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器械物品清洗消毒和或灭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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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灭菌管理制度

消毒灭菌管理制度

消毒灭菌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管理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消毒灭菌工作,保障医疗安全。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院提供医疗服务的所有科室和部门及消毒供应室。

三、内容(一)医院应对医务人员及消毒、灭菌工作人员开展消毒、灭菌及感染防控知识培训。

从事清洁、消毒、灭菌的医务人员应掌握消毒与灭菌的基本知识、职业防护技能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知识。

(二)医院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应符合以下要求:1.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2.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三)医院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对消毒产品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存档备案。

(四)各诊疗单元应保持诊疗环境表面的清洁与干燥,遇污染应及时进行有效的消毒;对感染高风险部门应定期进行消毒。

环境与物体表面,一般应先清洁再消毒;当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应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

(五)医院应为从事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与灭菌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

医务人员应根据不同的消毒与灭菌方法,采取适宜的职业防护措施,防止发生职业暴露。

(六)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使用后,一律由消毒供应室回收清洗、消毒、灭菌后再使用。

(七)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先清洁,再进行消毒或灭菌。

被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先消毒再清洗、消毒和灭菌。

(八)对医疗器械和物品消毒,必须遵守消毒灭菌原则。

1.根据物品污染后导致感染的风险高低选择相应的消毒或灭菌方法:高度危险性物品应灭菌,中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达到中水平以上效果的消毒方法,低度危险性物品宜采用低水平消毒方法或做清洁处理。

2.根据物品上污染微生物的种类、数量选择消毒或灭菌方法。

3.根据消毒物品的性质选择消毒或灭菌方法。

耐高热、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诊疗器械物品清洗、消毒与灭菌制度

诊疗器械物品清洗、消毒与灭菌制度

诊疗器械/物品清洗、消毒与灭菌制度
一、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物品由消毒供应室集中进行清洗、消毒和(或)灭菌;软式内镜由内镜室专人负责处理;硬式内镜由消毒供应室负责处理;口腔器械由消毒供应室处理。

二、一次性使用诊疗器械、物品应符合有关规定,在效期内使用,不得重复使用,使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三、根据复用诊疗器械/物品感染风险等级,选择适宜的消毒、灭菌方式,高度危险性物品应灭菌处理,中度危险性物品应中水平以上消毒,低度危险性物品应清洁或低水平消毒。

四、严格按照有关工作流程进行清洗、消毒和灭菌工作,并做好相应质量监测工作,有记录可查。

五、相关操作人员应遵循标准预防原则,做好职业防护。

六、遵循我院有关外来器械相关规定,对外来器械进行严格管理,做好清洗、消毒、灭菌及监测工作。

七、用于器械/物品清洗、消毒、灭菌及监测工作的各种耗材应符合有关规定,由医学装备部统一采购。

八、相关设施设备应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做好相应记录。

九、产生的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应按医院统一规定进行
处理。

十、各区域应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环境物表清洁、消毒工作。

十一、器械/物品清洗、消毒、灭菌工作做好物理监测、化学监测、生物监测的原始记录备查。

中医诊疗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制度

中医诊疗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制度

中医诊疗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中医诊疗过程中器械的卫生安全,预防交叉感染,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感染管理规定》、《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诊所、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诊疗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工作。

第三条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器械的卫生安全,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中医诊疗器械清洗消毒灭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培训和监督,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清洗消毒灭菌流程第五条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工作应在专用区域进行,区域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照明等条件。

第六条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应按照“清洗→消毒→灭菌”的顺序进行。

第七条清洗器械前应先去除器械表面的污物,然后使用清洗剂进行浸泡或刷洗,清洗时间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清洗后的器械应进行消毒,消毒方法可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高温蒸汽灭菌等,消毒时间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消毒后的器械应进行灭菌,灭菌方法可采用高温蒸汽灭菌、干热灭菌等,灭菌时间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清洗、消毒、灭菌后的器械应进行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装应严密,确保器械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十一条清洗、消毒、灭菌后的器械应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诊疗。

三、器械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器械的种类、材质、使用频率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清洗、消毒、灭菌方案和周期。

第十三条器械的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管理,避免交叉感染,器械的存放、使用、维护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器械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器械的正常使用和卫生安全。

四、人员培训与监督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等。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医院诊疗器械及用品消毒灭菌管理制度

医院诊疗器械及用品消毒灭菌管理制度

医院诊疗器械及用品消毒灭菌管理制度一、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禁止科室自行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不耐热、不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低温灭菌方法,无条件的可采用灭菌剂浸泡灭菌,浸泡灭菌时间不得少于说明书规定的时间;耐热、不耐湿手术器械可采用干热灭菌方法。

