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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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

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

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三)条款设计或者费率厘定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进行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相关报告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与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相关的其他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资格A4《人身保险合同》真题卷二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资格A4《人身保险合同》真题卷二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资格A4《人身保险合同》真题卷二[单选题](江南博哥)1.为保障保险合同弱势方的利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当采取的措施不包括()。

A.在投保单中附格式条款B.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C.对免责条款进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D.向投保人宣读全部条款内容参考答案:D[单选题]2.人身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主要表现在()。

A.合同由当事人协商订立B.合同由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C.保险人为附和客户需求根据投保人需要定制保险产品D.保险格式条款由投保人拟定参考答案:B[单选题]3.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律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是()。

A.在合同订立时B.在保险事故发生时C.在整个保险期间内D.在合同订立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参考答案:A[单选题]4.某企业想为员工投保团体养老保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需经过员工逐个同意B.只能指定员工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C.该企业对其员工无保险利益D.企业不能为员工投保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参考答案:B[单选题]5.下列关于投保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订立保险合同C.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个人D.未满18周岁的人不能为自己订立保险合同参考答案:A[单选题]6.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为便于保险人及时查清事故的原因、性质和损失,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是()。

A.投保人、代理人B.投保人、代理人、被保险人C.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D.受益人、被保险人、代理人参考答案:C[单选题]7.设立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不包括()。

A.抑制保险人的道德风险B.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C.免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举证责任D.限制保险人变更合同的权利参考答案:D[单选题]8.刘某在1999年毕业后为自己投保了终身寿险。

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刘某因公司倒闭下岗,决定自己创业。

为筹集资金刘某将保单抵押给银行,申请了10万元贷款。

A4《人身保险合同》 1302

A4《人身保险合同》 1302

A4《人身保险合同》 13021. 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必须是可保风险,构成可保风险必须的要件有():①可保风险须为纯粹性风险;②可保风险须为可预知、可控制的风险;③可保风险不是偶然发生的风险;④可保风险应有引致重大损失的可能性;⑤可保风险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但实际出险的标的仅为少数。

[单选题]A.①②③B.①④⑤(正确答案)C.③④⑤D.①②③④⑤2. 通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已经拟定有关合同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接受或不接受。

保险合同的这一特点被称为()。

[单选题]A.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B. 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C.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D.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正确答案)3. 下列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特征的陈述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A. 人身保险合同也适用代位追偿原则(正确答案)B. 保险标的人格化是人身保险最根本的特点C. 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超额保险的问题D. 部分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储蓄性4. 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即法律规范源自哪些法律文件。

当前,我国人身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主要来自专门调整保险法律关系的《保险法》。

()A. 正确(正确答案)B. 错误5. 2006年1月,甲投保了乙保险公司的两全保险。

2012年6月乙发现甲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甲不同意乙的主张,乙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应适用()。

[单选题]A.当时的法律B.现行保险法(正确答案)C.当事人约定的法律D.案情不清,无法判断6.《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该条规定反映了该法的()。

[单选题]A.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正确答案)B.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C.空间效力D.时间效力和对人效力7.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 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 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 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 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 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A4《人身险合同》练习题1002

A4《人身险合同》练习题1002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A4《人身保险合同》1002单选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

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或最合适的。

选对得1分,多选、不选或错选均得0分。

请考生最好在试卷上也填写或标出答案,以备将来查询及存档。

1.下列关于宽限期条款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宽限期条款适用于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形B. 投保人未在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必然中止C.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为约定交费期限的60日内或保险人催告之日起的30日内D.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答案是:B.投保人未在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必然中止;第131页)第2-4题为套题:人身保险合同具有有偿性、非要式性、附和性、射幸性等特征。

这些特征对于理解保险合同和保险立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请根据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2.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常有投保人抱怨保险公司“霸道”,条款都是保险公司单方拟定,投保人只能要么全部接受,要么不接受。

