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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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6.06
•【字号】晋卫[2008]54号
•【施行日期】2008.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卫﹝2008﹞5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厅直厅管医院:
现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厅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人员)的正当权益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为参合人员提供疾病诊断、治疗、保健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定
第四条省、市、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指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后应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
(一)方便就医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布局合理,便于参合人员就近、分类选择。
(二)功能合理原则。注重对医疗机构技术等级、功能、专业的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应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以及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包括提供疾病初级门诊服务的村卫生室,提供常见病诊治的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以及提供重大疾病和疑难病诊治的二、三级医院。
(三)非营利性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选定,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四)动态管理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定期考核评估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六条建立省内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参合人员跨区域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只要符合转诊规定,执行同级医院补偿标准。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置新农合管理科(室)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就诊参合人员患者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协调服务、政策咨询、出院费用补偿审核,与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结算垫付补偿资金等工作。
(二)按规定管理有关医疗文书。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在参合患者出院时提供补偿所需的病历复印件。
(三)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定期学习和培训制度,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并掌握新农合相关政策和各项规定;要制定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九条加强门诊就医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认真核对《合作医疗证》,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
(二)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门诊就诊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从《合作医疗证》的家庭帐户中核销余额,当场兑现补偿,当家庭帐户或余额不足医药费用时,须现金交纳缺额。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门诊就诊医疗费用按新农合补偿标准核算后,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县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审批结算。
(三)门诊就诊以村为单位建立台账,乡派机构建总账,乡村两级要定期核对账目,保证数目相符。村卫生所每次诊治后除在《合作医疗证》上即使核减余额外,要完整填写门诊使用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月汇总。申请补偿时,将登记表、汇总表及门诊处方交乡派机构初审,乡派机构将初审合格资料送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乡派机构和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各存留一份汇总表,其他资料由村卫生所保存。
第十条加强住院管理
(一)坚持首诊负责制。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时要做好参合人员身份认证工作,严格执行参合人员入院登记制度;首诊医生接诊时必须查验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严格掌握住院指征,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接收住院,严格规范办理入出院手续。
(三)严禁分解住院,挂名、挂床住院。
第十一条加强转诊转院管理
(一)实行县内直接就诊、县外转诊备案制度。参合人员在本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转诊;到县外就诊需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参合人员持定点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自转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县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告;
(二)无法确诊或治疗的疾病和急、危、重症病人,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转诊;
(三)需转诊的,由科主任填写《转诊申请表》,新农合管理科审批盖章,报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未履行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补偿比例按所对应比例降低10%;
(四)外出发生急诊的参合人员可就近就医,但患者家属须在发生急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告。
(五)对长期外出打工人员,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与其居住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协商,指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方便农民工就近看病就医。
第十二条加强药品和检查项目使用管理
(一)严格执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下简称《基本用药目录》)。定点医疗机构要正确处理使用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与用药习惯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