二、根据物品污染后导致感染的风险高低选择相应的消毒或灭菌的方法:1. 高度危险性的手术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2. 中度危险性物品消毒应达到:①耐热、耐湿的物品,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耐热物品如可复用的氧气面罩、麻醉面罩应采用高水平消毒或中水平消毒,如高效或中效消毒剂(含氯消毒剂等)。

②呼吸机和麻醉机的螺纹管及配件宜采用清洗消毒机进行清洗与消毒;无条件的可采用高效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等以上的消毒剂浸泡消毒;使用中的消毒剂应监测其浓度,在有效期内使用。

③待消毒物品在消毒灭菌前应充分清洗干净。

管道中有血迹等有机物污染时,应采用超声清洗和医用清洗剂浸泡清洗。

清洗后的物品应及时进行消毒。

④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诊疗物品使用后应及时送交消毒供应中心。

特殊诊疗器械由科室自行处理的,使用后应及时回收进行分类、清洗、消毒、干燥、检查保养、包装、灭菌。

器械的回收、清洗、消毒灭菌及清洗消毒设备和房间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卫计委消毒供应中心三个管理规范,操作人员应为专职并持证上岗。

⑤体温计可采用中水平消毒。

3. 低度危险性物品的清洁与消毒应达到:诊疗用品如血压计袖带、听诊器等,保持清洁,遇有污染应及时清洁,再采用中、低效的消毒剂进行消毒。

三、消毒与灭菌使用的产品应由医院统一购进,证件齐全、包装合格、存放规范、有效期内使用;外来医疗器械应要求器械公司提供清洗、包装、灭菌方法和灭菌循环参数,并遵循其灭菌方法和灭菌循环参数的要求进行灭菌。

四、植入物应要求器械公司提供植入物的材质、清洗、包装、灭菌方法和灭菌循环参数,并遵循其灭菌方法和灭菌循环参数的要求进行灭菌,植入物灭菌应在生物监测结果合格后放行;紧急情况下植入物的灭菌,应严格执行国家卫计委消毒供应中心三个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和灭菌

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和灭菌

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和灭菌医疗器械的清洗是消毒灭菌的前提,清洗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灭菌效果。

在清洗前,应先进行消毒处理,以避免病人用过的器械携带致病因子的传播。

同时,清洗必须彻底,特别是对器械上的血迹应进行彻底刷洗,以保证灭菌后的器械干净无菌。

然而目前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人认为清洗前消毒太麻烦,对医务人员职业感染的危害尚未认识到。

二)灭菌方法选择问题:灭菌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医疗器械的特点、使用情况、污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目前常用的灭菌方法有高温高压灭菌、低温氧化乙烯灭菌、紫外线灭菌、臭氧灭菌、过氧乙酸灭菌等。

但不同的灭菌方法有其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如高温高压灭菌不适用于热敏性器械,低温氧化乙烯灭菌可能对人体有害等。

因此,在选择灭菌方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

三)灭菌后包装问题:医疗器械在灭菌后,应立即进行包装,以保证其无菌状态不受污染。

包装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透气性和防水性,以避免器械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同时,在包装过程中应注意操作规范,避免破坏器械的无菌状态。

二、医疗器械消毒与灭菌技术的应用与进展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对消毒灭菌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防止医院内感染的发生,不断有新的消毒灭菌技术和方法被引进和使用。

例如,超声波清洗技术、等离子体灭菌技术、蒸气过氧化氢灭菌技术等,这些新技术的引进和应用,为医疗器械消毒灭菌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可能。

总之,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和灭菌是保障医疗质量和预防医院内感染的重要手段。

在处理污染医疗器械时,应严格按照规范精神进行处理,注意清洗前消毒和清洗彻底等问题。

同时,在选择灭菌方法和进行包装时,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和操作。

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有新的消毒灭菌技术和方法被引进和使用,为医疗器械消毒灭菌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可能。

医疗器械清洗和灭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器械污染和灭菌不彻底。

消毒灭菌制度

消毒灭菌制度

消毒灭菌制度为保障我院医疗器械及环境的清洁、消毒、灭菌质量,预防因消毒不规范导致的医院感染事件的发生,根据《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1、采用集中管理的方式,对所有需要消毒或灭菌后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均由消毒供应室回收,集中清洗、消毒、灭菌。

内镜器械的清洗消毒,可以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2、可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先清洁,再进行消毒或灭菌。