这体现了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A.有偿性 B.非要式性 C.附和性 D.射幸性(答案是:C.附和性;P23,p6)3.《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这体现了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A.有偿性 B.非要式性 C.附和性 D.射幸性(答案是:B.非要式性;P23,p2-4)4.在营销员推销保险过程中,常常有人认为保险是骗人的,因为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不会支付保险金,所交纳的保费就有去无回。

这反映了这类人不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A.有偿性 B.非要式性 C.附和性 D.射幸性(答案是:D.射幸性;P25,p1-2)5.在我国调整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还有一些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02.人身险保险困惑(定稿

02.人身险保险困惑(定稿
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条款中对于疾病的程度、标准的表述
人身险保险保险合同纠纷实务困境
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
2014年10月1日报案人余某称被保险人小王在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确诊为脑梗,脑死 您的内容打在这里,或复制文本后在此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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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昏迷,入院呼吸机辅助呼吸,10月3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条款约定:需持续使用
被保险人江某,女,49岁,2008年2月9日,江某丈夫姚某为其购买了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 并附加住院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受益人为其丈夫姚某。在投保单既往病史一栏中,姚某 填写“无”。 2008年9月13日,被保险人江某因突发头疼不适而紧急入住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抢救无效而 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脑疝”。受益人姚某于2008年9月27日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 接到报案后,对此案迅即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核实:1.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记载,姚某,即投保人 丈夫陈述江某患有高血压病10年,且间断服药治疗。治疗记录中也显示,江某在医治期间血压一直 呈较高状态。2.调查人员走访被保险人单位,医务室的工作人员证实5年前单位体检的时候曾发现 被保险人血压偏高,建议他到正规医院就诊治疗。3.调查人员在医疗保险报销处也找到了被保险人 因高血压病就诊治疗的报销票据。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姚某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隐瞒高血压病史,故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解约且不退还保险费的处理决定。
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 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李言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李言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李言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云09民终5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鸿武赵艳洁杨宇红【审理法官】李鸿武赵艳洁杨宇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李言安;耿马云龙天然橡胶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李言安耿马云龙天然橡胶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言安【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耿马云龙天然橡胶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徐存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郑鸿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徐存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郑鸿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徐存郑鸿【代理律所】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被告】李言安;耿马云龙天然橡胶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人寿保险保山分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一、二审庭审中,云龙公司均认可收到人寿保险保山分公司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为电子版本。

李言安与人寿保险保山分公司之间存在人身保险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言安与人寿保险保山分公司之间存在人身保险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华泰财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泰财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及时通知保险人。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 料。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 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 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 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醉酒; 6.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 毒;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2.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3.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6.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中国人寿的合同6篇

中国人寿的合同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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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败多胜少的原因分析

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败多胜少的原因分析

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败多胜少的原因分析人民法院网于风卫2010-03-02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近年来不断增长,其中主要以人身保险合同为主。

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6年以来审理的84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呈现出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保险公司败诉的比例较大。

这种现象在各地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

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数据来看,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共受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84件,其中2006年受理21件,2007年受理19 件,2008受理28件,2009年上半年受理16件。

在这84起案件中,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有7件,占总数的8.3 %,而由投保人或受益人提起诉讼的则高达77 件,占总数的91.7%。

调解撤诉27 起,判决57起,在判决的案件中,投保人或受益人胜诉39 起,保险公司胜诉18 起,保险公司的胜诉率仅为31.6 %。

一、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起草制订者,在人们的心理中通常以“强者”身份出现,但是,为何在人身保险合同诉讼中的败诉率远远高于其胜诉率?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合同规定不明确或存在矛盾。

这不仅是引发本案的原因,同时也是保险合同纠纷高发的症结所在,占总案件数的2/3左右。

众所周知,保险合同的条款较多、内容复杂,医学术语、疾病名称等专有名词不易理解,这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通常特点。

同时,一些保险合同在条款设置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同一问题的相关内容在一个合同中多处出现,且表达不一致,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其次,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制订者,其在掌握着主动权的同时,也要依据法律承担着相应的被动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法做出明确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度十大典型案例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度十大典型案例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度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1月29日下午,南通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5年度全市法院审结的十大典型案例,并逐案诠释典型意义。

