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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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5.10•【文号】发改能源〔2019〕807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国家开发银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04.13•【文号】国能综新能〔2015〕177号•【施行日期】2015.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能综新能〔2015〕177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国家地热能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风能协会,光伏专委会,有关研究机构:为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十三五”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及国家能源局“十三五”能源规划工作方案,统筹考虑能源、电力规划及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专项规划,现就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是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优化能源结构、转变能源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十三五”时期指导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理顺可再生能源发展思路、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优化可再生能源产业布局、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打造中国能源升级版的战略部署,把做好可再生能源规划作为转变能源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的重要任务,科学提出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明确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重大利用措施以及体制机制创新方案,为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15%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20%的战略目标、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国能发规划〔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中核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中国三峡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投、华润集团、中煤集团、中广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2024年12月底前函告我局(发展规划司)。

国家能源局2024年3月18日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十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十分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处理好新能源与传统能源、全局与局部、能源开发和节约利用等关系,着力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着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深化能源改革创新,着力提高能源国际合作水平,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

基于新形势下电力监管的合规评价指标体系

基于新形势下电力监管的合规评价指标体系

一、前言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电试院”)成立于1991年1月,目前注册资金2.77亿元。

公司以“‘立足上海、面向华东;立足电网、面向客户’,追求平稳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宗旨,围绕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电网规划研究、电网及涉网电厂技术监督、电网系统调试、电力技术开发、电网科技信息服务、技术经济咨询、电力技术标准服务、电网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服务、新能源技术服务、电力计量管理及量值传递、入网设备质量检验等业务,是“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电试院建立了完整规范的研发管理体系和制度体系,通过GB/T 19001/24001/28001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三标体系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证,具有完备的经营管理、生产服务、研究开发和市场营销体系。

目前,公司拥有华东电网历史最悠久的全屏蔽高压试验大厅、继电保护实验室、理化实验室和电测热工校准实验室等,配置有各类先进的测试仪器设备,可承担电网及电厂各种高低压电气设备、自动化监控装置和新能源设备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监督、试验研究、技术咨询以及新技术推广等工作。

自2019年全面启动合规管理工作以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简称“国网公司”)经过两年实践,已初步建成贯穿企业各层级、覆盖各主要领域的合规管理体系。

2021年,国网公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合规管理要求,围绕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开展“合规管理深化年”行动。

2022年,持续靶向发力,深入开展“合规管理强化年”行动。

作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电试院在贯彻落实各项合规管理制度时,发现部分基层管理人员对合规基本理论、价值导向、体系结构、方法工具理解深度有限,对“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监管要求”与“合规要求”等近似概念难以厘清,客观上不利于合规工作进一步提升效能。

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对“中央企业合规”的概念界定,“中央企业合规”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各项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2021年新能源政策大全(建议收藏)

2021年新能源政策大全(建议收藏)

2021年新能源政策⼤全(建议收藏)发展新能源,实现能源转型,降低化⽯能源消费,构建绿⾊低碳的能源体系,是降低⼆氧化碳排放,实现全球碳中和的重要举措之⼀。

产业发展,政策先⾏。

2021年利好新能源产业的政策⽂件频繁出台,为我国中长期新能源发展指明了⽅向。

我们梳理了国家出台的新能源产业核⼼政策。

从政策层⾯,给新能源产业的2021做个总结。

1《关于全⾯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2⽉2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即2021年中央⼀号⽂件发布。

其中提到,实施乡村清洁能源建设⼯程。

加⼤农村电⽹建设⼒度,全⾯巩固提升农村电⼒保障⽔平。

推进燃⽓下乡,⽀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储⽓罐站和微管⽹供⽓系统。

发展农村⽣物质能源。

2《关于推进电⼒源⽹荷储⼀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3⽉5⽇,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推进电⼒源⽹荷储⼀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

主要通过完善市场化电价机制,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电源侧、电⽹侧、负荷侧和独⽴储能等主动作为、合理布局、优化运⾏,实现科学健康发展。

3《中华⼈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标纲要》2021年3⽉12⽇,《中华⼈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标纲要》发布。