3、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4、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5、不与病人直接接触的物品(输液网兜、换药盘等)应保持清洁干燥,定期清洗,如遇污染及时消毒。

6、诊疗环境表面保持清洁与干燥,遇污染应及时进行有效的消毒。

7、手部皮肤的清洁和消毒应按照《手卫生制度》执行。

8、科室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保障从事消毒灭菌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二、日常管理细则1.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原则:根据物品污染后导致感染的风险高低选择相应的消毒或灭菌的方法:1.1高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灭菌方法处理;1.2中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达到中水平消毒以上效果的消毒方法;1.3低度危险性物品,宜采用低水平消毒方法,或做清洁处理;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时,针对所污染病原微生物的种类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

2.常见诊疗用品的清洁与消毒2.1可重复使用的低度危险性物品,如听诊器、血压计袖带等应保持清洁,遇有污染应先及时清洁,然后采用中、低效消毒剂进行消毒。

2.2地面无明显污染时,采用湿式清洁;当地面受到患者血液、体液等明显污染时,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再清洁和消毒。

2.3室内用品如桌子、椅子、凳子、床头柜等的表面无明显污染时,采用湿式清洁。

当受到明显污染时,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然后再清洁和消毒。

医院一般诊疗用品消毒灭菌制度

医院一般诊疗用品消毒灭菌制度

医院一般诊疗用品消毒灭菌制度一、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无菌组织或器官内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二、消毒灭菌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时方可选用化学方法。

三、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经消毒或灭菌处理。

四、任何物品在消毒灭菌前应充分清洗干净,清洗采用流动水彻底冲洗干净。

五、灭菌消毒后的物品必须标有消毒灭菌日期,消毒后布包一般有效期为7天。

六、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器械和物品,应先消毒再清洗再按规定进行消毒或灭菌。

七、消毒灭菌后的物品一旦超过有效期,即应重新消毒灭菌。

八、消毒灭菌后的医疗用品必须保持干燥,封闭保存,避免保存过程中再污染,一旦发现污染应再次根据需要进行消毒或灭菌。

九、使用中的消毒剂应定期检测浓度,有效期内使用,确保消毒灭菌效果。

十、接触未破损皮肤的诊疗器具消毒方法:1、血压计袖带:保持清洁,被血液、体液污染后应在清洁的基础上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浸泡30分钟,清洗干净、晾干备用。

2、听诊器:清洁后用乙醇擦拭。

3、腋下体温表:清洁后用75%乙醇或含有效氯500~1000mg/L消毒剂浸泡30分钟,清水冲净、干燥保存。

4、止血带:用后浸泡于含有效氯500mg/L消毒剂中30分钟,清水冲净、晾干备用。

十一、接触未破损粘膜器具的消毒方法:1、扩阴器、开口器、舌钳、压舌板用后清洗去污,高压灭菌保存备用或一次性使用。

2、口表、肛表清洁后用75%乙醇或含氯消毒剂500mg/L浸泡30分钟,干燥保存备用。

十二、通过管道间接与浅表体腔粘膜接触的器具消毒方法:1、氧气温化瓶、呼吸机和麻醉机的螺纹管、氧气面罩、麻醉口罩彻底清洁后浸泡在含有效氯500mg~1000mg/L消毒剂中30分钟,清水冲净、晾干、干燥密封保存。

2、吸引瓶、引流瓶、吸引管:清洗干净,用含有效氯500mg~1000mg/L 消毒剂浸泡30分钟,干燥保存备用。

手术室诊疗器械物品清洗消毒灭菌制度

手术室诊疗器械物品清洗消毒灭菌制度

手术室诊疗器械/物品清洗消毒灭菌制度
1、每天手术开始前、结束后彻底清洁手术部地面,每台手术结束后及时清洁手术间。

手术间地面:无明显污染时,含氯消毒液擦拭(500 mg/L)即可;被血液、体液或组织污染时,应立即将污染物清除以后用含氯消毒液(500 mg/L)擦拭。

2、术前做好手术间清洁卫生工作。

3、手术未结束,护士不得整理物品;病人未离开,卫生员不得清洁手术间。

4、手术床单位处理:立即拆除床单、被套等织物,置于黄色垃圾袋内,通过污物走廊或采取隔离措施转移,运出手术间。

手术床、床栏等没有明确污染时,含氯消毒液擦拭(500 mg/L)即可;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应先将污染物清除以后用含氯消毒液擦拭(500 mg/L)。