据南通中院新闻发言人陈向东介绍,201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21158件,审执结102532件,同比分别增长13.1%和12.1%。

一、孙卫与南通百川面粉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基本案情】2011年,南通百川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发现仓库保管员孙卫与杨建军、张荣根有共同侵占单位面粉及麸皮嫌疑。

百川公司遂委托江苏中正同仁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审计结果出来后,孙卫等人承认了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事实,要求百川公司不追究刑事责任,口头协商达成退赔协议,同意退赔400463.92元。

孙卫随后委托亲戚向百川公司账户打入400463.92元,但仍被他人举报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海安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孙卫构成职务侵占罪,获得赃款10万元。

孙卫认为,多退的300463.92元,为百川公司的不当得利,应向其返还。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刑事案件认定犯罪数额10万元,并不表明原告孙卫犯罪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即为10万元。

原告孙卫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给被告百川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低于自愿赔偿数额400463.92元,其主张难以成立。

遂判决驳回原告孙卫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数额并非等同于作案造成损失的范围,不能简单依据刑事判决认定赃款的数额确定损失范围。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证明标准不同,不应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

本案厘清了审判实践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证明标准不同的问题,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二、喻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喻某系喻某明之女。

田某健作为雇主为喻某明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险一份,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7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16日至2014年3月15日。

安华农险-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安华农险-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 二 十 二 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其员工投保本保险,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 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 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通常理解解释原则与不利解释原则如何选择适用?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通常理解解释原则与不利解释原则如何选择适用?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通常理解解释原则与不利解释
原则如何选择适用?
2.审判实践中的格式条款解释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是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该条第一句话表明,即使涉及格式条款的解释,首先也必须先考虑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各项因素,此时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解释并无不同;第二句话意指,如“通常理解”无法在数种可能的解释中作出取舍,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将承担风险,因为格式条款提供者拥有控制词语使用的最后机会,由其承担歧义风险并无不妥;第三句话指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因为格式条款具有反复适用的特点,趋于一般性规范,体现的当事人的意志也趋于抽象,而非格式条款作为具体的个别规范就优先于抽象的一般规范。

(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2.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的首先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原告孙景泉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对保险合同条
款理解产生争议,应当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不利解释原则并非是保险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时唯一解释原则,而且也不是第一序位的解释原则。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43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43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43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01、被保险人取得侵害人赔偿后仍可以向保险人索赔——庄严毅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是基于人身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形成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意外伤害保险。

因此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也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

根据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重复受偿。

在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未就此约定拒赔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即使已从肇事方处取得了赔偿,仍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理赔。

案例文号:(2009)常少民终字第23号02、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由于过失及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张仙华诉人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姚梅君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的承保意愿及保险费率有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虽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系过失及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且该未如实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未产生严重影响的,则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案例文号:(2006)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857号03、意外伤害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

案例文号:(2005)和民三初字第1592号04、患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李立彬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不能扩张解释至任意情形下,被保险人均能获得赔偿,否则将损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违背《保险法》的立法本意。

人身保险纠纷现金价值格式条款

人身保险纠纷现金价值格式条款

一、概述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保障方式,始终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购物人身保险时,用户往往容易忽视其中涉及的条款细则,导致在理赔或退保时出现纠纷。

其中,人身保险现金价值格式条款是购物人身保险时需注意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人身保险现金价值格式条款展开深入探讨,旨在帮助用户更加全面地了解这一重要的保险条款。

二、人身保险现金价值1. 人身保险现金价值的定义人身保险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后,保险人根据约定在特定时间内可以提取的保险合同的账户内现金金额。

通俗来说,人身保险现金价值即为保险合同在保险期内的现金价值。

2. 人身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人身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一般分为现金价值的计算和现金价值的利息累积两个部分。

