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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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各单位:

自国家税公告2017年第16号文发布后,在金税三期的大数据下,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发票的开据要求越来越严格,对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为减少涉税风险,现对各单位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要求规范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必须开具纳税人识别号。新城金矿纳税人识别号(91370683705821554J)。

二、任何商品都不能开具笼统的“办公用品”“食品”“劳保用品”等名称,物品少的直接开具商品的名称,物品多的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印章要清晰,严禁重复盖章。在税控系统外自行制作的商品明细单不能作为报销依据,财务部将拒绝报销。

三、发票内容必须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须填写开票人、复核人和收款人姓名,且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人。

四、开具费用发票时有些不能报销的发票,例如:购买大衣、包、鞋等,不要再开单位名称。因为税务部门的税控系统将会扫描到所有我单位开具和收到的发票信息,如果费用比例过高,风控系统将自动识别并推送至所在市税务稽查局,将接受自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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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由180天增加到360天。

六、以下四种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写内容,否则属于不合规发票:

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必须严肃对待,高度重视。在取得发票时,严格核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是否正确,票面信息是否合规,以免造成工作不便。

财务部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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