5、手术间每周大扫除1 次,包括门、无影灯、手术床、壁橱、吊塔、地面、仪器等并登记。

7、仪器表面:如麻醉机机、监护仪、增压泵、输液泵、微量注射泵、吸引器、电刀、喉镜等,尤其是频繁接触的仪器表面如按钮、操作面板等,应用75%乙醇擦拭或按照仪器使用说明要求进行保洁、消毒处理。

8、常用诊疗用品:如听诊器、止血带等,没有明确污染时,含氯消毒液擦拭(500 mg/L)即可,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应先清除污物再进行消毒。

老式电动吸引器瓶胆,使用后,清楚污物,用含氯消毒液浸泡30min,然后待干备用。

9、常规复用器械:普通开腹器械使用后,患者无传染性疾病时,器械直接进行清洗(如有传染性疾病,器械应先浸泡消毒,再行清洗)然后行浸泡消毒,待干打包送入消毒供应中心进行高压蒸汽灭菌处理。

10、不可高温消毒复用物品:驱血带、腔镜器械等。

使用后处理步骤同常规器械,打包后,送消毒供应中心低温消毒(环氧乙烷等离子)。

常用诊疗用具及物品的清洁与消毒制度

常用诊疗用具及物品的清洁与消毒制度

常用诊疗用具及物品的清洁与消毒制度一、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要求(一)通常情况下应遵循先清洗后消毒的处理程序。

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遵循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耐湿、耐热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热力消毒或灭菌方法。

(三)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进行清洗、消毒、灭菌,消毒供应室人员防护着装符合要求。

(四)设备、器械、物品及耗材使用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五)外来医疗器械及植入物的处置应符合相关的要求。

二、常用诊疗用品的清洁消毒(一)体温计:每次使用后须清洗消毒处理。

先流动水清洗擦干,用500mg含氯消毒液加盖浸泡30 分钟,清水冲净,抹干,清洁容器盛装备用。

每日需更换消毒液和容器。

(二)血压计:每日清洁外表面,每周清洗袖带、晾干,必要时用75%乙醇擦拭。

(三)听诊器:每位患者之间用75%乙醇擦拭听筒,每日全面清洁一次。

(四)压舌板:尽量采用一次性,若重复使用的需高压灭菌,一人一用一灭菌。

(五)止血带:一人一带一用,可复用的止血带由消毒供应中心回收处理。

(六)输液卡、瓶套:使用后每天集中消毒处理。

用500mg/L 含氯消毒液浸泡30 分钟,清水冲净,干燥备用。

(七)气垫床:保持清洁,用后清水擦拭,有血液、体液或排泄物污染时,用1000mg/L-2000mg/L 含氯消毒液擦拭,停留30 分钟后清水擦拭,晾干备用。

多重耐药菌病人使用后按上述方法处理。

(八)病区使用的治疗碗、弯盘等由消毒供应中心提供并处理。

(九)治疗盘、物品搁架每日清洁,用500mg/L 含氯消毒液擦拭。

(十)病历夹:每周用500mg/L 含氯消毒液擦拭。

(十一)平车、轮椅:清洁存放。

每次使用后用500mg/L 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

有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时随时用1000-20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并有消毒标识。

三、各种管道的清洁消毒(一)呼吸气囊、呼吸机管路等橡胶类:用后由消毒供应中心集中处理。

清洗消毒灭菌制度

清洗消毒灭菌制度

清洗消毒灭菌制度篇一:62物品器械清洗、消毒、灭菌管理制度物品器械清洗、消毒、灭菌管理制度一、管理要求1、内镜、口腔诊疗器械的清洗消毒,可以依据卫生部有关的规定科室自行规范处理。

2、外来医疗器械应按照《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制度》的规定由科室统一清洗、消毒、灭菌。

3、有进行物品器械清洗和/或消毒、和/或灭菌的科室应根据本科室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应的制度。

(1)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消毒隔离、质量管理、监测、设备管理、器械管理(包括外来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建立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控制过程的相关记录,保证供应的物品安全。

(3)应督促设备科派专人负责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修,并建立设备档案;定期对所使用的各类数字仪表如压力表、温度表等进行校验,并记录备查。

二、人员要求1、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岗位培训,正确掌握以下知识与技能:(1)各类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消毒、灭菌的知识与技能。