《纲要》指出,加快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建设,提⾼电⼒系统互补互济和智能调节能⼒,加强源⽹荷储衔接,提升清洁能源消纳和存储能⼒,提升向边远地区输配电能⼒,推进煤电灵活性改造,加快抽⽔蓄能电站建设和新型储能技术规模化应⽤。

4《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案》2021年3⽉22⽇,国家发展改⾰委等多部门印发《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案》。

其中提出,推动车联⽹和充电桩(站)布局应⽤。

开展车联⽹电信业务商⽤试验,加快全国优势地区车联⽹先导区建设,探索车联⽹(智能⽹联汽车)产业发展和规模部署。

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

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

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实用版)目录1.2023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通知发布背景2.通知主要内容3.各省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合理安排4.西电东送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要求5.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责任权重的落实和监管6.健全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7.总结正文2023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的。

该通知对于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责任权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规模的安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按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来合理安排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规模。

这是为了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责任权重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

通知还要求严格落实西电东送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要求,2023 年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2022 年实际执行情况。

这是为了保证可再生能源电力在电力消费中的比例,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为了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责任权重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和监管,通知还提出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包括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监测和评价体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并对未达到责任权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约谈和问责。

此外,通知还提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制度的要求。

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重要依据。

通知要求对绿证的核发、交易、消费等环节进行规范,扩大绿电消费,完善绿证应用,实现绿证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全覆盖。

总的来说,2023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责任权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规模的安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对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监管和绿证制度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四川省甘孜州关州水电站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水电站和各类规模小、分布散、地处偏远、基础薄弱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小散远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2年1月27日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2022年1月12日,四川省甘孜州关州水电站在机组检修过程中发生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事故损失巨大、教训惨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加强水电站和各类规模小、分布散、地处偏远、基础薄弱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小散远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巩固提升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加强和改进水电站和其他小散远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实现监管全覆盖,确保“四个安全”理念落实到基层,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5.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促进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6月19日。

公众可登陆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公告”专栏查询《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

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请传真至************,或将电子邮件发送至*********************。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联系人及电话:周云************附件: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0年5月18日附件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高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是贯彻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企业认真落实《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要求,清洁能源消纳状况显著改善。

但随着清洁能源规模不断扩大,消纳成果还不稳固,局部地区、局部时段消纳问题依然存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促进风电、光伏发电、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构建以消纳为核心的清洁能源发展机制(一)科学确定清洁能源利用率目标。

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高效经济运行为基础,综合考虑各地区资源禀赋、清洁能源开发成本、电力系统消纳条件和消纳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清洁能源利用率目标,稳步提升清洁能源电量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促进清洁能源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光伏发电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光伏发电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光伏发电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8.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光伏发电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促进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光伏发电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10日至9月10日。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我局新能源司。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联系方式:************,************(传真),*********************附件:光伏发电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1年8月10日附件光伏发电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光伏行业监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光伏电站消纳利用指标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光伏发电消纳监测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电网运行并接受电网调度的光伏电站,分布式及其他光伏发电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光伏发电消纳利用监测工作。

第四条相关信息平台及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改委〔2014〕14号令)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安全防护方案和评估规范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36号)有关要求。

第二章光伏电站数据报送第五条数据采集以单个光伏电站为单元。

第六条各光伏电站应按照各级电网调度部门的相关要求提供光伏电站基础数据和满足质量、精度要求的实时运行数据。

(1)光伏电站基础数据:主要包括光伏电站装机容量、逆变器型号与台数、逆变器效率、光伏组件型号与数量、光伏组件标准工况下的设备参数、样板逆变器选取与分布等。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4.15•【文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已经国家能源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落实监管责任。

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是落实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和能源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措施和具体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共同把各项监管任务落实落细。

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综合监管由监管司牵头负责,专项监管由局机关相关司、直属事业单位牵头负责,重点监管由相关派出机构牵头负责;牵头单位负责监管任务的统筹设计、整体推进、问题督促整改、监管报告编制等事项。

综合监管、专项监管进展和完成情况分别由牵头单位向局长办公会汇报,重点监管进展和完成情况由监管司汇总后向局长办公会汇报。

二、编制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要根据《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制定具体监管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监管内容,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监管成果形式,确保监管任务有序开展。

