: )
城市规模 区域 一 二 三 特大城市 180~280 130~195 130~185 大城市 160~250 110~170 110~160 中等城市 130~230 95~150 953~140
小城市 125~220 85~145 85~133
三,城市水源的选择和保护 1.城市水源的选择 ①城市水源:指可洪城市利用的水资源,包括:①河流, 湖泊,水库的地表水;②地下水;③海水;④处理后符合 各利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海水,再生水. ②选择城市水源的原则: (1)水源具有充沛的水量,以满足城市近,远期发展 的需要.城市供水水源的设计最小(枯水)流量的保证书, 一般采用90%~97%,设计枯水位的保证书,一般采用 90%~99%. (2)水源具有良好的水质. (3)水源选择要密切结合城市近远期规划和发展布局, 从整个给水系统(取水,净水,输配水)的安全和经济考 虑.
2.城市分区规划阶段 . (1)估算分区用水量. )估算分区用水量. (2)进一步确定供水设施规模,确定主要设施位置和 )进一步确定供水设施规模, 用地范围. 用地范围. (3)对总体规划中供水管渠的走向位置,线路,进行 )对总体规划中供水管渠的走向位置,线路, 落实修正补充,估算控制管径. 落实修正补充,估算控制管径. 3.城市详细规划阶段 . (1)计算用水量,提出对水质,水压的要求. )计算用水量,提出对水质,水压的要求. (2)布局给水设施和给水管网. )布局给水设施和给水管网. (3)计算输配水管管径,校核配水管网水量及水压. )计算输配水管管径,校核配水管网水量及水压. (4)选择管材. )选择管材. (5)进行造价估算. )进行造价估算.

城市排水工程系统规划(雨水)

城市排水工程系统规划(雨水)

概念:

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分别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管渠内排出的
系统。
分类:
(1)完全分流制
(2)不完全分流制
1.2.2 分流制排水系统
(1)完全分流制
分设污水和雨水两个管渠系统。 污水管汇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送至处理厂,经处理后
排放和利用; 雨水管汇集雨水和部分工业废水(较洁净),就近排入水
城市排水体制与排水工程系统
1. 城市排水工程系统的体制 2. 城市排水工程系统 3. 城市排水工程系统布置
1. 城市排水工程系统的体制
1.1 城市排水分类 1.2 城市排水工程系统的体制分类 1.3 城市排水体制的选择
1.1 城市排水分类
城市排水按照来源和性质分为三类: 1.生活污水 2.工业废水 3.降水 城市污水指排入城市排水管道的生活污水
1.2.1 合流制排水系统
概念: 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混合在
一个管渠内排出的系统。 分类: (1)直排式合流制 (2)截流式合流制
1.2.1 合流制排水系统
(1)直排式合流制:管渠系统的布置就近坡 向水体,分若干个排水口,混合的污水不 经处理和利用直接就近排入水体。
优点:管渠造价低,投资省 缺点:这种排水系统对水体污染严重
地范围; (5)确定排水干管、渠的走向和出口位置; (6)提出污水综合利用措施。
城市排水工程系统规划主要内容
城市分区规划中的主要内容: (1)估算分区的雨水、污水排放量; (2)按照确定的排水体制划分排水系统; (3)确定排水干管的位置、走向、服务
范围、控制管径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 和用地范围。

城市供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供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供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近年来,城市供水排水系统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城市供水排水工程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规范化的设计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就城市供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展开论述,并从规范化设计的角度探讨如何提升城市供水排水系统的效率和水平。

一、工程概述城市供水排水工程是指为城市提供供水服务和处理排水的一系列工程。

其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厂、输水管道网络、水污水处理厂等。

根据城市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工程的规模和设计要求也有所不同。

1.1 水源工程水源工程是城市供水的基础设施,通常包括水库和水源保护区。

规范化的设计要求水源地选择合理、水源保护区划定科学,并配备相应的监测和保护措施,确保水源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1.2 水厂水厂是对水进行处理后供应给城市居民的场所。

规范化的设计要求水厂采用先进的水质处理技术、设备和工艺,确保水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同时提高水厂的处理效率和自动化程度。

1.3 输水管道网络输水管道网络是将水从水厂输送到城市各个角落的关键环节。

规范化的设计要求管道的布局科学合理、管径选择准确,并采用先进的材料和技术,以提高输水效率和减少损耗。

1.4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是对城市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后排放的场所。

规范化的设计要求污水处理厂采用适当的处理工艺和设备,确保排放的污水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设计要求与准则为了保证城市供水排水工程的规范化设计,需遵循以下要求与准则。

2.1 水资源合理利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合理规划和设计供水系统,确保供需平衡,避免水资源的浪费和过度开采。

2.2 安全可靠性城市供水排水系统的设计要具备足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不能因为设计不合理而导致供水中断、水质问题等。

对于关键设施和工程部位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3 环境友好性设计过程中要考虑环境保护因素,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整理]GB5031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整理]GB5031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Code of Urban Wastewater Engineering PlanningGB 50318-200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2000]282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8—2000,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件《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以建标[200]282号文批准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排水规划范围和排水体制、排水量和规模、排水系统布局、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与利用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