(2)相关清洗、消毒、灭菌设备的操作规程。

(3)职业安全防护原则和方法。

(4)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知识。

(5)科室有压力蒸汽灭菌器者应具备特种设备的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证。

2、应建立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根据专业进展,开展培训,更新知识。

三、建筑要求工作区域划分应遵循“物品由污到洁,不交叉、不逆流”的原则。

工作区域分为去污染区、检查包装灭菌区(含独立的敷料制备或包装间)和灭菌物品存放区。

去污染区与检查包装灭菌区之间应设实际屏障。

四、设备、设施1、清洗消毒设备及设施:应配有分类台、手工清洗池、干燥设备及相应清洗用品等,有清洗管腔的科室应配备压力水枪、压力气枪。

有条件可配备机械清洗消毒设备。

2、检查、包装设备:应配有带光源放大镜的器械检查台、包装台、器械柜、敷料柜及清洁物品装载设备,有使用密封包装材料的,应配备包装材料切割机、医用热封机。

3、灭菌设备及设施:各类灭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设有配套的辅助设备。

医疗机构常用物品消毒方法及医疗废物处置知识培训

医疗机构常用物品消毒方法及医疗废物处置知识培训

七、诊疗环境的清洁与消毒
• 清洁工具 拖把
清洁:清水清洗 消毒与灭菌方法:①清洗机类清洗(程序包括
水洗、洗涤剂洗、清洗、消毒、烘干);②含氯 消毒液500mg/L浸泡30分钟,冲净消毒液 干燥备用。 注意事项:分区使用
七、诊疗环境的清洁与消毒
擦拭布巾 清洁:清水清洗 消毒与灭菌方法:①清洗机类清洗;②含氯
五、压力蒸汽灭菌器操作规程
• 按生产厂家的指引,选择合适的灭菌程序 灭菌。
• 灭菌过程中,消毒员应严守工作岗位,密 切观察各参数的变化和各种仪表的运转情 况并记录。
五、压力蒸汽灭菌器操作规程
• 灭菌完毕后卸载:
冷却:用出炉车将已灭菌物品拉出,冷却 时间>30min,冷却时避免放在冷气及空调 出风口下方,禁止用手触摸各灭菌物品。
再次核对器械种类、规格和数量是否正确;标签 标识是否清晰、正确、完整,准确无误后选择合 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使用无纺布、皱纹纸或棉布包装器械,应根据包 的大小选择适宜尺寸的包布。若使用棉布做外包 装应每次清洗,保证包布清洁干燥、完整无损、 无补丁;手术器械采用闭合式包装方法,由2层包 装材料分2次包装并使用专用胶带捆扎;敷料包重 量不得超过5kg,器械包重量不得超过7kg;敷料、 器械应分开包装,严禁混放于一个包内;待灭菌 包包装严密、松紧适宜。
毒擦拭。
七、诊疗环境的清洁与消毒
• 地面
清洁:湿式清扫
消毒与灭菌方法:必要时含氯消毒液 500mg/L拖地
更换频率:①每日湿式清扫2次以上;②有 污染随时清扫消毒。地面被呕吐物、分泌 物或粪便污染时,应先去除污染物再使用 消毒剂覆盖消毒。
注意事项:①每个拖布清洁面积不超过20m2; ②拖把要有明显标识,专区专用。

诊疗器械物品清洗消毒和灭菌制度

诊疗器械物品清洗消毒和灭菌制度

诊疗器械物品清洗消毒和灭菌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医疗机构诊疗器械物品的清洁、无菌和安全,预防交叉感染,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依据《医疗机构感染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器械物品的分类与处理1. 器械物品分类:(1)高度危险性物品:指那些在临床医疗中要穿入皮肤和黏膜或接触人体无菌组织和体液或接触新生儿和免疫功能极度低下者的物品,如手术器械、穿刺器械、呼吸机管道等。

(2)中度危险性物品:指那些仅接触皮肤或破损皮肤、口腔、鼻腔、咽喉、阴道、直肠等部位的物品,如体温计、血压计、喉镜、胃肠道内镜等。

(3)低度危险性物品:指那些不接触人体或仅接触完整皮肤的物品,如床单、被罩、枕套、毛巾等。

2. 器械物品处理:(1)高度危险性物品:采用高压蒸汽灭菌、化学消毒或其他有效灭菌方法处理。

(2)中度危险性物品:采用热力消毒、化学消毒或其他有效消毒方法处理。

(3)低度危险性物品:采用清洗、消毒或其他有效清洁方法处理。

三、清洗消毒与灭菌流程1. 清洗:(1)器械物品清洗应在专用清洗区域内进行,确保清洗设施和工具的清洁和无菌。

(2)根据器械物品的材质和污染程度,选择合适的清洗剂和清洗方法。

(3)清洗过程中,应充分拆解器械,刷洗器械的各个部位,特别是关节、缝隙和细孔等难洗部位。

(4)清洗后的器械物品应进行初步消毒,以杀灭表面的病原体。

2. 消毒:(1)采用化学消毒剂对器械物品进行浸泡或擦拭消毒,确保消毒剂的浓度和作用时间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2)对于不耐湿热的高值器械,可采用低温等离子体、过氧化氢气体等消毒方法。