工作安排上可分为“启动部署、业务培训、监管对象自查、现场监管、督导整改、总结通报”等阶段;考虑疫情影响,在确保实现监管目标的前提下,时间安排可有一定弹性。

综合监管、专项监管牵头单位在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派出机构意见,派出机构制定的重点监管工作方案应抄报相关司或直属事业单位。

三、务求监管实效。

各单位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影响能源高质量发展、市场主体反映强烈、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突出问题、典型问题,集中监管力量,精准发力。

江苏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江苏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江苏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江苏是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的省份之一,清洁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等的消纳量较大。

为了确保清洁能源的充分利用和消纳,需要建立一个综合监管机制,以确保清洁能源消纳的安全、稳定和高效。

本方案旨在提出江苏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

二、基本原则1. 综合监管。

通过整合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资源和权益,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实现全面、系统、协同的监管。

2. 公正公平。

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地对待各种清洁能源的消纳,确保各种清洁能源的消纳有序、合理。

3. 高效务实。

采取科学、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实现监管的最佳效果和资源利用效率。

三、工作内容1. 制定监管制度。

建立清洁能源消纳的监管制度,包括清洁能源消纳的监管目标、监管要求、监管流程、监管责任等,明确各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2. 建立监测体系。

建立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的监测体系,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和数据报告等环节,实时掌握清洁能源消纳情况,为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3.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部门和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提高监管的协调性和效果。

4. 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清洁能源消纳的安全和稳定。

5. 完善奖惩机制。

建立清洁能源消纳的奖惩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清洁能源消纳项目给予奖励,对不符合条件的清洁能源消纳行为进行处罚,激励和约束各方参与清洁能源消纳。

四、工作步骤1. 制定工作计划。

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表,安排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任务。

2. 完善监管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清洁能源消纳的监管制度,明确相关的监管要求和流程。

3. 建立监测体系。

建立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的监测体系,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和数据报告等环节。

4.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部门和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

电气设备:进一步落实可再生能源消纳,推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

电气设备:进一步落实可再生能源消纳,推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

请仔细阅读本报告末页声明证券研究报告 | 行业点评2021年03月24日电气设备进一步落实可再生能源消纳,推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事件:国家能源局发布《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以下称《工作方案》。

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进行监管,落实清洁能源消纳目标。

本次《工作方案》重点监管对象是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发电企业等,核心目标是落实清洁能源消纳目标任务、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对并网接入、优化调度、跨省区交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等情况开展监管。

主要监管内容包括:1) 清洁能源消纳主要目标完成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有望进一步改善新能源消纳问题和弃风弃光弃水等问题;2) 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情况:保证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的顺利完成,稳步推进各地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3) 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保证电网企业积极研究消纳能力论证,推进接网工程,送出线路建设,为新能源开发提供消纳空间; 4) 清洁能源优化调度情况:加强落实新能源优先上网,全额保障性收购落实政策,确保新能源存量项目经济性;5) 清洁能源跨省区交易消纳情况:保证清洁能源送出和跨省区电力市场交易顺利,保证存量送出新能源项目经济性;6) 清洁能源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情况:保证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公平性。

多方面多角度解决清洁能源消纳,确保清洁能源经济性,为清洁能源发展提供基础。

本次政策从多方面多角度解决清洁能源消纳问题,保证清洁能源合理保障利用小时,为新能源项目经济性提供保障,同时也为可再生能源新建项目提供发展基础。

在去年国家领导人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之后,今年以来,各部委相继发布多项政策,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各大传统能源集团加速新能源布局转型,“十四五”期间,国内可再生能源装机有望再上一个台阶。

投资建议:在碳减排需求下,风光发展趋势确定性强,建议关注光伏:隆基股份、通威股份、晶澳科技、天合光能、中环股份、福莱特、福斯特等;风电板块:明阳智能、天顺风能、金风科技、日月股份等;储能板块:阳光电源、固德威、锦浪科技、宁德时代、国轩高科。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中国在行动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中国在行动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中国在行动“2030年前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这是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发出的强而有力的承诺,也是中国降碳减排的决心与目标。

在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碳达峰、碳中和”被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再一次考验着“中国速度”,意味着我国要用不到10年时间实现碳达峰、用不到30年时间完成从碳达峰向碳中和过渡。

