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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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 引言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合法合规运营,我国制定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
规定”)。
2. 定义
本规定中的重大危险源指具有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
失和环境破坏的设施、装置、建筑物及其他安全风险巨大的单位或场所。
3.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要求
3.1 监督机构
(1)国家级监督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2)地方级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3.2 监督管理内容
(1)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台账,记录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2)开展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4)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3.3 监督管理措施
(1)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根据安全风险程度确定不同的管理措施;
(2)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采取实时监控、定期抽样等手段;
(3)建立警示标识,明确重大危险源的边界和禁止区域;
(4)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4. 重大危险源的处置与责任追究
4.1 处置措施
(1)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减少事故
的影响;
(2)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事业单位及
时整改。
4.2 责任追究
(1)对于因重大危险源违反相关规定而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2)对于监督管理部门未能履行职责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应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追责。
5. 实施与监督
5.1 实施步骤
(1)国家级监督机构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2)地方级监督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将其报送国家级监督机
构备案。
5.2 监督评估
(1)国家级监督机构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
及时整改;
(2)地方级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国家级监督机构报送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6.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通过本规定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重大危险源的安
全运营水平,助力经济发展。同时,应监督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努力,不断完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