(3)消毒后的器械物品应进行无菌水冲洗,去除残留的消毒剂。

3. 灭菌:(1)采用高温高压蒸汽灭菌、环氧乙烷气体灭菌、干热灭菌等方法对器械物品进行灭菌。

(2)灭菌后的器械物品应进行生物监测,确保达到灭菌效果。

四、存放与发放1. 器械物品的存放:(1)无菌物品应存放于无菌柜内,确保无菌环境。

(2)存放过程中,应按照灭菌日期先后顺序排列,标记清楚。

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的集中清洗消毒管理,预防医院感染,保障患者安全和医护人员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的集中清洗消毒管理工作。

第三条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的集中清洗消毒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第四条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对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的集中清洗消毒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清洗消毒范围与要求第五条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的清洗消毒范围包括:(一)所有可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二)特殊感染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三)一次性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如遇破损或特殊情况需重复使用时,应视为可复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第六条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的清洗消毒要求:(一)清洗消毒应按照器械的材质、用途和污染程度进行分类处理;(二)清洗消毒应遵循正确的操作流程和消毒剂的使用方法;(三)清洗消毒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达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四)清洗消毒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个人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职业暴露。

第三章清洗消毒流程与方法第七条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的清洗消毒流程:(一)使用后及时去除器械、器具上的明显血块、污迹;(二)精密器械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损坏;(三)使用后器械如不能及时运送至清洗消毒中心进行处置,可采用喷洒保湿液或使用湿毛巾覆盖的方法进行保湿暂存;(四)被特殊病原体污染的器械应使用双层包装物密封,并标明感染性病原体名称、器械和器具数量等,由清洗消毒中心单独回收处理;(五)污染器械处理时间不宜超过6小时。

第八条清洗消毒中心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清洗消毒:(一)通常情况下,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用具和物品不需要在临床科室进行清洗去污处理;(二)特殊病原体是指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三)回收工具使用后应清洗、消毒、干燥备用;(四)清洗、消毒回收工具时,工作人员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手套、穿防水隔离衣;(五)回收隔离病区、发热门诊的复用医疗物品时,应严格按照医院感染防控指定的路线,做到专人负责、密闭式单独回收专,回收后器械、器具和物品应即时处理。

诊疗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制度

诊疗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制度

诊疗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患者安全,提高诊疗器械的卫生质量,防止交叉感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诊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工作。

三、组织机构1.成立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工作领导小组,由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2.设立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工作内容1.器械清洗(1)诊疗器械在使用后应立即进行清洗,以去除表面的污染物。

(2)根据器械的材质和结构,选择合适的清洗方法和清洗剂。

(3)清洗过程中应充分刷洗器械的各个部位,特别是缝隙、关节等难以清洁的部分。

(4)清洗后的器械应进行初步消毒,以减少微生物的数量。

2.器械消毒(1)根据器械的性质和污染程度,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如化学消毒、高温消毒等。

(2)化学消毒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剂,按规定的浓度和时间进行消毒。

(3)高温消毒应采用干热灭菌或湿热灭菌,确保器械的温度和时间达到灭菌要求。

3.器械灭菌(1)器械灭菌应采用专业的灭菌设备,如高压蒸汽灭菌器、环氧乙烷灭菌器等。

(2)灭菌前应将器械摆放整齐,去除不必要的包装,确保器械完全暴露于灭菌环境中。

(3)灭菌后应进行生物监测,以确保器械达到无菌状态。

4.器械储存(1)器械储存应在干燥、通风、清洁的环境中进行。

(2)储存器械时应避免受潮、受污染。

(3)不同种类的器械应分开储存,避免交叉感染。

五、工作流程1.器械使用后立即进行清洗,清洗后的器械进行初步消毒。

2.消毒后的器械进行灭菌处理,灭菌后的器械进行生物监测。

3.器械储存时应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分区,确保器械的无菌状态。

4.定期对器械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器械的正常使用。

六、人员培训1.对本机构从事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2.培训内容包括器械清洗消毒灭菌的基本知识、操作技能、法律法规等。

3.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七、质量控制1.定期对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医院一般诊疗用品消毒灭菌制度

医院一般诊疗用品消毒灭菌制度

医院一般诊疗用品消毒灭菌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医院诊疗过程中用品的卫生安全,预防医院感染的发生,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诊疗用品的消毒灭菌工作,包括门诊、住院、急诊、手术室、分娩室、重症医学科等各个科室。