与全球早已实现碳达峰的国家从达峰到作出2050年碳中和承诺的所需过渡期约为60年相比,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速度更快、力度更大,而且任务更艰巨。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国之大事、利国利民之大业,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减碳规划,非一人之力、一部门之力、一领域之力可实现,需要凝聚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共同行动,并朝着同一目标努力,主动拥抱新时代、新使命、新担当,戮力前行。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将“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控制化石能源总量,着力提高利用效能,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作为“十四五”时期——碳达峰关键期、窗口期的七项重点工作之一。

要求拿出“抓铁有痕的劲头”,为我国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指明了行动方向,明确了行动力度。

风好正是扬帆时,不待扬鞭自奋蹄。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中国在行动。

沿着中央提出的“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方向前行,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了《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

以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为目标,督促相关地区和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清洁能源政策,优化清洁能源并网接入和调度运行,规范清洁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及时发现清洁能源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清洁能源得到高效利用,进一步促进清洁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5.07•【文号】•【施行日期】2019.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为认真贯彻2019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心、群众普遍关切和市场反映强烈的能源领域突出问题,我们研究制定了《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专项监管工作方案》《清洁能源消纳重点专项监管工作方案》《12398热线投诉举报共性问题重点专项监管工作方案》。

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三项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要主动发挥派驻优势和专业优势,敢于较真碰硬、敢于直面问题,带头担当作为,充分发挥“主力军”“先锋官”作用。

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推动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要积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有关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监管要求,扎实开展自查整改,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保证监管成效。

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梳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过程中,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能源服务能力提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汇总形成问题清单,视情采取情况通报、监管约谈、政策联动、信用监管、执法问责等方式,促进辖区内电力企业整改。

同时请将汇总情况按时间节点要求原汁原味上报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将梳理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开展综合研判,督促有关电力企业总部共同解决问题。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消纳情况监管调研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1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消纳情况监管调研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1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消纳情况监管调研的通知正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消纳情况监管调研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1号)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南方电监局、甘肃、新疆、江苏电监办:为进一步掌握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以下简称“光伏发电”)消纳情况,着力解决非正常弃风、弃光问题,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经局领导同意,决定在河北、内蒙古、吉林、青海、宁夏、上海、甘肃、新疆、江苏、广东开展风电光伏发电消纳情况监管调研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管调研内容(一)风电、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情况截止2013年6月底,核准入网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数量及总容量情况;已具备发电能力但仍未接入电网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数量及总容量情况;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有关工作程序,实际开展情况能否保证风电、光伏发电及时全额送出等。

(二)风电、光伏发电弃电情况2013年1月至6月,弃风、弃光电量以及发生的原因;2013年下半年弃风、弃光形势预测和应对措施。

(三)调度机构优先调度风电、光伏发电情况调度机构在电网运行方式、发电计划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环节是否最大限度地保障风电、光伏发电优先上网和消纳。

(四)风电、光伏发电电费(补贴)结算情况电网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

二、有关要求1、各有关派出机构根据本通知内容,抓紧时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数据资料,并结合实际需要,赴电力企业开展实地调研、核实。

2、针对弃风、弃光问题,各有关派出机构要尽快组织专题约谈约访活动,分别听取电力企业汇报,要求电网及其调度机构采取有效举措,提升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能力,着力解决非正常弃风、弃光问题。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并网和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并网和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并网和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并网和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135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随着我国风电装机的快速增长,局部地区的弃风限电问题日趋严重。

2011年度,全国风电弃风限电总量超过100亿千瓦时,平均利用小时数大幅减少,个别省(区)的利用小时数已经下降到1600小时左右,严重影响了风电场运行的经济性,风电并网运行和消纳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风电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进一步做好风电发展工作,提高风电开发利用效率,现将2011年各省(区、市)风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予以公布,并就加强风电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风电并网和消纳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把保障风电运行作为当前风电管理的重要工作。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高度重视风电项目的并网运行和市场消纳工作。

三北(华北、东北、西北)地区等风电并网运行矛盾突出的省(区)要深入分析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特性和调峰潜力,提出保障风电并网运行的整体方案和针对性措施。