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西安市金花北路8号,邮编71003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韩文斌张明生李小林潘伯堂赵萍曹世法付文清张华刘绍治李美英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1.0.4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1.0.5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6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

1.0.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2.1 城市水资源2.1.1 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2.1.2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1.3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

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

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2.2 城市用水量2.2.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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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入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在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

2.2.4 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3 排水量和规模3.1 城市污水量3.1.1 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

3.1.2 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3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4 城市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市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或由城市污水量减去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确定。

3.1.5 污水排放系数应是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

按城市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和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3.1.6 当规划城市供水量、排水量统计分析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和分类工业用地的布局,结合以下因素,按表3.1.6 的规定确定。

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表3.1.6注: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煤炭与其他矿采选业以及电力蒸汽热水产供业废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确定。

1 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例确定。

2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规划的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与城市排水设施规划普及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

3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的工业结构和生产设备、工艺先进程度及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确定。

3.1.7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中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8 当城市污水由市政污水系统或独立污水系统分别排放时,其污水系统的污水量应分别按其污水系统服务面积内的不同性质用地的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后相加确定。

3.1.9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计算污水量时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3.1.10 城市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表2.1.2确定。

2 工业废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参照条件相似城市的分析成果确定。

3.2 城市雨水量3.2.1 城市雨水量计算应与城市防洪、排涝系统规划相协调。

3.2.2 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确定:Q=q?ψ?F式中Q???雨水量(L/s);q???暴雨强度[L/(S?ha)]ψ???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ha)。

3.2.3 城市暴雨强度计算应采用当地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

当规划城市无上述资料时,可采用地理环境及气候相似的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

3.2.4 径流系数(ψ)可按表3.2.4确定。

径流系数表3.2.43.2.5 城市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市性质、重要性以及汇水地区类型(广场、干道、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

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

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年。

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或排水条件好的地区规划重现期可酌情增减。

3.2.6 当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系统时,应将其水量计入雨水量中。

3.3 城市合流水量以及合流管道3.3.1 城市合流管道的总流量、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估算和溢流井截流倍数n的雨水量重现期的确定可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合流水量”有关条文。

3.3.2 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的污水干管总流量应按下列公式估算:Q=Q s+Q g+Q cyz式中Q z???总流量(L/s);Q???综合生活污水量(L/s);sQ???工业废水量(L/s);gQ???初期雨水量(L/s)。

cy3.4 排水规模3.4.1 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3.4.2 城市雨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城市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

4 排水系统4.1 城市废水受纳体4.1.1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是接纳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污水的地域,包括水体和土地。

受纳水体应是天然江、河、湖、海和人工水库、运河等地面水体。

受纳土地应是荒地、废地、劣质地、湿地以及坑、塘、淀洼等。

4.1.2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符合下列条件:1 污水受纳水体应符合经批准的水域功能类别的环境保护要求,现有水体或采取引水增容后水体应具有足够的环境容量。

雨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排泄能力或容量。

2 受纳土地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同时不应污染环境、影响城市发展及农业生产。

4.1.3 城市废水受纳体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跨区选择,应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和城市的地理位置、当地的自然条件,结合城市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4.2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4.2.1 排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结合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进行划分。

4.2.2 污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城市污水受纳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布局应根据城市规模、布局及城市污水系统分布,结合城市污水受纳体位置、环境容量和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4.2.3 雨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应充分利用城市中的洼地、池塘和湖泊调节雨水径流,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节池。

城市排水自流排放困难地区的雨水,可采用雨水泵站或与城市排涝系统相结合的方式排放。

4.2.4 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综合雨、污水系统布局的要求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并应重视截流干管(渠)和溢流井位置的合理布局。

4.3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4.3.1 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宜设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

当必须在上述地段设置厂、站时,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其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4.3.2 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

4.3.3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出水口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排水泵站等设施。

4.3.4 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

4.3.5 排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 32)及《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 43)执行。

5 排水管渠5.0.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

当排水管遇有翻越高地、穿越河流、软土地基、长距离输送污水等情况,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5.0.2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

5.0.3 排水管宜沿规划城市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5.0.4 排水管道穿越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地下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时,应选择经济合理路线。

5.0.5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5.0.6 排水管道在城市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规定。

5.6.7 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

6 排水泵站6.0.1 当排水系统中需设置排水泵站时,泵站建设用地按建设规模、泵站性质确定,其用地指标宜按表6.0.1-1和6.0.1-2规定。

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m?s/L)表6.0.1-12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m?s/L)表6.0.1-22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 污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6.0.2 排水泵站结合周围环境条件,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7 污水处理与利用7.1 污水利用与排放7.1.1 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合理利用经处理后符合标准的污水作为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景观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

7.1.2 在制定污水利用规划方案时,应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和环境不受影响。

7.1.3 未被利用的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废水受纳体,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要求。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排人受纳土地。

7.2 污水处理7.2.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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