三、消毒灭菌原则1. 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2. 接触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3. 消毒灭菌应根据物品的性能、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优先选择物理灭菌法。

4. 化学灭菌或消毒时,应选择合适剂型、有效浓度,并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

5.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不得重复使用。

6. 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物,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7. 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经消毒或灭菌处理。

四、消毒灭菌方法1. 物理灭菌法:(1)耐热、耐湿物品:首选压力蒸汽灭菌,如手术器械、各种穿刺针、注射器等。

(2)耐热不耐湿物品:采用干热灭菌,如油、粉、膏等。

(3)不耐热物品:如各种导管、精密仪器、人工移植物等,可选用化学灭菌法,如环氧乙烷灭菌等。

2. 化学灭菌法:(1)环氧乙烷灭菌:适用于内窥镜、精密仪器等。

(2)戊二醛浸泡灭菌:适用于手术器械、腔镜及附件等。

(3)含氯消毒剂:适用于物体表面、环境消毒。

五、消毒灭菌操作流程1. 清洗: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的污物,采用机械清洗或手工清洗,必要时进行超声波清洗。

2. 消毒:根据物品的性能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如擦拭、浸泡、喷雾等。

3. 灭菌:根据物品的性能选择合适的灭菌方法,如压力蒸汽灭菌、干热灭菌、化学灭菌等。

4. 监测:对消毒灭菌效果进行定期监测,确保达到规定要求。

六、消毒灭菌设施和设备1. 配备完善的消毒灭菌设施和设备,包括压力蒸汽灭菌器、干热灭菌器、超声波清洗器等。

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消毒灭菌制度

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消毒灭菌制度

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消毒灭菌制度一、目的为保证医疗安全,预防交叉感染,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根据《医疗机构感染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消毒灭菌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消毒灭菌工作。

三、职责与分工1. 医疗机构应设立消毒灭菌管理组织,负责对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消毒灭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2. 医疗机构应指定专门的消毒灭菌工作人员,负责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消毒灭菌工作。

3. 消毒灭菌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定期接受消毒灭菌培训和考核。

四、消毒灭菌流程1. 使用后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先进行消毒,再进行清洁,最后进行再次消毒或灭菌。

2. 消毒方法应根据物品的污染程度、材质和特性进行选择。

高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灭菌方法,中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中水平消毒以上效果的消毒方法,低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低中水平消毒方法或清洁处理。

3. 消毒时间应根据消毒剂的性质和浓度、物品的材质和污染程度进行确定。

4. 消毒灭菌过程中,应保持物品的清洁、干燥,避免受到污染。

5. 消毒灭菌后的物品应妥善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五、消毒灭菌剂的选择与使用1. 消毒灭菌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具有有效的消毒灭菌效果。

2. 消毒灭菌剂的使用应遵循说明书或相关规定,注意浓度、消毒时间和使用方法。

3. 消毒灭菌剂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有效性。

如发现消毒灭菌剂过期、失效或污染,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更换或处理。

六、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与评价1.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确保消毒灭菌工作的有效性。

2. 监测方法可采用生物学监测、化学监测等技术。

3. 如发现消毒灭菌效果不符合要求,应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消毒灭菌。

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
毒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院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的清洗、包装、消毒、灭菌管理工作,提高器械清洗质量,降低处理成本,保障消毒、灭菌质量及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可复用的医疗用品、器械(器具)及各种管道、面罩、湿化瓶、压脉带等使用后,统一由消毒供应中心回收、清洗、包装、消毒、灭菌、发放。

二、使用者(科室)将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分类放置,专科小手术器械、锐器及贵重器械分类直接置于封闭的容器中,由消毒供应中心集中回收处理。

器械类要在包内放置清单,在包外注明品名、责任者。

三、使用后的物品、器械(器具)表面有明显血迹、血块的,使用者应及时给予擦拭或冲洗,减少血液在物体表面停留造成金属腐蚀。

四、明确被肮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者(科室)应双层密闭包装并标明感染性疾病名称,由消毒供应中心单独回收处理。

五、消毒供应中心每天定时到各科进行回收,不得在诊疗场所对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清点,减少重新接触污染器械的机会,采用密闭方式运回,避免反复装卸。

在消毒供应中心回收台及时清点,1小时内丢失的物品由科室负责,1小时后丢失的物品由供应室负责。

六、消毒供应中心应严格按照《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回收标准操作规程》;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清洗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及《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进行处理。