积极鼓励风能资源丰富地区开展采用蓄热电锅炉、各类储能技术等促进风电就地消纳的试点和示范工作,加快建立风电场与供热、高载能等大电力用户和电力系统的协调运行机制。

二、认真落实并网接入等风电场建设条件。

并网接入与电力消纳是目前影响风电发展的重要因素,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把落实年度风电开发方案中确定的各风电项目的接入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消纳作为当前支持风电建设的重要任务,加强协调,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所核准的风电项目顺利建设并发挥效益。

今后,各省(区、市)风电并网运行情况将作为新安排风电开发规模和项目布局的重要参考指标,风电利用小时数明显偏低的地区不得进一步扩大建设规模。

清洁能源消纳专项方案

清洁能源消纳专项方案

一、方案背景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发展清洁能源已成为全球共识。

我国政府积极响应,提出“双碳”目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然而,清洁能源发展过程中,如何有效消纳成为一大难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特制定本清洁能源消纳专项方案。

二、方案目标1. 提高清洁能源消纳比例,确保清洁能源利用率达到90%以上。

2. 优化电力系统结构,提升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能力。

3. 降低清洁能源发电成本,提高清洁能源的市场竞争力。

4. 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措施(一)优化电力系统结构1. 加快电网建设,提升输电能力,缩短新能源发电与负荷中心距离。

2. 建设跨区域输电通道,实现清洁能源跨区域调配。

3. 优化电力调度,提高新能源发电与电网的匹配度。

(二)提升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能力1. 加强电网智能化改造,提高电网对新能源发电的适应性。

2. 发展储能技术,提高电网对新能源发电的调节能力。

3. 推进虚拟电厂建设,实现新能源发电的灵活调度。

(三)降低清洁能源发电成本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降低新能源发电项目融资成本。

2. 推广先进清洁能源技术,提高新能源发电效率。

3. 加强清洁能源产业协同,降低生产成本。

(四)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1. 加强清洁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提高产业竞争力。

2. 优化产业布局,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区域协调发展。

3. 推动清洁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实现共赢。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洁能源消纳专项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

2. 加大资金投入,设立清洁能源消纳专项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实施。

3. 强化政策支持,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清洁能源消纳。

4.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清洁能源消纳的认识和支持。

通过实施本专项方案,有望提高我国清洁能源消纳比例,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双碳”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山东省能源局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鲁能源电力〔2021〕115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山东省能源局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电企业:现将《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请各单位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对本地区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提升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治。

(一)责任落实情况。

各市电力主管部门履行“获得电力”牵头职责的情况,包括“获得电力”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运行、任务台账的制定及推进情况等;各供电企业履行落实责任主体职责的情况,包括“获得电力”政策文件的贯彻、实施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等。

(二)办电时间情况。

各市电力主管部门压减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间相关政策出台及实际执行情况;各供电企业压减用电报装业务办理时间2020年目标完成、各环节限时办理以及用电报装时间信息的真实性情况等。

(三)办电便利度情况。

各市电力主管部门实行行政审批申请“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广电子证照应用,政企协同办电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情况;各供电企业压减用电报装环节和申请资料2020年目标完成、线上用电报装服务优化情况等。

(四)办电成本情况。

各供电企业优化电网接入方式、延伸电网投资界面和用电报装收费情况;执行清理规范用电报装收费政策情况等。

(五)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情况。

各市电力主管部门统筹协调配电网和农网发展规划,查处违章作业、野蛮施工、违规用电等行为情况;各供电企业配电网和农网投资建设情况,配电网和农网设备的运行维护、计划检修管理和低电压、频繁停电问题治理情况等。

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

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

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清洁能源是能源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消纳清洁能源是贯彻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有力抓手,也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我国清洁能源产业不断发展壮大,产业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连续跃上新台阶,为缓解能源资源约束和生态环境压力作出突出贡献。

但同时,清洁能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也日益凸显,特别是清洁能源消纳问题突出,已严重制约电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从现在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决胜期,是能源发展转型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促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推进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清洁能源消纳为核心,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1-安全优先、清洁为主的原则,贯彻“清洁低碳、安全高效”方针,形成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推动、公众参与的清洁能源消纳新机制,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2018年,清洁能源消纳取得显著成效;到2020年,基本解决清洁能源消纳问题。

具体指标:2018年,确保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高于88%(力争达到90%以上),弃风率低于12%(力争控制在10%以内);光伏发电利用率高于95%,弃光率低于5%,确保弃风、弃光电量比2017年进一步下降。

