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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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论文选题

篇一:司法制度论文-有关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来源:京都名师论文中心题目:有关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司法制度论文:有关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

发布时间:20XX年10月21日

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对策.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对传统公司法具有挑战性。这是一人公司的性质产生的。一方面表现为对公司法人性的冲击。赋予公司法人性,即使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性,从而几乎成为与自然人一样的独立实体,传统公司法强调公司的法人性或独立人格性要以股东与公司在财产上、运营上完全分离,且以复数股东间的相互监督保障。但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首先不存在股东问的相互监督,其次易发生混同公私财产。明显对传统公司法的标准具有对抗性。另一方面表现在对公司社团性的挑战。公司独立人格的确认实际上是对团体人格的确认,为的是将众多股东的意志能简便地转换为公司的意志表现出来。然而,一人公司特别是自然人一人公司其股东常常只需直截了当的表达并执行自我意思。同时,传统公司法要求公司任何契约均须由至少两当事人签署,一人公司的“一人股东”明显难以完成这两种社团性的复数行为,从而使得传统公司制度的社团性根基大动摇了。

一、不易保护债权人利益。

一人公司最大的弊端在于缺乏复数股东之间的制约机制从而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而对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构成最大威胁。这一弊端产生于一人公司的本质特点一一股东只有一名,且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故而尤其是自然人一人公司,很大部分的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的初衷即是成立只承担有限责任的个人企业(我们暂且称为相对善意投资者),所以在公司内部中,往往其一人身兼数职,难免有意或无意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认为公司财产亦即个人财产,而挪为私用,或以公司名义为个人提供担保或借贷等。相比而言,还有一部分的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的实际目的即规避法律,从事非法交易。无论上述所说的“相对善意”还是“恶意”情形,基于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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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无法直接向公司背后的股东主张权利。投资可能大于回报的风险。而如何尽量平衡双方利益,则应是立法者对一人公司进行法律规制的出发点。

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应对对策.严格的注册资本和最低限额规定。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依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相对于普通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也比设立普通公司要高,同时实行实缴资本制。新公司法之所以对一人公司的设立进行如此严格的规定,正是考虑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性,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有力防范出现大量的“皮包公司”,起到规范作用。

有了严格的法定注册资本制作保护,就能更好的限制经济领域中一些企图钻法律漏洞的不法行为,在一人公司的设立初期就对其进行严格限制,将那些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合格者挡在了门外,让那些诸如“皮包公司的不法者根本无法进入经济生活中。同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在一人公司中很容易出现资本不实或资本混同的问题,为了使最低注册资本具有实际意义,就必须重视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充实。资本充实义务的履行,就使最低资本金制度具有实际意义。有了最低限额制度的实行,一人公司的资本充实化便得到了保障。

二、一人公司的转投资问题。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够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作为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以上一人公司的股权,也不能间接控制多个一人公司,以防止自然人无限将自己的个人债务转化为所持有公司的债务,逃避个人无限责任,危害债权人权益和市场秩序。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设立多个公司,用小量资本承担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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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唯一股东,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以防个人信用无限扩大。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公示。

新法第六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这是因为相对于普通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交易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要冒多一点风险。

鉴于市场交易安全的考虑,法律要求公司的相关信息要对公众公开,公开方式就是要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以供公众查询。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就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将股东的姓名、名称和出资额予以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当然也要惊醒登记,同时由于其特殊风险性,加之法律对于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特别限制,法律要求一人公司的出资人情况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同时还必须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中载明,使其他市场主体更加方便的查知其实际情况,决定其交易行为。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交易者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了解交易对方的信息:一是通过法定登记管理机关,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二是通过各种媒体,如网络、报纸、电视等。不可否认,公共管理机关的登记信息最为准确,一人公司的公示制度无非是让那些与一人公司从事交易活动者知晓,其交易的对象为一人公司,而明白其所涉及的交易风险。

四、公司章程自治及股东决议。

新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这是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名,不具有团体性,没有股东会,相应的职能由该股东履行,所以规定公司章程由该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但却没有关于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定。参照新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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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股东的重要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他随时随地做出的决定也就是公司的决定,若无此项规定,公司的许多行为将没有记录,出了问题之后,股东很容易造假,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所以,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是较好的立法选择。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其股东的很多决议往往只出于其个人,如果不将其进行书面记载,很多决策在事后无法提供对证,那么则很有可能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极大损害。所以,新公司法在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出重大决议时要求其进行书面记载,同时要求其实行严格的财会制度。

篇二:20XX届法律学院毕业论文选题

20XX届法律学院毕业论文选题

宪法学论文选题一、

谈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1、论宪法修改权的限制2、沉默权探析3、论我国宪法关于宪法解释的规定及完善4、人大代表权利研究5、基于网络名誉侵权下的言论自由探析6、试论宪法的分权原则7、谈新闻自由8、试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9、试论我国宪法文本中的人大监督职能10、司法独立与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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