诊疗器械物品清洗消毒和或灭菌制度

诊疗器械物品清洗消毒和或灭菌制度

诊疗器械/物品清洗消毒和/或灭菌制度诊疗器械/物品清洗消毒和或/灭菌是医疗机构对临床使用的诊疗器械和物品正确地实施清洁消毒和/或灭菌处置的规范性要求,依据《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等诊疗器械和物品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相关规范要求加强对临床使用的诊疗器械和物品正确实施清洁消毒/灭菌处置。

(二)根据可复用的诊疗器械/物品感染风险分级,选择适宜的消毒灭菌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各式的清洁,低水平消毒、中水平消毒、高水平消毒和或灭菌等。

(三)操作人员做好职业防护,配备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防护用品,(四)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五)使用过的诊疗器械和物品,先进行彻底清洗再实施消毒灭菌处置。

针对特殊感染性疾病(气性环疽、朊毒体等)及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灭菌处置前应当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按照相关疾病国家最新感染控制指南执行。

(六)建立针对内镜、外来器械、植入物等的清洗消毒灭菌管理规范和相应标准操作规程,做好清洗消毒灭菌质量监测和反馈。

(七)诊疗活动中使用的一次性器械/物品符合管理要求,一人一用一废弃,不得重复使用,使用前检查是否在有效期内。

(八)消毒灭菌产品要符合相应生产与使用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使用。

(九)器械/物品清洗、消毒、灭菌程序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过程和结果的监测,建立并执行质量追溯机制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十)对可重复使用的器械/物品采取消毒供应中心集中处置的管理方式,一般病人用后的医疗器械和物品,进行初步预处理后直接放入器械回收箱;特殊感染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械、器具、用品,直接套双层黄色垃圾袋密闭包装后并标明感染性疾病名称,由消毒供应中心单独回收处置,各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医院医院清洁、消毒与灭菌制度

医院医院清洁、消毒与灭菌制度

医院清洁、消毒与灭菌制度1、目的:为规范消毒与灭菌工作,确保工作环境和医疗物品消毒管理符合规定,保证医疗安全。

2、参考文件:《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8 号令)《消毒供应中心WS/T310.1-2016、WS/T310.2-2016、WS/T310.3-2016》。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3、内容:3.1 医护人员必须遵守的消毒灭菌的基本原则:根据医疗器材的性能可使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消毒或灭菌。

工作人员应掌握消毒与灭菌的基本知识和职业防护技能,在从事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与灭菌工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防止职业暴露,具体参照医院有关制度执行。

3.1.1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

3.1.2 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3.1.3 诊疗器械、器具或物品,若为一次性医疗物品则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置,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器材,应先用相应的消毒液浸泡后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3.1.4 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清洗、消毒或灭菌处理。

3.1.5 灭菌消毒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方选化学方法。

3.1.6 耐热或耐湿物品灭菌首选物理灭菌法,其中手术器具及物品,各种穿刺针,注射器等首选压力蒸汽灭菌;油、粉、膏等首选干热灭菌。

3.1.7 不耐热物品如各种导管、精密仪器、人工移植物等可选用低温灭菌法,内窥镜用低温等离子灭菌。

3.1.8 化学灭菌或消毒时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灭菌、高效、中效、低效消毒剂。

使用化学消毒剂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制时应注意有效浓度,并定期监测。

3.1.9 更换消毒剂时,必须对用于浸泡物品的容器进行清洁灭菌处理。

3.1.10 各科室所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购中心应对消毒产品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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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器械/物品清洗消毒和/或灭菌制度
依据《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感控标准预防措施执行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按相关规范要求加强对临床使用的诊疗器械和物品正确实施清洁消毒和/或灭菌处置。

2.根据所使用可复用诊疗器械/物品的感染风险分级,选择合适的消毒灭菌再处理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形式的清洁、低水平消毒、中水平消毒、高水平消毒或灭菌等。

3.操作人员做好职业防护,配备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防护用品。

4.在实施消毒灭菌处置前要对污染的器械/物品进行彻底的清洗。

对特殊感染的病原体如被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在灭菌处置前要先消毒。

执行消洗消的原则。

5.建立针对内镜、外来器械、植入物等的清洗消毒灭菌管理规范和相应标准操作规程,做好清洗消毒灭菌质量监测和反馈。

每季度进行全院通报。

6.诊疗活动中的一次性使用的器械/物品要符合使用管理规定,在有效期内使用且不得重复使用。

7.消毒灭菌产品要符合相应生产与使用的管理规定,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使用。

8.器械/物品清洗、消毒、灭菌程序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过程和结果的监测,建立并执行质量追溯机制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9.对经清洗消毒灭菌的器械/物品采取供应室集中供应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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