全国水能利用率95%以上。

全国大部分核电实现安全保障性消纳。

2019年,确保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高于90%(力争达到92%左右),弃风率低于10%(力争控制在8%左右);光伏发电利用率高于95%,弃光率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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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
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1.03.17
•【文号】国能综通监管〔2021〕28号
•【施行日期】2021.03.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
作方案》的通知
国能综通监管〔202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能源企业:
为深入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根据我局《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1〕5号)安排,我们研究制定了《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要求如下:
一、切实加强工作统筹。

请各派出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监管内容和措施,扎实开展相关监管工作。

加强与局机关沟通联系,及时报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反映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工作协同配合。

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积极配合相关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并协助组织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及时开展自查和现场监管,认真做好问题整改,客观分析清洁能源消纳实施成效和存在困难,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

各单位要突出工作重点,针对清洁能源问题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事项开展监管,推动清洁能源消纳政策得到有效实施,确保清洁能源得到高效利用。

国家能源局将适时组织相关司、第三方机构专家赴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核查工作。

联系人:李东电话/传真:************/66023677
附件: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3月17日附件
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根据《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1〕5号)安排,决定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督促有关地区和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清洁能源政策,监督检查清洁能源消纳目标任务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督促电网企业优化清洁能源并网接入和调度运行,实现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规范清洁能源电力参与市场化交易,完善清洁能源消纳交易机制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及时发现清洁能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清洁能源消
纳,推动清洁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二)《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
(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42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
三、监管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

四、监管内容
重点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落实清洁能源消纳目标任务、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网接入、优化调度、跨省区交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等情况开展监管。

具体内容包括:(一)清洁能源消纳主要目标完成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包括20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和弃电率情况,是否完成年度清洁能源
消纳目标,是否完成重点任务。

2021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洁能源消纳情况。

(二)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情况。

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开展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编制情况,电网企业组织实施工作开展情况,超额消纳量和绿色证书交易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辖区内承担消纳责任义务的市场主体是否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等。

(三)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

一是电网企业是否定期开展消纳能力研究论证,制定消纳方案;是否按规定及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是否未及时建设接网工程;是否未及时按约定回购发电企业自建送出工程;是否按照规划和消纳能力合理安排项目并网时序。

二是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是否存在未办理手续提前并网,是否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及执行情况如何;发电企业是否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填报更新项目核准、开工、在建、并网、运行信息等。

(四)清洁能源优化调度情况。

包括电力调度机构是否落实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年度发电计划;电网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否进行有效的调度运行管理和检修计划管理,是否建立流域上下游信息共享和联合调度协调机制,是否存在因未开展流域水电联合优化调度导致弃水加剧情况;清洁能源项目是否按照规定有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和发电权交易等。

(五)清洁能源跨省区交易消纳情况。

包括省间清洁能源电力送电协议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执行;电力交易机构是否组织清洁能源发电企业积极参与跨省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受端省份是否存在限制外受电量规模的情况;送受端是否存在干预可再生能源报价和交易等情况;跨省区交易输电费用、网损、交易费用等收取依据、实际收取情况。

(六)清洁能源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情况。

包括电网企业是否有效执行电力辅助
服务市场运行相关规则;清洁能源发电企业是否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辅助服务费用结算是否及时、足额;是否存在市场成员严重违反相关规则,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造成影响等情况。

五、进度安排
(一)启动部署(3月至4月)。

国家能源局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启动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

各派出机构按照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启动辖区内相关工作。

(二)自查整改(5月至6月)。

各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围绕重点监管内容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整改落实。

(三)现场监管(7月至8月)。

在自查基础上,各派出机构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监管,视情况开展非现场、非接触监管。

具备条件时,按照国家能源局《推广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现场监管。

现场监管要突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避免形式主义,防止增加基层负担。

对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四)形成监管报告(9月至10月)。

各派出机构要形成专项监管报告,于9月底报送国家能源局。

监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能源消纳基本情况,清洁能源消纳取得的成效,清洁能源消纳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发现问题已采取的措施,进一步规范清洁能源消纳的监管意见等。

国家能源局于10月底前汇总形成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报告,适时按程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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