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以及现金价值的利息累积方式和利率。

三、人身保险现金价值格式条款1. 人身保险现金价值格式条款的含义人身保险现金价值格式条款是保险合同中对于人身保险现金价值的相关规定内容。

这一部分条款通常包括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现金价值的起算日期、现金价值的利息累积方式和利率等内容。

2. 人身保险现金价值格式条款的重要性人身保险现金价值格式条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这一部分条款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直接影响投保人在理赔或退保时的权益。

格式条款的内容通常较为复杂,用户往往难以理解其中的专业术语,容易产生误解或纠纷。

了解并掌握人身保险现金价值格式条款至关重要。

3. 人身保险现金价值格式条款的注意事项在购物人身保险时,用户应当重点关注保险合同中有关现金价值格式条款的内容。

在签署保险合用户应仔细阅读现金价值格式条款,如有不明确之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交流。

在确保理解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用户可以更加全面地评估保险合同的利弊,避免因为条款内容不明导致的纠纷。

四、案例分析以某人身保险公司的某款人身保险产品为例,该产品的人身保险现金价值格式条款规定如下:XXX。

保险合同纠纷中应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保险合同纠纷中应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保险合同纠纷中应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壮大,保险合同纠纷也愈发普遍。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往往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理解起来并不容易,因此,如何对这些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成为保险纠纷中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什么是格式条款?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通常是指保险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所使用的、已经固定下来的、适用于多种保险产品和被保险人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使用可以降低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的谈判成本和风险,同时也方便消费者比较不同保险产品的优缺点。

如何解释格式条款?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可以采用两种方法:文本解释和背景法解释。

文本解释文本解释即按照纯粹的语言解释来理解格式条款。

这种解释方法首先需要考虑条款的字面意义,然后结合条款所处的上下文、修辞、结构等因素进行理解。

例如,在车险条款中“全款车交强险保费的计算以车辆购置价格为基础”这个条款含义的理解,可以从字面意义上理解为交强险保费的计算以全款购车价格为基础;也可以根据条款修辞结构理解为只要是全款购车,无论新车或旧车,交强险保费计算方法都以购车时的全款价为基础。

背景法解释背景法解释是指从保险合同缔约双方的真实意图和约定背景出发,推断出事实上的合同内容。

这种解释方法通常可以应用于保险合同条款缺漏的情况下。

例如,在车险保险合同中规定,“对于乘客的人身保险赔付,每个保险单的最高赔付额为10万元”,则如果因合同被修改、篡改等原因而使得未出现此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的情况下,采用背景法解释后,此条款仍然可以履行并按照约定进行理解。

应注意的问题在使用文本解释和背景法解释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词句理解要准确格式条款通常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在解释时需要准确理解关键词汇和句子结构。

级别分明有些保险合同中可能有不止一种格式条款,此时需要将不同级别的条款加以区分,在保险纠纷中理解条款时需要从一个具体条款开始,而不能将不同的条款混淆在一起。

人身保险合同协议纠纷代理词

人身保险合同协议纠纷代理词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金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间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那么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欢迎参考阅读。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一一、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共计73292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理赔之日20xx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20xx年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

保险期限自20xx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0xx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

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20xx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20xx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0元,应由被告支付。

综上,被告应在20xx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732920元。

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证据一:保险单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

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20xx年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人身保险合同官方版

人身保险合同官方版

人身保险合同官方版审判长: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担任田浩诉阳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庭审,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阳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冉思荣签订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真实有效,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按照该条款内容确定赔偿责任。

在本案质证过程中,原告田浩并未对《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

该条款第七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三)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原告的损失属于阳光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合同第七条第三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此观点明显错误,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该规定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该条款第七条第四款的法律效力。

原告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认为该条款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条款,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合同条款无效。

同时原告也认为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直接认定为无效条款。

这属于两种不同的观点,产生该两种观点的法律事实不同,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也不同,两种观点相互矛盾,不能同时成立。

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认为,该条款没有附任何生效条件,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条款。

