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5实施)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五)招标内容;(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十)开标时间和地点;(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
2、 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
技术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型项目模式
1、BOT项目模式 Build operate transfer 建设—运营—转让
2、PPP项目模式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公共私营合作式
建筑工程 施工招投标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
为什么要对招投标进行管理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标、 投标人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和建设部 门分别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建筑工
程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办法
一、分级、属地管理
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查处违法活动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地区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 或总投资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 以外的法人和组织参加投标
3招标人不的限制和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投标人不得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等弄虚作
假等方式骗取中标
三、招标方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招标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招标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1)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பைடு நூலகம்程招标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促进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是指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承包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并依法评定中标人的过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注重质量和安全、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协会应当指导和监督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实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改革和进步。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和妨碍施工招标活动。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具有歧视性。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坚持项目审批与招标放在同一起点上,审批先行,按照“审批先行、招标先审”原则同时进行,并应当充分调研、充分筹划,编制完整、准确的招标文件,确保施工招标顺利实施。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依法实施,涉及其他行政许可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相关许可。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认真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确定、开标评标、成交公告、签订合同等具体程序,应当依法规范进行。
第二章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前,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管理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根据工程特点确定是否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应当依法进行,公示招标范围、标的、拟邀请的投标人范围和要求、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地点和要求等信息,并将招标文件公示材料送应招标人所在地和招标人本单位评审。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范围、投标文件的组织形式、报价要求、技术要求和服务质量要求、合同履行保证等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内容导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5、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制定的法律规范。
6、(二)招标申请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形式(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
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九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标底;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六草拟合同;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第二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第二十七条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第三十三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十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第四十一条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第四十二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第四十三条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第四十四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第四十五条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第四十六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第四十七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四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四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第五十四条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第五十五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第六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六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施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招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等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公平地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单位自制定招标方案之日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办法的适用,以及投标人参加评标过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招标文件制定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招标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使用条件、招标方式、招标标准、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合同执行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填写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投标人资格要求;(四)招标评分办法;(五)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六)招标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七)招标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八)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日期和时间;(九)其它附件。
第七条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和要求完成的标准,使得投标人可以清楚了解如何完成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要求应当明确投标人需要符合的标准、构建要求、规范要求和设备要求等方面。
第九条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日期和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开标日期和时间、评标委员会组成通知日期和时间、结果公布日期和时间、中标通知日期和时间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投标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一)投标申请书;(二)投标人的经营范围及其在规定期间内营业执照副本;(三)投标保证金;(四)拟承担的主要责任的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一)投标人的资格证书;(二)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三)投标人的业绩文件;(四)投标人向本招标项目提供的商情报告。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资金、技术、设备等;(三)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四)有组织招标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招标项目的说明;(四)投标文件的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
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
容无效。
第二十九条
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
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
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三)
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
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
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
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
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
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89号)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程序,保证招标过程公开、透明、公正,促进建筑工程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2. 定义2.1 建筑工程招投标建筑工程招投标是指建筑工程业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承包商或供应商来完成工程或供应工程材料、设备等。
2.2 建筑工程业主建筑工程业主是指拥有建筑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并承担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2.3 承包商承包商是指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接受建筑工程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
3. 招投标程序3.1 招标准备阶段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范本等定义招标范围、要求和标书评审标准确定招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3.2 投标阶段投标函技术方案投标报价相关资质文件等。
3.3 开标和评标阶段开标和评标阶段是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在开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开开启投标信封,并记录投标人的名称和投标报价等相关信息。
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3.4 中标和合同签订阶段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建筑工程业主将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最终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应明确工程范围、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质量要求等各项条款。
4. 保证措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应当明确招标人的要求和要求的评审标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投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开标过程应当公开进行,确保投标人的权益得到保障评标过程应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中标人和建筑工程业主之间的合同应明确各项权责和约定,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5. 管理责任建筑工程业主应当设立相应的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招投标管理办法,并监督招投标过程的执行情况。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确保投标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生效日期】1992-12-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年1月2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施工招标投标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理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市)城建局是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含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或者委托组织招标活动;(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三)确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关负责人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了解掌握基本建设程序、施工规范和标准;(三)有与投标工程相适应的专职经济、技术管理负责人和六人以上有技术、经济职称的管理人员;(四)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五)招标单位资质等级必须与招标项目相符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2.30•【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施行日期】1992.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1日)废止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建设部规章2、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 89 号令, 2001 年 6 月 1 日发布并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造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造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路线、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共12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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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 引言
2. 招标文件准备
招标公告及相关通知
工程概况及技术要求说明
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
投标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清单
合同草案及标的物清单
施工报价要求及计算公式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质量管理要求
技术交底及验收标准说明
3. 招标程序
3.1 招标公告发布
招标方需在适当的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工程概况、投标要求、截止日期等信息,并设立接收投标文件的地点。
3.2 投标准备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规定时间内,准备好投标文件,并提交给招标方。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规范整理,确保材料齐备、准确无误。
3.3 开标评标
开标评标是指在开标会议上,对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审查和评定。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并确定中标人。
3.4 中标公告及合同签订
招标方通过适当渠道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中应包含工期、工程范围、施工标准、质量要求等具体约定。
4. 投标注意事项
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确保了解招标要求和技术规范。
准确计算施工成本,合理确定报价。
提交投标文件前,仔细核对材料和信息的准确性。
遵守投标截止日期和要求,避免迟交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5. 结论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于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的招标程序和注意事项,可以使投标过程
更加规范、透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招标方和投标人都应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