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人事任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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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免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院人力资源管理,实现人力资源配置优化,落实管理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根据相关要求,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
3 定义
人事任免是对员工进行聘任、调配、解聘的管理。
4 职责
4.1研究院院长办公会对员工的聘任、调配或解聘具有决定权;
4.2部门分管领导负责提出人事任免申请;
4.3学术委员会及部门技术专家负责对任免人员专业经验及能力进行考核评价;
4.4人力资源负责组织选拔活动、建立任免考核流程及报批手续,拟定任免文件,对任免人员人事档案统一备案;
5 管理规定
5.1任免前提
人事任免需依据研究院年度人力资源规划进行,因战略调整、业绩增加、人员流失等相关因素需要临时增加编制的,
需求部门需提交临时人力需求报告,经总经理审批后,交由人力资源执行;
5.2 任免流程
5.3 任命规定
5.3.1 由人力资源负责任免条件的审核,由总经理及学术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简历评价、性格测试、民意测评、工作总结、现场答辩;
5.3.2 员工需要在原工作岗位上工作满3个月并在试用期期转正评价中评价优秀,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及以上领导评定工作表现优秀;
5.3.3 员工在本年度无不诚信事件发生,无违反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行为,未直接或间接安全或质量事故,未因个人原因给研究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未受到研究院公开警告、处分;
5.3.4 因工作需要,研究院各部门均可申请在研究院内部进行人员调动,但非工作需要或无特殊原因的人事调动一律不予办理;
5.3.5 通过审批且下发任命红头文件后,方可执行或者根据审批手续中到岗时间执行,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调动;
5.3.6 因研究院需要,经院长办公会特批的其他情形的任命;
5.3.7 在任职期间,研究院有权根据任职者的工作业绩、工作表现和能力等情况进行职务调整或免职;
5.4 免职规定
5.4.1 员工如发生重大事故给研究院生产经营带来影响或给研究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经院长办公会判定不具备继续合作条件的,由人力资源发布免职通知,履行离职手续。
6 其他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研究院。