该条款并没有以第三者车辆(对方车辆)是否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为标准确定是否免责,该条款直接约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阳光保险公司免责,不存在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主体包括了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义务人,若投保了交强险则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若未投保则由投保义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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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用以规定被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享受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身保险合同中所包含的格式条款往往给被保险人带来了一些纠纷和困扰。

本文将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格式条款产生的纠纷原因、法律依据和解决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公司格式条款的构成及其纠纷原因
1. 标准化合同条款的使用
人身保险合同中常常包含一些标准化的合同条款,这些条款通常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好,适用于大多数的被保险人。

这些格式化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保险公司的管理和操作,但也给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被保险人造成了一些困扰。

2. 条款表述不明确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些格式条款的表述不够清晰明了,容易让被保险人产生误解或理解偏差,从而使纠纷产生。

在保险理赔方面的格式条款往往在对理赔条件和方式的描述上存在模糊之处,容易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带来理解上的分歧。

二、法律依据及应对措施
1. 保险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中书面明确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等内容或者未在保险单、保险凭证中注明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全部利益”。

这一法律规定为保险公司格式条款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法院裁定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一旦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就格式条款产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依据《保险法》和相关裁判文书对双方的主张进行处理。

三、解决途径及建议
1. 建议保险公司完善保险合同
对于格式条款不明确的情况,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更加具体明确的语言来完善合同条款,避免给被保险人带来误解和纠纷。

2. 建议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多加注意
在签订人身保险合被保险人应该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核对其中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理赔条件等内容,并可以针对不明确或矛盾之处向保险公司提出疑问并要求澄清。

3. 建议保险公司加强规范管理
保险公司在设置格式化条款时,应该加强对其规范化、合法化的管理,避免因为格式条款的模糊表述给被保险人带来纠纷。

四、结语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格式条款的出现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带
来了一定的纠纷和困扰。

保险公司在设置格式条款时需要加强规范管理,保证其合法合规;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也需加倍留意格式条款,避免因模糊表述而引发的纠纷。

法院的裁决也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
一定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双方的努力
和合作,可以更好地规范和完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促进保
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保险公司格式条款纠纷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保险公司格式条款纠纷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通过案
例分析来深入了解相关的纠纷原因以及解决方式。

1. 案例一:理赔条件的模糊条款
甲先生购物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其中包含意外伤害险。

不幸的是,
甲先生在事故中受伤,需要进行治疗。

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却以合同中的“意外事故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进行理赔”
为由拒绝了甲先生的理赔请求。

然而,合同中对于这些特定条件的表
述并不明确,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2. 案例二:保险金额的争议
乙女士购物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获得
一定金额的赔偿。

然而,当乙女士真正需要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却
以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所属的细则为由拒绝了乙女士的理赔请求。

乙女
士对于细则的规定不够明确表示质疑,双方产生了纠纷。

以上是两个典型的保险公司格式条款纠纷案例,有关案例的法院裁决
结果更加突显了保险公司格式条款的模糊性对于纠纷的影响。

这也提
醒我们在签署人身保险合对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要格外留意,确保了
解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六、解决途径及建议
针对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格式条款的纠纷,我们提出以下解决途
径和建议:
1. 加强法律意识
被保险人在购物人身保险合应该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寻求法律援助
对于因保险公司格式条款产生的纠纷,被保险人可以借助法律援助机构等途径,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协助和帮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加强交流协商
针对人身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不明确之处,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的交流协商,寻求双方的合理化解方案,避免因为格式条款的模糊表述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4. 监督机制的加强
保险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于保险公司设置格式条款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避免因为条款模糊而导致的不必要纠纷。

七、结语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格式条款的纠纷是保险行业中一项长期存在且需要重视的问题。

虽然保险公司格式条款所产生的纠纷给双方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但在法律法规、法院裁决、自身注意等多方面的帮助下,这些纠纷可以得到妥善的解决和预防。

希望未来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能够更加规范、合法,避免给被保险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纠纷,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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