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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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增加一条
1.5信息化要求
由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以及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授权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统一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进行申请、受理和批准,颁发电子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修理和充装许可,也可以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暂时不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应当与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许可证书加一项
(3)公司与其跨省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共同申请同一设计许可或者制造许可时,其设计或者制造许可的资源条件应当分别满足相应的许可资源条件,不允许跨省共享资源条件。
增加一条
4.2鉴定评审机构
承担特种设备生产(不含设计)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资质。其中,机电类设备、气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型式试验资质,其他生产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型式试验或者监督检验资质。
附件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增加一条15信息化要求由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以及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授权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统一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进行申请受理和批准颁发电子证书
附件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发证机关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鉴定评审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发证后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安排监督抽查。
注:原1.5条序号改为“1.6”;原2.2.4.2条(3)项序号改为“(4)”;原4.2条至4.6条序号顺延修改为“4.3至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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